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社会整合理论中的共同体思想研究
2017-10-10陈雪飞王静
陈雪飞 王静
[摘要]法律祛魅与政治学的科学化带来的后果是法律被理解为自我调控的系統而失去社会整合功能,现实中系统脱离生活世界进行自我解读并控制生活世界的运行,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合法化危机。为化解这一危机,哈贝马斯选择了区别于现行系统性整合方式的社会性整合,其目标导向是依靠政治力量形成民族国家共同体并扩展为超民族国家的政治共同体,这种人为共同体的建构需要自然共同体——生活世界作为背景预设提供合法化来源。程序主义立法是哈贝马斯用来沟通人为共同体和自然共同体的工具,社会性整合在这一沟通过程中实现。
[关键词]哈贝马斯;社会性整合;政治共同体;程序立法
[中图分类号]C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20-0082-03
沃尔特·本雅明在描述保罗·克利的名画《历史的天空》时曾说:“历史的天使前进着,他的背部朝向未来,然而他的眼睛却盯住过去。”齐格蒙特·鲍曼将本雅明的描述解释为“进步并不是一次追赶空中飞鸟的行为,只是一种飞离溅落在过去的战场上的残骸的疯狂冲动。”所以,在鲍曼看来,“是厌恶而非诱惑,才是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按照鲍曼的思路,哈贝马斯提出社会整合理论,就是源于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现状的不满,而他的工作就是要改变这种现状。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哈贝马斯建立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社会性整合方案是一次推进资本主义社会前进的伟大尝试。
一、民族国家社会整合问题的提出
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深深困扰着哲学研究和政治制度建构,哈贝马斯在深入研究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后发现,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也身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紧张的张力之间。这为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合法化危机,而起因在于社会科学对法律的祛魅。
(一)法律祛魅与政治学的科学化
在传统社会中,神学权威为法律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人们因为法律体现了神的意志而承认其在政治统治中的合法地位,自然法传统将社会中的人有效统一起来。但是,启蒙运动以后,神的权威遭到挑战,人逐渐从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拥有独立意识的个体,这导致了如何将自由的人整合起来的启蒙问题。社会科学对法律的祛魅是启蒙的另一面,这一过程与对市民社会的解剖相伴随:从以斯密和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开始,经过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解剖,市民社会的概念从自由联合体变成了摆脱人的意识的、“实行匿名统治的系统”。而尼古拉·卢曼的法社会学更是将这一祛魅过程推至了顶峰,卢曼从实证化的法律角度出发,将法律理解为一个自我组织的系统,这一系统按照自我的编程运转,在和外部环境保持距离的同时只能依靠系统的自我维持与之产生联系。至此,法律失去了调节社会的功能,启蒙问题在这一层面再次凸显。
将人从强制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自由的主体,这是启蒙运动的初衷,为什么结果却是人被束缚于技术控制和行政管理之中而失去了自由?托马斯·麦卡锡教授将之归罪于政治学的科学化。他指出“在十八世纪,理性特指的是实践的指南”,并且,“启蒙的含义起初就是实践的”。但是实证主义将批判的理性与启蒙的实践之间的内在联系转换成了“根据预测的潜力和适合于经验理论的技术”而产生的联系,于是,实践被技术所取代,实践理性被工具化了。这种被工具化的理性正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着力批判的重点,而如“单向度的人”、“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和“全面的异化”等词汇则成为他们进行工具理性批判的利剑。科学技术为现代社会带来了物质文明,但沉溺于物质享受中的人却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成为科学技术的奴隶。在工具理性的支配下,人们在人际交往中以目的合理性为指导采取最利于自己的策略性行动,社会中的人因此成为原子式存在的个体,而系统论描述的社会也失去了将个体整合起来的能力。
(二)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
现代社会是一个功能高度分化的社会,根据不同的标准人们被分配到相应不同的系统中,系统中的人按照该系统的运行规律各自按部就班的工作和生活,系统间的联系只能从各系统内部中去寻找。经济系统和政治系统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系统,它们只服从各自的经济迫令和行政迫令而进行系统性整合,货币和权力是它们不变的信条,它们同生活世界保持距离,但也利用货币和权力来控制生活世界的运行,从前自由的私人领域被政治化和经济化。卢曼以系统论的视角来理解社会,哈贝马斯则从现象学中引入生活世界的概念作为批判系统的起点。在他看来,法律祛魅和工具理性造就了资本主义社会系统化的现实,但这种事实却是脱离了规范性的事实,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遭遇了合法化危机,在政治领域中表现为公民的选举权被化约为投票权,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合法律性,公民意志被排除在政治意见之外,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外在张力由此体现。
合法化危机是公民对政治统治的认同危机,是“一种对社会整合的直接威胁”,它由如下事实造成,“即履行政府计划的各项任务使失去政治意义的公共领域的结构受到怀疑,从而使确保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质疑。”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导致公共领域的衰退,使公民无法为政治系统提供必需的忠诚,而行政干预对公共领域的破坏也成为合法化危机的另一诱因,所以合法化危机离不开合理性危机。这两种危机都产生于政治系统,但合理性危机是一种有关系统整合的“输出”危机,它指的是国家的行政系统无法制定并贯彻执行有效的政策来导控经济系统的发展,带来经济危机的后果。为了解决合理性危机,行政系统会加强对经济系统和生活世界的控制,结果是合法化过程受阻、社会性整合受到威胁。
二、民族国家社会整合的目标导向
在谈及共同体时,鲍曼认为有两种趋势一直伴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一种是采用人为设计的、强制的外在制度将彼此孤立的个体联结起来,以泰勒科学式的管理为典型;一种是人为地恢复或创造那种共同体的“自然而然”的感觉,具有代表性的是慈善家们“乌托邦社会主义”的计划和著名的霍桑试验。这两种趋势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整合出现问题的现状,同时也表明一些社会整合方案是有缺陷的。哈贝马斯民族国家社会整合的方案可以为我们开启新的视角。
(一)构建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
与祛魅运动相对的是理性法传统的回归,罗尔斯的正义论代表了这一回归趋势。但在哈贝马斯看来,罗尔斯的理论因过度重视规范性而忽视了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事实。受韦伯和帕森斯影响,哈贝马斯试图将社会学的法律理论和哲学的正义理论沟通起来,媒介是经过合理商谈而产生的法律。因此,哈贝马斯理想中的社会整合是依赖程序性立法过程而实现的,“只有民主地产生法规的程序性条件,才确保实定法的合法性。”并且,他希望从政治上将分化的社会整合为彼此相互支持的共同体,所以政治整合是社会整合的途径。因为在后形而上学时代,法律与道德发生了分离,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不能像自然法传统一样求助于道德,更不能沿用实证法的惯例从合法律性中寻找。哈贝马斯另辟蹊径,选择了一条特殊的中间路线,即通过程序性立法将生活世界的声音引入政治系统而得到处理,这一过程把系统和生活世界联系起来,构成互相影响的政治共同体。
在谈及民族国家的过去和未来时,哈贝马斯对欧洲共同体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欧洲共同体在超民族国家的层面实现了经济和管理的系统性整合,但是政治整合仅仅发生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所以哈贝马斯的理想是远大的,他不满足于单个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性整合,他设想的是后民族国家的社会,是所有人自觉联合起来的、自由、平等、民主、各民族和谐共处的“世界公民社会”。在世界公民社会中,来源于各民族的人拥有统一的民主的公民身份,这种身份在共同的政治文化中得到确认,因此哈贝马斯的蓝图对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给予了极高的重视,他认为“只有政治参与权利才能作为公民的反思的、自我关联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也只有这样,公民才能摆脱福利国家家长主义方式的政治行为而获得真正的民主。把生活世界从系统控制中解放出来,让公民拥有自由和民主,哈贝马斯的目标一直明确,从这种意义上看,他要建设的世界公民社会是一种扩大了的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只不过这是一种“政治性的民族国家”。
(二)恢复自然的共同体
共同体总是给人带来好的联想,它“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在其中,“我们能够相互依靠对方”,它就像空气一样围绕在我们身边,它对我们来说是如此自然以至于我们在受它影响的同时却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只有在它出现异常的时候才发觉它之于我们是如此重要。这是鲍曼所倾心的、与人为共同体相区别的自然共同体,如果把哈贝马斯意欲建构的民族国家共同体视为一种人为共同体,那他要拯救生活世界的举措可被认为是一种恢复自然共同体的努力。
生活世界是哈貝马斯从现象学中借入的概念,但其内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中,生活世界是和系统相对应而存在的,系统指的是以货币和权力为媒介而存在的经济和政治领域,而生活世界在本质上是交往行动的网络,它凭借团结的力量将行动者整合起来,共同的语言是其整合的前提,共识只能建立在更好的理由的基础上。生活世界由文化、社会和人格三种要素共同构成,它们是交往行动的必备条件,其中文化为行动者提供知识存储,它是行动者理解事物的参考系;社会代表合法的秩序,它是行动者采取行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人格是行动者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的权限,表现为个体在交往中维持自身的统一。
所以,生活世界是交往行动的背景预设,它保证交往行动得以顺利开展,为社会整合提供动力支持。“如果交往行动不根植于提供大规模背景共识之支持的生活世界的语境之中,这样的风险就会使基于交往行动之社会整合变得完全没有可能。”在生活世界中,行动者站在主体间性的立场上进行交往,从实用商谈到伦理商谈,再到道德商谈,批判和反思的力量始终贯彻其中,对共识普遍性的要求逐渐提高,这一公共意见和公共意志形成过程为政治共同体输入合法性需求,因而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根植于生活世界中。而边缘领域的利益诉求在商谈中也得到政治系统的重视,从而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整合。
三、民族国家社会整合的途径
哈贝马斯的社会整合理论被铭刻上了“政治”二字,在他看来,在祛魅的时代,由宗教等传统力量来提供合法性已无可能,而从善良意志而来的整合力量也过于弱小,只有公民的自我立法才能确保法律被自愿执行,因此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外在张力才能被化解,系统与生活世界的隔离状态才能被打破。要实现公民的自我立法,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是最佳选择。
从自由主义的形式法到共和主义的实质法,法律的作用从预防国家权力而保护私人利益演变成国家权力统治社会的工具,法律逐渐脱离公共意见而从属于权力意志,通过这种法律产生的政治统治只具备了合法律性。回到自由主义已无必要和可能,因为形式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定在抵抗国家暴力的主观自由的范围,公民自主只体现为私人自主。继续福利国家模式只能造成政治统治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局面,因为私人自主已淹没在过度的公共自主之中。问题只能在对形式法和实质法的超越的层面得到解决,哈贝马斯提出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做到了这一点,它既确保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又使得生活世界能够影响系统的运行,即实现了公民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统一。人们从自然共同体中走出来建构人为的政治共同体,同时后者的合法性又根植于前者之中。
程序主义立法是交往权力通过转化为行政权力而管理社会的过程,民主程序是核心,它可以“对论据进行过滤,并使产生合法性的那些理由能优先发挥作用。”在民主程序中,人们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不同类型的商谈,从生活世界经由公共领域再到政治系统,商谈的问题越来越集中化,对所达成共识的普遍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更好的理由才能被接受,少数服从多数也是自愿的,因为少数人相信下次商谈会以更好的理由让自己变成多数。从这种意义上,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将合法性基础建立在公民无强制的自我立法之上,它在改造经济系统的同时也限定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所以,哈贝马斯认为“所有法律归根结底回溯到自由、平等的法律主体相互承认的一个权利体系。”这种权利体系使得交往行动者间的团结成为可能,社会性整合也才有力量。
程序法“只是在时间向度、社会向度和实质向度上确保受运用性商谈之逻辑支配的自由的交往过程所需要的制度框架”,交往理性区别于实践理性的一点是其普遍性的非情境主义特征,哈贝马斯认为形式法和实质法的失败之处在于其过于具体,所以程序法在交往理性的指导下,对于立法过程中的商谈只是提供“命题之真实、主观上的真诚和规范上的正当的有效性主张”,并且主张是以洞见的形式出现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将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作为社会整合的指南来理解,它只是为交往行动提供方向性指导,并不规划具体的行动内容。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这一程序适用于所有人而不分身份和地位,哈贝马斯把平等放在一个可以经受住普遍性检验的道德商谈的地位,其建立“世界公民社会”的雄心壮志可见一斑。
(责任编辑: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