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与不变的权衡
2017-10-23周恩智
周恩智
摘 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一个复杂和漫长的工程,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而现实条件又始终是具体的和不断变化着的,相应的,工作方法甚至相关政策也就必须随之而动。在当前时期,要创造基本的建设条件,就不得不先行解决使得民族关系发展迟缓的瓶颈问题,那么,在实践中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方面变与不变的权衡,就是“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可逾越的思考阶段。
关键词:“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权衡;变与不变;思考
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说:“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 “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因为“人的力量在心上”。
的确,以此为着眼点探寻促进民族团结的路径,是一個值得重视和寄予期望的角度。只不过,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无法脱离实践中民族关系的调整和民族政策的引导这一全局;探讨如何积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也就必须与民族关系的处理、民族政策的研究同时进行,进行融入其中的、一体的、整体视野下的分析。
一、变之思的必要性
关于如何促进民族关系的调整,不少学者都曾经从各自的视角提出过解决问题的途径,但这绝不妨碍继续探寻更多可能、尝试新的办法;并且,从目前我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国外政治环境和不断有问题出现的国内条件这两方面来说,指导实践的理论研究本身也存在及时性甚至紧迫性的问题;更何况,各个方面的完善和进步往往是普遍关联的,而民族关系对于国家各项事业的基础性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一方面考虑,对本领域问题始终保持敏感状态和积极作为、不断寻求理论突破和方法创新,都是必须的。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复杂,除了在生活习惯、地方民俗方面差异明显,比较而言,不同民族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区别更加固化而且深刻,尤其是特定地区内有着普遍一致的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比如民族成员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回族等等,在共处过程中,像这样精神层面并存的异质内容越多、扎根越深,造成民族间冲突的可能性越大、频率越高,那么,对于改进和完善民族关系来说困难也就越大。
事情是一体两面的:因此种差异深植于精神领域而易之难;同时,也正因此种差异居于精神领域而权之重。从文化领域中信仰追求、思想观念上下功夫,本身就是“得人心”非常重要的途径;在我国经济支撑能力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最近几年中,破坏民族团结、影响国家稳定和社会进步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日渐显现出明确的逆行苗头,对于后者,虽然我们可以宏观地理解为历史发展的总体前进性与局部反复性并存,但是绝不应该忽视民族政策与实践发展的现实适应状况,在“随时灭火”的同时,不忘常常审时度势,认真思考目前形势下民族政策乃至具体措施之变与不变的问题,尤其在民族关系较长时期地处于停滞不前甚至经常反复的特定阶段。那么,对于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来说,当然也面临这样一个无法逾越的思考阶段。
毕竟,国内的客观条件在持续发展,国际大环境也在不断变化,这些发展和变化仅仅是量变,还是在某些方面已经有了质的突破?我国民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在特定阶段难以避免的?还是通过适度调整能够改进的?或者这些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条件变化了而方法没变?
可以说,无论或显或隐,“争取人心”一直都是我国民族政策中的一条原则性主线,在多年实践运用中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还同时产生了某些负面效果。对于具体出现了哪些负面情况,要得出负责任的、较为全面和严谨的结论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但是,目前至少可以做举例性质的言说,这一点应该是不难得到认同的。重点在于,考量现实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思考角度是很必要而且重要的:当我们为“争取人心”的努力设定更高层次的目标——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时候,需要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掌握好方法、把握好“度”;对于既定的政策安排因时因事、阶段性地进行充分论证和检验,时时了解和把握有哪些是值得坚持的、有哪些需要改变。
二、“ 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之重要性的认识之变
在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过程中,物质方面的重要性,毋庸多言。只是在物质方面继续努力的同时,与以往相较而言,目前更需要在精神方面加强力度。原因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
其一,一直以来,政府始终特别重视从物质角度出发在各民族之间、地区之间采取多种平衡、统筹措施,多方努力,但是面对少数民族地区与国内较发达地区经济水平上的差距问题,需要解决的现实困难绝非在较短时期内就能取得新的、大的突破,能够改进和提升的空间也无法在较短时期内发生显著的变化;而在精神方面,一来存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容乐观的整体局面,前期民族工作中相关部分欠缺和不足之处也较多,再者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发展,现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物质条件,那么,可做的事情、能起的作用,在目前看来提升空间较大,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其二,根据我国国情,主要是作为一个总体上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物质方面争取人心的力量显然不足,那么,在精神方面凝聚人心就显得更加重要。
增强一个国家对民众的吸引力、向心力和凝聚力,无疑地需要足够强大的物质力量作后盾,以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供给充分的社会保障、从各个方面安顿民生。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平均到个体身上,仍然差距很大,无法满足相应生活质量的物质需求,那么,在继续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积极引导各族群众交流、互动,增加共识,形成一致的思想观念和精神追求,就成为促进各族人民团结实干最有效也最需要的催化剂。
其三,某些西方国家坚持把“分化”中国作为长期的战略目标;在广阔的边境地区,与周边国家的复杂关系和国内的民族问题相交织隐患不断;当前中国处在大小各国的包围之中,形式空前严峻——面对如此局势,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心聚力,安定团结,尤为紧迫和重要。endprint
三、理论践行的变与不变
不同民族之间在语言文化、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越大,彼此在情感、心理等方面的距离感就越强,也因此更容易产生隔阂甚至摩擦,从而影响民族团结。然而,差异并不必然导致矛盾或冲突。正如在我国,各个民族在总体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并且由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日益紧密的全方位的联系而越来越难以分割,“打牢共同思想基础”完全具备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缩小差异、消弭距离感,以期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首先,仍然无法绕开一直以来所公认的基本问题,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从两个根本的方面打好基础。
根本方面之一:解决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问题,增强各族群众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根本性问题了,暂时不在这里多言。但是,力求进一步增强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和对祖国的国家认同,仍然有必要始終坚持和强调一点:在民族工作中,要避免人为地扩大各民族间“差异”方面的影响,而积极发展相互间“共性”的东西。
根本方面之二:通过实践来引领和促进包容与开放
包容与开放,就意味着愿意对话与交流、接受共处,也才存在相互借鉴和吸收的可能,否则,“共同的思想基础”就不具备足够的现实条件。但是,对于帮助各民族群众加强自身思想的包容度与开放性,我们需要从过去的实践中总结经验、改进方式,特别是要尽量避免强制力量的不当介入引起逆反,而“把逻辑的力量和情感的力量结合起来”,一方面讲求科学的方法、积极引导,提供和培育理性思考所需的宽阔视野和正确方法;另一方面,还要给少数民族群众留出思考的空间,在祖国大家庭的政策关怀中,尽可能地实现合理的自主选择。——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民族群众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包容与开放,也因此为民族团结打下一层牢固的基础。
力求进一步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包容与开放,并非只能从思想上着手去解决问题,还可以积极、主动地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实践来引领和促进彼此之间交流与互动的良性发展。比如,可以消减障碍、创造条件,积极促进各民族群众跨区域流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全方位、多层次推动民族间互助工作的展开;可以经常性举行各个民族精英广泛参与、深入交流相关议题的研讨论坛,等等(凡此种种,具体怎么做,有必要认真研讨)。
也就是说,解决思想问题,除了直接的思想工作,还可以从产生思想的具体实践入手,这样的方式,效果往往更有效而且持久。“打牢共同思想基础”,就是这样。无论是“包容与开放”的理想心态问题,还是对“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正确观点问题,伴随着融入一体化社会生活程度的加深、顽固难解的思想根基日渐淡化甚至消解,或者都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而诸如全方位推动民族互助工作或者积极促进各民族群众跨区域流动这样的做法,正是加快全国范围内一体化进程的有效措施。更何况,类似做法的积极意义绝不仅限于此。
不过,在促进各民族从思想上进一步包容与开放方面,不同的民族群体其观念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做法上,有必要既考虑共性又顾及差异。
四、问题梳理中思考角度之求变
解决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实现既定目标必须的、重要的方面。只有准确定位浅表可见的问题背后深层的矛盾症结所在,才有希望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在发现和梳理问题时,尽可能全方位、多角度地去观察和论证,又是寻正根、探本源的基本保障。对于“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这一目标议题,就需要暂且抛开对其已知的所存在的问题的罗列,而是首先尝试各种可能的、观察和理解问题的切入点,争取厘清种种障碍产生的“正源”在哪里、在解决的时序和难易上位于哪一个层次?——为实现这个目的,或者可以突破旧有的思维惯性、尝试考察其他关联点。比如以下三种考量问题的角度:
其一,从“民族间对比”的角度进行考量
如果从民族关系中最基本却也是最重要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少数民族大致上处于同一条水平线上。但是,如果进一步放大来观察,就其融入程度和自觉意识来看,还是存在明显差别的。就拿人口比例较高的几个少数民族:壮族、回族、满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土家族、藏族、蒙古族和侗族来说,各自与其他民族、尤其是作为人口构成主力的汉族,其关系状况并不相同;并且特殊事件多发地的归属人群也几乎总是特定的。那么,各个民族在人口数量、分布特点、地域所在、文化传统、历史沿革、宗教信仰等等方面具有哪些共性特点?又有什么个性差异?这些特点或差异对于民族关系的影响是怎样的?这需要对每一民族进行逐项、分别考察,更需要在不同民族间做同项的对比研究,综合把握不同因素对各民族造成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寻找民族关系中所出现的问题的症结所在。
其二,从“地域间对比”的角度进行考量
这种对比的主要目的在于对问题的来源进行区分:影响民族关系的障碍或者问题究竟是源于民族区别抑或根本就只是地域的原因?或者兼而有之、相互叠加和作用造成的?
比如风俗习惯。地方性风俗习惯与民族性风俗习惯之间原本就存在诸多模糊的、难以泾渭分明的内容和范围,理想状态下,不论地域或者民族,对不同的风俗习惯都一致贯彻“尊重和引导”的基本原则,并坚持以同一的“法律”作为规范的“红线”,这似乎应该是可行的,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看起来总是要复杂得多。说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并未造成不同地域居民之间友好、深入交往的实质性困难,以此为参考,在民族关系中,如果仅仅是风俗习惯的差异,那又有多大的合理空间可以成为不同民族顺畅沟通、融合的障碍?还是我们人为地放大了风俗习惯的民族性?如果是这样,这种人为的因素主要来自进行社会治理的一方还是民族群众一方?
再比如,我国有些少数民族地域分布很广,就像回族,除主要聚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甘肃、新疆、青海、河北、河南、云南和山东等地也较为集中。如果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些省份作典型性样本分析,参照单纯的地域性特点和单纯的民族性特点,调研不同省份内与回族相关的民族事务所呈现出的区域性特点,以此为基础,继续进行深入的对比研究,也许会有助于为发现和梳理问题做好“寻根问源”的工作,尽快实现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endprint
其三,从“利益”的角度进行考量
我国的民族政策沿用至今,是否使得民族关系一路向好、持续发展?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在某些地区效用受限、甚至进入了瓶颈阶段?即使后一问题的答案是有限肯定的,我们也应当思考:最大的障碍在哪里?
利益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问题,在民族关系中,也无法回避这一确实敏感又的确重要的观察和探讨角度。
如果审视一下目前的民族政策,我们不难看出它所具有的一个突出特点——“政策倾斜”。上至经济扶持,下至子女生育,从各个方面给予了少数民族诸多特殊待遇。此外,除了总体政策的直接支持,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间接的“倾斜”。比如各级相关部门在处理与少数民族群众有牵扯的具体事务时,会采取有别于对待汉族群众的方式和处理力度,似乎总有“投鼠忌器”的顾虑和“特事特办”的倾向,唯恐稍有不慎就引起“事态扩大化”。
这里提到的直接和间接的两个方面,它们制造了一个共同的结果:与汉族相比,少数民族群众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虽内容有限却较为稳固的“特有利益”,尤其是其中人口占比较大的民族。那么,毫无疑问,维护既得的利益成果必定是民族群众的不二选择,而怎样才可以尽可能长久、稳固地维持这种看似于己有利的状况呢?答案几乎是不言自明的。
当然,少数民族群众需要特殊帮扶的客观现实仍然而且必须是基本的政策前提,只不过,这里是否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范围的问题和方式方法的科学化选择问题?时至今日,对于当初制定相关政策时的各种权衡,不仅需要重新反思而且值得审慎裁夺,适时而变。
五、结语
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和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一样,需要创造相应的现实条件,而且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在起步阶段,需要具备足够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在进行中,条件又始终是具体的和不断变化着的。相应的,工作方法甚至相关政策也就必须随之而动——这应该是不存在争议的,只是,动多少、怎么动,恐怕真的是一个既需要经常性思考更需要及时付诸实践的常在常新的问题。
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相比,“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一个内涵更丰富、层次更多样、规模更宏大、目标也更长远的文化工程,这一建设过程也必定更加复杂和漫长。而在当前时期,要创造基本的建设条件,就不得不先行解决使得民族关系发展迟缓的瓶颈问题,那么,在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方面变与不变的权衡,就是“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可逾越的思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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