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创新发展战略背景下的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研究
2017-11-23潘灿君
□ 潘灿君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4)
驱动创新发展战略背景下的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研究
□ 潘灿君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 杭州310014)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改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有之义。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现状和不足后认为,应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顶层设计,逐步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知识产权保险为主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法律规范;针对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有重点地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公共政策;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知识产品是知识经济时代中最重要的、最活跃的市场要素之一,创新是知识要素的源泉,只有不断提高社会创新能力才能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坚持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形成新的增长动力源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对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配置创新资源,推动创新活动良性有序发展。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我国是在外力干预和市场发展内在需求的双重背景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制度。由于缺乏知识产权制度自然产生和演化的发酵过程,加之我国实施市场经济时间相对比较短,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以及知识产权应用能力、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等不如人意,难以达到知识产权制度设置的应有目的。因此,应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应有功能发挥不足而影响驱动创新战略实施。
一、知识产权法是驱动创新发展战略的基石
知识产权法通过界定创新成果产权以实现创新激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在创新过程中不仅要投入大量人力,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随着技术应用不断向纵深发展和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创新活动变得更加艰难,企业创新活动不仅要聘请优秀专业人才,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医药企业研发新药,不仅要组建优秀研发团队,研发时还要经历实验研究、动物试验、临床、报批等漫长历程,甚至有些新药品项目需要投入上亿元的巨额研发资金。
但知识产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使其能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同时为不同主体分别使用,这在经济学上称为知识产权的公共产品属性,即知识产品一旦公知于众,同业竞争者或者社会公众可以在不需要知识产品的生产者配合或者许可情况下使用该产品,这就相当于知识产品的生产者给社会公众提供了“免费的午餐”。如果长此以往,就会严重影响知识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因此,为了能鼓励更多人生产出更多的有价值的知识产品,应将知识产品通过给予私人产权的形式回报生产者。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界定创新成果的私人产权形式实现创新激励进而驱动创新。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创新成果一定形式的产权并给以法律保护,是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乃至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产权形式,知识产权制度是驱动创新发展战略的制度保障,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驱动创新,符合中国发展现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需要。
二、构建符合我国现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是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有之义
(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比较短,改革开放初期基础薄弱、资金缺乏、技术落后,通过引进、学习、模仿国外的先进技术、经验,积极吸收国外资本。这种后发优势战略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一战略所依靠的是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粗放型发展模式。[2]经济发达省份民工荒标志着刘易斯拐点①阿瑟·刘易斯的拐点理论中提出了自然资源和资本对经济发展贡献递减,从长期看经济发展取决于人的智力和技术。“刘易斯拐点”的到来,预示着剩余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即将结束。参见威廉·阿瑟·刘易斯.二元经济论 [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29-33.出现,表明了我国劳动力优势正逐步衰退,劳动密集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不可持续。能源短缺以及能源过度消耗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使得能源消耗型的粗放经济增长模式也不可持续。大规模投资导致产能过剩,投资拉动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同样不可持续。加之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竞争的双重压力,我国外贸增长乏力甚至出现下滑。②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产业竞争优势,不断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反调查、337调查、知识产权诉讼等方式排挤我国相关产业的竞争优势。但创新成果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持续拉动经济发展,新清洁能源、新材料迅速带来了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推升网络经济的浪潮,文化创新极大地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增长。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3]世界经理人网站近日发起了“知识产权与创新”的调研活动,结果显示:35.6%的中国企业曾经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失去了商业机会,55.4%的企业没有为自己的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此外,17.4%的受访企业即使在发现知识产权受侵犯的情况下,仍不会采取任何维权措施。[4]可见,知识产权工作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亦日益凸显。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机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驱动创新的基本保障,也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和企业保持全球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知识产权应用能力不足的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因其客体的非物质性和权利保护范围的抽象性等特点使得知识产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比物权复杂,加之知识产权权利种类的多样性以及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交叉和冲突,对创新成果如何进行综合保护,或者如何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相比有形财产保护要复杂得多。市场主体既要防止知识产权创设阶段出现瑕疵,以免日后产生知识产权隐患,也要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类型和保护模式。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存在着文化缺失、观念冲突以及利益失衡等诸多障碍,从而产生制度风险与法治失灵问题。[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差、知识产权应用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拖累了社会创新驱动潜力。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应用能为企业提供预防性、引导性和战略性,为市场主体实现创新驱动提供基础性的保障。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能有效弥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机制功能之不足
约瑟夫·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提出了创新理论,创新理论发展演变成了技术创新学派和制度创新学派,将创新理论不断向纵深发展,重点研究了技术创新、制度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6]以索洛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认为,当市场对技术创新的供给、需求等方面出现失效时,或技术创新的资源配置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时,政府应当采取金融、税收、法律等间接调控手段,对技术创新活动进行干预,以提高技术进步在经济发展中的促进带动作用。[7]但知识产权维权“贵、难、烦”,影响了创新型企业的维权的积极性,直接打击了企业创新动力,对企业通过创新实现转型升级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导致抄袭模仿,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动力,阻碍了我国驱动创新发展战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政府或社会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救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逐渐增多,也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建设。
中国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安排,是由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政策目标决定的。[8]创新型国家建设要求必须有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能满足驱动创新发展战略要求的知识产权政策。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工业产业也有了较好前期积累,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应用能力相对滞后,因此,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政策环境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当下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应有之义,通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构建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之不足,通过实现激励而达到驱动创新之目的。
三、我国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公众知识的产权意识日益增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迅速提升,诉讼标的也不断增大,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如正泰公司与施耐德公司专利纠纷案、通领公司美国337调查维权胜诉案等都在社会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现状
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曾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因缺乏统一规范和指引,使维权援助具有偶然性且容易形成行政过度干预私权纠纷的困境,也容易让外国人误认为是政府补贴等贸易保护行为。在这种背景下,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意见》,启动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规范化的序幕。近几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工作,并着眼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整体布局和科学构建,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我国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基本上建立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社会团体主导型、政府和社会团体结合型。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发展的较成熟,社会团体自我管理和职能相对比较完善,因此很多发达国家采用社会团体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发展较晚,如果采用社会团体主导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不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散乱,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应有的职能也很难得到有效发挥,为此,我国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76个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若干地方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网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的作用,为知识产权事前检索、事中的授权与预警、事后维权建立了良好的平台。目前,我国维权援助以事后援助为主正逐步向事前援助、事中援助延伸,援助方式也日趋多元化。三是根据不同产业的知识产权诉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产业集群区试点实施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成立了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中国东莞(家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中国杭州(制笔)快速维权援助中心等,积极完善维权方面的援助工作机制。此外,国家及地方维权援助中心还比较重视维权援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尤其是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充分发挥维权援助的网络平台作用,并以此为基础链接企业、援助机构和社会资源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维权的困惑,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有些地方还先试先行,建立了诉调对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如武汉、温州、常州建立了诉调对接的维权援助模式,先后出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书》,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平台,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上形成合力,促使知识产权纠纷更加便捷、经济、高效地解决。四是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如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依托华东地区专利侵权判定咨询委员会优势提供智力维权援助。五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推动的社会资源整合为切入点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保险维权援助机制正有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通过对企业保费资助的方式维护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风险,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诉讼困难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起步晚,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对北京、广东、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省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实施情况进行访谈、实地调研,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建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还在起步阶段,缺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法律规范。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如《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上海市知识产权援助办法 (试行)》《中国 (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等。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援助方式存在的差异,亦使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存在着区域割裂的情形,不利于在全国层面实施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二是知识产权维权的协作机制没有建立,维权机构运行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的版权、专利、商标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管理,因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涉及到多个部门时无法进行有效协作和沟通,影响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展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没有针对不同的对象设立不同的援助方式,且维权援助方式的准入标准和实施程序不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性不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权援助工作的成效。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在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出口贸易、海外维权等领域的作用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还存在着只重视保护,而忽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产业化各个阶段的维权援助。三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保障措施和监管不到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政府财政资金和行政资源的有力支持和推动,也需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也不是十分了解,需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推广宣传。政府也应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以做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公平公正,杜绝以权谋私。四是知识产权保险是政策性业务,知识产权保险的试行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政策的支持,知识产权保险的政策支持鼓励了企业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专利保险试点工作。但是,专利保险补贴制度不完善,过分依赖政府的主导、推动和保费补贴政策,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专利保险商业开发的潜力,也严重影响专利保险市场化的进程。以专利保险试点推广走在全国前列的江苏省为例:2013年江苏省五个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均实现了出单承保,共实现签单280件,保险金额1830万元,保费收入53.8万元。其中,镇江承保了131件,保险金额508万元,保费收入19.68万元;南京承保了2件,保险金额9万元,保费收入0.6万元;苏州承保了10件,保险金额68万元,保费收入6.95万元;无锡承保了95件,保险金额40万元,保费收入14.9万元;南通承保了42件,保险金额24万元,保费收入10.6万元。江苏省的南京、无锡、南通、镇江等政府部门都制定了专利保险试点方案,出台了保费补贴办法,因此上述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政府出的保费补贴。①资料来源: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全国专利保险专题培训班》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工作报告[R].2014-09-01.
四、我国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顶层设计
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最初是民间社会团体自发产生的,如温州商会对会员企业间周四产权侵权的维权;再如,2005年,我国四家企业在德国参展时产品被扣押,中国齿轮专业协会协助我国企业与德国SEW传动设备公司进行协调沟通并最终达成了和解方案。民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带有偶然性且程序不规范性,加上我国是政府推动下的市场经济,时间相对比较短,导致我国民间社团或行业还很不成熟,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民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能力,尤其是民间社会团体本身就是由不同企业负责人组成的,其本身就存在着利益纠葛问题,容易导致处理相关问题时带有不良利益倾向,使得民间社团的社会公信力受到影响。鉴于我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不成熟和知识产权维权需求快速增加的背景,为了维护知识产权驱动创新的动力机制,许多学者提出了构建政府主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模式的建议。[9]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国情出台了构建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指导意见,理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与政府、社会团体、受援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关系。之后又有政府主导推进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险的维权援助机制。
面对“双反”调查,规范和完善政府主导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顶层设计的必然趋势。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强大资本实力和高端风险管理技术是其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化、商业化的基础。我国虽然专利申请量已经超过美国,但是专利法实施时间较短,专利保护经验相对不足,加之保险市场也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企业知识产权和保险意识相对薄弱,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技术相对不足,由此导致保险公司对涉足知识产权保险采取了谨慎态度。因此,纯粹商业化和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保险难以实现“以众人之力分摊风险”的保险机制。要想在我国大力推行专利保险,需要以“实施政策型的知识产权保险,以特定领域的强制保险为补充”的知识产权保险发展模式。通过政府对知识产权保险适度干预,整合保险公司、中介服务市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各方力量和需求,将政府支持、企业主体、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服务及保险公司的资金服务等各种资源,为投保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维权策略,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发明创造,以形成合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风气。在总结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推广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和完善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法规规章,以使得知识产权保险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⒈政府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推动者和监管者。知识产权制度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我国企业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应用能力明显不足,知识产权应用能力不足直接影响驱动创新动力。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推动下逐步实施的,民间社会团体的发展先天不足,难以起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应有作用。为此,政府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才能整合资源切实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是政府主导设立的公益性社团法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只是对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内容、援助程序、援助中心建设与运行做了最基本的指导性规定,且《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立法层级比较低,不利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规范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适时总结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实施经验,制定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
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规范应明确各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司法机构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不仅要注重公平,也要注重经济与效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既要关注维权援助程序合法合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各方权益,也要关注知识产权人维权的时间和维权成本。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分散,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由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保监会等部门行使,这些部门又分属不同行政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设立,难以有效协调涉及面如此之广且复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事务,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工作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范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可以借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的经验,成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主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监管工作。[10]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因部门分割影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也可以更加有效地吸收各个职能部门、有关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的力量,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质量和效率。另外,我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以结合有关省市实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与司法机构诉调对接的工作经验,规范知识产权诉调对接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司法机关的各自优势,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贵、难、烦”的困境。
⒊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与社会团体维权援助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政府主导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设立之前,相关行业协会或市场主办者曾经起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主导作用,在政府主导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设立后,这些民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仍然发挥着作用,对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中起到了补充的作用。虽然我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得还不是很成熟,但是,我国行业协会在行业信息、产业发展趋势等方面还具有相当优势,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或市场管理者的沟通与协调,主动吸收民间行业协会或市场管理者参与,共同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⒋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服务平台,推进企事业、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接的长效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但因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刚成立不久,许多企事业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职能、工作机制等情况还知之不多,这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缺乏与企业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因此,应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平台的建设契机建立与企事业对接的长效机制。只有有效对接企事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才能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建立企事业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接的长效机制,应以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平台为样板,着手构建国家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以此提高企事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及知识产权应用能力,并提供咨询、维权指导等智力援助支持。通过向企业或行业协会反馈维权援助典型案例,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也可以将在企业或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及时、客观地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反映,以便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能实时掌握最新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能够将企业提出的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的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并呈报相关部门,及时研讨出指导办法或解决对策,从而促使整个相关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当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也应增设维权投诉电话以便于企事业单位投诉,对涉及到国家或区域产业发展中重大的知识产权维权问题应主动调研,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沟通与交流,以弥补知识产权网络平台维权之不足。
(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法律规范
⒈梳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受援对象类型,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式和程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受援对象及其相应援助方式和程序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核心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只是笼统规定了维权援助对象、维权援助内容、维权援助程序,并没有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需求规范受援对象,更没有根据不同受援对象而设置相应的维权援助方式和程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应进行深入调研不同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根据需求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式,科学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式的程序。如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维权援助对象之一是经济困难者,但是笔者认为,经济援助受援对象不能仅仅是“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中国公民与法人”,还应该考虑到受援对象的知识产权在我国或区域产业中的影响力因素,否则无法与一般意义上法律原则相区别,也无法体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为了驱动创新的根本目的。经济援助的受援对象也不能仅仅限于事后维权,应该包括事前、事中维权。关于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的维权援助,笔者认为,预警分析维权援助方式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资源和信息优势,行业预警分析工作的有效实施能全面及时地向受援对象提供行业发展态势和最新信息,避免投资错误产生知识产权侵权困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预警分析维权援助对象是 “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该规定中的受援对象比较模糊且不够全面,没有包括对集群产业或块状经济产生一定影响的受援对象提供预警服务,而且预警分析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预警分析服务援助的方式、条件、程序也没有相应的规范,容易产生随意性或不规范,导致预警分析服务难以起到有效地向受援对象提供权威、完整、最新的信息服务并及时的采取应对和防控措施。
⒉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缺位是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出现困难与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因资金和资源有限,不可能所有的问题都靠自身内部解决,只有依靠社会各界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广泛参与才能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中应设立激励机制,鼓励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专家学者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并为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人员提供一定的报酬,同时应强制规定知识产权维权作为知识产权中介人员的义务,将其作为其年检考评的内容之一,并且对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并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与奖励。
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监管机制。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是国家投入公共财政资金建立的,因其职能定位而凝聚了相对比较集中的资源、信息,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弥补民间社团维权援助之不足。在当今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中,相对集中的资源或信息若缺乏有力监督,极易形成寻租空间。如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滥用这些资源或信息优势,抑或利用这些资源或信息优势为己所用,不仅会带来社会不公,更违背了政府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初衷,损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社会公信力,甚至可能会腐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这座大厦。因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中应设立监管机制。首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立法规则应该完善,尤其是受援对象的界定、经济维权援助条件、维权援助方式、程序等方面应该是明确且具体可操作,否则模糊弹性空间容易产生寻租机会。其次,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内部管理体系,细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应在法律规范框架下根据各个地方情况制定章程和维权援助流程等规章制度,如合作单位的工作规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章程、工作人员守则、工作人员对个案信息的保密制度等,并制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公开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对于个案维权应该设立规范的维权援助档案,跟踪并客观记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各个环节援助活动,监控维权援助案件的整个流程,及时总结。第四,参照司法机关设置回避制度。与受援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或在有关当事人申请后符合回避情形的应该回避,以确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平、公正。第五,应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奖惩机制。奖惩分明机制是确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作出积极努力的工作人员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成效卓著的机构应该设立激励机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源或者是以权谋私的违法人员,应按照规则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确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有重点地推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形象和国际竞争力。一方面,海外竞争对手利用自身知识产权优势,抑制中国企业出口贸易;另一方面,我国产业结构及出口产品结构发生了变化。在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和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优势制造业产品技术附加值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我国传统产业也在不断提升中得到国际贸易市场的广泛认同。因此,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经营中屡屡发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我国产品和技术越来越多走向海外市场,也使得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日益增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给快速进入海外市场的我国企业带来了很大困难和障碍。
由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时间还相对较短,我国企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且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虽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部分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快速崛起,但参与国际贸易市场的经历还相对较短,自然对国际贸易规则和海外市场的法律制度不甚了解,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都相对比较淡薄。因此,我国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和商标相对较少,导致在海外缺乏大量有效的知识产权,其结果是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是在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因自由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或不均衡,为增强国内相关产业或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应加强技术指导、专项资金安排、资讯服务等救济措施,当然也包括法律援助救济措施。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在逐渐完善和加强。但是,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援助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相对系统的、有效的机制,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屡屡受挫,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进程,也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国外的稳定发展与壮大。近几年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行动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浙江通领科技集团终于获得在美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全面胜诉,给我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标杆性的样板。
针对我国外贸经济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发达、产业集群集中度高、海外投资快速增长的特点,制定以政府为主导,由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研究部门和驻外机构共同参加的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是基础性的课题。当然根据企业规模不同、性质不同,知识产权援助作用也应不同。对中小企业来说,海外知识产权援助的作用是扶持中小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促进企业树立“产品未动,知识产权先行”的观念,避免无权可维的局面;而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的优势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重点是协助其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保险公司也应不断推出海外展会知识产权保险和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整合资源,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障平台,以改变以往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中的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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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Strategy of Driv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on
Pan Canjun
I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strategy of driv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on,th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to achieve innovation incentives and further drive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on by defining the form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of innovation outcomes.To Strengthen the public serv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mprove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and application a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re what we should do when implementing the public poli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o sum up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ficiency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mechanism,we need to improve the top level desig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sistance mechanism,gradually construct of a market-orien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mechanism based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surance,improve the legal nor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mechanism with emphasis in light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driving innovation;public polic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suranc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D923.4
A
1007-8207(2017)12-0028-10
2017-09-20
潘灿君 (1969—),男,浙江永康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商法。
本文系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机制的构建”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Y13G030030。
徐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