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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与司法行为的博弈分析

2017-09-20孙逸啸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网络舆情

孙逸啸

[摘要]信息社会中网络发挥着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功能。司法与网络舆情之间的互动研究,对于网络治理法治化与司法现代化意义重大。以博弈论方法,对近年来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为司法与网络舆情之冲突提供了一种最优策略选择。文章分析近年典型网络舆情事件,提出网络舆情制造者关注个别司法事件因欠缺理性极易演变成群体极端事件,部分意见领袖作用突出但缺乏自律,关注个案效果明显但具有“偶然性”。基于此,网络时代的司法应理性回应舆情,保持其独立性并重视网络舆情,丰富沟通手段,推进司法公开,促进网络立法。

[关键词]网络舆情;理性回应;沟通机制

一、问题提出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概念的出现,以互联网为主体的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信息社会,形成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与自媒体并驾齐驱的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中,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相互影响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呈现出全新的时代特点:网络公共空间的参与人数更多、内容更加多元化、信息公开性更透明、影响冲击性更强。网络空间与网络传播技术的特性革新了公众表达舆论的传统模式,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在当下的舆论引导与舆情监督方面担起了重要责任。但网络舆情对社会也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司法领域尤其突出。面对日益强大的网络舆情,司法有时难以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往往迫于舆情压力而选择妥协或退让。

自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始,一些触及公众公平正义感的案件会在网络上掀起声势浩大的舆论,这些舆情言论经由网络空间到现实空间,从而对司法过程带来压力,甚至影响法院最终裁决。2010年以来的“我爸是李刚案”“药家鑫案”“天价逃费案”“高晓松案”“雷洋案”等更是使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凸显出来,令人深思。我们应透视其背后的机理,即:司法与网络舆情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司法与网络舆情面对彼此应以何种方式进行回应,网络舆情是否能够代替民意体现公平正义,司法如何应对网络舆情等等。只有厘清这些问题,司法才能体现其权威,提升其公信力。

二、网络舆情与司法行为的博弈过程

(一)博弈论的概念及发展

博弈论是研究在策略性环境中如何进行策略性决策和采取策略性行动的科学。在我国,关于博弈论的有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即2000多年前的“田忌赛马”。田忌通过孙膑分析赛马的策略,巧胜齐王,这显然是博弈思想的成功运用。博弈论在早期产生阶段,有两个经典博弈模型,即法国经济学家古诺关于产量决策提出的“简单双寡头产量垄断模型”(Cournot duopoly model)与法学经济学家伯川德关于价格决策提出的“双个寡头价格垄断模型”(Bertrand duopolymodel)。

博弈理论的创立和发展是在二十世纪,传统上以冯·诺依曼(John Von Neumann)和奥斯卡·摩根斯特恩(Oskar Mor-genstern)合著的划时代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Theory of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一书的出版,作为博弈理论产生的标志。早期的博弈论研究内容主要是两种:一是具有对抗性质的,二是合作形式的。1951年美国的约翰·福布斯·纳什提出了不同于前两类的博弈形式——多人非对抗非合作且每个参与博弈的人都仅仅有有限个策略,证明这样的博弈经过向随机化扩充,必然至少存在着一个稳定的局势,这种局势成为Nash均衡。20世纪70年代以后,非零和博弈、多人博弈、策略博弈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博弈论理论体系逐渐建立。

(二)利益相关主体及其行动策略

最初的假设及局中人的策略。1.在此博弈中,网络舆情制造者与司法是博弈参与人,又可以称为理性局中人。网络舆情对司法运行产生影响时,司法必须考虑让与其他的收益去应对网络舆情;另一方面,网络舆情在对其让与的利益进行评估后再做决定是否与司法进行合作或者对抗。2.网络舆情的策略选择为:在司法案件运行过程中合理进行舆情监督或不合理地回应司法运行,如网络舆情盲目介入司法权的运行。3.司法的策略选择为:主动接受网络舆情造成的正面影响并作出合理回应或被动接受负面影响并作出不合理的回应,在这当中,司法需要对网络舆情造成的影响进行理性分析作出选择。

具体来说,在此博弈的初期,网络舆情制造者会因司法权的固有局限性得不到期望的“收益水平”(或者其“收益”遭到损害)而对司法进行对抗,如果司法在运行过程中对网络舆情采取漠视的态度,网络舆情制造者的策略就是与司法对抗,其策略可以表示為“对抗,对抗”,同时其对应的净收益为负值。相反,当网络舆情制造者与司法运行的策略为“合作,合作”,其对应的净收益为正值,此时纳什均衡点是(合作,合作)。

(三)舆情与司法的博弈演化

1.四种收益矩阵信息实例验证

结果1:被动合作,此时社会效益收益为负,双方利益均小于0,属于“-a,-a”情形。

网络信息借助媒体的快速传递的同时,由于传播选择激增,因此出现无所不在的信息超载危机,许多话题、观点、选择交织。当社会出现突发事件时,由于传统媒体的滞后性,公众倾向于在网络中寻求信息,大量的不确定性信息会对公众的理性判断产生极大影响,甚至会形成群体极化。面对社会公众及其造成的网络声讨,司法机关承受巨大的舆情压力,如果与公众消极对抗,最终可能会导致两败俱伤的情况。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在回家路上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在下车查看时,因担心被害人记录车牌号以后向其找麻烦,而从车上拿出尖刀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致使被害人张妙当场死亡。案发后,公众骂声一片并急于寻求案件事实,网络媒体、微博迅速跟进案件发展的各个环节,从开始的“激情杀人”“从撞人到杀人”到后来的“药家鑫的名字就是杀人犯,三个金,三把刀”“他药家鑫长的就是一副杀人犯的面孔”“他罪该万死”等激烈出格的言论,公众的悲愤情绪被网络媒体大肆渲染。一审开庭审理前,面对前来旁听的众多媒体记者、各高校学生,西安中院发放问卷调查征求大家对药家鑫事件的看法以及庭审的建议。一审结束后,药家鑫代理律师提出上诉,其中某媒体对其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深度报道,遭致部分公众的再次不满,掀起了社会公众对药家鑫进行谴责的高潮。可以说,最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基本都出于公众舆论的压力。这不仅是司法运行出格的体现,更显示出网络舆情对司法的“绑架”。此时,网络舆情与司法均处于被动合作状态,双方均为负收益。endprint

结果2:社会公众激烈对抗,司法寻求合作,此时收益为博弈矩阵里“b,0”情形。

2016年5月“雷洋事件”发生,涉事主体则各执一词,为谁该为雷洋意外身亡负责而争执不休。尤其是昌平公安接二连三发出通告,指出雷洋作为嫖客在执法中试图逃逸并猝死。该事件引起的“舆论涟漪”效应使得舆情不断发酵,而警方的舆情应对策略存在争议,客观上进一步撩拨了警民关系。期间,雷洋“人大校友”的身份被媒体挖掘并放大,相关媒体及人群据此抱团,呼吁以雷洋为代表的中间阶层予以关注,试压警方。面对不断激化的舆情旋涡,司法机关做出回应,北京检方立案调查、委托鉴定机关依法尸检、依法公布鉴定意见,在立案后的一个月里,先后5次向外界披露了案件侦查的程序性信息。案件信息公开及时透明、依法委托第三方鉴定监督、北京警方也表示绝不护短、双方律师及时介入并发挥作用,都让案件坚定走在程序正义的法治道路上。不为舆论漩涡所动才能避免产生新的舆论漩涡,公开透明与程序公正才能真正填补法治的信任赤字。

结果3:司法运行中相关司法机关对于网络舆情严格管制,此时网络舆情制造者处于被动地位,司法获得利益b,网络舆情制造者获得利益则为0,属于博弈矩阵中“0,b”情形。

网络公共空间中,公众言论自由是一项其存在的重要基础,汉娜·阿伦特在构建其公共空间学说时,将“自由言说”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但这种自由是以法律为基础。网络治理法治化条件下,政府在切实保障公众言论自由,努力践行民主价值的同时,社会公众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规定下行使这项权利。《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网络空间中,某些个人、组织为了某些利益,编造与传播谣言,使网络空间乌烟瘴气,必须予以规范与制裁。2013年8月19日,郭美美事件、动车事故天价赔偿事件、红十字会强行募捐等事件的幕后推手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及其他成员同时遭捕,理由是造谣传谣3000余件、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及非法攫取经济利益。随后,公安机关相继对一些大V拘捕。同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机关开始对网络空间进行整治,网络负面信息谣言明显减少。2016年2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新浪、腾讯等网站依法依规关闭任志强微博账号,对自称“首席自由派大V”进行封杀,这是政府对于网络空间治理严格管制的体现,司法机关虽然没有直接介入,但属于事前预防处理的体现。2013年以来,各地政府、司法机关等纷纷入驻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有利于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增强主流媒体与社会公众之间舆论场的共识度。

在这种情形下,司法得益,恶意的网络谣言制造者收益为负,其他网络媒体使用者收益为正,但此时我们假设全体网络使用者收益为零。

结果4:双方主动寻求合作,双方均得益,属于博弈矩阵中的“a,a”情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凭借其公开透明的特性,成为反腐败活动的“重要阵地”——民间网络反腐。作为反腐败的新阵地,民间网络反腐破解了群众监督的“旧难题”,凭借其独特优势及强烈的时代特征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2008年“天价烟”、2009年“最牛团长夫人”、2010年“性爱日记”到2011年“微博开房”,这些典型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而迅速引起关注。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旁听人员包括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共计110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博新媒体进行几乎全景式的播报,视频、图片、文字、音频的批量传递,数万字的庭审实录,让外界得以直观了解案件审理的进程和细节。并且微博平台允许网民自由留言、转发、评论,各种观点不乏交锋碰撞。2014年,微博认证为《经济参考》首席记者的王文志两-度通过网络向中纪委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存在严重渎职行为,造成巨额国有财产流失,使宋林深陷舆论漩涡。随即中纪委展开调查,相关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追查案件情况。在这每一起反腐败案件的背后,司法与群众监督力量互相支持,在巨大的网络舆论网中,中央反腐频传捷报。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与网络舆情制造者收益均为正。

2.博弈模型总结

在这个博弈模型中,网络舆情制造者与司法的第一种博弈结果为,被动合作(a,-a),双方利益均受损。“药家鑫”案件从发生到最终的宣判,最早进行案件信息传播的是相关网络媒体的使用者,此时传统媒体明显失位,造成案件从“激情杀人论”到“刀下留人”再到死刑执行,一波三折。这期间,双方呈现积极对抗与消极应对的,最终造成公众宣泄对权力的不满和质疑,司法公信力受损的局面;第二种博弈结果,激烈对抗(b,0)。李昌奎案件发生后,微博等新兴媒体针对案件事实不公之处大肆报道,司法机关回应缓慢。此时,网络舆情在寻求案件正确裁判结果,维护公平正义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结果为网络舆情制造者受益;第三种博弈结果,严格管制(0,b)。面对网络谣言、诽谤等舆情混乱局面,国家强力介入,司法机关作出对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此时网络使用者整体收益為0,司法机关受益为bi第四种博弈结果,主动合作(a,a)。在中央反腐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与网络舆情公众积极互动,相得益彰,共同谋求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双赢。此时,在网络舆情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博弈矩阵中,双方的纳什均衡状态即为“合作,合作”,收益实现最大化(a,a)。这种结果基于双方理性的追求共同利益,同时及时沟通、信息互换,这个博弈是完全信息博弈。

上述博弈论模型的建构,能够使我们清晰、直观地分析网络舆情与司法采取不同的策略模式双方所出现的后果,因此,在理性状态下,网络舆情制造者与司法机关为保证利益的最大化,应采取合作态度,积极寻求利益均衡。但实践中,我们应注意到网络空间的复杂性与司法的被动性,充分考虑我国网络空间中网络舆情的特点,从而达到司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endprint

三、理性缺失:网络舆情对司法行为的牵制

(一)网络舆情欠缺理性易形成群体极化

网络舆情在社会舆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与传统媒体逐渐形成一种竞争合作关系,共同对社会事件进行引导与传播。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相关网络法律制度尚未健全、网络道德体系与责任机制仍不完善,这就容易造成网络舆论的发展偏离主流价值轨道。同时,网民组成结构的差异性,决定了网络舆情的片面性。《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增长率为6.2%。中国网民规模已经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在年龄结构上,我国网民以10-39岁群体为主。在学历结构上,网民中具备中等教育程度的群体规模最大。与2015年底相比,中國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在职业结构上,网民中学生群体规模最大。在收入结构上,月收入在中等水平的网民群体占比最高。“数字鸿沟”的存在使网络舆情无法表达普遍的民众意愿,低龄化结构容易造成网络舆情的情绪化与不稳定性,低学历结构使网络舆情缺乏足够的客观性,低收入占比较大易导致网络舆情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敏感性。上述舆情与司法的博弈演化中所选取的案件中,网络公众在案件的发生到裁判整个过程中,很难发现理性公众的呐喊。如在“药家鑫”案件中更是凸显无疑,不同群体的各种言说对案件的发展与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较,网络空间具有自由性、隐匿性、内容提供主体的多元性等特点,这就无法保障其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及舆论的理性。随着信息的扩散与蔓延,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聚合的个体更容易围绕某一问题或事件而集群,让过去靠口口相传的信息呈现爆炸式传播。因此,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变得更为突出。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指出:“毫无疑问的,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讲到这里,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意见。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见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

(二)网络舆情中的意见领袖作用突出但缺乏自律

意见领袖概念最早在20世纪40年代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传播学者保罗·拉扎斯费尔德提出来的。他认为,对于媒介所传播的信息和观点,有部分受众会积极接受,并加以再传播,这些人即为“意见领袖”。所谓意见领袖又指公共知识分子、精英人士。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人对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网络舆情领域,意见领袖是信息网络传播中重要的力量,既是网络舆情的载体,也可能是舆情主体。一个事件在成为网络焦点的过程中,意见领袖通过其网民身份,容易与粉丝、媒体之间形成互动,能够极大影响舆论走向,甚至能决定事件的性质及议题走向。以微博为例,近年来,在“微博打拐”、在拆迁、上访、事故灾难等事件中,一批网络意见领袖频频发声,起到了重要的参与和引导作用。

在网络社会中,存在少数意见领袖缺少自律的现象:他们充当不当舆论的制造者与传播者,放言立论偏激,有意或无意发布不实信息以致放大现实中的社会矛盾和偏激心态,让某些极端化的言论占上风,极易引发网络舆论动荡,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其危害不容忽视。如在“郭美美”事件、“动车事故天价赔偿”事件、“红十字会强行募捐”事件中,所谓的“网络意见领袖”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以谣生财,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扰乱公众视线,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引发社会震荡,显然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

(三)网络舆情关注个案效果明显但具有“偶然性”

一般而言,当某一案件带有涉及公平正义、道德评判等敏感元素时,网络舆情对个案的关注热情就会激增。201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版的《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一广东法院网络舆情白皮书》中,通过剖析15件广东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经典案例,归纳出五类事件为网络舆情关注的热点问题,即:一是在“仇富”心理下对诉讼双方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案件;而是在“仇官”心理下对关系官员身份职责、品德能力的案件;三是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案件;四是公益类、群体性案件;五是透过个案对政治和经济改革、社会管理创新等问题的案件。上述案件之所以受到网络空间中公众关注,其原因在于公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希望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判决来修复受到损害的利益,达到社会效益与个人效益的统一。同时,公众通过网络舆情发挥监督的作用,在司法运行出现脱轨的情形时,施于社会公众压力,促使其重新审视案件情况与公众政策,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

网络舆情关注个案具有“偶然性”。从数量统计上来看,那些成为公共事件的个案相对于每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上千万案件而言,数量微乎其微,这种网络舆情关注个案的“偶然性”容易导致法院与个案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均发生扭曲:一方面,对受网络舆情关注的个案,法院通常会高度重视,特事特办;另一方面,个案当事人为获得关注,往往对案件事实进行剪裁加工,以触发、刺激网民的非理性情绪,误导公众。例如在“许霆案”中,网络舆情倾向轻判许霆,最后裁决结果从无期改判为5年,这一审理结果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的修改产生了一定影响;“杭州飙车案”中,网络舆情倾向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后裁决结果为判处交通肇事罪予以3年有期徒刑,而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引发的舆论争议,出台《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四、理性应对舆情:网络时代司法行为的冷静选择

(一)重视网络舆情,保持自身独立性

网络舆情作为公众表达意见、行使权利、进行监督的体现,是司法运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司法作为守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产生的司法结果必定是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而社会效果的最大考量因素就是民意。但现实中,司法与民意出现偏差甚至背离往往是社会结构变化所致,即主流意识与社会平民价值观念之间的断裂,社会现实的变化与制度规则的滞后性之间的反差,特别是社会发生重大和急剧变化而法律规范停滞僵化。因此,虽然网络舆情具有诸多非理性的体现,“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司法尤其是法院需要在判决过程中,以包容的心态面对,尊重并有选择地吸纳网络舆情,促进能动司法。endprint

司法独立作为西方权力运行的重要基石,建立在其特定的制度构成与文化传统之上,根植于英美法系的土壤之中。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很难保持高度意义上的独立性,势必受到现有体制、政治因素、社会公众等影响。但这并不代表司法放弃其主体地位,而是要求在制度安排中更多地考量中国特有的历史发展、文化背景与现实发展。司法的独立性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个人、组织及公权力机关的干扰。司法的独立性是法院与法官获得合法性与权威性的源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的根本保障,并且“还为政治协议提供了稳定性”。网络舆情作为一把双刃剑,当其对个案信息掌握不全或被别的利益团体所利用时,就会对司法造成压力,影响司法的正常运行。因此,司法机关应时刻坚持其主体地位,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权威影响、引导、应对网络舆情,最大程度杜绝网络舆情对司法形成负面影响,保持其独立性。

(二)丰富沟通手段,建立沟通互动机制

“在政治活动中,公众意见或舆论不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力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项正当的标准”。网络舆情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要将其纳入考量范围。同时,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舆情,真诚沟通是促进问题解决的唯一方式,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倾听多方的利益陈述,把握案情并作出回应,这不仅有利于法院树立良好形象,而且能够把握舆情主动权,保障司法各个环节的正常运转。

司法回应网络舆情可以借助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优势,进行有效沟通。一方面,传统媒体基于其专业化与权威性特点,进行信息传播与意见评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对网络舆情有显著的影响力。同时,传统媒体作为对司法监督的主要平台,司法应予以重视并建立良好的互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在网络空间中,司法机关通过新兴媒体如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形式更容易拉近与公众之間的距离,利用网络直播等进行案件报道、庭审直播等形式,有助于满足公众对相关案件的司法需求,消除公众的疑虑。

(三)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力

“信息不对称”概念产生于微观信息经济学领域,但同时也广泛存在于法律领域内。法院与公众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院作为最大公共信息资源的控制者,利用其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垄断信息的传播,实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如果法院不主动公开信息,公众就难以获得法院所控制的司法信息,进而容易产生谣言。因此,两者之间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极易造成司法与公众之间信任关系的破裂,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司法公开作为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标志,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法律权威的必然选择。充分的司法公开有助于公众更充实地了解案件信息,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得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更好地促进案件的解决,让公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最高法着力推进司法公开制度建设。2006年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2009年与2010年制定《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013年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打造阳光司法工程。这些相关措施及制度的逐渐落实,有助于构建司法现代化,提升司法公信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的司法公开尚不能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存在公开力度不够、公开范围有限、公开决心不足等问题。因此,在不违背司法准则和规律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向公众提供尽可能真实完善的信息。

(四)促进网络立法,构建网络道德体系

我国已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技术的更新换代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关于网络空间规制方面的立法更显“滞后性”。网络空间作为社会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没有形成一个健全、有效、科学的体系,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了真空状态,“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亟须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体系。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部法律正式开启我国信息网络立法进程,是国家安全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具体到网络舆情与司法之互动,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从如下两点对立法做出回应,即: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除了案结事了之外应深刻总结反思案件背后的相关法律的不足,注重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互动,充分了解民意。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注重立法建议的作用,“法律人之间的一种合乎理性的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法院作为司法运行中的重要角色,对于社会的司法需求最具敏感性,因而其更能作出代表民意的立法建议。由此,法官、检察官与立法者通过其共同的知识背景与话语体系,通过架起民意与立法之间的桥梁,从而促进司法与立法之间的高效、良性互动,提高立法效率。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多部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它们多以倡导性的管理条例为主,而以社会公德和网络道德公约为保证的道德体系还有待形成和建立。在构建网络道德体系方面,加强社会公众的诚信建设尤为重要。司法机关应根据我国网络发展的特点,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教育形式引导网络公众的行为,构建网络精神文明体系,促进网络道德体系的建设。

五、结语

通过矩阵图模型构建网络舆情与司法之间的博弈关系及收益结果,有利于双方进行更好地理性选择,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但想要彻底厘清网络舆情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还需要社会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网络公众在面对具体案件与司法时,应更理性,更具有责任感与法治意识。司法机关要能动回应,依法作出高质量的司法裁决,提升司法权威。同时,更需要注重背后的制度层面,即:立法机关需要民主、科学立法,对实现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根本的保障。总之,公民的法治意识及素质、司法公信力、立法进步绝非一蹴而就,需要国家、社会、公民的共同坚持与努力。

[责任编辑:张东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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