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探析
2017-10-23仁兴旺姆
仁兴旺姆
摘 要:分家析产作为中国特有的家事问题长期并普遍地存在于城乡社会中,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缺少对其相应规定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这类案件裁判的巨大差异,严重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本文通過对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提出对分家析产案件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分家析产;赠与合同;家庭共有财产
一、问题的提出
分家析产在我国已延续两千余年,蕴含的内容十分丰富,承祧、祭祀、赡养、财产继承等在分家析产中都紧密相关。其丰富的内容和蕴藏的文化使它有着十分顽强的生命力,至今仍然在我国民间广泛存在,实际影响着国民的生活和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在飞速更迭,个人权利意识不断高涨,私有财产神圣观念不断深入,现代社会的生活模式和意识形态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家庭中各个体成员的私有意识以及物欲的高涨,直接影响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模式。曾经能够完成家庭财富代际传承任务的分家析产,到今天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因分家析产而致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例子不在少数,然而我国法律缺少相应规定,对家庭财富代际传承的法律规定只有舶来的继承、遗嘱等,这些不足解决我国民间的分家析产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需要给分家析产一个法律定位,以更好地适应我国的实际社会状况,解决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对此,首先要明确的是分家析产协议究竟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二、分家析产及分家析产协议
对于分家析产的概念,法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都给出了不同的见解。房绍坤认为“分家析产是指在被继承人尚未去世或只有配偶一方去世时,为解决子女的独立生活以及被继承人的赡养问题而对家庭财产进行的分割。”高其才认为“分家析产是指我国传统家庭分裂过程中家业在父子间的代际传递和家产在诸子间的横向分配,包括家业继承、家产分配、家计分裂和家庭独立等。”费孝通先生则认为“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母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最重要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享有了专有权。”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房绍坤做出的解释有混淆分家析产和继承的嫌疑,将分家析产中的父辈和子辈称作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是将分家析产与继承搅在一起,不利于理清概念。而高其才做出的解释仅仅适用于我国传统的分家析产,不适用于现代的分家析产。费孝通先生做出的解释认为分家析产的“产”仅仅是属于父辈的财产,而遗漏了其他的作为“产”的财产来源,因此也不够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分家析产,实际上可分为分家和析产两个部分。其中,分家是指经过家庭成员的商议后,原本由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及部分可能还有孙子女组成的大家庭,在某个子女或数个子女因婚姻关系形成小家庭后因不同的理由和动机,需要从原大家庭中分离,从而把原大家庭分成数个小家庭的行为。而析产是指由于中国传统的生产生活习惯,原大家庭的财富产权主体模糊,习惯上认为这个家庭的财富就是“公”的性质,而在分家时,会产生数个利益单位即“小家庭”,因此需要将这个“公”的财富重新分配至各小家庭,而各小家庭得到分配后的财富便成了“私”的性质。分家和析产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因果关系,一个家庭决定分家,则必然导致家庭中财富的析产。
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以及目前普遍情况而言,甚至可以说分家才是中国家庭的起点,而不是婚姻。
至于分家析产的原因,笔者十分赞同一句这样的总结:“中国人一以贯之的对家庭延续的追求、对家庭纵向关系的强调以及强烈的‘养生送死的观念等,才是中国民间财富代际传承的文化基础。”
当今中国社会普遍采用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来固定分家析产的结果,实现分家析产的目的。通常分家析产协议的内容都包含以下几点:
(一)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分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目的;
(三)分配家庭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配后的财产细目及所有人信息;
(五)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自愿设立);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可以说分家析产的程序和分家析产协议在历经千年后,实际上形成了比较成熟和相对规范的模式。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因家庭成员在利益上的冲突产生许多问题,各地法院的通过民事法律的其他类似规则,如赠与、共有等途径做出司法裁判。因此,难免造成裁判结果不统一,极大影响司法的权威。
三、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于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目前实践中已有不同的裁判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下,笔者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到的两个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张和源与张波、郭桂英赠与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写道:“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本案的赠与合同即《分家析产协议书》系张和源与郭桂英以及其他家庭人员经协商自愿达成,且该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其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赠与的财产物权已经转移给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即在该裁定书中,法官对该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为一份赠与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潘慧卿与陈国强、黎咏谕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写道:“《家庭房产协议书》处理的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并非等同于赠与合同,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潘惠卿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其请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即该裁定书将这份分家析产协议并不认为是一份赠与合同,而是其他的合同,因此其判决是就《合同法》的总则规定为基础作出的裁决。
除了上述两种观点外,还有人主张分家析产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关于分家析产应当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
对于这几种观点,笔者认为都有失偏颇。造成偏颇的原因在于对于“析产”这一阶段中没有对“产”充分地“析”清。“析”是指在原本产权模糊的以家庭为主体的財产中,把各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从中辨析出来,留下的就是家庭财产了。而具体来说,家庭财产的主要来源有:(一)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获得的财产;(二)以家庭为单位获得的赠与和继承的财产;(三)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但自愿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四)家庭成员没有充分理由证明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推定为家庭财产。当完成“析”这一步骤后,再依照财产的不同属性适用不同的规则。因此分家析产协议不是一般合同,而是一种混合合同,其适用的法律规则由其中包含的不同合同类型分别决定。
四、分家析产纠纷的处理路径
分家析产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兼顾法律的规定和保障社会的正义。当前许多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父母将其辛苦一辈子积攒的财富无偿地分给子女,而在很多子女看来,这却不是父母无怨无悔地付出,而是他们“应得的”,甚至还有很多子女为了一己私利,把人伦孝道抛之脑后,在得到所分财产后,不但不赡养父母,甚至索取更多,多少家庭因此父子反目兄弟成仇。而很多法院通过判决将分家析产协议认定成普通合同后,只要没有满足《合同法》中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条件和合同无效的事由,分家析产协议通常都判决合法有效。父母当初分家析产的目的落空,没有可以安详的晚年,自己奋斗一辈子的财产落入不孝子女手中却无能为力。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分家析产的目的,达到当初分家析产时的愿望,对分家析产纠纷应当具体进行分析,步骤如下:
(一)对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的立约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审查;
(二)对系争财产的权属进行辨析:
1.如果该财产是属于父母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分家析产协议中分配给了某些家庭成员,则应视作是对这些家庭成员的赠与。因此对该项赠与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来保障赠与人即父母的权利。例如《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2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该财产是属于父母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其进行处置时也是一种赠与的行为,适用法律同上。
3.财产中子女个人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4.财产中若是子女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则适用《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5.协议中经协商一致后对于家庭共同财产的分配,则适用《合同法》中总则部分的规定。
6.如有家庭成员主张某项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却没有任何合理的证据证明时,该财产推定为家庭共同财产,适用同上面第5项。
(三)需要明确分家析产协议仅仅是家庭共有关系的结束,“同居共财”生活模式的结束,是家庭成员在财务上归于自由,但并不能改变亲属身份,也不能因此割裂亲情感情。
(四)分家析产中,不能强制剥夺家庭中女性的权利。因受传统“诸子均分制”的影响,女儿没有资格分家析产。但是在现如今男女平等的社会,女性有同等的权利获得民事利益。不可以剥夺她们的权利,同时女性也要平等地承担义务。因此,在分家析产中,子女地位同样平等。
(五)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他们的利益需要特殊保护,具体可以参考《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房绍坤:《关于修订继承法的三点建议》,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
[2]高其才主编:《当代中国分家析产习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页.
[3]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9页.
[4]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45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