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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速递

2017-11-25

商业会计 2017年21期
关键词:储粮职业资格票据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会 计

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发布

最近,财政部根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制定并发布了《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等首批22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其中包括:战略管理相关应用指引(战略管理、战略地图)、预算管理相关应用指引(预算管理、流动预算)、成本管理相关应用指引(成本管理、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营运管理相关应用指引(营运管理、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边际分析)、投融资管理相关应用指引(投融资管理、贴现现金流法、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相关应用指引(绩效管理、关键绩效指标法、经济增加值法、平衡计分卡)、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应用指引、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用指引。要求各单位在开展管理会计工作中参照执行。

会计从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会计从业资格仍位列目录之中。对此,财政部发布《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最新进展情况的说明》,称“会计从业资格已进入修法程序,待修法完成后,再依法调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新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包含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

2018年起社保基金财务管理执行新规范

最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关 注

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422号),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下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给予明确。根据《批复》,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税收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根据《公告》,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 [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告》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公告》执行。

科研用品免税进口政策明确

最近,财政部、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2016年1月1日前成立或转制的上述各类科研机构,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减免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科研院所,自《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减免政策。2016年1月1日后转制的科研院所,自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或批准进入企业之日起享受减免政策。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科技部核定后名单函中注明的日期开始享受减免政策。

外贸综服企业出口退(免)税办法调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35号)。《公告》明确,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综服企业代办退税需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 “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公告》还对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

驻华使(领)馆及馆员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 号)。《通知》明确,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 (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节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新版目录包括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等32种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以及水污染防治设备等24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通知》明确,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同时,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系统财政票据2018年起全面电子化停用手工票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5号)。《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管理的通知》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 (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要求予以清理核销。

其他

人社部: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但不宜调整过高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应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逐步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失业保险金标准也不宜调整过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的上限,即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还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运行安全。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将有内控指引

最近,中国证监会印发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对投行内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行类业务制度体系,并首次提出“三道防线”的概念,即第一道防线是项目组、业务部门;第二道防线是质量控制;第三道防线是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构建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投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并规定“从事投行类业务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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