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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分析

2018-09-24段雨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成文法法律体系判例

段雨杉

摘 要:二十世纪以来,判例法与制定法出现了趋向融合的过程,并且这个过程越加明显,两者的差别不同,已不如之前那么的泾渭分明。事实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包罗万象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出现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判例;案例指导制度;成文法;法律体系

一、判例的含义

(一)判例的概念

判例,在英美法系中指的是判决上的先例,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指法院判决的某个案例;二是指案例判决过程中某种判断用来解释或补充说明成文法的某项规定;三是指从法官的判决中推论而出的某些法律思想。

(二)判例在成文法国家的运用

事实上,“判例法”不仅仅是采用判例法的国家专有技术。相反,很多的成文法国家在享受了成文法的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的优点后,也会出现无法避免成文法所存在的抽象、刻板和绝对性表述等的种种缺陷和不足,转而去寻找更为便捷有利于论述法律实际的判例法,并且有条件的接受了不同法系的判例法方法。众所周知,法国和德国都是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成文法国家,即便如此在法国也有采用判例法的情况,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几乎在法国的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大部分都是通过行政法院的裁判案例形成的判例法条。

此外,德国的州高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甚至引用先前的甚至是19世纪的判例作为裁判依据更是较为寻常的事情。甚至在一些德国法庭所做的判决不但附有详细的判决理由,而且判决的公开出版和发表也不受限制可以提供作为裁判依据。为此部分德国学者认为,经常运用判例不仅仅有益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整体性。而且在大量的民事审判领域,特别是针对于合同案件的裁判是,德国的各级法院更是精选了上百个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以此同时,日本国内的比较法法学家就曾指出:“尽管大陆法系确实没有遵循先例拘束的原则,但实际上,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等成文法国家,在很多时候下级法院也都遵从上级法院的所做出的裁判依据,如果下级法院不遵循上级法院所做的判决就会导致下级法院必然在上级法院审核时被撤消。并且在当前的法官升任制度的情况下,很少有下级法院敢于反抗上级法院所做的裁判依据的人,这种情况较为实属罕见。”

事實上,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判例法”和“成文法”两个不同法系的国家并没有因为相互借鉴和利用对方的独特优势而散失“自我的特色”。就如同在判例法国家,无论如何判例法的应用仍然是法律裁判的主导,成文法主要适用于没有判例或判例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在成文法国家,法官第一时间考虑的裁判依据仍然是法律条文而并非裁判案例,尽管国家确认的判例可以作为抽象条文具体化的印证和解释,或者作为成文法基本原则之下的漏洞填补。当前两大法系的融合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目前的世界已经从界限分明的判例法、成文法的两分法逐渐被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次,或者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次的现实所改变。因此,我们不应该在对观念的抱残守缺成为影响我国接受判例法方法的主要障碍。

(三)判例法的特点

判例法不同于制定法,始于英国,又为英美法系所采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有其独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先例”原则

判例法“遵循先例”的原则,即以前案件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之后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类似的情况参考对待,根据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预测出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有利于社会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审判是按照以往相似的案例处理,大量缩减了法官办理同类案件的时间,从而提高办案的效率。

2.适用性强、适用范围广

判例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用判例对已有法律法规的进行补充说明或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概念进行细化、解释说明,有利于弥补某些法律存在的不足。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判例法作为桥梁,将过去的法律价值和现在的法律价值连接起来,对于以前没有的情况,可以创造先例,灵活性强。这样,便可以在保持法律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解决现在情形同立法当时情形存在的冲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保持法律的完整性。

3.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判例制度要求所有的判例都要对社会进行公布。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将判决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对于案情、判决依据等尽可能详细的表述出来,以判例报告的形式公之于众。这有利于引起民众对其的社会重视,社会公众也会关注案件情况,社会公众参照以往案例的判决,对于新的案件也会有自己的心理预期,将预期的结果跟法官案件判决结果进行对比,如果法官的判决结果跟自己预期相差过大的话,会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因此判例的公布在强化公众的参与感的同时,还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4.法官职业化

在实行判例制度的国家,要求法官具有很高的素质,这种素质既包括过硬的专业素质,也包括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官不仅需要深刻理解法律精髓,依靠现行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判决,还需要与时俱进,将典型的案件作为判例,使判例法更好的延续。由于判例法下,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对自己办的每一个案子负责,真正作到公平正义的化身。

二、我国成文法法律体系现状

(一)我国成文法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主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作为审判依据。

(二)当前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成文法的不确定性。

(2)法官在个案审判中的价值判断具有不确定性。

(3)法律本身所蕴含的滞后性。

(4)法律条文的模糊性。

(5)法律条文不可避免的僵硬性。

(三)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法律不确定性通过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补救法律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律不能对具体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只能形而上地作出适合抽象社会关系的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法律只能赋予每个人以平等的机会,从而退而求其次地追求形式正义。在我国建立有限的判例制度是非常可行,可以有效解决法律规则的抽象与具体生活的变化之间的矛盾,这与我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具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这种办法与单纯的判例法又有区别的,差异在于成文规则仍具有基础的地位,而判例只是对成文规则的一种解释方式,对于这种解释仍然是要结合法律规则本身从而达到对法律适用的目的。

三、引入判例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意义与作用

(一)引入判例的原因

引进判例法到我国法律体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不仅仅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且从法理学角度讲,这将有利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互补。因为成文法以系统抽象的理论为依据,注重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法律规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一般的指导意义,具有法律原则和概念措词严格,法条结论清晰,引用方便的优点。但是成文法不可能详实具体,包罗无遗,存在“立法空白”是无法避免的。而判例法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又可以对成文法的这个不足之处进行弥补。

(二)判例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法律存在着诸多不足,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可以将英美判例法与中国的制定法相互融合,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判例法。其意义如下:

(1)判例法的说理性有助于增强法律的民主性,保障司法独立促进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判例法比较注重反复说理和论证过程的。为此,法官不仅要分析本案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也要分析前案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并细加斟酌的比较,所以法官欲得出最终结论,必须借助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发展的一般趋势、立法背景所能提示的立法意图、其他法院在相同问题上判决的理由、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一般看法、非利害关系人对同一问题可能持有的看法以及法官个人对法律的公正性的把握等多方面的考虑来形成判决理由,以支持其判决,所以这样的裁判依据具有更强的说理性和逻辑性,并且判决理由可以充分体现出判决的核心,是判例的精华有利于民众理解法律裁判依据,从而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

(2)判例法的直观现实性有助于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法学研究和教育以便于从法律条文中了解法与判例中了解法的区别,从而更为直观与实在的解读法律条文与社会实践。因为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条文,总是抽象的,但是在判例中法律条文则会变得生动灵活,便于人们真正了解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3)判例法所蕴含的法律技术性有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判例法的运作要求办案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因为判例法体系中包含着一整套复杂而精致的技术,这也是判别例法的能动性的表现,这将极大程度上提高司法裁判质量。判例法是围绕筛选判例、区分事实以排除那些完全不相关和基本不相关的判例来进行的,这就有利于不断锻炼司法人员的专业技巧和实践操作能力。

(4)判例法所具有的协调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尽管判例看似是由法官创制的法律,但实际上判例并非任意创造的,而是在一系列原则制约约束下进行的,特别是通过保持严格的先例原则从而维持判例法的协调性。

(5)判例法的判例拘束性有助于解释制定法,增強其内容的确定性。实际上蕴含于判例中的规则是一种不同于制定法的法律条文但又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判依据,这是在实践中发展丰富和具体化了的法律实践。而制定法又时常因其条文过于抽象而使法官适用时感到窘迫。况且我国现实立法往往是过于抽象、笼统、操作性不高的,故而确立判例的拘束力,无疑有助于解释那些过分概括抽象的制定法条文,明确其含义,从而消除疑点和歧义。

(6)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判例法需要将所有判例以书面形式对社会进行公布,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会将案情、判决依据等尽可能详细的以书面形式表述出来。

(7)有利于司法改革。判例法的又叫“法官法”,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素质,还需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这恰好和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不谋而合,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并将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参考文献:

[1]陈小洁.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判例及其现代价值[D].南京师范大学,2007.

[2]蒋啸.判例法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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