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2017-11-25
最近,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新收入准则”),对在实务工作中日趋复杂的企业收入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并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
新收入准则对现行收入相关准则主要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二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三是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四是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收入确认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在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此次准则的修订,将有助于企业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收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并提高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有助于促进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时间表如下: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14号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
(据《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