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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互联网+第三方涉税信息风险应对”的研究
——判决书里隐藏的税收风险

2017-11-07潘宗英

天津经济 2017年10期
关键词:利息借款金融机构

◎文/潘宗英 张 浩

探索“互联网+第三方涉税信息风险应对”的研究
——判决书里隐藏的税收风险

◎文/潘宗英 张 浩

本文对互联网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挖掘,通过筛选互联网涉税信息,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判决的借款纠纷类文书涉税信息作为采集目标,确定相应的采集内容、制定采集标准、进行信息采集,然后对采集信息进行分类和政策梳理,与征管数据关联进行调研式评估,最后总结相应风险点的规律和特点,对税收风险模型进行有益探索,及对互联网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到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互联网;涉税信息;风险应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总量快速扩张,社会经济形态不断创新,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经济全球化水平不断提高,对税务部门的税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样的机遇和挑战,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天津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的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以“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以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方面进行尝试,由传统的全面管理向目标管理、重点管理、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的方向转移,努力实现目标管理为指导、重点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方法、信息管理为保障的新型管理模式,并初见成效,不但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将一线征管干部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大大提高了征管效能。

但是目前由信息管理为导向的风险管理在应用层面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应用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税务部门使用的涉税信息从数据来源上主要分为企业自行申报数据和第三方涉税信息两大类型。其中,企业自行申报数据容易获取,而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容易确定;第三方涉税信息不容易获取,但却是评价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依据。随着信息公开和共享程度的提高,从互联网中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开展“互联网+第三方涉税信息风险应对”的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通过研究采集的目标、内容及方法,挖掘涉税信息风险点,实现风险有效应对,不仅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提高税源管理效能的基础,而且是全面深化征管改革、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监控水平的关键,有利于将税收监管由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管理转移。而对于互联网中存在的海量第三方涉税信息,如何进行目标选取,如何进行标准化的采集,如何进行数据加工,如何推送到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风险识别和应对,都是税务部门目前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以互联网数据为依托,开展标准化涉税信息采集

(一)筛选互联网涉税信息,选取采集角度

由于政府部门对外公开数据相对客观准确,数据规则性强,可应用性高,因此在调研初始,我们从此类涉税信息着手筛选第三方涉税信息,在54个政府网站和相关网络平台中,共筛选出12个网站13个涉税事项,第三方涉税信息约15400条。并试图优先选取与纳税人发生具体经济行为有直接联系的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采集,运用纳税人自主申报数据和征管数据与获取的经济行为情况进行核对,从而确定该纳税人是否就该经济行为存在偷漏税的情况。

在收集到的信息中,与具体经济行为有直接联系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主要为合同类性质的信息,如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土地“招、拍、挂”信息,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涉及印花税和契税;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项目“招、投、标”信息,获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信息,该企业存在建筑安装行为,建设方必然有土地税源,施工完成后,必然涉及房产税源;从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获取产权转移合同信息,说明该企业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如果是转让方,必然涉及财产转让是否存在转让所得,是否计入相应的收入等;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情况,说明该企业或个人存在借贷行为,有可能涉及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因此,每一条第三方涉税信息,对应着每一项经济行为,同时每一项经济行为对应着相关的税收。

(二)归类互联网涉税信息,确定采集内容

根据上述情况,在天津市地税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地税局牵头,成立由滨海新区各地税机构和市直属局共八家地税局组成了“攻关克难”项目组。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判决的借款纠纷类文书,开展涉税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充分利用法院等执法部门对经济行为前期调查的结果,对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进行采集。通过研究该文书信息,发现文书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判决书首部分,包含判决书编号,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和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等信息;正文部分,包含原告案件陈述及其证据、被告案件陈述及其证据和法院审理查实情况;结尾部分为判决结果,涉及的应归还本金金额、应归还利息情况、抵押和连带责任情况等。选取一定时间期限的文书进行采集,共涉及可采集信息2127条,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61条,民间借款合同纠纷966条。

根据文书内容将采集信息分为三部分:一是匹配类信息,主要用于跟“金三”系统进行关联,用于与企业自行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复核该经济行为是否申报纳税;二是关键类信息,借款合同的主要数据信息分为合同签订金额和涉案纠纷金额,确定应税金额是否与申报金额一致;三是辅助类信息,抵押情况和其他等,主要确定该笔债权清偿的可能性。

(三)整理互联网涉税信息,制定采集标准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用户登录后可以进行采集信息的高级检索。

1.采集信息高级检索口径。案由:民事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相应类型;审判程序:一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

2.原告(出借方)和被告(借款方)应有一方为天津企业(双方均为个人的不采集)。

3.借款合同类型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根据各自采集的信息进行区分。

4.采集信息中,合同签订金额为借款合同上借款金额,涉案纠纷金额为不能清还本金涉及的信息,即初始借款为1000万元为合同金额,中间偿还本金600万元,剩余400万元为涉案金额。

5.采集标准涉案金额:金融借贷采集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上或借款利息100万元以上;民间借贷和企业借贷采集借款本金500万元以上或借款利息50万元以上。

根据上述标准,共采集符合条件的涉税信息291条,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3条,民间借款合同纠纷178条,金融和民间借款纠纷信息采集率分别为9.73%和18.42%。本次采集工作通过人工采集的方法,由项目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采集,采集期间1个月,由于该部分信息多为文本格式,采集任务工作量较大,今后在推广该项目时,应申请财政资金进行采集软件的研发,通过信息技术采集第三方涉税数据,充分提高采集效率,实现从海量数据中发现涉税风险。

二、分析加工第三方涉税信息,做好风险应对前准备

(一)分析信息内容,梳理相关政策

对已采集的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结合金融借款和民间借款类型,按出借方和借款方的类型进行分类梳理,共分为以下三类:金融机构(出借方)—借款方,非金融机构(出借方)—借款方,个人(出借方)—非金融机构(借款方)。再按照涉案纠纷金额的大小进行排序,选取排序前20%涉税信息作为重点风险信息,其余80%涉税信息作为一般风险信息。同时,按照经济事项发展的不同阶段,梳理出该涉税事项的相关政策。

1.金融机构(出借方)—借款方

(1)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双方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但对部分符合规定的借款合同存在税收优惠,按照财税〔201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执行。

(2)收入确认情况和后续债务清偿问题

金融机构(出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处理,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借款方:应按合同期限计提应付利息,根据是否清偿债务,是否获取相应结算票据确认扣除成本。

2.非金融机构(出借方)—借款方

(1)签订借款合同

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会计分录为:

项目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非金融机构(出借方) 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非金融机构(借款方) 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2)收入确认情况

营改增前,借款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按资金占用费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应按6%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分录为:

项目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非金融机构(出借方) 应收利息 财务费用非金融机构(出借方) 应交税金 银行存款非金融机构(借款方) 其他应付款 应付利息非金融机构(借款方) 应付利息 银行存款

(3)本金和利息后期情况跟踪

后期经法院判决后,出借方仍未收回的本金和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章第四十条要求,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可以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相应的借款方为非金融机构仍然存续的,应对未还款本金确认营业外收入,利息因未实际支出不允许列支财务费用。会计分录为:

项目 借方科目 贷方科目非金融机构(出借方)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应收款非金融机构(出借方) 应收利息非金融机构(出借方) 应交税金非金融机构(借款方) 应付利息 营业外收入

借款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个人(出借方)—非金融机构(借款方)

个人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非金融机构应代扣个人出借方的个人所得税。

借款方:借款方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中成本扣除时应取得发票,应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二)关联征管数据,制定调研式评估流程

构建由第三方采集数据为经济事项基础数据,金税三期数据为税收事项比对数据,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关联。通过匹配类信息与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信用代码进行匹配;对应出借方和借款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借款合同的不同类型与金三征管数据进行关联,金融借款入库信息应包含印花税—借款合同,营业税—金融业或者增值税—金融业,企业所得税;报表信息应包含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等。企业借款入库信息不应包含印花税—借款合同。个人为出借方的非金融机构入库信息除上述信息外应加入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和红利。

根据加工后的可应用涉税数据,结合相关政策,制定调研式评估流程。1.确定借款类型,根据不同的借款类型选择评估程序。2.金融借款。双方合同印花税是否缴纳,是否符合印花税优惠政策;借款方是否按合同期限计提应付利息,根据是否清偿债务,是否获取相应结算票据确认成本。3.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根据合同签订期限确定是营改增之前按合同约定缴纳借款利息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缴纳增值税;根据是否债务清偿,出借方仍未收回的本金和利息,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借款方为非金融机构仍然存续的,是否对未还款本金确认营业外收入,利息因未实际支出不允许列支财务费用。4.个人作为出借方。是否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代扣代缴;借款方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中成本扣除时是否取得发票。

三、开展调研式评估,搭建民间借贷税收风险模型

(一)形成评估案例,为全面开展评估提供范例

项目组从判决书中选取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09号进行调研式评估。

1.第三方采集数据

匹配类信息:原告天津某航运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某海运有限公司。

关键类信息:合同签订情况,被告南通某海运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3日向原告天津某航运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天津某航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夫人赵某借款200万元 (资金由天津某航运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涉案纠纷情况,被告南通某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某航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92万元;被告南通某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某航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85.9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辅助类信息:无。

2.“金税三期”数据

出借方纳税人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管辖;2012年11月至今营业税—金融业和增值税—金融业均为零,2012年—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零;2014年年初其他应收款46565万元、其他应付款68543万元、短期借款2000万元;2015年年初其他应收款0万元、其他应付款31233万元、短期借款2450万元;2013年、2014年财务费用分别为3662万元和1436万元。

3.调研式评估流程

所管辖纳税人为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2012年11月签订借款合同,属营改增之前应按合同约定缴纳借款利息营业税,但该企业未确认收入未缴纳相应税款;未债务清偿,出借方仍有未收回的本金,但也未进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应的借款方为非金融机构,但属于外省管辖。

4.评估结论:结合上述情况,借款10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收入367.33万元已经形成,应补缴营业税及其附加20余万元。

5.其他问题。同时发现该企业往来款金额较大,长期未进行分红。

(二)选准税收风险点,搭建税收风险模型

通过调研式评估,发现银行类贷款涉税情况基本符合规定,因为大多数银行采用系统核算,将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录入相应系统,根据后期还款情况选择相应政策确认收入。而民间借贷由于人为原因核算随意性较大,存在诸多涉税疑点,其中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多未及时确认利息收入,也未取得相应票据;并发现存在民间借贷的企业往来款金额都较大,同时存在长期未分红及股东用企业资金进行个人消费行为。个人作为出借方未及时申报相应税款,而借款企业对个人所得税未及时代扣代缴,未取得相应票据,并且该类型借款涉及税款执行存在困难。同时由于借款纠纷时间过长,部分原告或被告均很难联系,这对采集信息的时效性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

根据前期对借款纠纷类信息采集和分析的研究,发现民间借贷行为在企业间较为普遍,而且存在较高的风险。鉴于部分企业对民间借贷行为等非主营业务核算相对随意,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征管数据和财务数据,建立民间借贷风险模型尤为重要。思路如下:资产负债表年报中,其他应收款金额按月乘以十二分之一,减去其他应付款按月乘以十二分之一合计的差额,按照同期银行4倍利率估算出年应收利息;再减去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与利润表中财务管理费用的负值进行比对,判断是否存在应确认而未确认的利息。根据比对差额绝对值和相对值分别占权重60%和40%进行排序,对企业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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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

A

1006-1255-(2017)10-0039-06

潘宗英(1963—),天津市滨海新区地税局纳税评估科科长。邮编:300451

张 浩(1986—),天津市滨海新区地税局纳税评估科科员。邮编:300451

责任编辑:解忠艳 张丽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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