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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及应用浅析

2017-11-25

商业会计 2017年15期
关键词:所得额薪金报酬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430080)

随着我国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快速上升,公民提高收入的渠道也在逐渐多样化,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也就逐步成为纳税人关注的重点。如何使纳税人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从而使得研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问题显得愈加重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身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若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则可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同时也可大大降低企业现金的流出量,提高企业可自由支配的资金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为增加纳税人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促使纳税人学习财税政策,纳税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业承包经营所得实行综合征收,按月或按年征收;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实行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都规定一个起征点,同时有费用扣除数额标准。具体思路如下:(1)纳税筹划必须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计划安排,系统而全面地对各项人工成本的支付行为做出事先筹划,从而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目的。(2)要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两个主要因素,运用科学合理正确的途径将二者降低是减轻税负的主要途径。(3)分次征税的,尽量按更多的次数纳税,多扣除费用,以适用较低的税率;利用非居民标准,使某些收入避免纳税,等等。(4)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额。调整收入差距,平衡居民收入水平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根本目的,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减免税和税前扣除标准等政策。我国各个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异较大,合理地选择收入取得来源地也能够起到很好的减税作用。此外,时效性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另一特点,纳税人能够通过全面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及时、快速地调整税收筹划安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际应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改变工资薪金支付方式。纳税人可以和其所在企业协商,将自己工资薪金的支付途径做有效调整,将其工资转变为提供福利,如由单位提供免费的餐饮、单位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由企业提供车辆供个人免费使用、由企业提供医疗福利等,以抵减工资、薪金的现金收入。通过调整,职工名义上的工薪虽减少了,但实际可以获得的收入效用并未随之降低。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使纳税人获得了比原先更大的收入效用。

2.明确工资薪酬范围,剔除非工资性质收入。按照规定,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独生子女补贴、误餐补助等属非工资性收入,不予以征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剔除。

3.利用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职工收入虽然高,但由于单位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纳入“三险一金”、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相对较低,有的缴费比例也低,比如公积金最高扣除比例12%,有的单位执行8%,导致职工资薪金的扣除额很少,加重了职工税收负担,实际收入减少。为此,财务人员要从职工切身利益出发,用足用好以下优惠政策。(1)“三险一金”有关规定。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25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企业年金有关规定。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商业健康保险有关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 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4.运用好个人所得税税率临界点。某公司员工每月固定工资为5 000元,上月工资为6 000元,本月无奖金。那么扣除3 500元费用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上月7 500元,本月1 500元。上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 000+6 000-3 500)×20%-555=945(元)。本月为(5 000-3 500)×3%=45(元)。两月共计纳税990元。各月个人收入高低不一,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其原因是工资薪金高过某一临界点时,高过部分就要适用上一档税率。所以工资薪金筹划思路是尽量把各月收入调平,避免较高的税率。上例中如果把奖金安排3 000元在本月发,则两月均应纳税(5 000+3 000-3 500)×10%-105=345(元),共纳税 2×345=690(元)。节税 990-690=300(元)。

比如有时会出现多拿了几元奖金,却多缴若干元税金的现象。承上例:年终奖为108 000元按上述计算应纳税 108 000×20%-555=21 045(元),而年终奖为108 001元就要缴纳个税:108 001×25%-1 005=25 995.25(元)。企业最初的想法是多给员工发一点奖金,但却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度提高,致使员工的税后净收入极大降低。究其原因是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也就要求公司的财会人员在实际发放年终奖金时,要事先算好账,切实减轻职工纳税负担。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1.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相互转换。个人所得税有十多个税目,税目不同,税率也不一样。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能否相互转换,主要看单位和个人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如签订了劳动合同个人取得的收入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否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二者差别在于:前者是指个人与其所在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单独地从事各种劳务所获取的收入。后者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而获得的收入,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

案例一: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某大学毕业生林女士 2017年3月从A公司获得工资类收入3 000元,并同时加入另一家C公司兼职,月收入3 500元。

如果林女士与C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C、A两公司取得的收入要分开计算应交税款。林女士劳务报酬所得3 500元应纳税额为(3 500-800)×20%=540(元),工资、薪金所得3 0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3 500元,不用纳税,如果林女士与C公司签有用工合同,则C公司支付的工资3 500元和由A企业支付的3 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合并纳税,应纳税额为:(3 500+3 000-3 500)×10%-105 元=195(元)。可见,如果林女士与C企业建立有固定的劳动关系,其每月可节税540-195=345(元)。

案例二: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

刘先生是学校教授,2017年2月获得某公司的收入为35 000元。

如果刘先生和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则:应纳税所得额=(35 000-3 500)=31 500(元);应纳税额=(31 500×25%-1 005)=6 870(元)。

如果刘先生和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应纳税所得额=35 000×(1-20%)=28 000(元); 应纳税额=28 000×30%-2 000=6 400(元)。

相比较,如果朱先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在较大的程度上减轻税负,少交税额470元。

因此,个人所得如果涉及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再决定采取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的方案。但是需注意的是:各个收入项目之间的相互转化首先要合法、真实;其次,要想有可自行选择的余地,纳税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获取收入的条件下才可自行申报缴纳。

2.支付次数筹划法。据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在有的情况下,在某个时期能取得较高的收入,而在另一个时期只能取得较低的收入甚至收入为零。这样会造成总税负偏高,因为收入适用税率忽高忽低,难以减轻税负。此时纳税人可与其所在企业商讨,把本该分别在几个月支付的劳务收入在一年内平均支付,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李某为某大学教授,每年暑假期间到某上市公司兼职两个月,每月可能会得到40 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该公司据实发放工资,则李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月应纳税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总应纳税额=7 600×2=15 200(元)。

如果李某和该公司商定,按每月8 000元标准支付10个月,则李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月应纳税额=8 000×(1-20%)×20%=1 280(元);总应纳税额=1 280×10=12 800(元)。

由此可见,在将数月的工资分摊后可减少纳税15 200-12 800=2 400(元)。

3.收入费用化筹划法。比如,由企业向劳动者提供交通、食宿以等方面服务,扩大劳动者费用开支,降低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

例:李先生是某空调厂技术工人,他为市外某工厂修理空调,应取得劳务报酬入20 000元。双方商定,工厂替李先生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3 000元,从而减少了其劳务报酬收入,节约了税收。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主要有以下筹划方法:

1.出版系列丛书筹划法。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无论出版社采用何种方式支付稿酬,均应合并成一次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总额,然而应将不同的作品分开来计税,纳税人可在不减少销量和降低作品质量的条件下将一作品整体分解为若干有差异的模块,分别单独地出版,则该项作品就会被认定为若干独立的作品,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某经济领域专家计划出版一本有关于经济学的著作,预计稿酬所得总额为8 000元。若其以独立方式出版该著作,则应纳税额=8 000×(1-20%)×20%×(1-30%)=896(元);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该纳税人以4本出版一套系列丛书,则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本稿酬=8 000/4=2 000(元),每本应纳税额=(2 000-800)×20%×(1-30%)=168(元),总应纳税额=168×4=672(元)。

综上表明,应用系列丛书的方式,该经济专家能够降低税款224元。

2.重新出版筹划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出版同一作品获取的收入,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当作品畅销时,纳税人可与出版社协商采用分批印刷的方式,以降低每次收入额,减轻税负。

(四)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

作为个体工商户要掌握税收政策、守法经营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首先,应该将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分开核算。用于生产的经营费用可以按规定扣除,而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扣除。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只准予扣除其中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为避免该扣没扣或少扣现象发生,对于准予扣除的项目如从业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利息支出、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支出、工会费、按规定标准列支的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要严格分别核算,应扣尽扣,用好用足政策。其次,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支出。如对使用自己房产经营的,可采取租赁方式收取租金来增加支出,虽然收取的租金会增加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额,但也可抵减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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