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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琉关系历史与琉球群岛定位的几个问题

2017-11-01曲金良

关键词:琉球联合国日本

曲金良

关于中琉关系历史与琉球群岛定位的几个问题

曲金良

(中国海洋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琉球群岛问题,既是中国史、日本史、东亚史及其相互关系史研究的重要学术问题,也是关涉中日东海划界和相关岛屿、海域的主权,需要从根本上加以厘清和解决的政治问题。其一,琉球自明初归附中国,其王为中国明清朝廷的封王,即藩王、属臣,其国为中国明清王朝的封国,即藩国、属地。今日学界有人称其为“独立王国”,判其与中国无隶属关系,只是“两家友好”,只是“双方交流”,是对中琉关系实质的误读。历史上的“中外关系”既有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有中央和地方、内地和海外地区的关系,不能一概比附为现代的“国际关系”。其二,日本的萨摩藩1609年侵琉,只是日本幕府所属的一个藩对中国朝廷所属的一个藩的侵扰,既没有造成琉球受封、朝贡于日本政权而隶属于日本的事实,也没有改变琉球继续受封、朝贡于中国朝廷而隶属于中国的历史。日本曾藉此说琉球“两属”,既属中也属日,是对中琉关系历史的歪曲。其三,明清王朝对琉球封国封王实行的是实际管理,今日学界有人说其仅为“名义上的”管理,“有名无实”,与历史不符。其四,1879年日本强行侵占琉球,置为冲绳县,中日谈判多年不果,遂成为历史悬案。今日学界对此无视,遂造成“冲绳(琉球)是日本领土”的普遍误识。其五,正因为琉球不属日本,1945年日本投降后才不得不无条件将琉球交出,遂成为联合国托管地,以美国为托管当局,设“琉球民政府”施政之。1972年美国未经联合国授权而将琉球施政权转交日本,连同钓鱼岛,中国政府从未认同。由国际法视之,琉球群岛的联合国托管地性质和定位至今未变。

琉球群岛;明清属国;日本;联合国;托管地

琉球群岛问题,既是中国史、日本史、东亚史及其相互关系史研究的重要学术问题,也是因其历史与现状的复杂性,尤其关涉中日东海划界和相关岛屿、海域的主权,需要从根本上加以厘清和解决的政治问题。在对此进行的史学研究和现实政治关注上,中外学界做出了不懈努力,成果多有可嘉①近年来学界多有研讨,不断见诸报刊。比较集中的一次,是2014年北京大学举办的“琉球前沿问题高端对话”国际研讨会,相关成果由《战略管理》2014年第3期专题刊发(内部印行),其中包括笔者的主要观点。本文以此为基础写成。今年(2017)北京大学又举办了第二次国际研讨会,笔者应邀但因事未能出席。,然则因其中一些基本概念、理念等基本问题尚未厘清,滞碍了对其中一些基本的也是根本性、关键性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有:其一,琉球历史上是不是“独立王国”?其二,琉球被日本侵吞之前是不是中、日的“两属”之国?其三,明清王朝对琉球是不是仅仅“名义上的管辖”?其四,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为何无条件将琉球交出?其五,今日琉球问题的基本性质及其解决方案应该如何?本文就此试述几点基本认识,以便于进一步引起对这些问题的重视,有利于其得到妥善解决。

一、明清时期的琉球:不是“独立王国”,而是中国的属国

琉球在被日本明治政府侵占之前,一直是中国明朝和清朝的属国,琉球群岛是明清中国的属国地区:对此历史事实,中国学界的认识并无二致;日本学界则多认为“两属”,即既属于中国,也属于日本。关于其是否“两属”,本文后面再谈;而关于什么是“属国”,明清时代的琉球这个属国是不是明清王朝的一部分,学界的看法则不尽相同。其中一种看法是,琉球这个明清中国的属国之“属”是“名义上”的,不是明清中国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王国”①这一看法较为普遍,不一一俱引。。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需要搞清楚。

对琉球群岛历史上作为东海海域中的一个地区及其政权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怎么看,如何定义、定性、定位?这关乎对琉球历史和现状的整体认知判断和对其现状的定位,从而指向对“琉球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应该怎么看、怎么办即怎么处置,因而是关乎琉球群岛今后的历史走向的根本性问题。对琉球群岛历史事实及其性质、地位的考察考证的目的何在,里面有历史学、政治学的学术理论与学术方法问题,甚至更有学者国籍、学术立场和正义抑或非正义的世界观价值观问题。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不揭示出来,不说清楚,许多问题的研究认知和解决,就很可能似是而非,或对历史不负责任,或与正义南辕北辙。

什么是“独立王国”?今日学界为什么说琉球是“独立王国”?其基本立场、用意是什么?谁在说?为什么说?其可能的效果即导致的结果会如何?这是我们认识和定义琉球群岛及其历史上作为一个地区及其政权的性质首先要搞清楚的基本问题。

“独立王国”是个现代概念和词汇,历史上没有。中外历史文献关于琉球,不存在任何“独立王国”之谓。今人所谓“独立王国”,就是指其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权是独立的,不隶属于任何别的国家,其国王的王位、其政权在政治上、国家权力上不受任何别的国家政权的任何支配和管理管制,与别的国家政权“平起平坐”(即使事实上不是如此,起码名义上、制度上是“独立”的,不受制于任何人的)。而“琉球”这个“国”却不是这样。说其为“独立”的国家,这不符合琉球群岛政权自明代就归附中国王朝、一直是明清藩属封王地区的历史事实。

“琉球王国”这一概念、这一名称,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呢?也没有。即使在整个明清时代的明王朝、清王朝都封琉球群岛为琉球国、封其主为“中山王”直至被日本吞并而置“冲绳县”之前的整整500年期间,也不存在“琉球王国”这一概念。这一概念是“现代人”在现代语境下对历史的“创造”,而这一“创造”的动机若何,有无受某种思潮、理论、话语权影响,有无微妙难言之隐,其立场角度、用意导向和结果预期如何,是需要揭示、分析和评判的。

历史就是历史。且不说“琉球王国”这个现代汉语的组合词在历史上不曾存在,即使说琉球是一个“国”,也是自明朝洪武帝开始才有的“封国”,此前没有“琉球国”;即使说琉球有“王”,也是自明朝洪武帝时期开始才有的“封王”,此前没有“琉球王”。在明朝洪武帝封国封王于琉球群岛之前,琉球群岛是由“中山”、“南山”、“北山”三个不同的、互不隶属的政权“分岛而治”的,有“中山”、“南山”、“北山”三个不同的“酋长”。明洪武五年(1372年),琉球群岛上的“三山”政权分别相继归附中国,最先归附的是“中山”,未几“南山”、“北山”相继归附,先后被明朝皇帝分别册封为“中山王”、“南山王”、“北山王”。“三王”都是“王爵”,“三山”并不是“三国”;不存在什么“琉球王国”。其后很快“中山”统一了“南山”、“北山”,明政府仍然封“中山王”,自此加了国号,为“琉球国”,此后明王朝、清王朝册封历任琉球国之“王”的诏书,册封的都是“琉球国中山王”或“琉球中山王”。王之封号,是“中山王”;王之爵等,为“国王”,王之封国,名“琉球国”(中国历代王朝所封王爵,有亲王、郡王等别,中山王是郡王,其封国是郡国。整个明代、整个清代所封“琉球国”之王的王号,都不是“琉球王”而是“中山王”,因而琉球也称“中山”。中国自古皇帝的封王都是自领辖地,王爵世袭,中央政府不派流官,实行“地方自治”。琉球这个封国,自然就是明清王朝辖属的自治地区。国王、王府(不可称“朝廷”,否则即为僭越)遵中央朝廷的管理制度规定,按制朝贡、朝贺、请封、上表、奏报请命,接受中央朝廷的诏命、封赐、敕谕、朱批谕旨管理。

在中国帝制时代结束——即清朝政府被推翻、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之前,不仅作为中国的属国地区的琉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如此,中国所有的属国地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都如此。中央政府对不同属国规定不同的朝觐、朝贡、朝贺等入朝的制度包括频率,不同的贡品种类、数量,不同的属国职责、义务和礼仪制度,对其也采取不同的册封、诏谕方式(例如有的是遣使前往,举行册封大典,有的只是令其来朝的陪臣带回册封诏书、官印),其根据在于其距离中国本土的远近、与中央政府关系的疏密、其地位和重要程度的不同。但无论如何,其“国”是中国中央王朝(历史上自称、他称均为“天朝”)的属国,其“王”是中央王朝“国家元首”皇帝的臣下,其因受中央王朝册封而获得官衔权位,中央王朝因对其册封而拥有之,这种中央与地方的辖领--隶属制度及其中央—地方关系是确定的。琉球不仅并不例外,不仅不是“独立王国”,而且是与朝鲜、越南(安南)同样,对中央王朝最为殷勤、朝贡最多、关系最为密切、对中国本土而言最为重要的三个属国——三个隶属于中国中央政府的封王自治地区之一。

二、明清王朝对琉球封王封国:不是“名义管辖”,而是实际管辖

今日中国学界,有很多人对历史上的“中国”的疆域,只承认历代王朝直辖地区即“郡县”地区,不承认历代王朝册封的属国属地,一概将历史上中国历代王朝管辖的属国属地从中国历史地图上抹去,不承认其属于中国。在他们看来,历史上中国的那些属国藩王对中央朝廷的朝贡只不过是形式上、礼节上的“交往”、“联系”,历代中央政府对属国属地的领有、权属都是“名义上”的,“一般不干涉其内部事务”;而且那是历代中央朝廷“以天朝自居”,是本不应该的“不平等”。这些稀奇古怪的“现代”观念,与上述“独立王国”说“相互印证”,却完全无视历史事实,因而同样是错误的。

所谓“名义上的”,意即不实际管辖,其理由就是“一般不干涉其内部事务”。这是个似是而非的说辞。一般而言,历代中央政府对一些地区实行封王封地,与郡县直辖地区在国家管理上的最大不同,就是大多情况下不再另派流官管理(有些时期、对有些属国地区也派流官),而令其依俗自治;不令其纳税,但令其纳贡;不设流官,因而其王爵世袭。现代“民主”国家,多为“地方自治”,除了国家大法,地方主官由地方自任或自选,地方大事由地方做主;至如美国,本为“合州”之国(至今一直译其为“合众国”),国家之最高政府是“联邦”,各州都“自治”,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可以不执行联邦政府的法律,州官之自选自任更不受联邦政府干涉,是实实在在的“联邦政府一般不干涉各州的内部事务”。但是,美国自己也好,世界上大多国家也好,都不会认为美国的各州都是“独立国家”,其联邦政府对各州的管理都是“名义上的”。世界上不少国家过去、现在都实行着这样的“地方自治”体制,而这些国家的中央政府对各地方,同样“一般不干涉其内部事务”,却都不是“名义上的”统辖和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伊始,就在国家政区体制上,在边疆、内地设置了多个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或自治盟、旗等“自治”地方,同样都不是“名义上的”、而是实际上的统辖和领有。主权管辖有象征,有制度,有仪式,有责任有义务,绝不可以因 “一般不干涉其内部事务”,就断定其“只是名义上的”。其主权、所有权的标志,就是国家制度上的权属和拥有,而不是、或不仅仅是依靠强权对互不隶属的其他国家、并不隶属自己的其他政权的侵略、奴役和干涉。中国明清王朝拥有对琉球的主权的标志,就是从明清王朝的制度上确定了琉球是自己的封国、琉球之王“中山王”是自己的封王;而“中山王”作为琉球之王,是他自己主动遣使入朝、上表请封的,而并不是明清王朝“强人所难”逼其“就范”的——历史上的属国之“权理国事”入朝请封、或遣使入朝请封,很多情况下即使一再请封,中央政府也不肯应允,一再拒绝,是因为中央政府认为此人并不是合适的人选。自1997年、1999年中国中央政府分别收回对香港、澳门地区的主权,设置“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其特首自选,唯须得到中央政府批准,中央政府对其内部事务更是“不干涉”,不但不收取其任何贡赋、税赋,反而对其大加财力物力支持。即使其对中央政府一丝贡献也没有,其也不只是“名义上的隶属”中央、中央政府对其也不只是“名义上的管辖”。这没有任何含糊。

中国历史上中央政府对属国政权,实行的是“土官自治”,中央政府只封其王,的确“一般不干涉其内部事务”,但通过中央政府的制度规定,实施着中央政府对属国政权的实际统辖管理,属国“号称藩国,实与将帅无殊”(清陈谵然:《寤言》卷二《迁都建藩议》)。属国政权的性质既然是中原王朝即中央政府所封所建,对于中央政府的制度规定自然不得僭越。比如:规定属国政权必须向中央政府遣使朝贡乃至亲自入京朝觐述职;规定属国即藩国,其王为中央王朝所封异姓藩王,根据其地位及亲疏程度和重要程度分国王、郡王、侯王等别,有些则同时兼领“都督”、“节度”、“大将军”等朝廷命官;规定其向皇帝、朝廷呈文均为“表”为“奏”,须自称“臣某”、“下臣某”、“小臣某”、“属臣某”,自称其国为“臣国”、“臣邦”,自称其臣下为“陪臣”、其入朝贡臣也须自称“陪臣”;规定其必须纳贡,对其贡期、人数、贡物都有严格规定;规定其王不得称“帝”,王妻称“王妃”而不得称“王后”,王母为“太妃”而不得为“太后”,王子储君为“世子”而不得为“太子”,先王逝去必须向中央政府报告,在册封新王之前,“世子”不得擅自继位,必须经中央政府批准暨经礼部考察并报皇帝诏封,必须经中央政府遣官代表皇帝(因而称为“天使”)举行册封大典,世子受封之前只为“权理国事”而不得称王;规定属国政权必须建立和实行中央王朝的政治制度、礼制规范,包括奉正朔、书同文、尊儒学、建学校、举科考、传教化等等;规定其与中央王朝的一级地方政权(如省、道)之间、与中央王朝的其他属国政权之间为“同级”关系,相互来往必须“同级行文”为“咨”;规定其未经允许不得与中央王朝所属之外的任何“国家政权”有“外交”行为(所谓“属国无外交”);规定其必须尽属国属邦对中央政府的义务与责任,按时按量输贡纳献、屏藩守土、保境安民,乃至纳质入朝、奉诏出兵等等,不一而足。至于一些属国政权私自僭越(历史上只有越南在某些时期),则或是阳奉阴违,或是内生变故,欲脱离中央,中央政府则采取或诏谕说服、或惩罚处置、或任其来去、或干脆“改土归流”即直辖为郡县等等不同对策,自有其审时度势、权衡利弊的不同考量,保持制度弹性,并不等齐划一。

明清两代,琉球群岛被为“国”、其国主之“中山王”,都是由明、清朝廷册封的,册封制度包括册封诏书、颁给王印、举行册封大典、赏赐王及王妃和陪臣官服等物。琉球中山王、世子几乎每年都向明清朝廷派遣使臣朝贡或是请封。尽管明清朝廷鉴于其海路遥远,航海不易,规定其二年一贡,后也曾改定为五年一贡、十年一贡①《清史稿》琉球传:“天启三年,尚宁已卒,其世子尚丰遣使请贡请封。礼官言:‘旧制,琉球二年一贡,后为倭寇所破,改期十年。今其国休养未久,暂拟五年一贡,俟新王册封更议。’从之。(天启)五年遣使入贡请封。六年再贡。”,但琉球每每连年入贡,甚至“一岁常再贡三贡”即一年多贡②龙文彬:《明会要》(卷七七),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明清两代共派册封使册封琉球24王,即24次;琉球王府朝贡明朝廷179次、朝贡清朝廷347次。①参见范江涛:《<明史>中琉球朝贡问题述论》,广东虎门鸦片战争博物馆编:《明清海防研究论丛》(第4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

明神宗皇帝御书匾额“守礼之邦”,至今高悬于琉球那霸守礼城王宫正殿大门。

清康熙皇帝御书匾额“中山世土”、雍正皇帝御书匾额“辑瑞球阳” 、乾隆皇帝御书匾额“永祚瀛壖”,至今展示于琉球那霸守礼城王宫正殿大堂。

三、日本萨摩藩侵扰之后的琉球:不是“中日两属”,而是仍属中国

琉球在日本吞并之前是中国的属国属地、属土属民②据近人王芸生的《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记载,当日本人提出琉球人遭到台湾“生番”杀害一事时,清朝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道:“‘番’民之杀琉民,既闻其事,害贵国人则未之闻。夫二岛(台湾、琉球)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清总理衙门的回答,给出了琉球与台湾地位相同,都是中国属土属民的答案。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大公报社1932年版,第59页。另据《日本外交文书》记载,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等还阐明:“本大臣只闻悉生番曾掠害琉球国民,并不知此事与贵国人有何相干。按琉球本系我朝之藩属,当时琉球人有自生番处逃出者,我朝命官曾予救恤,后转往福州,经我总督仁爱倍加,俱已送还其本国。”理正辞严。引见王开玺:《晚清南国》,上海:东方出版社,2015年,第13-38页。;但日本为了给出其吞并琉球的“合法”的“理由”,便给历史上的琉球“定性”为“两属”,即不但是中国的属国,也是日本的属国,并为此找出了其似是而非的“证据”。现代中国的学者也多受其影响,对这些“证据”不加分析,对这些“证据”的性质不加判别,不与琉球属于中国的历史事实加以区别,也默认甚至坚持琉球“两属”说。①参见周永生:《通向中日和解与共同繁荣之路》,日本侨报出版社日本版,2005年。这是需要厘清的。

“隶属”是个政权层级关系的政治制度概念。事实上,琉球在被日本侵占之前,从来没有隶属过日本,“两属”说无中生有,只是日本的偷换概念,本不成立。明朝万历三十七年(1609)日本的萨摩藩侵琉,对琉球实施野蛮的武力控制与胁迫,只是萨摩藩这个日本的藩属地区政权出于其利用琉球隶属明朝、能够通过琉球对大明王朝的朝贡和贸易往来从经济上“搭便车”获利的考量,与“属”与“不属”的国家政治关系风马牛不相及。且不说其当时是背着日本幕府干的勾当,即使后来得到日本幕府纵容支持并被日本幕府利用,日本幕府且也不断胁迫、利诱琉球,也从来没有正式建立过日本与琉球之间的宗藩封贡隶属关系,亦即事实上明朝万历三十七年之后一直到晚晴时代,琉球群岛从未改变其明、清属国属地的性质,其王从来都是明清政府册封授命的属臣。直到日本“明治维新”走上军国主义道路,明治政府以武力相逼,于1872年强行宣布册封中国的琉球中山王为日本的“琉球藩王”,然后又于1879年强行吞并琉球,设为“冲绳县”。尽管琉球中山王、琉球官民奋起抗争,其王、陪臣一面被日本俘执押解,一面相机遣官渡海西来,入朝上诉,泣血求救,但晚清政府并未能够出兵,琉球入朝官员最终以自杀殉国明志。晚清政府虽未出兵,但一直抗议、斡旋,中日两国就此进行过多次谈判:中方提出日本须归还琉球,延续其社稷,日本不允;日本提出的“分岛”方案是“两分”,即把琉球群岛南部的宫古、八重山群岛划归中国,琉球本岛、群岛北部诸岛划归日本;继而中方提出“三分琉球”,即琉球群岛三分,南归中国,北归日本,中间那霸主岛归琉球复国,日本仍不允,坚持琉球“两分”。中国先是不允,然而无奈,中日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了“两分琉球”条约;但李鸿章又奏称“日人多所要求,允之则大受其损,拒之则多树一敌,唯有以延宕一法,最为相宜。”清政府最终采纳了李鸿章的建议,对“分岛”案不予批准,1882年—1883年间,中日就此问题的谈判仍在进行。直到1887年,总理衙门大臣还向日本驻华公使指出:琉球问题尚未了结。但日本已经占据琉球,对清政府的要求不予理会,而晚清政府又无力收复,琉球问题遂而成为历史遗留悬案。②张海鹏、李国强:《论<马关条约>与钓鱼岛问题》,《人民日报》2013年5月8日。只有从这个时期算起,才是琉球群岛的“两属”时期——法理上仍属中国,而事实上被日本侵占。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个由于日本强行侵略占领而造成的琉球“两属”,是日本明治政府罪恶的产物。无论是当时的中国晚清时期,还是后来的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从来没有承认过。

1932年9月13日,即“九一八”事变一周年之际,蒋介石曾预期用十年时间打败日本,“预期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中秋节恢复东三省,解放朝鲜,收回台湾、琉球”③1932年9月13日《蒋介石日记》,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档案馆藏。。但因其后来又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内战方针,专事欲消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农红军,遂导致日本对华侵占地盘进一步扩大。1937年4月5日,面对日本对中国进一步侵略和中华民族全民抗战的国家使命,时任中华苏维埃政府主席毛泽东、人民抗日红军总司令朱德祭黄帝陵,控诉了日本侵略暴行下中国“琉台不守,三韩为墟;辽海燕冀,汉奸何多;此地事敌,敌欲岂足;人执笞绳,我为奴辱”的国家残破局面,誓言“东等不才,剑屦俱奋,万里崎呕,为国效命”,号召“各党各界,团结坚固”,“四方万众,坚决抵抗”,“亿兆一心,战则必胜;还我河山,卫我国权”,取得战胜日本,收复失地的最后胜利。①毛泽东:《祭黄帝陵》,原有小序:“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五日,苏维埃政府主席毛泽东、人民抗日红军总司令朱德,敬遣代表林祖涵,以鲜花时果之仪致祭于中华民族始祖轩辕黄帝之陵。” 原刊《新中华报》1937年4月6日;再刊《诗刊》1992年第7期。1937年“七七事变”,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蒋介石在“西安事变”后被迫实施国共联合抗日,再次提出打败日本,收回台湾和琉球的目标。1938年4月,蒋介石在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日本自明治以来,早就有一贯的大陆侵略计划。过去甲午之战,他侵占我们的台湾和琉球,日俄战后吞并了朝鲜,侵夺我们旅顺和大连,就已完成了他大陆政策的初步;他就以台湾为南进的根据地,想从此侵略我们华南和华东;而以朝鲜和旅大为他北进的根据地,由此进攻我们的满蒙和华北。”为此中国必须抗战,粉碎日本的侵略。1940年9月29日,蒋“偶观二十一年九月十三与十八日日记,预定民国卅一年中秋节以前恢复东三省,解放朝鲜,收回台湾、琉球”,基于国际局势朝有利于中国抗战的方向发展,遂深信收回琉球“自有可能”。②1940年9月30日《蒋介石日记》,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档案馆藏。1942年11月3日宋子文发表谈话,提出“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③《宋外长谈话》,《大公报》1942年11月4日第2版。。宋子文谈话6天后,蒋介石再次明志:“东三省与旅大完全归还中国”,“台湾、琉球交还中国”。④1942年11月9日《蒋介石日记》,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档案馆藏。1943年3月宋美龄访美,蒋介石特意嘱其向罗斯福表明中国政府对琉球问题的态度。据蒋氏日记记载,其“交妻与罗谈话要点”之第一点“甲”,即“东三省、旅顺、大连与台湾、琉球须归还中国,唯此等地方海空军根据地准许美国共同使用。”⑤《蒋介石日记》,1943年10月24日补记。同月,蒋氏出版《中国之命运》,强调了琉球对中国国防的特殊地位:“琉球、台湾、澎湖、东北、内外蒙古、新疆、西藏无一处不是保卫民族生存之要塞,这些地方之割裂,即为中国国防之撤除。”⑥蒋介石:《中国之命运》,台北:正中书局,1943年,第6-7页。稍后,宋美龄也从美国传回消息,称罗斯福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认同“琉球群岛、满洲及台湾将来应归还中国”。⑦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5(上),台北:中正文教基金会,1978年,第287页。

日本投降之后,将其侵占的琉球群岛交出,并不是因其“痛改前非”,出于其自动自愿,而是其被迫向全世界无条件投降而不得不承认、遵守中美英俄四国《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必然结果。这说明什么?无疑说明,国际社会是公认琉球群岛原本不属于日本,只是其四处侵略“得来”的;日本投降后即乖乖交出了琉球群岛,说明日本也不可否认琉球群岛是其侵略侵占“非法所得”的“不义之财”,毫无疑义必须交出。当初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意在国际反法西斯同盟向全世界宣言、公告,誓言要迫令日本投降,要达到使日本全部吐出其本岛和“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外的全部“领土”的目的。日本投降后日本被盟军占领,以美国麦克阿瑟将军为盟军最高司令,发布命令决定日本之“其他小岛”只限于北纬29度(后调整为北纬30度)以北,其原来侵吞侵占的中国大陆东北地区和沿海地区、朝鲜半岛地区和北纬29度(后调整为北纬30度)以南的所有原中国所属岛屿地区,包括台湾岛与澎湖列岛、琉球群岛与钓鱼岛诸岛等等,都必须无条件从日本管治下剥离出来,并使日本永远不再有发动侵略战争的任何军事能力。

1943 年12 月1 日公布的开罗会议宣言,明确宣示“我三大盟国(中、美、英,后苏要求加入或认同)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其它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对此,《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又作出了进一步强调和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必须指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于日本必须无条件“交出”的所有侵吞侵占地区,只作了“举例”并宣言、公告了对其处置的原则,当初并非进行实际的接收和处置操作,因而并未一一列出。

开罗会议期间,中美英三国首脑曾就日本所占琉球问题进行过反复磋商,罗斯福再三探寻中国是否准备恢复行使对琉球群岛的主权,对此,蒋介石则主张琉球群岛由美国和中国进行军事占领,将来置于国际组织的托管之下,由中美两国共同管理。罗斯福完全赞同,即战后“琉球由国际托管,由中美共同管理”①美国外交文件所记载的开罗会议之“蒋罗会谈”,关于琉球问题的讨论内容大略如下:罗斯福总统提及琉球群岛问题时,再三询问中国是否要该群岛,蒋介石答称愿意同美国共同占领琉球,并根据托管制度与美国共同管理该地。相关原文是:The president then referred to the ques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enquired more than once whether China would want the Ryukyus. The Generalissimo replied that China would be agreeable to joint occupation of the Ryukyus by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eventually, joint administration by the two countries under the trusteeship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请见“Roosevelt-Chiang Dinner Meeting”(1943/11/23),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3,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1961, p. 324。转见侯中军氏文注。。在另外场合的会议上,罗斯福也与斯大林进行过会谈,斯大林认为琉球本来属于中国,对将来归还给中国的想法表示全面赞成。②参见[ 日] 渡边昭夫《战后的政治与外交》,东京:福村出版会社,1970年,第5页;[ 日]外携省特别资料部编《日本占领及管理重要文书集》第2 卷《政治、军事、文化编》,1949年3月。中美英苏首脑的这些切磋和共识,历史文献凿凿在案,不容无视和歪曲。③参见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该文参酌学界关于战后琉球问题的主要研究,包括石源华《论战后琉球独立运动及琉球归属问题》(“第五次中华民国史”国际学术讨论会参会论文,浙江溪口,2006年7月);许育铭《战后处理与地缘政治下的国民政府对琉政策:以40、50年代为中心》(『中国』のインパクトと东アジア国际秩序」学术研讨会论文,大阪:大阪大学千里生命科学中心,2006年11月11日);王海滨《中国国民政府与琉球问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3期);王建朗《大国意识与大国作为:抗战后期的中国国际角色定位与外交努力》(《历史研究》2008年第6期);任天豪《中华民国外交部对琉球归属问题的态度及其意义(1948-1952)》(中国近代史学会第八届第一次年会,台北政治大学2008年12月);汪晖《琉球:战争记忆、社会运动与历史解释》(《开放时代》2009年第3期);汪晖《冷战的预兆:蒋介石与开罗会议中的琉球问题——<琉球:战争记忆、社会运动与历史解释>补正》(《开放时代》2009年第5期) 等(见候文注),利用新近开放的外交部档案、《蒋介石日记》等资料,考察了开罗会议前后民国政府对琉球问题所持的态度,探讨了其开罗会议前后和日本投降以后关于琉球处置问题——是收回琉球,还是交由联合国托管,抑或由中美共同托管的外交主张、真实本意和应对措施,考论全面,史料宏富,值得重视。本文许多资料和观点引见该文。

应该指出,蒋介石作为当时的中国政府领袖,在中国抗日战争后期,尤其是在世界反西斯战线结为同盟,有望取得全面胜利之际,也曾经抱有收复中国大部分近代失地的意愿。1942年2月7日,蒋氏曾在日记中如此写道:“初次经缅抵印,所经之地,皆为我旧日之国土,披阅缅、暹、越南史地,不禁憎我失土之耻,又念唐明建国之大东亚民族之盛,不得不自负此重任,以报我列代祖先,恢复我民族光荣史也。”④1942年2月7日《蒋介石日记》,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档案馆藏。在蒋氏看来,缅甸、暹罗、越南等“我旧日之国土”,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都是有望收复的。但蒋氏又一方面将中国的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将其独裁政权的维持和存续依赖于英美支援,不愿也不敢违背英美尤其是美国的意愿和利益,一方面为维护和持续其独裁统治而拒绝与共产党及其抗日军队、人民政权合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顽固坚持其择机内战、彻底“剿共”的方针,导致国家内耗不断,而且形势的发展越来越走向了蒋氏意愿的反面,蒋氏及其政权自身难保,因而不但无力收复缅、暹、越等“我旧日之国土”,而且连他一再声称的对琉球的收复,也很快陷入受制于英美特别是美国、不敢开罪英美特别是美国的困局之中,因而既未能在《开罗宣言》和《波斯坦公告》中得到明确宣示,更未能在日本投降、抗战胜利暨二战胜利后的对日受降、占领和处置中一并收复琉球。

四、日本投降后无条件交出的琉球群岛:联合国托管制度下以美国为托管当局的托管地

琉球群岛本不是日本固有领土,乃依武力及贪欲攫取之土地;根据《开罗宣言》规定,“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琉球群岛自然包括其中。1945 年日本战败投降,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斯坦公告》,无条件承认日本不拥有琉球群岛,因此无条件交出了琉球群岛。

1946年1月29日,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 GHQ) 发布677号训令,向日本政府下达《关于把若干外围地区在领辖上和行政上从日本分离出去的备忘录(SCAPIN一677)》,正式宣布确定日本政府的领辖和行政区域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岛及北纬30度以北的1000个小岛,将北纬 30 度以南的奄美、那霸(日本称之为冲绳)、宫古、八重山等四群岛从日本分离出去,并停止日本政府在上述地区行使的领辖和施政权。由于北纬30 度线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便之处,于是同年3月22日盟军最高司令部又下达《关于把若干外围地区在领辖上和行政上从日本分离出去的备忘录( SCAPIN一841)》,把“北纬 30 度以南”变更为“北纬29度以南。”日本无条件接受。①(500) AG 091 General Head-quarter’s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Memorandum for: Imperial Japanese Government;Subject: Governmental and Administrative Separation of Certain Outlying Areas from Japan(Scapin-667), 29 Jap, 1946, p.1.[ 日]外携省特别资料部编《日本占领及管理重要文书集》第2 卷《政治、军事、文化编》,1949年3月,第24 - 25 页。

早在1945年的雅尔塔会议上,美英就达成协议,将被纳入托管统治的领土的范围做出了界定:a.现在仍处于前国联委任统治下的地区。b.由于本次战争将会从敌国剥离的领土。c.其他自愿被纳入到托管机制下的领土。②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Memorandum, February 9, 1945, part 3. p.858.其后,苏联也接受了这一提案,这便成为雅尔塔会议对托管领土范围的界定而被写入克里米亚会议议定书。③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626-627页。并最终写入《联合国宪章》,成为“联合国大法”规定的制度。④《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之第七十七条规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托管制度适用于:(一)前国联委任统治下之领土;(二)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自敌国割离之领土;(三)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1946年11月6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宣布,美国政府将向联合国提案,要求将前国联委任日本统治下的太平洋岛屿地区、“因二战结果而使美国承担责任的”任何日本岛屿包括日本投降后从日本剥离出来的琉球群岛与小笠原群岛等地区一起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作为战略防区,以美国为管理国即托管当局。⑤[日] 河野康子:《冲绳返还与政治和外交—— 日米关系史的文胍》,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4年版,第11、13、59页。次年即1947年2月26日,美国正式将这一提案交联合国安理会审议。⑥United Nations,Security Council Official Records,Second Year, No.20,113th meeting, 26 February 1947,PP.407-415.安理会上,鉴于美国要求单独托管原国联委任日本统治岛屿地区,事关重大,涉及多国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英、苏、澳等相关大国多提出了不同乃至反对意见,争论激烈,但又面对美国的强势,面对美国对这些地区的早有布局、实际占领,最终多只好予以同意,只对美国提出的决议草案文本做了个别修订①United Nations,Security Council Official Records,Second Year, No.23,116th meeting, 7 March 1947,p.464.269.270-271.272-273.264-265.。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基于美国提案,表决通过了《战略防区之托管决定》,并专门形成了[S/318] 号决议案(一般多称为“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指定美利坚合众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②United Nations,Security Council Official Records,Second Year, No.20,113th meeting, 26 February 1947,PP.415.协定文本几乎完全满足了美国的愿望,未做任何重大调整。③以上考见张愿:《美国对日太平洋诸岛的处置与联合国托管制度的演变(1945—1947)》,《历史教学问题》2014年第5期。而对美国提案中原本提出的对从日本剥离出来的琉球群岛与小笠原群岛等地区一并实施托管的问题,这次安理会则没有进行专门讨论,形成专门决议。究其原因,安理会档案资料、文件未见记载,但美国档案、文件则可解密:琉球群岛与小笠原群岛等地区已经事实上在美国以同盟国名义的占领与管制之下,美国向联合国提交对此的提案只不过是向联合国的宣示而已,而这种宣示已经达到了美国的目的:不必讨论、不必决议,不反对不否定就是默认,事实上占领、统治,而又不受托管制度条文规定的约束,独占、独管也是独霸这一地区,是美国最理想的结局。④美国对于如何将琉球群岛等地区既置为联合国托管地、以联合国托管当局并且是唯一托管当局的名义对其实行独占独管,既不允许任何国家参与托管,又不受联合国等的任何监督和约束,又要维护自己不贪婪扩大任何领土地盘、只是履行国际和平职责的“美国形象”,其国务院、军方和相关各方讨论并形成的文件很多,参见:陈印昌:《联合国托管制度研究:以1940年代为中心》,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安成日、李金波:《试论二战后美国托管冲绳政策的形成(下)》,《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 13卷 第 1期;孔晨旭:《战后美国长期单独战略控制琉球群岛政策的形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等。

而在此稍前,1947年2月,当时的中华民国外交部提出的关于处理琉球问题的意见,秉承了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的表态和达成的盟国共识,“反对除由中美两国联合托管以外之任何其他办法”,而中美托管“应有一确定而短速之时限,如以五年或十年为期,以完成其关于自治及独立之各项准备,并防止其他势力侵入琉球”⑤《拟就琉球政策两点敬祈核示》,1947年4月22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外交部档”,419/0005,第40-41页。。但此时的美国已经可以完全不顾中国的意见,一反开罗会议上的中美英以及其后与苏的共识,不但仍然按照美国总统杜鲁门的既有宣布,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将前日本统治下的太平洋岛屿地区、“因二战结果而使美国承担责任的”任何日本岛屿地区包括日本投降后从日本剥离出来的琉球群岛与小笠原群岛等地区一起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且以美国为托管当局的提案,并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默许授权”。如此,美国得以联合国唯一托管当局的名义,拥有了对整个“太平洋战略防区”不仅包括太平洋岛屿地区,而且也包括琉球群岛等北纬29度以南之群岛地区的唯一托管权,亦即占领、管辖、施政、拥有和利用权。当时的蒋介石政府面对美国在联合国中的强势,面对事实上其已经在美军为首的盟军占领之下的现实,又因决意不与共产党人成立联合政府而不惜发动内战,更为依赖美国,唯恐得罪美国,遂不再坚持对琉球群岛的“中美两国联合托管”,只好听由美国一国为托管当局,实施托管琉球。而对此,战败投降的日本政府也“自然是”无条件“认同”并承诺“信守”。

1949年5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文件NSC13/3由杜鲁门总统批准正式成为对日政策文件,形成了美国以“联合国托管”名义对琉球进行“战略性统治”的国家决策;而后又通过寻求国际社会与日媾和的形式,在1951年9月8日美国等53国与日本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中,将此确认。①《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三条:日本认同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等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托管当局。英文版原文:“Article 3.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deg.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按:该条约规定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以及日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无中文版本,通行的中文译文多半文半白,多有不确,易生歧义,准确的中文译本应该是:“第3条:日本认同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孀妇岩以南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置于联合国托管统治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的任何提案。在此等提案及至获得实施期间,美国拥有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及所属海域实施行政、立法、司法的一切权利。”参见《国际条约集(1950—1952)》,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第335-336页。

但是,已经脱离了日本侵占、统治的琉球人,是如何面对和看待自己的家园又被美国托管亦即占领、统治的?基于琉球历史上一直是中国的属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传统和中国内地人与琉球人的相互认同,自日本投降之后琉球人民就组织成立了政党“琉球青年同志会”,后改名为“琉球革命同志会”②参见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侯文原注:琉球革命同志会成立于1941年5月,原名琉球青年同志会,主要活动于台湾和琉球。1947年1月改为现名,并致电蒋介石宣誓效忠中国。琉球革命同志会基本上是以在台琉人为主,主其事者为喜友名嗣正,其中国名为蔡璋,后来台湾方面多以中国名称之。关于该会的详细情形,请参考许育铭论文《战后处理与地缘政治下的国民政府对琉政策——以40、50年代为中心》。,坚持寻求琉球回归中国;而当时的蒋介石政府,对琉球也一直未肯放弃。1946年,琉球革命同志会上书蒋介石,要求归附,外交部档案所记该次上书的时间是1946年10月28日。③《琉球青年同志会上书蒋中正主席》(1946年10月28日),外交部档,419/0008。1948年3、4月间,琉球革命同志会将相关信息再次转呈蒋介石。④参见许育铭:《战后处理与地缘政治下的国民政府对琉政策——以40、50年代为中心》,『中国』のインパクトと东アジア国际秩序」研究会发表论文,大阪:大阪大学千里生命科学中心,2006年11月11日。1948年6月15日,蒋介石密电国民党中央党部,要求其考虑如何运用琉球革命同志会达成收复琉球的目的。蒋的意见如下:“琉球原属我国领土,现虽有美军管治,人民均甚内向,拟请秘密运用琉球革命同志会人员秘密组织掌握政权,冀于将来和会时琉民能以投票方式归我统治,或由琉球地方政府自动内向,以保持我在太平洋之锁链”。⑤《运用琉球革命同志会人员冀收回琉球事经集议决定办法五点函达查照由》(1948年8月10日),外交部档,419/0005,第53页。8月,琉球革命同志会理事长喜有名嗣正,汉名蔡璋,“由台湾省党部干事李德松同志,偕同来京”⑥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0100.20。转引自许育铭:《战后处理与地缘政治下的国民政府对琉政策——以40、50年代为中心》。。在国民党中央党部的安排下,蔡璋访问中国,并相继会晤各政府部门官员,呼吁中国政府收回琉球。⑦参见:《琉球革命同志会会长喜有名嗣正谒王部长谈话记录》(1948年8月3日),外交部档,419/0005,第11-17页;《运用琉球革命同志会人员冀收回琉球事经集议决定办法五点函达查照由》(1948年8月10日),外交部档,419/0005,第52、54页。此与蒋介石本人在琉球问题上的真正态度一脉相承。自是之后,国民政府在琉球问题上出现了明暗两条路线:明线是外交路线,依据开罗会议上蒋介石的表态,寻求最佳的托管琉球途径;另外一条是暗线,寄希望于琉球革命同志会,达到收复琉球的目的。这就是说,国民政府在直接收回琉球无望的情形下,曾做出过具体的应对措施;外宣托管,内实收复,是蒋介石在琉球问题上曾经采取的策略。①参见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

美国在作为托管当局实施对琉球群岛的“托管”后,一方面将琉球群岛辟为军事基地,实行军事占领,一方面成立“琉球民政府”,对琉球民“施政”。根据联合国托管制度对托管地之托管目标的规定,托管当局对托管地实施托管的目标,是使其最终“独立”或“自治”,而其获准“独立”或“自治”、完成托管目标的决定权,是联合国安理会,或联合国托管理事会。联合国安理会决定托管地属于联合国辟为战略防区者,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决定托管地非属战略防区者。②1965年之后,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实际上即联合国安理会同时行使着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职责。(见联合国网站“托管理事会”页:http://www.un.org/zh/mainbodies/trusteeship/.访问日期:2017/5/1)1989年5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俞孟嘉出席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会议,这是中国决定参加托管理事会工作,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席位以来第一次参加该理事会。俞孟嘉在会议上发言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托管领土居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等领域的进步,并逐步向自治和独立发展。参见龚育之:《中国二十世纪通鉴(1981-2000年)》,北京:线装书局,2002年,第604页。而日本政府却自1960 年代起基于美日自50年代就达成的“同盟”关系,寻找种种理由、不惜以种种交换条件向美国索要对琉球群岛(日本称之为冲绳)的“施政权”,最终与美国达成“协议”,于1972年将美国政府对琉球群岛的“施政权”“转交”到了日本手中,而明言“无关琉球群岛的主权”。须知,无论如何,这是美国政府与日本政府对琉球群岛这一本已定性为联合国“置于托管制度下”的托管地的私相授受。据《联合国宪章》第79、83、85条规定,“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批准。”因此美日两国达成的将琉球这一联合国托管地“移交”给日本实施行政管理的协议,及其1972年的“移交”,违反《联合国宪章》,无国际法效力。从战后国际秩序和《联合国宪章》及其托管制度之法理上,琉球(日本称之为“冲绳”)作为联合国托管地的性质与定位,至今仍然没有改变。

五、几点余论

一方面,美国接收琉球群岛实施托管的前提,是基于中美英俄四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日本必须无条件交出本土及“吾人规定之小岛”之外一切侵吞侵占得来领土的原则,基于日本向全世界投降而作出的无条件承诺;一方面,美国接收琉球群岛实施托管的“法理”,是基于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和其后国际社会对日“和约”的“授权”,亦即美国托管琉球,是作为联合国托管地托管当局受托管理(管治)的行为,美国自己没有权利对琉球群岛自行处置,更不用说将其“转交”给原来的非法侵略侵占者——并且是战败投降后已经无条件将其交出者。联合国托管制度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美日未经联合国授权而私相授受联合国的托管地,违反《联合国宪章》,不仅其行为无效,而且联合国应予以纠察,责其改正。否则,国际社会继续听任对二战后国际秩序肆意破坏、对《联合国宪章》肆意践踏,那么国际秩序、《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将会变成一张废纸。

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的二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的地区和大战后剥离自敌国的地区,分别是由英、美、法、比、澳、意、新西兰等国为托管当局管理的。一般认为,“到1980年11月为止,这些托管地区都已先后获得了独立,最后只剩下美国作为托管当局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托管地,主要包括密克罗尼西亚和马绍尔群岛;1986年11月,美国宣布密克罗尼西亚和马绍尔为美国的自由联系国,结束托管”①见人民日报 “历史上的今天”:《1945年6月26日 联合国托管理事会成立》,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0626/6629.html。访问时间:2017/5/1。;“随着联合国剩下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于1994年10月1日取得独立,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②参见联合国网站“托管理事会”页:http://www.un.org/zh/mainbodies/trusteeship/。访问日期:2017/5/1。。但这是与托管地的实际现状不符的,至少在美国作为托管当局管理下的琉球群岛这块托管地,还没有按照联合国托管制度经过托管当局的受托管理而实现其应该实现的目标。这里需要明确指出和强调的,是以下两点:

其一,托管地结束被托管地位的前提,是其独立或自治,并须经联合国安理会会议决议正式获准。如1990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会议通过了终止托管密克罗尼西亚的决议,正式结束了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托管地位,并于1991年9月接纳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1986年5月,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同意中止对马绍尔群岛的托管,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独立,1990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会议通过了终止部分太平洋托管领土托管协定的决议,正式结束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的托管地位,并与1991年9月接纳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帕劳,1994年10月从美国的托管统治下独立,成立帕劳共和国,同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956号决议,宣布结束托管地帕劳的托管地位,12月,接纳帕劳共和国成为联合国第185个成员国。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条文上看还是从实例上看,未经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获准,托管当局无权自行决定其托管地的变更及其托管地地位。

因此,其二,1994年10月获得独立的帕劳,并不是“联合国剩下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美国作为联合国托管当局托管的琉球群岛,虽然中经1972年美国将“施政权移交给日本”的“施政权变更”,但这种变更未经联合国,更没有通过安理会决议获准,琉球群岛作为联合国托管制度下以美国为托管当局的托管地性质和地位,并没有改变。“联合国剩下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是琉球群岛。因此,认为“1994年,随着最后一个托管地——美国管理下的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独立,(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宣告终结”③新华网联合国电:《联合国报告呼吁撤消托管理事会》,新华网www.XINHUANET.com,2004年12月1日。,与事实不符,幸好“由于撤消这一机构意味着修改《联合国宪章》,托管理事会不得不被保留下来”。联合国安理会也好,托管理事会也好,仍然担负着其管理联合国托管事务尚未完成的最后的使命——“联合国剩下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琉球群岛尚未解决最终独立或自治问题,因而联合国托管制度及其对托管地实施托管直至最终实现其独立或自治的目标尚未全部实现,美国作为联合国托管当局对琉球群岛实施托管直至最终实现其独立或自治的使命尚未合格完成,因此联合国托管制度及其目标、托管理事会抑或安理会的职责、美国为托管当局及其使命都不应终结,都应该不负使命,继续行使,而且在当代条件下完全可以行使得更好一些,使目标的全部实现、使命的合格完成来得更快一些,亦即更早一些。

Several Issues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Ryukyu and Positioning of the Ryukyu Islands

QU Jin-liang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Journalism, Qingdao, Shandong, 266100,China)

The issues of the Ryukyu Islands are important academic problems in Chinese history, Japanese history, East Asian history and history of mutual relations. These are also political issues involving in demarcation of the East China Sea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as well as sovereignty of relevant islands and sea areas. All of these should be figured out and solved fundamentally. Firstly, Ryukyu was subordinated to China in early Ming Dynasty.The king(seignior or official) was the lord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country(vassal state or possession)was the princedom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n today’s society, some scholars call it as the“independent kingdom”and think that it has no membership function with China. They are just “friendly”and“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Actually, this is a kind of misunderstanding on the actual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Ryukyu. Historical“Sino-foreign relations”include the relations between countries and also get involved 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areas, as well as hinterland and overseas areas. It can’t be compared to the modern“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econdly, Japanese Satsuma Domain invaded in Ryukyu in 1609, showing the vassal state in Shogunate invaded in a vassal state of Chinese dynasty. This didn’t make Ryukyu be titled, paid tribute to Japanese regime and attached to Japan and didn’t change the Chinese history that Ryukyu was titled and paid tribute to Chinese dynasty and attached to China. Japanese history mentioned that Ryukyu belonged to“two countries”. In other words, it belonged to China and Japan. This is a kind of distortion for the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Ryukyu.Thirdly,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mplemented the actual management on the princedom and lord of Ryukyu. In today’s society, someone says it is the“nominal”management,“remains in name only”and this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history. Fourthly, Japan forced to embezzle Ryukyu in 1879 and divided it into Okinawa Prefecture. China and Japan have negotiated for many years, but there was no result. Therefore, it has become a historical unsettled question. In today’s society, academic circles neglect it, forming the general misunderstanding that“Okinawa(Ryukyu)is the Japanese domain. Fifthly, Ryukyu doesn’t belong to Japan, after Japan surrendered in 1945, it handed over Ryukyu unconditionally, forming the mandated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US mandated the authority.“The Ryukyu Civil Government”was administrated. In 1972, with the authorization of UN, the USA gave the administration right of Ryukyu to Japan, as well as Diaoyu Island. Chinese Government never approves it.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laws, the mandated territory property and loc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 have never changed until now.

the Ryukyu Island; vassal state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Japan; UN; mandated territory

K31

A

1672-1217(2017)05-0055-14

2017-07-1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GJ025):琉球群岛地位问题综合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2&ZD113):中国海洋文化理论体系研究。

曲金良(1956-),男,山东东营人,中国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

[责任编辑 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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