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样式
2017-09-14李玉霞王炜
李玉霞 王炜
摘 要 作为区分法系重要标准的法律样式,是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法律样式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经历了从判例法过渡到成文法,进而发展为混合法的变迁。这不仅表现出法律样式的发展轨迹或者规律,也呈现出各法律样式(特别是混合法)的特点。本文试图从法律形式的角度,通过对中国各朝代法律形式的种类、内容以及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论证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确切表现形式。
关键词 法律样式 法律形式 成文法 判例法 混合法
作者简介:李玉霞,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王炜,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04
法律样式作为法律文化的宏观表现形式,一方面蕴藏与反映着法律价值——“法统”这一深层文化,另一方面由静态的法律形式与动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来得以区分与界定。世界范围内的各国学者在讨论法系的理论分类时,都免不了在法律形式上寻找分类的具体证据。即法律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样式,而法律样式又是区分法系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准确了解法律样式的表现形式或者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就需要把法律形式作为重要突破口。法律形式不同于法律样式。法律样式不仅表现为法律存在的各种外在宏观结构或形式,亦表现为法律实践中的各基本适用方法或步骤程序等。法律形式 ,也称为法的形式,是指历代制定和实施的各种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自李悝的《法经》问世,商鞅改法为律,各封建王朝都有彰显各自特点的成文法典,其与判例制度共同作用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具体看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不仅有成文的法典法规,如律令格式等;也有著名的廷行事和春秋决狱等判例制度。正是不同层次的法律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法律样式的基础。要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确切表现形式,需具体到中国历史各朝代的法律形式中。
夏商时代有刑、典、训、誓、诰、告、命、礼、彝等法律形式。 其中,“刑”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禹刑”与“汤刑”可能为夏商时代刑事“法规”的总称,但此“法规”可能并不同于成文法中的法条。《左传·昭公七年》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殷周于夏,有所损益。”从数量上看,“三千”即使为虚指,也体现出“法规”之多。而鉴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与法律文化,不可能制定出包含数量巨大且结构复杂的罪名体系来,且考虑到成文法的发展历程 ,此“三千”之“法规”可能指夏朝的以死刑或肉刑处罚犯罪的案例。此时的审判虽在法律依据上具有判例法的特点,即符合判例法静态的表现形式与部分立法 上的要求,但因为当时的大部分立法、司法活动是通过占卜的宗教仪式来完成的,不具有判例法在动态上以事实识别为中心的特点,且不存在诸如演绎推理等多种客观法律推理并存的样态,更没有公正严格的程序来作为保障,故夏商时代的法律样式姑且可以称为判例法的前期状态——任意法或者习惯法样式。
西周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礼”与“刑”。其中,“礼”是通过“周公制礼”将国家及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习惯法上升为法规而成。“刑”主要是对违礼行为的惩罚。其它法律形式还包括誓、诰、命和令等。西周在法律形式的编纂上是“以刑统例”,即在五种刑罚后分别附上一系列既有判例,其一方面得益于商代某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与大量既存判例,另一方面得益于宗法贵族政体的确立与发展。正因为“以刑统例”的法律样式,加上当时“议事以制, 不为刑辟” 的制度,使得西周乃至春秋的法律样式都有着判例法的特点。
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问世,意味着成文法的确立。秦国既有秦律18种,亦有什伍告奸之令、燔诗书之令等。齐国制定了《守法》《库法》等13篇,赵国制定了《国律》,楚国制定了《鸡次之典》,魏国制定了《大府之宪》等。不难看出,战国时期,各国的法律样式为律、令等成文法为主。战国时期的成文法最为典型,但出现的成文法都是在各个小国之范围内有效,其并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权威。秦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程、式、课、法律问答以及廷行事等。其中,秦朝的“律”有着六律的内在逻辑架构,是一部综合的律典。而至于“令”,不仅有涉及国家管理制度的“变法令”、“分户令”等,还有涉及农业生产的“实田令”、“垦令”等。随着宗法贵族政体被集权式官僚政体所取代,即使秦律有“诸产皆有法式”的规定,在实践中成文法仍面临诸多问题,而廷行事的出现弥补着成文法的不足。秦朝的法律样式已然不如战国时代的“纯净”了,其是在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基础上辅之以判例法,展现出成文法向混合法转变的态势。
因受到战国以及秦朝推崇成文法的影响以及“依法治国”思想的发展,自西汉至清末的各王朝都很重视成文法的作用,而判例法则居于补充地位。从当时的国家“大法”、“常法”和“权制”之法的多效力层次法律形式的角度,或从武树臣老师所说的稳定的法律规范、半稳的法律规范,以及非稳定的法律规范的三种法律规范的分类 来看,自西汉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含判例的法律形式,呈現出混合法的特征。以下从西汉到清末法律形式的类别与其数量上分别进行阐述。
从法律形式的类型上看,汉朝以后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括判例法。从法律样式的分类上看,汉朝有律、令、比、诏等;魏晋南北朝的典、律、令、诏、科、式、故事、律注等法律形式;唐朝有律、令、格、式、格后敕等;而宋朝有律、令、格、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