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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社会身份观

2017-10-15苏健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摘 要:我国古代社会各个朝代沿用的法律中,绝大对数都是以儒家和法家思想为基础而制定的,礼治与法治也成为了法律参考的核心要素。严格的身份等级观念使得家族中的父权、家长权成为了家族中经济、婚姻等方面的指挥棒,使得社会中官吏享有了坐政一方的特权,使得国家层面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皇权。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法律上落后的身份观也会对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如何对古代法律中的社会身份观进行转化需要我们进行反思。

关键词:古代法律;家族主义;身份观念

一、家族主义下的身份特质

1.“礼法”思想下的家族专制身份

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和法家的思想更贴切统治者的政治意图,因此历代王权的统治无不从儒法思想中寻找突破口来维护自己的皇权专制统治。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也使得身份关系具有了高度的特定性,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抓住了“身份”这个核心字眼,将中国古代的社会重新定义为是一种具有身份性质的社会,这种身份不仅体现在国家层面上,更体现在家族的层面上,瞿同祖先生的论述方式更是将他的个人观点体现出来,即先家族,后社会。①

2.家族体系的中心身份——父权

在古代社会,子女如果对父母有不孝的行为,或者有违犯教令的行为。一方面,在父权体制下,家族的家长(主要指的是父亲,有时同时指父母)有权亲自行使父权,即轻微形式上可以动用家族的家法、杖刑等措施予以惩罚,严重意义上的刑罚措施就是将自己的子女亲自杀掉,这种做法在有些朝代是被当朝和社会传统所支持的。②另一方面,对于惩戒子女的方式,法律上还赋予了父亲(也包括母亲)这样一种权力,那就是可以将子女送往当地的官府,由当地的官府予以代为执行、惩戒,即“送惩权”。我觉得这种权力虽然表面上看是由官府执行了这种国家赋予的法律意义上的生杀权,但是从实质层面来看,也就变向认可了父权中也享有了生杀权,而不仅仅只属于国家所有。③

3.家族身份观的法律根基——刑法

子女对父母有不孝的行为,在古代是要接受严酷的法律的制裁的。“不孝”是古代刑罚体制的加重情节之一,儒家的传统思想崇尚的是三纲五常,讲究的是“亲亲”,“尊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子女必须依照严格的规定尊崇父母,尊敬长辈。这种纲常伦理即使有悖社会的公德,也要必须服从。在有些朝代,不孝这种侵犯亲属的行为甚至有死刑的处理方式,这种加重情节的处罚,也在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君主专制下严格的等级制度。④

二、古代婚姻中的身份觀念

我国自从远古的周朝以来,一直就有着这样的一个规定,那就是“同姓不婚”。古代意义上的“同姓不婚”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同姓不婚”其实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古代人认为,同姓之间缔结的婚姻,在生物的角度是不利于后代子孙的身体健康的,这个说法其实是和我们现代的科学相符合的。但是到后来,同姓与同宗已经就不是血统上考虑的了。但是到现今,这种族内婚的传统仍然在我国的很多地区还有所保留。

三、社会身份观的诟病及转化

1.“礼法”秩序的危机

传统的儒家思想中,礼治秩序的影响已经在社会根深蒂固。在传统法家思想的盛行与影响下,法律的适用使得整个社会变为较为被动的遵守,这种遵守是以严刑峻法作为最主要的依据。用严格的法律治理国家,用严厉的刑罚来保证皇帝统一国家,维护皇权,维护贵族的特权,保证封建统治秩序世世代代的维持。“礼法”秩序所带来的危机远不止上述提到的这些,更渗透到了家族内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家族内身份观的影响下夫妻间的婚姻关系。

2.法律适用与厌讼传统的冲突

我国自古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据了古代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口,“重农抑商”政策下,民间倡导的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导致的一种现象就是,家家户户耕田织布,形成一个村落,受制于地理环境的影响,家家户户的距离都比较近,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观念极为简单,费孝通将这称之为“熟人社会”。⑤人们一旦产生了纠纷,就由氏族部落的长者予以调解或者私人就可以自行解决。

3.身份观的现代创造性转化

现代法治进程中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改变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改变是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向法治的一种转变。古代社会中个,家族中父权为核心的宗族发展,中层社会官吏为统治核心的市民社会发展以及顶层社会皇权为权力核心的国家的发展,都在现代社会有所改观。但是,这种改观真的明显奏效了吗?我想,它并没有真正意义上产生社会的广泛信服性。就最简单的社会现状来说,家族中父权仍然是整个家族的权力象征,这种“三纲五常”的思想仍然存在。家长制度仍然存在,家长的绝对主导作用也仍然存在。

谈到这里,我想起了程燎原教授曾经说陈启天先生的“新法治观”中的一些话,大致的意思说的是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发展变化中,能够真正做到永久、可持續发展的强大国家,不是仅仅耗尽了国家本来的东西达到那一时的强大,而是通过法治来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到达人民幸福并且自由,这才是真正的强国。⑥我想,这句话其实也同样适用我们的身份观,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我们更不能耗尽我们民族骨子里的东西,而是应该将这种身份观念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形成我们这个时代意义上的身份平等的观念,才能使我们现今的法治社会也能够有序的进行和发展。

注释:

①郭成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21页.

②刘信.《把脉中国史》,载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年第3期,第64页.

③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1-16页.

④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50-260页。.

⑤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6-94页.

⑥程燎原.《论“新法家”陈启天的“新法治观”》,载于《政法论坛》,2009年5月,第27卷第3期.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郭成伟.《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3]程燎原.《论“新法家”陈启天的“新法治观”》,《政法论坛》,2009年5月.

作者简介:

苏健,男,吉林长春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