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
2017-10-30张晓帆
张晓帆
摘 要 近年来,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不仅给学生及家长带来不幸,也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随之引发的纠纷及索赔也日益增多。本文拟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类型、归责原则、责任认定等几个方面对高校在该类事件中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 高校学生伤害 归责原则 高校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1.1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人”是指除高校和受害学生以外因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组织和个人。第三人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在校学生、校外社会一般人员、以及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住宿、餐饮、娱乐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等。一般以个人侵权居多。
1.2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道路、场地、林木、体育器械、实验器材、电力、消防设施设备等。因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设备设置不当,器材、设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理或更新等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3学生参加的校内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高校中,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很多,可以说,这些集体活动构成高校学生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活动的组织形式不同,有学生自发组织,院校自行组织,也有学生社团安排。这类伤害事故的前提是在校园内发生的。当然,不同的组织形式导致最后责任的分担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发生频率比较高的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又不同于其他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颇有争议。
1.4在校生因学校提供食物、药品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尽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但是,该类事故还是发生。
1.5在校生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碎死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此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学生是特异体质或是有特定的疾病,学校对于学生的身体状况不知道或是难以知道,一般来说,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格应的责任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引起必要注意。二是学生在校期何突发疾病,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6学生因自杀、自残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自杀或自残的诱因分为学生自身的原因和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一般来讲,只要是学生自身的原因或者虽然与学校工作有关,但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合法或教育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自由限度内并无听显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责任分析
基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特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相关归责任原则,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高校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当注意义务,主观有过错,因此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伤害事故,高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①高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高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②高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③高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④高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⑤高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⑥高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⑦高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这类伤害事故具有相似的特点,即受到伤害的一方均是在校学生,责任人均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高校、高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对这类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8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高校未能履行与学生之间的约定义务,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具有违约性。对此高校应根据与学生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并非为前述高校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所造成,而是由于第三人加害、或者发生在校外、在同学之间等,高校无直接责任。但如果对事件的发生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者采用措施明显不当,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高校都要承担责任。第四,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高校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故意实施的与职务无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由于其纯粹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后果应由加害人依法承担。
参考文献
[1] 冯建立.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赔偿责任[D].山东大学,2011.
[2] 王琪.大学生人身伤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陕西科技大学,2012.
[3] 张欢.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高校侵权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