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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

2017-11-14李倩薇

西部论丛 2017年6期
关键词:完善上市公司

摘 要:退市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在整个退市制度中与上市制度一样,扮演着举重轻重的角色。我国初始阶段证券市场的定位导致退市制度的发展方向有所偏差,造成退市制度形同虚设的结果,退市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完善

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概述

上市公司的退市分为两种: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主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不符合上市要求,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共同决议,主动向所属证券交易所申请退出交易市场,经交易所或监管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上市;强制退市是指由于上市公司出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在制定期限内仍无法恢复可重新上市的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形。

退市制度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主体多元性。在完善的退市的过程中,从公司出现退市指标到最终被批准退市的过程中,设计的主体很多。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会、董事会、交易市场上市部、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等;在退市可能带来的影响来看,又涉及到相关股票投资者、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等;在退市决定批准来看,涉及证监会、证监交易所等机构。

2、规范既有实体又有程序,二者有机统一,不可或缺。退市制度作为一个严肃的规范制度体系,其在程序上既有实体性规范,也有程序性规范。在市场优胜劣汰的激烈竞争下弥补其缺陷,减少市场自身调节的不稳定性,维护投资者及小股东利益,协调退市程序的进行。

3、退市制度的启动原因多样化。比如在纽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若期间达不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交易标准,就会启动退市程序,该退市标准就对股东结构、利润标准、纯粹市值、关联公司都做了相关规定;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标准中则又包括、股东权益标准、总资产(总收入)标准。

4、退市制度具有市场化与法制化相结合的总趋势。在一个正常的股票交易市场,总会有上市的“进门”和退市的“出门”,这些有序化进行的进出才能保证股票交易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也可以真正的反映出社会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退市标准规定较为简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以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二者属于成熟的证券交易市场,不难发现其规定大多呈现出体系化、多样化、精细化的特点。仅仅退市标准,就呈现出十多种状态。而对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退市标准,虽然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较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尽可能的细化了标准,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

2、缺乏配査制度

从制度与法规度而言,退市制度显然缺乏完整性、系统性的配套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法》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的第一行为准则,理应规定公司的一切举动,固然应当包括公司的上市和退市行为,然而,现行《公司法》中却不再对上市公司作退市规定,而由《证券法》对其作详细规定是有失妥当的。

第二,法律、法规之间的贴合度不高。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立法的现状来看,退市标准在《证券法》、沪深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均有规定,但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合作,没有形成统一体。因此,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缺乏完整的行动指南,各个机构、组织配合度不高,导致增加了上市公司在退市过程中的难度。

3、如何最大化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明确

中小投资者相对于法人投资者,经济实力往往低于法人投资者,所以其在某一上市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往往也较低。要想解决如何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要纠察我国证券市场首次建立阶段,退市制度设立的初衷。

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做好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对接工作

解决退市的实施,就要使退市制度具有可行性。只有降低上市标准,才能使得上市企业不会抓着“壳资源”不放。因此降低上市标准,就成为注册制的精髓所在。但实行注册制,并不在于市场、放府、证券协会的监管力度变弱,这种监管反而变得更重。

(二)细化退市的标准准和退市的程序

1、细化退市标准

数量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人为操控的可能性相对而言偏小。因此,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应树立以数量标准为主、以质量标准为辅的退市标准。其中,数量标准即为:对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股权结构等可以从数量上进行衡量的数值进行衡量和计算;而对于非数量标准,主要是从能用数量标准的对立面进行衡量,即从行为的本质加以定性的相关标准,包括对公司的治理行为、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行为等方面。

2、细化退市的程序

相比较成熟资本市场的退市程序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序仍需进一步细化。《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基本法,首先应在其中确定各证券交易所在對退市程序进行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只有按照这些母原则,证券交易所的实施细则规定才不会剑走偏锋,且在出现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可以寻找原则性的理论基础,有原则有规则,才能形成有体系的制度。

3、设立过渡期配套制度,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实行审化制后的上市规则,是保证退市制度得以实现的重大进步,而在此过程中,并非一味的降低上市要求,而应在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所需材料时,附加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对于企业是否同意上市发表的意见,该意见的形成规则也应遵循分三之二多数决的原则。这使得审批制虽减控了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的负累,但却加重了公司企业在作出上市决定时的程序规定,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在最初就将公司各阶层的意愿作为考量因素。

4、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的完善

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就是本着对当时公司形式、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模式的认可才选择对其进行投资,其与公司签巧合同,公司若因为合并、重组等重大行为导致公司形式发生改变的,必将影响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才能实施,这将赋予股东绝对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论[M]商务印书馆,2006.

[2] 申林平,刑会强.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7.

[3] 李峻.我国证券公司治理机制实证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

[4] 张美霞.中国新退市制度实施政策效应的实证研充,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05).第95页.

作者简介:李倩薇(1992-01),女,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硕士(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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