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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语用特征初探

2017-11-06马泽军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公诉人庭审被告人

马泽军,刘 佳

(大连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语用特征初探

马泽军,刘 佳

(大连理工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在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常作为一种语言策略被庭审参与者所使用。文章以20场真实的刑事庭审案件转写文本为语料,以顺应论及目的原则为理论框架,对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语用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在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使用是说话者为了顺应动态的庭审交际语境和实现交际意图而作出的语言选择,在语用上呈现出转述视角多样、转述内容注重言语事实以及转述态度具有明显目的性等特征。

庭审语篇;转述话语;顺应论;目的原则;语用特征

一、引言

转述是日常交际中一种普遍而重要的语言现象。当人们想要描述过去已经发生,或现在正在发生,亦或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时,都会用到转述话语。广义上,“转述话语”是指“关于话语的话语或话语中的话语”[1]115。Thompson从语言功能的角度出发,认为转述话语是“篇章中以某种方式标志出的另一个声音”,它包括源于该声音的任何语段[2]504。

关于转述话语的研究历史悠久、视角多样,主要涉及文体学、句法学、语用学、认知心理学等角度,分析的语篇多以新闻、学术、文学等静态语篇为主。近年来,国内学者辛斌[3-7]先后对转述话语的模式、转述的对话性、转述言语行为动词和新闻标题中的转述话语进行了研究;史文霞[8]阐述了国内博士生如何通过选择转述结构来表达对自己或他人研究工作的评价。国外学者Berger & Pekarek[9]探讨了直接引语在席间交谈中的叙事作用;Baxter[10]分析了莎士比亚戏剧作品中的转述话语。相比较而言,现有文献对动态语篇中转述话语的研究略显不足。庭审语篇作为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语篇,其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言语交际过程,“转述”理所当然地成为庭审中频繁使用的一种手段。但目前国内对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研究还非常少[11-14],这仍是一个急需拓展的领域。

为弥补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对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语用特征进行研究。具体而言,文章先从CCTV-12《庭审现场》栏目中选取20场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转写①其话语后建成一个库容为94,887字的小型语料库;然后依据Ducrot[15]对转述话语的定义,在语料中标注出575个转述话语;最后选取语言顺应论和目的原则为理论框架,并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这些转述话语的语用特征。

二、理论框架

Verschueren在《语用学新解》一书中提出了语言顺应论[16],其主要观点是:语言使用是一个受语言内外部因素影响,由语言使用者根据所处交际语境的需要,不断在语言形式的各个层面上作出选择,以实现交际意图的过程。语言使用者之所以能够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作出种种恰当的语言选择是因为语言具有变异性、商讨性和顺应性,其中语言顺应是最重要的一环。语言顺应主要涉及四个方面:语境关系顺应、语言结构顺应、动态顺应和顺应过程中的意识凸显程度。鉴于庭审语境的特殊性,本文主要从语境关系顺应角度探讨庭审语篇中说话者的语言选择。所谓语境关系顺应,是指在语言使用过程中,语言选择必须与语境相顺应。而语境因素主要包括语言使用者、心理世界、社交世界和物理世界。这些因素影响甚至决定着语言使用者所作出的语言选择。

目的原则[17]由国内学者廖美珍提出。他认为“目的是言语生成的原因及发展的动力”[17]46。目的关系是目的原则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三个类别:目的一致、目的冲突和目的中性。在法庭上,各参与者之间充分地体现了这三种关系。以刑事法庭为例,辩护人与被告人目的一致,即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公诉人的目的是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使被告人受到惩罚,因此,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目的冲突;而审判人员作为中立的一方,要公正地调查案件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而审判人员与其他庭审参与者不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目的中性。可见,目的原则,特别是其中的目的关系也是分析庭审语篇的重要视角。

如上所述,顺应论强调了语境顺应对语言选择的重要性,目的原则凸显了目的对言语生成的关键作用,两者各有侧重,但都无法单独对庭审转述话语作出全面分析。因此,为了更加深入地阐释这一语言现象,本文整合这两个理论,提出了如下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本文的分析框架

刑事案件庭审中的语言使用者主要是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律师及被告人,他们通过庭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答来表明并力争实现各自的交际目的。基于上述分析框架,我们认为,在庭审中,语言的选择与使用都需要顺应语境,转述话语的使用是对语境和交际目的作出顺应的结果。为了顺应语境中的社交、物理及心理世界,即在充分考量庭审语境中的权力制衡、参与者的身份地位、案件的情节发展以及说话者的情感意图等因素后,语言使用者会在转述视角、信息及态度方面作出不同的语言选择。在下文中,我们将对此进行分析论证。

三、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语用特征分析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者会顺应语境,在转述视角、转述信息及态度表达上作出不同的语言选择,以实现各自的交际目的。整体上,庭审转述话语呈现出转述视角多样、转述内容注重言语事实以及转述态度具有明显目的性三大语用特征。

(一)顺应社交世界:转述视角的多样性选择

转述视角,也称转述声源,是指转述信息的声音来源。Thompson[2]507从语篇分析的角度,将转述视角分为自我、定指他人、不定指他人、不可言说的他人和社团五个类别。但管玮[18]认为Thompson的分类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的语言使用中,转述视角更加丰富多样,它不仅可以来源于生命体,还可以来源于非生命体。因此,本文基于Thompson和管玮对转述视角的分类,结合对语料的观察分析,将庭审语篇中的转述视角分为六个类别:自我、受话者、定指他人、不定指他人、类指他人和书面语(见表1)。

表1 转述视角的类别

整体而言,庭审转述视角由于庭审人员的复杂性和证据来源的广泛性而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对575个转述话语转述视角的进一步分析得到了表2所示的结果。

表2 法庭各参与者使用转述视角的数量及比例

由表2可以看出:1)整体而言,使用量排在第一和第二位的转述视角是定指他人和受话者,分别占总数的33.04%和26.43%;2)对于自我这一转述视角的选择,使用最多的是被告人,约占总量的98.08%,而审判人员、辩护律师及公诉人几乎不使用;3)受话者转述视角的使用情况与自我转述视角刚好相反,公诉人、审判人员及辩护律师使用较多,而被告人不用;4)他人转述视角中的定指他人、不定指他人也是被告人使用较多的转述视角;5)对书面语的转述,公诉人使用最多,而被告人使用最少。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庭审各参与者对转述视角的选择顺应了庭审语境的社交世界。首先,庭审语篇是由一系列问答对话组成的,因而在说话者和受话者之间,通过转述受话者的言语能更加直接地获取信息,具体体现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以及辩护律师可以用受话者视角转述来向被告人发问,而被告人在应答中未使用受话者视角对问话者进行质疑,凸显了庭审活动的对抗性。其次,说话者普遍认为第三方的证据和证言要比自己直接陈述的事实可信度更高[19],所以在庭审语篇中,被告人对定指他人的转述视角使用最多。另外,无论是陈述、指控或是辩护,公诉人以及辩护律师往往都倾向于通过反复转述第三方话语来支持自己的立场;而由于自身身份和地位较高,审判人员在陈述中除了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外,一般不需要转述他人话语来佐证自己的判断,所以对他述视角的使用最少。最后,对书面语的转述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参与者对法律条文、现有证据掌握程度的差异。公诉人和被告人同是庭审活动的中心,但前者对法律法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文本资料的掌握要明显多于后者。总之,庭审转述话语的转述视角丰富多样,各参与者对转述视角的选择体现了他们在权力、身份和地位等方面的差异,是顺应庭审语境中社交世界而作出的语言选择。

(二)顺应物理世界:转述内容注重言语事实

庭审转述内容的分类大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内容本身,可以将庭审转述话语分为法理性转述与事实性转述[14]76;另一种是根据内容属性,可以将庭审转述话语分为言语类、思想类和文字类转述(各类转述内容示例见表3)。

表3 转述内容

上述两种分类方法略有不同,但却相互融合。法理性转述主要是对国家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的转述,为文字类转述,其转述者多为审判人员、公诉人及辩护律师;而事实性转述则是对案件过程中实际情况的转述,多为言语类转述和思想类转述,转述者涵盖所有的庭审参与者。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庭审中,有很多对书面证据的转述,如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按照定义,它们应属于文字类的事实性转述。

笔者对本研究语料中的575个转述话语进行了分类统计,所得结果见表4。

表4 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内容分类

表4显示,在本语料中,事实性转述占总转述话语的90.78%,而法理性转述只有9.22%,且多出现在开庭与宣判阶段。其原因在于:1)调查犯罪事实的经过是整个庭审活动的重心,也是庭审最终作出判决的事实依据。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本身就多于对法律法规的转述,因而事实性转述出现的频率也就相应地高于法理性转述。2)本文的语料来源《庭审现场》是一档电视栏目,为吸引观众,其节目内容会更加侧重对整个案件情节的梳理与呈现。这进一步使得事实性转述的使用频率要远远超过法理性转述。

另一种根据转述话语内容属性的分类结果表明:庭审语篇中使用最多的是言语类转述,占总数的71.48%;其次是文字类转述,占18.09%;使用最少的是思想类转述,仅占10.43%。究其原因,除上述提到的事实内容的重要性以外,还有两点:一是言语类转述本身具有对话性,最能直接、形象地描述事件发生的过程,帮助说话者对事件语境中的物理世界作出最直接的顺应;二是物理世界本身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语境,它包括特定的主体、对象、时间、空间和话题五个因素,而对人物思想、心理的主观描述不可捉摸且可变性大、可信度不高,所以在庭审中使用最少。可以看出,庭审转述话语本身具有更加注重言语和事实转述的语用特点。

(三)顺应心理世界:转述态度的目的性表达

Verschueren在顺应论中提到,由于社会及认知因素的差异,不是所有的语言选择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16]173。但笔者认为,在特殊的庭审语境中,参与者作出的语言选择都是以实现庭审交际目的为基础的,因而庭审转述话语的使用及态度表达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是对语境中心理世界作出的顺应。

转述态度的表达在转述话语中可以通过转述言语行为动词的选择和转述信息的建构方式来体现。庭审转述动词通过表现说话者对转述信息命题真假或有效性的判断,从词义层面大体上表现为三种态度:积极、消极和中立。不同角色的说话者对转述态度的表达也凸显了其庭审交际目的,以及说话者与受话者之间的目的关系。例如:

(12)公:这些短信能够证实陈迪之前与李挺存在一些感情纠纷。

(《她的枪口对准谁》,2015.11.07)

(《黑夜命案》,2015.02.27)

(14)审:你刚刚说,你来之前就想好要打他脸部。对吧?

(《她的枪口对准谁》,2015.11.07)

公诉人参与庭审的目的是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与被告人之间是明显的目的冲突关系。因而在例(12)中公诉人选择“证实”一词,意为“证明其确实”,表明了公诉人对“被害人与被告人之前存在感情纠纷”这一命题确信不疑的态度。而被告人的目的则是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以争取从轻处罚。所以在例(13)中,被告人李勇在转述另一名被告人邬竹川的话时,使用了言语行为动词“扬言”,意为故意说出要采取某种行动或实现某种目的的话,带有一种贬义的感情色彩,以表现对其话语不认可的态度。审判人员的庭审交际目的是要调查案件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与其他参与者之间是目的中立的关系。如例(14)中,审判人员在转述被告人的言语时,使用的是最常见的行为动词“说”,与其自身中立的立场相一致,表现的是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庭审语篇中,也有一部分以名词性结构、介词短语引导的转述话语,如根据、在鉴定结论中提到……等,此类转述话语经常出现在起诉书、判决书、证据卷宗等书面用语中,表达的态度依转述信息来源而定,但中立的态度居多。

除了转述行为动词之外,转述者还可以通过对转述话语的信息处理来表达态度,如添加评价性语言,或对原述话语进行部分强调或省略,如例(15)和(16)所示:

(《五岁幼童被害案》,2016.12.07)

(16)被:然后她一直打着我骂着我,然后侮辱我家人,说我家人对她不好,我家人是猪狗不如的,什么这样那样的,一直侮辱我家人,骂我。

(《谁是家暴受害者》,2015.12.24)

例(15)中,说话者在转述另一被告人的思想行为时,对其言语行为动词进行了评价,即“误以为”;例(16)中,被告人在叙述被害人辱骂其家人的言语行为时特别转述了其具体的话语内容,用来加以强调。从这两个例子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出说话者通过转述表达的都是谴责的态度,其目的都是要将责任推卸给其他被告人甚至是被害人,以争取对自己的从轻处罚。

作为转述者对引语发生时语境因素的描写,转述话语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20]39。但无论转述是忠实于原述话语,还是对它进行修改,都是顺应语境的心理世界,符合转述者心理情感与交际意图的。

四、结论

在庭审语篇中,转述话语的视角选择、内容构建以及态度表达都与庭审参与者的身份地位、交际目的密切相关,是说话者为了顺应庭审语境中的社交世界、物理世界和心理世界而作出的语言选择,因而在语用上呈现出转述视角多样、转述内容注重言语事实以及转述态度具有明显目的性的语用特征。

本文运用真实的庭审语料,从语境顺应和目的原则的角度对转述话语的语用特征进行了分析,不仅拓展了转述话语的研究领域,丰富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视角,而且对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启示。首先,在司法审判中应适当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频率,减少公诉人及辩护律师对其书面证言的转述;其次,在讯问中应多使用自我转述视角和受话者视角,以加强庭审的互动性;最后,在庭审中应适量增加法理性转述,确保庭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公正司法。同时,还可以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总之,正确理解和使用庭审转述话语有助于促进科学公正司法,使我国法庭审判程序更加有效、顺利地进行。

注释:

②“其他人”是指刑事案件审判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代理人。

③例句中“被”指被告人,“公”指公诉人,“审”指审判人员,“辩”指“辩护律师”。

④本文中语料来源的标注格式为:《电视节目的专题名称》(电视播出日期)。表1、表3中例(1)—(11)的语料来源如下:例(1)和例(11)来自《谁是家暴受害者》(2015.12.24),例(2)和例(5)来自《逃亡二十年》(2015.08.29),例(3)来自《黑夜命案》(2015.02.27),例(4)来自《千万富翁被害谜案》(2016.01.09),例(6)来自《郭美美开设赌场案庭审直击》(2015.09.12),例(7)—(8)来自《花季少女杀人案》(2016.06.22),例(9)—(10)来自《煤老板遇害之谜》(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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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eliminaryProbeintothePragmaticFeaturesofReportedSpeechinChineseCourtroomDiscourse

MAZejun,LIUJia

(SchoolofForeignLanguages,Dal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Dalian116024,China)

In courtroom discourse,reported speech is frequently used by participants as a language stra-tegy. With transcriptions of 20 authentic criminal cases as the data,and linguistic adaptation theory and principles of goal-direction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the present study aims to analyze the pragmatic features of reported speech used in Chinese courtroom discourse. The findings suggest that,reported speech used in court is the language choice made by speakers to make adaptations to the three worlds of the context and to fulfill their communicative purposes,and it pragmatically presents variety in reported voices,fact-inclination in reported content and goal-orientation in reporting attitudes.

courtroom discourse;reported speech;linguistic adaptation theory;principles of goal-direction;pragmatic features

H030

A

2095-2074(2017)05-0026-07

2017-06-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066)

马泽军(1970-),女,辽宁阜新人,大连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硕士;刘佳(1993-),女,甘肃兰州人,大连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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