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探析
2017-11-22李晶吴亚才
李晶 吴亚才
【摘 要】受制于运行机制和思维局限等诸多因素,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遇到了许多现实问题。需要探索有效办法,跳出只从民办高校自身角度观察分析问题的思维局限,代之从依法治国宏观背景、举办方与监管方应尽职责中观背景和民办高校自身运行机制微观背景三个层面进行综合分析的新思路,由探索民办高校党组织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旧视角转变为探索如何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新视角,从外部机制和内部机制两个方面寻找切实可行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政治核心作用;思想政治工作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10-0051-03
2017年2月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高度重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完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造良好条件。”[1]本文聚焦于发挥民办高校(包括所有非国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机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遇到的现实问题
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需要,是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多样化需求的需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多年来,相关部门多次作出规定,推进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使之在民办高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专门在第一章中增加一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2]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受制于诸多因素,民办高校党建工作遇到了许多具体困难,限制了其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
从党组织隶属关系看,缺少上级有力领导。已经建立党组织的民办高校,其隶属关系分为四种情况: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方举办的高校,一般建立党组织并领导其工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举办的高校,也建立了党组织,但隶属关系并不统一;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非公企业合作举办的高校,一般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学校中建立党组织并领导其工作,比如独立学院一般由母体高校建立党组织并领导其工作;由非公企业或公民个人单独或合作举办的高校,有的没有建立党组织,有的建立了党组织,但隶属关系并不统一。总的看,民办高校党组织有的隶属于教育系统,有的隶属于非教育系统,在上级领导方面存在目标与要求方面的差异性,减弱了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效果。与此同时,民办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其党组织虽然隶属于某个上级党组织,但与其构成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单位属于不同的法人,具有“挂靠”性质,上级党组织在领导其工作时有所掣肘,并不像领导本法人单位下级党组织那么坚强有力,导致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弱化、淡化、虚化的问题较为突出。
从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看,缺少内部机制保障。依照相关法律,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使是由国办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也是这样。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客观上需要掌握一定程度的话语权,而民办高校党组织处于民办高校内部权力运行轨道之外,无法找到掌握话语权的着力点,最多是建议权、监督权、协商权。建议是否被采纳,监督是否被接受,协商是否有结果,取决于校长的个人意愿。在一些民办高校,不用说党组织意见,即使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也很难被重视。缺乏机构设置权、人员调配权、经费支配权和工作安排权,是民办高校党组织难以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直接原因。
从党的建设工作力量看,缺少党务骨干支撑。民办高校很难像公办高校那样建立一支数量较多、相对稳定的党建骨干队伍,除了党组织负责人之外,党务人员基本属于兼职,没有专职队伍。即使是兼职队伍,也多属于“老少配”,年轻的是刚出校门的高校毕业生,缺乏党性锻炼和党务知识,年老的是面向社会聘用的“退休”人员,党建知识参差不齐,党建专业性差。尤其是一些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也是“退休”者,是为了获得经济收入而发挥“余热”的,重经济利益、轻政治责任,精力上难以专心,工作上难以到位。民办高校普遍实行聘用制,人员流动性远高于国办高校,导致党员队伍思想比较松散,党建责任性较差。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一方面缺乏工作积累,一方面又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对党建队伍素质特别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实中的这支队伍却面临专业性、稳定性和责任性都不那么强的问题,担当起党建工作重任遇到很大挑战。
二、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需要改革创新
民办高校党建遇到的难题,集中表现为难以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忽视民办高校的特殊性,简单套用公办高校党建工作思路,与民办高校内部运行机制发生了冲突。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创新党建工作机制,就成为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必然要求。民办高校与公国办高校的根本区别在于,基于办学资本所有者的差异而导致的权力主体以及运行机制的不同。国办高校是国家举办的,主要靠财政拨款维持运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高校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主要靠学费收入维持运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该看到,无论是国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其运行机制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建立的,是开展党建工作所必须尊重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党章更是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P.21)如何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应该放在这样一个大背景条件下去考察。如果仅仅局限于民办高校党组织这个狭小的视角观察问题,就很难找到有效途径。现实当中,强调的是民办高校党组织發挥政治核心作用,这仅仅是依托于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自身能量,而恰恰因为民办高校党组织自身受制于运动机制而难以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新的思路应该是,定义于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外部机制和内部机制的创新而形成共同作用,最终实现这个目标。所以,应该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从更广的范围和更宽的视角寻找有效途径。endprint
在责任担当上,厘清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职责分工。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都应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或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就是说,在这方面各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负有重要责任,而不仅仅是民办高校党组织的责任。这是在探索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中所必要把握的关键环节。保证民办高校正确办学方向,立足点要放在让民办高校在法律轨道之内运行,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为此,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管,民办高校党组织要主动引导并进行监督,共同协助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依法办学。如果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民办高校正确办学方向的重担全部压在民办高校党组织肩上,既与法律规定的各方职责不相符,也与民办高校党组织所处地位和所掌握的权力与资源不相称。
在自身建设上,遵循民办高校内部运行规律。党建权力与高校行政管理权力是两种不同的权力,掌握权力的主体和各自运行轨道各不相同。在国办高校,两种权力合二为一,权力之间不会发生冲突。在民办高校,两种权力交叉而行,容易发生矛盾。无论是公益性还是赢利性,民办高校都十分注意成本收益,在经费开支方面精打细算,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方面强调精干高效。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必须从这个客观实际出发,而不能按照公办高校模式设机构、配人员、搞活动。一些机关曾经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作出了规定,之所以未能落实,原因就在这里。一句“按规定配置可以,但谁给发工资?”就暴露出照搬公办高校党建工作模式的不合逻辑之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在民办高校运行规律和自身建设之间找到契合点。
在基本概念上,准确理解党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在民办高校,很容易混淆党组织和党组织负责人等概念之间的界线。一些人认为,配备了校级党组织负责人并保证了其职级待遇就是发挥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显然,这种认识偷换了概念,以个人代替了组织。一些民办高校实行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这种探索虽然很有益处,但并没有体现出明显效果,毕竟几名党员的作用并不能等同于党组织的集体作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也没有改变党组织位于民办高校内部权力运行轨道之外的现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是指发挥整个组织的集体作用,而不是发挥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作用,对此应该十分清楚。
在职责定位上,突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实质内容。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职责定位是正确的,这是由民办高校特殊性决定的。但是,从前些年的情况看,在党建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要求上过于宽泛,基本套用了公办高校党建工作的全部内容,存在眉毛胡子一把抓、工作目标与工作办法不分等问题,主要是冲淡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个主题。政治核心作用集中体现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只要民办高校党组织着眼这个目标做工作,在方式方法上特别是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活动方式等方面应该不拘一格,允许其从实际出发、自行决定,不应追求千篇一律。
三、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实现途径
基于前述分析,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是,民办高校党组织、民办高校举办单位党组织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三方,在法律框架下,在各自职责和权力范围内,聚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这个靶心,各自发力并互相联动、形成合力。
民办高校党组织应该主动作为、敢于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民办高校党组织应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意识,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主动作为,大胆作为,切实解决自身建设弱化、淡化、虚化等问题。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找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着力点与具体路径,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这个责任扛在肩上。要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把党员凝聚到一块,形成坚强的战斗集体,把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出来。党组织负责人要有强烈的主体责任意识,专务本职,将所有精力用于党建,避免陷入非党建杂务之中,并带头学习党务知识,力争成为党务内行或是党建专家。要教育党员对党忠诚,不能把参加党的活动、负责党务工作、发挥党员作用与教学工作相提并论,讨价还价,要课时、要补助、要职务。民办高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学校进行具体决策之前,多从保证办学方向视角进行审视,提前发现问题并发出警示,做好事先监督。要提高党员从具体事务中发现政治性问题的能力,发挥所有党员的哨兵作用,做好平时监督。要加强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成员中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参与决策和进行管理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积极争取党员担任管理职务的推荐权与建议权,必要时候行使否决权,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方面形成杠杆效果。
举办单位党组织应该积极作为、提前作为。民办高校是法人,是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依照章程进行管理。高校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内部管理的根本大法。让民办高校党建进入章程,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举办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包括国办高校)、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应该充分发挥自身处于权力运行之中的优势,将加强党的建设作为合作办学条件之一,推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进入办学章程。如果在办学章程中将党组织内嵌到治理结构之中,或是明确党组织的组织架构以及党务人员配备,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时间与技术保障,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所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就迎刃而解,各种困境也会不解自消。举办单位党组织还应该把好党组织负责人选拔关,选用对党忠诚、作风干净、敢于担当并熟悉党建工作、熟悉高校管理的干部,避免降格以求、将就任用的现象;还应该把好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推荐关,推荐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的干部,避免将无法使用、无处安排的干部派到民办高校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应该有效作为、善于作为。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此,法律赋予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以及制定标准、审批把关、监督指导等权力。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民办高校正确方向是教育行政部门首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党的领导之下,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在尊重民办高校自主办学权的情况下,推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向民办高校派出督导专员,如果与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进行融合,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当中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应该将民办高校党组织全部转隶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党组织并接受其领导,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赋予其督导民办高校的职责。这样,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不仅有了法律依托,而且有了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权力,在民办高校权力运行中能够掌握一定的话语权,一旦发现政治性方向性问题,完全有办法自行纠正或通过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纠正。将政府督导专员与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进行融合,也使督导力量由一个人变成一个组织而得到加强,同时还等于给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上了一道保险。建立这样一种机制,能够起到很好的把关定向作用。民办高校的方向盘虽然仍然掌握在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手里,但民办高校这辆“汽车”必须沿着法定道路前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致于发生方向性错误,即使日常工作中出现轻微的方向跑偏,也能及时得到校正。
參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 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7-02-28.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N].人民日报, 2016-11-08.
[3]中国共产党章程[Z].2012-11.
[责任编辑:褚永慧]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