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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三辩

2017-11-10任洲鸿刘刚张艳丽

江汉论坛 2017年10期
关键词:使用价值劳动生产率

任洲鸿++刘刚++张艳丽

摘要:何祚庥教授在《必须将“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思想引入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和研究》中提出的所谓“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正是导致其最终背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源头;“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有统一计量标准”和“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不可能成正比”的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何文”基于所谓“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建立的一系列“理论发展与创新”,已经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渐行渐远。同时,充分重视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知识不守恒和基于知识积累的劳动创新亦无止境,应当成为继承、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增长点,这是“何文”为我们提供的有益理论启示。

关键词: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使用价值;商品价值量;劳动生产率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分工演进的包容性劳资关系研究”(14BJL03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项目“基于分工演进的当代中国劳资关系研究”(2015M570193)

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10-0022-06

自何祚庥教授发表《必须将“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思想引入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和研究》(以下简称“何文”)以来,已经有学者对“何文”中的“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量等于交换价值量乘以一个所谓的劳动生产率效率因子”的两个命题提出中肯的批评,并且正确地揭示了其“科技×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本质。① 笔者认为,“何文”提出的所谓“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恰恰是其最终背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源头,以此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理论发展与创新”也就必然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渐行渐远,而已有的理论商榷并未对此充分讨论。

一、马克思提出过“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吗

“何文”认为,“在《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曾用‘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推导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同时,“何文”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已经做了“超前”解释,“马克思说,在未来的‘更高级的社会形式中,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将取决于劳动生产率。”②

实际上,“何文”在引证《资本论》中的“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这句话时,并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已经撇开了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劳动力的发展费用”和“劳动力的自然差别”两个因素③。同时,“何文”也抛开了马克思指明的“工作日的长度和劳动强度不变(已定),劳动生产力可变”的假定条件,也正是在这种假定条件下,马克思紧接着得出“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它的提高或降低,按照相反的方向影响劳动力的价值,按照相同的方向影响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的减少或增加的结果,而决不是这种减少或增加的原因”两个论断④。事实上,马克思在这里仍然沿续了在第1章中提出的“简单劳动力”⑤ 假设,将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生产力提高导致生产一定量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下降,也就导致劳动力价值即必要劳动时间减少,从而使剩余劳动时间即剩余价值增加。同时,马克思也强调:“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是这些生活資料的价值,而不是它们的量。”⑥ 即劳动力价值下降和剩余价值增加,并不排斥工人能够享用更多的物质生活资料。可见,马克思在此是在一定假设前提下讨论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间的变化关系,并得出“剩余价值量的变化是以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所引起的劳动力价值的变动为前提的”⑦ 论断,而并非如“何文”所说要提出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

同时,“何文”认为,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学说必然导致“劳动创造的价值”必定“守恒”的学说还有一个物理学上常用的“能量守恒定律”的“根据”,即在生理学意义上,“人类劳动的耗费”的“能量”也必定“守恒”。马克思曾说“一切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它形成(商品)价值。”⑧ 所以,生理学上耗费的能量也必定守恒的推论就成为劳动价值守恒的物理学基础。在这里,“何文”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的物理学基础,似乎是一个新的“科学发现”。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并非“何文”首次提出,在劳动价值论学说史上早已有之。恩格斯在写作《自然辩证法》过程中就已经对这种论调做出批判性讨论。恩格斯举出一个非常有趣的关于“生理学的功”的例子,即如果把60公斤重的人体举到比方说2000米高,于是120000公斤米就应当表示所作的生理学的功。但是,在所作的生理学的功中,如何实现这个举起是有巨大差别的:是把这个重物直接举起,还是攀登直立的梯子,是走45度倾斜的道路或梯子,还是走坡度为1/18个直角的道路,即走大约36公里长的路途。“但是不管怎样,在一切实际的情况下,和上升相联系的还有向前的运动,并且在按直线计算时向前的运动也相当大,而这个向前的运动作为生理学的功是不能认为等于零的。”⑨ 可见,将物理学上的能量守恒定律作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的物理学基础,必然会面临无法解决的困难。比如说,在生产过程诸多环节上不可避免出现的或多或少的无用劳动所消耗的能量是否也计入“价值”呢?如果不计入价值,那么这种劳动耗费已经支出,能量已经被消耗;如果计入价值,那么就违反了价值概念本身,因为无用劳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⑩ 其实,面对这种将经济学范畴试图进行所谓“唯能论”解释,恩格斯曾提出尖锐批评:“有些人看来甚至不反对把热力学范畴的功也搬回经济学中去……但是结果无非是一场胡闹而已。让他们把随便某种熟练劳动转换成公斤米,并试试以此规定工资吧!”{11}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学者西美尔也曾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内在地要求运用一种所谓“普适的质量单位”来完成对一切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归算问题,但是这最终必然会陷入“唯能论”的科学主义乌托邦。西美尔将其作为攻击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何文”简单地将抽象劳动归结为一种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只不过进一步试图将“能量守恒定律”作为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的物理学基础,实际上没有准确理解马克思的科学抽象方法和劳动二重性学说{12}。“何文”只是将价值作为一个僵硬的定义,而没有将价值理解为一个社会动态过程,没有认识到价值范畴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中才能被理解,并且反映着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endprint

二、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有统一计量标准吗

“何文”基于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按照自己对马克思相关论述的理解创立出一个使用价值公式,即:单位劳动时间产生的使用价值量=单位劳动时间产生的价值量×劳动生产率;或者说:使用价值量WS=交换价值量WJ×劳动生产率N。其中,劳动生产率N指由于“知识”或“科技”的进步等因素导致使用价值量放大的效率因子。同时,“何文”又认为,劳动生产率P可以定义为以简单平均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所产生的交换价值量WJ的效率。我们暂且撇开“何文”同时给出的两个关于劳动生产率的定义之间的差别,可以肯定的是,这里的劳动生产率无论是作为“效率因子”(N)还是作为交换价值(WJ)与不变资本(C)加可变资本(V)之和的比率(P),它总是一个无量纲的数字,那么在此公式中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间质的区别也就不存在了,它们只存在量的差别,再加之“何文”将交换价值等同于价值,也就实现了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同质性”转换,从而为其利用“统一的计量标准”来衡量性能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提供了“依据”。

但必须清楚的是,“何文”之所以认为性能不同的产品或种类不同的商品使用价值量可以有统一的计量标准,源于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混淆,源于对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混淆。这种混淆集中体现在“何文”提出的使用价值公式之中,而且“何文”想当然地认为“马克思也会认同”其所写出的使用价值计量公式(即“WS=WJ×N”),这正是我们与“何文”的根本分歧所在。

一方面,我们首先应当清楚什么是使用价值的形式与内容?它们之间是怎样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了商品体就不存在。因此,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13} 可见,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就是商品体本身,它依商品体自然属性的差别(如铁、小麦、金钢石等)而不同。这样,使用价值的形式也只能是其物理属性,使用价值的内容也只能是其化学构成。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而不是政治经济学所要研究的内容{14}。同时,商品的使用价值始终都是具体的,不存在抽象的使用价值,尽管同一种商品可以依不同的使用者而获得多种不同的使用方式(如面包可以自己充饥,也可以喂养宠物等),但这些使用方式的不同并不能抹煞使用价值的具体性质。

另一方面,使用價值并非商品所独有,即“一个物可以有用,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但不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虽然是使用价值,但不是商品。”{15} 既然使用价值并不以是否交换而存在,交换价值又怎么能够成为使用价值的形式呢?因为交换价值的存在是以一种劳动产品成为商品为前提,交换价值应以商品交换为基础,正是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将商品的使用价值称为“社会的使用价值”。为了避免误解,恩格斯对此进一步解释说,中世纪农民为封建主生产交代役租的粮食,为神父生产纳什一税的粮食。虽然它们都是为别人生产的,但都不是商品,因为“要成为商品,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手里。”{16}

此外,从简单商品交换直接讨论价格理论,将交换价值直接等同于价格而回避货币的本质问题,这种主张完全有别于马克思的研究路径。然而,这种观点恰恰引起“何文”的理论共鸣。“何文”确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产品间的直接交换也就是简单商品交换必定是等量劳动的交换为基础的。”{17} 然而,在马克思看来,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式,是一个动态和发展的概念,从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经过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与一般价值形式,直到货币形式,并由此产生价格问题。马克思之所以要考察交换价值的演变,就在于交换价值的内容即价值总是不可捉摸的“幽灵般的对象性”,而不像使用价值那样具有充满可感觉的自然物质原子,所以只有“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18} 因为价值并非一切劳动产品或财物的共性,而是商品的特性,商品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它也只能在商品交换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因此,说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并且将其直接等同于价格,完全是行不通的,其唯一的目的,无非是要通过推演出“抽象使用价值”即“效用”概念,来实现不同使用价值之间的可通约性,从而为不同使用价值建立一种统一的计量标准。显然,沿着这种思路走下去的唯一结果,只能将价格理论建立在主观唯心主义基础之上,这并非是发展和创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背道而驰。

三、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不可能吗

“何文”在所谓“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程恩富教授所提出的商品价值和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时也背离了马克思的原意。尽管孟捷教授对“成正比”观点作了积极的肯定性评价和进一步的理论阐发{19},但是“何文”认为,孟捷教授的评述“有点费解”,支持“成正比”的方案只是“徒劳”。既然“何文”的初衷是发展和创新劳动价值论,我们还是有必要在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框架下来探讨一下“成正比”为什么是可能的{20}。

马克思认为:“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因此,那种能提高劳动成效从而增加劳动所提供的使用价值量的生产力变化,如果会缩减生产这个使用价值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的总和,就会减少这个增大了的总量的价值量。反之亦然。”{21} 这段论述被“何文”认为是反驳“成正比”观点的理论依据,并由此排除了一切“成正比”的可能性。事实上,如果我们将马克思在此所讨论的问题置于劳动价值论的整体视域之中,显然还有许多探讨的空间,绝非像“何文”所说的“无法做另类解读”。因为马克思在此并未具体说明是什么因素引发劳动生产率变化,而仅仅将劳动生产率变化本身作为一个既定的前提。事实上,问题并非这样简单。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22} 由于工人熟练程度的差异会在同一时间内提供不同的价值量,技术水平不同的生产资料在同一时间内会转移不同的价值量,因此不同因素引起劳动生产率变化,对同一时间内生产的商品价值量会产生不同影响。也就是说,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之间是“成反比”还是“成正比”关系具有不确定性,这应当做具体分析。根据马克思提供的影响劳动生产力的五种因素,我们可以划分以下三类情况讨论:endprint

第一类,如果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是由“自然条件”引起的,而既非“活劳动”因素也非“死劳动”因素(这两种因素总体上可称为“价值因素”,因为前者是新价值的活的源泉,它构成商品价值中的(V+M)部分;后者是物化于科学技术、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中的价值,也是商品价值的现实来源,它构成商品价值中的C部分)所导致,则“成反比”规律是完全成立的。当然,这里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的应当是个别企业生产的单个商品的个别价值,而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还要考虑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马克思在讨论这个“成反比”规律的时候所列举的两个例子,即同一劳动量在丰收年和歉收年生产的小麦产量不同与同一劳动量在金钢石的富矿和贫矿中的产量不同,都是由“自然条件”(即“非价值因素”)变化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并由此得出结论说:“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23} 因此,所谓“成反比”规律,并不是刻画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之间的一般规律,而是在其它条件不变前提下,单纯由“自然条件”变化引起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与其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或个别价值之间关系的理论概括。因为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它并不会简单地由个别生产者所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或个别价值所决定。事实上,个别生产者所生产商品的价值(即社会价值),恰恰是以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来衡量。

第二类,如果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是由“活劳动”因素,比如个体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增加、劳动熟练程度提高或“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比如分工与协作水平的发展)等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其它条件不变,那么在同一工作日内显然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量,同时也生产出更多的商品量(即使用价值量){24}。因此,这里会出现两个同时增加的变量即价值量和商品量,也就会表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商品量的增加幅度大于价值量的增加幅度,才能使提高劳动生产率对生产者有利,即令其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从而使生产者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在此种情况下,该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与同一工作日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量“成正比”,而同单个商品价值量“成反比”。反之,如果商品量的增加幅度小于价值量的增加幅度,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或个别价值则会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个别价值大于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该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与同一工作日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量“成正比”,即同一工作日生产出更多的价值产品,但却由于劳动生产率与和单个商品价值量也“成正比”地变动,从而决定了该生产者按照该商品的社会价值出售时造成亏损。显然,一个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却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也就失去单纯通过改变“活劳动”因素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兴趣。

第三类,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的应用,或者是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固然可以使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但同时新生产资料的价值也会大幅度提高,从而由新生产资料转移到商品的价值量也会变化。当其它条件不变时,一个工作日内生产商品的价值总量和单个商品价值量如何变化呢?根据劳动价值论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分以下四种情况具体分析:

(1)当劳动生产率提高程度足够大,即同一工作日内生产出足够多的商品量(即使用价值量),就会使得由新生产资料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价值量小于由旧生产资料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价值量,从而出现使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或个别价值下降的趋势。同时,同样的劳动耗费量也会凝结或物化到更多的商品中,也会降低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或个别价值。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个别价值“成反比”,但由于该商品的价值决定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能够使该企业可以按照该商品的社会价值或者略低于其社会价值出售,同时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并且扩大市场占有率。

(2)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程度仅仅达到这样的水平,即恰好使得由新生产资料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价值量与由旧生產资料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价值量相同,但由于同样的劳动耗费量凝结或物化到更多的商品中,也会使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个别价值“成反比”。同时,由于该商品的价值决定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能够使该企业可以按照该商品的社会价值或者略低于其社会价值出售,从而获得由技术进步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

(3)如果尽管劳动生产率提高,但由新生产资料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价值量大于从旧生产资料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价值量,反而会增加商品的个别价值,也就表现为一种使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个别价值“成正比”的力量。同时,由于同样的劳动耗费量凝结或物化到更多的商品中,而这种因素表现为一种使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个别价值“成反比”的力量。因此,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个别价值之间的变化关系取决于这两种力量哪一种更强。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个别价值有可能“成反比”,也有可能“成正比”,从而该种商品的个别价值与其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也就不确定。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生产率与一个工作日内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量的关系也不确定。显然,只有当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个别价值“成反比”时,才对生产者有利,否则即使该生产者率先采用了新技术和新生产资料,也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甚至亏损倒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强调说:“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特征正好是:不变资本的固定部分大大增加,因而其中由于损耗而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部分也大大增加。一种新的生产方法要证明自己实际上提高了生产率,就必须使固定资本由于损耗而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追加价值部分小于因活劳动的减少而节约的价值部分,总之,它必须减少商品的价值。”{25}endprint

(4)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某企业虽然采用了新技术和新生产资料,但实际的劳动生产率并没有提高,其原因可能是新技术尚不成熟,效率很低,也可能是其产品因不被社会所承认而没有市场销路,从而一切劳动付出都没有转化为社会所需要的“有用劳动”。马克思也曾注意到类似情况,即“经营一个建立在新发明基础上的企业所需要的费用,同后来在它的废墟上,在它的遗骸上出现的企业相比,要大得多。这种现象如此普遍,以致最初的企业家大都遭到破产,而后来用比较便宜的价格得到建筑物、机器等等的人才兴旺起来。”{26} 这正是说明創新企业必然会面临诸多市场不确定性,那些并非社会所需要的劳动产品是没有价值的,也就无所谓“成正比”或“成反比”问题了。

总体来看,我们通过将马克思谈到的影响劳动生产率的五种因素归结为以上三类情况分别进行讨论,并重温了马克思表述“成反比”规律的具体语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马克思所讲的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反比”,具体应当理解为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个别价值量“成反比”,因此,“成反比”规律既不能理解为劳动生产率与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成反比”(因为该种商品的社会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也不能理解为劳动生产率与一个工作日内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量“成反比”。事实上,往往正是由于劳动生产率与商品的个别价值量“成反比”,才导致劳动生产率与一个工作日内的商品价值总量“成正比”,即商品的价值总量才会扩大,因为一方面,最终衡量该种商品价值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另一方面,商品的个别价值减少并不会减少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或利润,因为“不应把单个商品,而应把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总量看作资本的产品。”{27} 可见,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劳动是否凝结或物化成价值,以及凝结或物化成多少价值,并不是由劳动者单纯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所决定,它本质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动态过程,根本不存在什么“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

四、余论

总体来看,“何文”是将自己提出的所谓“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强加在马克思名下的,它与李嘉图所坚持的“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观点并无本质区别。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李嘉图之所以否认绝对地租,正是“他的价值理论中的错误的后果”{28}。确切地说,李嘉图在价值理论中的错误,就在于“他从错误的前提出发:如果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商品的平均价格就必定等于商品的价值。”{29} 而忽视了农业与工业之间由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造成的生产条件之间的差别。可见,尽管在马克思时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产业结构相对简单,不同产业生产条件之间的差异性也使得“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难以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价值概念本身”,因为“如果知道,平均价格和价值并不是等同的,商品的平均价格可能等于商品价值,也可能大于或小于商品价值,那末问题就不存在了,……。”{30}

毋庸置疑,生产商品的具体的生产条件如何,对单个商品的价值量必然产生深刻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成为日益重要且独立的生产要素,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和保护也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它本质上造成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条件的诸多差异,实际上也是不同企业、不同产业乃至不同国家在创造价值、支配价值和占有价值过程中的一种隐匿的力量。尤其重要的是,尽管能量守恒,但是知识并不守恒,并且总体上在不断积累,而基于知识积累的劳动创新也没有止境,并且总体上在不断加速。马克思曾指出,生产组织的变革与相对剩余价值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31}。这一极富历史远见的思想尚有待于深入研究。

事实上,根据复杂性科学的基本原理,企业内商品生产过程由于形成日益复杂的分工与协作,不同层级之间的生产劳动组织必然会形成复杂的“社会结合劳动”,由此产生的协同效应可能引发的“价值放大”乃至于“价值涌现”效应,必然会深刻改变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和创造效率,进而为我们开拓一条研究超额利润的来源的新理路{32}。显然,这些新现象和新特征应当成为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也有望成为继承、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增长点。

注释:

① 丁堡骏、于馨佳:《究竟是发展,还是背离和庸俗化了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评何祚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4期。

②{25}{2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8、290、119页。

③④⑤⑥⑦⑧⑩{13}{14}{15}{16}{18}{21}{22}{23}{3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3、594、58、597、597、60、54、48、48、54、54、61、60、53、53—54、583页。

⑨{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54-655、655页。

{12} 笔者认为,在马克思著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意义上的抽象劳动,即“经济学意义上的抽象劳动”和“生理学意义上的抽象劳动”,前者应当从“时间”角度来理解,后者应当从劳动力的生理耗费角度来理解,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做出区分和说明。具体讨论请参见拙文:《马克思“抽象劳动”概念探析》,《当代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再论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5期。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38—142页。

{19} 孟捷:《技术创新与超额利润的来源: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各种解释》;参见张宇、孟捷、卢获主编:《高级政治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241页。

{20}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成正比”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但是理论分歧也非常明显。参见马艳、程恩富:《马克思“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变动规律”新探》,《财经研究》2002年第10期;孟捷:《劳动生产率与单位时间创造的价值量成正比的理论:一个简史》,《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6期等。

{24}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内转移到商品中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总量也会增加,但这并不影响对该种情况下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之间关系的结论。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00页。

{28}{29}{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38、138、141页。

{32} 关于生产组织在价值创造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协同效应”和价值“涌现效应”的初步探讨,请参见任洲鸿:《结合劳动、结合劳动力与剩余价值的榨取机制——理解当代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新视角》,《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6期。

作者简介:任洲鸿,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100732;曲阜师范大学当代中国劳资关系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山东日照,276826。刘刚,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山东日照,276826。张艳丽,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照,276826。

(责任编辑 陈孝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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