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崇拜与性别偏好
——中国生殖文化地图(3)
2017-09-21王广涛
文/王广涛
男孩不仅是家族生存的重要保障,也是血脉传续的承担者。如此,生育男孩就成为一个家庭甚至家族的荣耀。
在福建省泉州市霞美村,有一种存在了百年历史的旧俗—— 阿公桌。在每年妈祖诞辰那天,由当年生男孙的居民,召集全村有男孙的人在妈祖庙里举行聚餐活动。村里甚至为此专门置办了桌椅板凳锅碗瓢盆。有的人欢欢喜喜吃“阿公桌”,有的人却没有机会参加,因为风俗“规定”:只生孙女的“阿公”不能参加“阿公桌”。这样一来,导致生女孩的家庭抬不起头,许多家庭关系因此破裂,甚至有妇女因此投井。
2003年开始,当地政府试图改变这种现状。最初提出了一个变通方案,把有孙女的祖父也请进来,一是体现尊老爱幼,二是体现男女平等。但是这样的动议遭到反对,不妥协堵塞了协商的路。于是,由村民自治组织—— 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大讨论,最后决议禁止举办阿公桌。在政府助力下,大张旗鼓地在村里进行了一场移风易俗的行动,效果十分明显。
为此,当时计划生育部门还专门拍了一部纪录片《别了,阿公桌》。
不过几年以后,听说有人把“阿公桌”转移到城里的大酒店。私人聚会,商家服务,行政力量也无能为力。传统文化的顽强,似乎不是轻轻地挥挥手,就能轻易告别的。但是经过这样的过程,当地重男轻女的现象确实有了很大改观。
从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上考量,进入男权社会之后的“从男居”,是普遍的家庭模式。这就进一步确定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只有听命于男权社会的摆布。那就对于纯女家庭形成了极大的压力。招赘上门,就成为一种维护家庭存在的补偿机制。
虽然从古至今,男到女家的入赘并不罕见,但是对于赘婿的歧视,却是从秦汉甚至更早的时期,就已经形成一种历史的“常态”。商鞅变法的时候,就将赘婿称为“疣赘”,这一带有侮辱性的称号,将是伴随上门女婿一生的黥面刺青。当时法律明确规定,在征兵服役时,赘婿首当其冲。孟姜女哭长城的故事耳熟能详,小女子的眼泪感天动地,曝光了始皇帝的暴虐,具有极大的摧毁力。值得注意的是,孟姜女的丈夫之所以被抓民夫,就是因为赘婿的身份。
在家族制度中,赘婿不能直接继承妻子家的遗产,孩子需要随母姓,且不能参与妻子家族的事物。除非得到妻子家族的认可,更改姓氏,进入妻子家族的祠堂家谱。
21世纪初,我们在江西省赣州客家人聚居的村子,遇见一位50余岁的上门女婿。他不久前入了妻子家族的祠堂家谱,因为时代的变迁,他不用被迫改变姓氏。他激动地说,这是多年努力的结果。
众所周知,性别偏好带来的结果就是对于女婴的遗弃。男女失衡,户口凋残。比如清末山西女男出生性别比达到100:170多,之后恶果接踵。史料记载:女子竟有十三龄即以及笄者,而男子之婚龄二三十,亦有终身鳏居不能室者。以至于典妻,租妻,买卖人口之类的丑恶现象频繁出现。造成这种局面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溺弃女婴。
图片说明:曾经繁华的嵩口渡口,樯帆数里,素有"小荆州"之称
早在战国时期就有溺女的现象出现,《韩非子》记载: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为了达到“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资乏者忧异日之赠奁”的目的,也就是家中无儿的希望妇女早断奶早受孕,以得到男孩;同时贫困家庭为了免除抚育女儿及长大以后出嫁的费用,在缺乏性别鉴定技术的时代,溺死女婴就成为惯用的手段。至明清时这种恶习盛行,甚至愈演愈烈。
社会对于这种恶俗,从来都不是视而不见。以官方的名义进行干预,自古有之。
南宋朝廷就对溺婴的习俗予以禁止;清顺治皇帝下令“溺女恶俗,殊可痛恨,著严行禁革”,乾隆二十四年明令“永戒溺女恶习”并加以法律解释“倘不遵禁令,仍有溺女者,许邻佑亲族人等首报,将溺女之人照故杀子孙律治罪”。
福建省永泰县嵩口镇,曾经是繁华的水陆码头,明清时为“漈门巡检司”,俗称“嵩口司”,民国始废。此地当年人流穿梭,却也时有人为溺亡女婴的事情发生。在岸边就矗立着一通“奉宪永禁溺女”碑。据推测,此碑为同治年间漈门巡检陆元熙任上所立。奉宪,即奉行法令、奉命之意。
图片说明:奉宪永禁溺女碑
为力挽当时溺女陋习,陆元熙还创办“拯婴局”。并以官员身份号召富家积德捐资,救助那些无力抚养女婴的家庭。
2005年,我们在嵩口码头寻找“奉宪永禁溺女”碑,当地老百姓找来了当年参与“拯救女婴”行动的一位重要人物—— “新乾利”老板林世裕的后人,据介绍,当年的资助包括大米30斤、红糖2斤、红酒5斤及一些婴儿用品。这样的做法,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
在类似反对溺亡女婴的行动中,明代文豪冯梦龙也堪称楷模。
冯梦龙曾经出任福建寿宁县知县,一次出巡的路上,他听到一首哀伤的民谣:“月光光,照四方,照遍人间爹和娘,只愿生男莫生女,生女便出恶心肠。爹呀爹,娘啊娘!如何不思量?生鸡生犬且喜欢,为何生女毒如狼!劝爹爹,劝娘娘,溺女不如弃路旁,留得性命恩还在,纵然赤贫也无妨。我幸爹娘收去养,今宵能唱月光光!”
冯梦龙访得当地民间溺亡女婴成风,于是发布了一篇《禁溺女告示》:生女多不肯留养,即时淹死,或抛弃路途。不知是何缘故,是何心肠。一般十月怀胎,吃尽辛苦,不论男女,总是骨血,何忍淹弃。为父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妻从何而来?为母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身从何而活?况且生男未必孝顺,生女未必忤逆。若是有家的收养此女,何损家财,若是无家的收养此女,到八九岁过继人家,也值银数两,不曾负你怀抱之恩。如令好善的百姓,畜生还怕杀害,况且活活一条性命,置之死地,你心何安?
通达情理,简洁通俗,如今读来依然令人唏嘘,大文人冯梦龙真是擅长宣传的行家里手。
之后,冯知县并没有停留在动之以情的层次上,重要的是出台了一系列硬性规定:今后各乡各堡,但有生女不肯留养欲行淹杀或抛弃者,许两邻举首本县,拿男子重责三十,枷号一月,首人赏银五线。如容隐不报,他人举发,两邻同罪。或有他故必不能留,该图呈明,许托别家有奶者抱养。其抱养之家,本县量给赏三钱,以旌其善;仍给照。养大之后,不许本生父母来认。每月朔望,乡头结状中并入“本乡无淹女”等语,事关风俗,毋视泛常;须至示者。
这些规定包括:举报制度,奖惩制度,互相监督的民间自治,还有对于基层干部的责任考核……对比今天的许多做法,何其相似。
如此看来,如今的很多创新,无非是推陈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