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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霍布斯自然状态下的正义观

2017-10-30孙玉莹丰琰

魅力中国 2017年42期
关键词:自然法正义

孙玉莹 丰琰

摘要:霍布斯是英国十七世纪著名的哲学家之一,其著作《利维坦》是政治伦理学经典著作。自然法和人性论是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社会契约论的两大基础,本文将重点讨论自然状态下有无正义的问题。霍布斯生活在欧洲长期战乱,早期资产阶级兴起,资本主义萌芽的文艺复兴时代末期,由此,霍布斯提出了人性本恶的假设和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前提。在这种状态下,利己主义要求人们根据自身利益自由判断善恶,毫无正义与非正义可言,而如果要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就必须根据自然法,建立社会契约,形成强大的公共权力——国家。由国家制定法律判断正义与否,此时,人们为了不再回到各自为战的自然状态和对强大的公共权力的恐惧,便遵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遵守法律之规定,由此社会中才有了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于是我们得出结论,在自然状态下并无正义,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有的。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正义

一、霍布斯自然状态下正义观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十七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在欧洲大陆上萌芽并迅速发展壮大,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资本主义制度逐渐取代封建制度,资产阶级兴起,近代社会发展趋势盖过了中世纪的死水微澜。霍布斯长期担任卡文迪西家的家庭教师,长期处于英国的上流社会,亲眼目睹了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与兴起,于是,霍布斯的思想极大程度上反映了十七世纪英国早期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景象。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在欧洲大陆上的扩散与发展,中世纪的黑暗和教权的阴霾开始消散,人文主义渗透進哲学家霍布斯的思想当中,成为其政治理论的重要前提——以人为本,个人主义。霍布斯首次站在个人的角度上,用人的权利作为政治的核心,以人为中心来思考和构建国家。我们从霍布斯生活的背景之中,推论出了其思想理论的基本前提——个人主义、人性恶论、君主专制的可能和自然状态的构建。这些基础成为我们讨论自然法、社会契约、国家形成以及最重要的主题——正义提供有力的帮助。

二、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下正义观的内容

(一)自然状态需要正义

在霍布斯看来,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于是,每一个人都希望扩大自己的权势,满足自己的欲望,在这个过程中自然极易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对此,霍布斯感叹道,“人性竟然会使人们如此彼此相互离异,易于相互侵犯摧毁”

在这种自然状态和人性论的基础上,善恶没有共同的标准判断的标准,只有每个人的自由判断,那么“人类的欲望和其他激情并没有罪,在人们不知道有法律禁止以前,从这些激情中产生的行为也同样是无辜的,这种人与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都不能存在,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暴力和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从上述中我们得知,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下就没有正义可言。但这种战争状态是可以摆脱的,这就需要理性,需要权威,从而提供使人们和平共处的条件与秩序。这种理性和权威在组织机构层面,就是国家,在精神内核层面,就是正义。因此,自然状态呼唤正义的产生。

(二)自然法是正义得以诞生的前奏

自然法作为合乎理性的原则掌控着自然状态。而进入文明状态之后,国家中的人民则被要求遵循国家制定的成文法——法律。霍布斯写到:“我们这个人造的人——国家——的理性及其命令造成了法律”,于是第三自然法规定:“所订的信约必须履行。”第四自然法:“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感恩存在于事先存在恩惠。”正义在此时就有了共同的统一的标准——法律。“法律是有权管辖他人的人所说的话”。于是,遵守信约、服从信约的就是正义;违背信约、违反信约的就是非正义。这已经与“自然状态下个人的欲望是善恶的尺度”的观点相比进步许多了。

因此可以看出,霍布斯认为,最初的自然法的存在是后续社会秩序、法律法规、乃至正义得以真正产生的前提。

(三)法律是正义得以建构的保障

霍布斯认为:“权利和法律应该加以区别,因为权力意味着做或不做的自由,而法律则规定并约束人们去做或不做,所以法律和权力的区别,正如同义务和自由的区别一样,二者是指称同一事物时的含义不同”,也就是说法律即义务,权利即自由。这种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和自由,在其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交付出来换取在这文明状态中的公民之自由。臣民的自由与权利就在就在于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情,否则就是破坏契约,违背主权者,也就是违背自己的意志就是不义,就会受到主权者的惩罚,甚至被博取生命也不值得怜惜。

三、结论

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中写道:“无论如何,现在十分清楚的是,随着路德和马基亚维里时代的来临,我们期待着这一种道德——政治伦理的兴起,根据这一伦理——个人是基本的社会单位,权力是终极的关怀,上帝是日渐衰微却仍未动摇的存在物,而前政治和前社会的永恒人性则是社会形态变革的背景。霍布斯充分地满足了我们这一期待。”施特劳斯评价霍布斯道:“在霍布斯的学说里,大概没有什么成分不能追溯到他的这个或那个前人那里……但是,只有在霍布斯那里,这些此前孤立地浮现出来的因素才找到他们独特的近代性质的统一形式。”

是的,霍布斯关于人性的论说,是其政治哲学的基础。而建立在性恶基础上的自然状态的存在、自然法的存在为正义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但正义在自然状态下终究是还未真正产生的。摆脱了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才将以法律作为正义产生的表现和正义确立的保障。霍布斯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可以与亚里士多德并论,其政治哲学影响至今,其关于正义的思想至今仍历久弥新,熠熠生辉。

作者简介:孙玉莹,女,1997年5月2日出生,籍贯山东省潍坊市,聊城大学哲学系在读本科生。丰琰,女,1987年4月出生,籍贯山东省曲阜市,现任职聊城大学哲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社会基本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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