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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文化解释》之启示

2017-10-15马地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历史背景民族文化

摘 要:法律为何,历来难以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律一直是众多学者在思索的一个难题。对法律的思索以及解释唯有结合其所存在的社会背景以及文化背景方能不失偏颇。

关键词:法律解释;民族文化;历史背景

在《法律的文化解释》一文当中,梁治平先生未对法律为何的问题给予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是他却明确指出对法律的理解不能脱离其所处的历史背景。一旦脱离其所处的历史背景,那么研究的道路方向将是错误的,从而得出的研究结论也是荒谬的。

以中国的古代法律为例。对中国古代法的理解自然不能离开中国的文化背景,试图以西方观念来分析、探究中国法律思想是无可厚非,但是对中国的历史视而不见,则是无法进行正確的认知,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文章以金勇义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一书为例,对其在忽略中国历史的情况下,强行以西方观念来解释中国法律所得出的种种错误观点进行批驳,来表明,欲理解一国之法律,必须从其自身的历史文化渊源中去探究。

西方法的渊源多来自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当中具有一些根本性原则的东西如:“自然法、衡平与正义、权利以及责任等”,这是构建起罗马法系的坚定基石。但是,妄图以这些概念来理解与罗马法系同时共存的中华法系,并且试图从里面找到相同的东西,并证明这些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法系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个结论是难以成立的。最直接的反驳就是,在中国古代法律的中是没有西方法律所谓“权利”的观念,而且遍寻各种文献资料,在中国历史当中也一直没有“权利”一词。“权利”一词是在19世纪,清政府为了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翻译西方著作而专门创制,来源于1864年同文馆翻译的《万国公法》。由此可见,至少在中华法系当中,其基本原则当中没有“权利”概念,因此也可以推断,西方法当中的基本原则并非所有法系的基本原则。

但是金勇义为何能在其所作著得出这一错误结论呢?原因很简单,金勇义在论证过程当中,强行剥去所援引文献的历史背景,并且毫不犹豫的舍弃掉了所有不合用的史料即与其观念相背的佐证。从资料当中采取断章取义的方式,只是摘选一些能“证明”自己观点的只言片语。

每一种关于法的定义都是一种法的解释,格尔茨认为法律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与其地域、时代、阶级等等有关。我们知道,法律是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由不同的人群根据不同的想法创造出来的。而在创造法律时,必定在其中贯注了个人的思想与情感。这些因素是社会文化以及价值观念的一个体现,而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是由其历史而决定的。梁治平指出,法律的文化解释即是法律的历史解释。传统的中华法系异于其他法系,是由中国的历史、中国的文化所决定的。在研究中国古代法的时候,必然要特别注意古代中国人对于法的看法。如古代中国在儒家思想的主导下,主张德主刑辅,德治即礼治,古人崇尚礼治远甚于法治,认为“礼”是优于法的存在。这种尊尚道德的观念,肯定也不是主张“能用流血得到的东西,就不屑于用流汗取得”的日耳曼民族所能理解的。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更多的崇尚道德,这就意味着个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并非相互依存、对等,可能出现“没有权利的义务”,这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难以想象的。法律都具有惩罚和保护的职能,但不能因此而证明法律制度都建立在保障权利上面,中国古代法律应属于“过错之法”,而非“权利之法”。种种迹象都表明,中国不存在西方人名之为私法的那种东西。想要理解这一点,非得从中国的历史入手不可,不能只以西方法律思想在历史遗存物中寻觅我们向往的东西,否则一切都是虚妄不真实的。

不只是中国法,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来解释。因而在19世纪之时,法律史解释的研究方法开始盛行,支配了一代法律学。在此学说下,萨维尼认为法律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决定的。伯尔曼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包含有人的情感、直觉和信仰;法律不只是事实,它也是观念、概念和价值的尺度。如同其在《法律与宗教》当中谈到,法律不是绝对的理性,如果法律仅仅是冷冰冷理性,那么它将很可能导致社会道德的下滑。在此背景下,历史学再也不只是孤立的学科,而是与其他学科具有了密切的联系,并帮助其他学科更好的被认知,更好的进行发展。

从来就没有全然静止的社会,文化与社会之间也并非全然契合,之间总是保持着动态的平衡状态,一次次的打破与维持,也表明着社会的一次次发展与进化。梁治平所言,文化解释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对整个过程做出描述和说明。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把握住法律的脉络,透过历史来了解法律一次次的变迁背后所包含的深意,看到当时的主流的价值、杰出的文化、理性的思维、感性的情感在法律中一一体现。那么展示在我们面前的就不仅仅是冰冷冷的法条,而是一个宏大的历史画卷,找出根植于法律中的民族文化特色,这样我们也就能理解羅马法中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中国古代法没有“权利”一词了。

从历史背景来理解法律,从某些方面也是从法律设立时的社会文化背景来理解。脱离文化背景对法律的解释是苍白的,也终将无法看透它的本质。对于法律的文化(历史)解释的真谛,对苏轼《题西林壁》里面的两句稍作修改之后,或许能表达一二,那就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因不在此山中”。

参考文献:

[1]梁治平著.《梁治平自选集——法律史的视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7月版.

[3]梁启超著.《清代学术概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版.

作者简介:

马地(1992—),男,汉族,山东临沂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研究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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