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对当今巡视制度的启示
2017-09-12闫莉娜杨梓慧
闫莉娜 杨梓慧
摘要:身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重要途径之一的巡视制度是历代统治者监督官员、整顿吏治的有效途径,在当前回顾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进程对党当前寻求在制度层面上有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根据梳理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沿革来分析当今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中所蕴含的传统底蕴,探究新时期下中国共产党对巡视制度的再创造,以求做到弊绝风清、官廉吏明。
关键词:我国古代巡视制度;当今巡视制度;借鉴;再创造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4.061
1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是最早拥有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巡视制度是封建统治阶级巩固加强自身统治地位的高效监察途径,其演变经历了漫长的时间考验。我国古代的巡视制度在尧舜禹至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萌芽,在秦汉王朝逐步稳定成型,在隋唐宋三朝不断的成熟完善,最终于明清时期进一步强化。
从《尚书·尧典》的记载看来,从舜的时候起开始“五载一巡狩”,意为每过五年就要由国君亲自巡狩各方,可以将此视为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初始萌芽状态。到了春秋战国依然主要靠国君巡狩,但除此之外的相国、郡守也可以巡视其管辖的县,首开“巡县之制”先河。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一统六国之后开始构建较完善的监察制度,可谓是古代巡视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皇帝沿袭了临时巡视地方的传统也开始在中央和地方逐步着手构建多维度的巡视体系,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用以负责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工作。汉朝则废除了监郡御史,开始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分区巡视,每个州内各有一名刺史驻地专司监察当地官员。综上所述,秦汉时期所设置的专业监察刺史代表了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最终成型。
从隋唐开始我国古代的巡视制度逐渐稳定成型得到進一步发展。到了隋代也同样延续了魏晋时期的御史台制度,设有监察御史负责代表君主巡视地方以行使监督地方的重任。唐朝时的御史台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巡察范围不断扩大且途径众多。唐中宗时,全国分设了十道巡察区,每道设两名巡按使行使监察地方的职责,即“十道巡按”制度。宋朝的地方监察机构总称为监司,此外宋朝还制定了《大宋诏令》、《监司互察法》等有关法律以更好地规范巡视制度,由此我们能看出我国古代巡视制度在一步步朝着规范化、体系化方向逐渐演变。
明清两代的巡视制度是我国封建统治历史上最为完善的,已达到历史的巅峰。明朝制定了御史巡按制度,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各设监察御史一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除此之外各省还设有实施日常性巡视工作的提刑按察司。明朝在巡视法制建设层面也大有作为,陆续出台了《出巡相见礼仪》、《御史回道考察》等相关的法令法规。清代巡视制度继承自明朝并在原有基础上取得进步,其中最瞩目的成就当属出台了我国封建专制史中最完善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明清时期建构起的较为完备的巡视体系标志着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完善成熟。
2中国共产党对古代巡视制度的借鉴
自中国进入近代以来,有些人开始对中国自己的传统文化彻底否定,“全盘西化”论的传播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将中国自己的传统文化以偏概全的片面视为落后、封建的东西, 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传统文化中都必然存在“糟粕”,但同时我们应看到,中华文明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取得了诸多成就,说明我国传统文化中一定存在许多珍贵财富,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传统文化,在学习继承的过程中领悟吸收其精华。虽然不可否认古代巡视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但我们必须正视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地方官员腐败风气的盛行,使其违法乱纪、违法不究的现象有所收敛,在整肃吏治、促进廉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借鉴我国古代巡视制度对于当前党内更好的开展新巡视工作、保障监督功能的有效实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2.1专职性的巡视机构设置
自秦汉直至明清的各个王朝基本都拥有专门负责巡视工作的官员且逐步开始建立专职负责巡视的机构,如隋朝设立的独立监察机构御史台、清朝的都察院等, 历史经验显示设置专职机构能确保巡视工作的高效进行。2015年8月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全国范围内实施巡视制度,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专门的巡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党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实现全面覆盖、全国一盘棋。设置专职性的巡视机构有利于确定党内巡视工作的责任承担者,责任的进一步细化是建立明确工作责任体系的制度保障。
2.2严密的巡视纪律规定
我国古代在重视通过巡视官员对地方官员监察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对巡视官员的监督。 尽管巡视官吏代表皇帝进行巡视,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有不受限制的权力,历代的巡视制度都具体制定了负责巡视的官吏所掌握的权限以增强其纪律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指明巡视组在开展自身巡视工作的过程中不得干涉被巡视对象的日常工作,不负责纪律审查,此规定表明党内巡视制度也对巡视工作小组权责进行了限制。
2.3充足的巡视经费支持
巡视工作离不开充足经费的支持,正规合法的巡视经费来源以及合理高效的经费使用可规避巡视组发生腐败行为,只有确保巡视工作的财政独立、清白才可能确保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明代对出巡御史的开销费用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出巡御史在出巡过程中花费的笔墨纸砚、车马等费用均由都察院负责承担。党内巡视制度严格禁止被巡视对象与巡视组人员有任何金钱利益上的来往或变相给巡视组工作人员任何好处,明确指出由国家财政预算给巡视工作提供完全经费支持,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中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3中国共产党对巡视制度的再创造
历史是不断进步的,在以史为鉴完善党内巡视制度的同时,切忌不能原地踏步,当今社会和古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天壤之别迫使我们必须在吸收传承的同时开展再创造以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和时代要求。作为新时期加强党内建设的重要制度,党内巡视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仍需从多角度进一步完善创新。endprint
3.1拓宽信息收集渠道,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热情
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交通不便,信息传递速度缓慢,巡视监察工作中收集的信息的方式相对单一,主要就是百姓通过击鼓鸣冤、书信揭发等方式检举举报,信息渠道的闭塞使得许多百姓“所言不达天听”,巡视工作中群众智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前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各种新兴传播媒介层出不穷,各级党内巡视工作小组得以运用多种多样的传播媒介多渠道收集反馈交流信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推广为举报人提供了一个广阔便捷的平台,举报人可以匿名在网络平台上自由表达真实意愿对官员进行检举,加之网络监督具有方便快捷、传播迅速等独有特点,为公民参与民主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营造了更好的参与氛围,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巡视信箱、开通巡视电话专线、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定期举办“信访接待日”活动与民众面对面交流,从公民手中及时取得新鲜的一手资讯与原始资料,完善公民参与巡视工作机制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整顿当前官员违法乱纪、官场风气不正等现象。
3.2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巡视官员的责任机制
同我国古代有关巡视负责人的违法乱纪、不作为等问题而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相比,党内巡视制度在巡视官员的责任机制的构建上更为细致规范,基本囊括涵盖了巡视工作的全方位。新条例将强调责任的具体承担者、细化权责机制作为未来巡视工作改进的重中之重,同时也对巡视组失职、渎职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追责条款:对应该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不实事求是汇报巡视真实情况,欺瞒、扭曲、编造事情真相,泄露巡视工作机密、滥用职权以及违反巡视工作纪律以权谋私的追究其应付责任。把巡视制度中加入追责机制可以完善改进巡视官员的责任机制以提升巡视成员使命感,强化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与大局意识。
3.3聘请专家介入,提升巡视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
古代巡视官员仅负责对地方父母官的监察考核,尚不涉及社会其他领域的监督巡视。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专业分工的日益细化,党内巡视制度根据社会进步的必然需求不断扩大巡视的对象,巡视工作领域已逐渐扩大到国家重要的国有企业,针对它们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但由于当前党内的巡视官员大多出身自机关单位,自身难以应对专业性强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党内巡视制度规定如果需要解决专业性较强抑或尤其重要问题,可以请求相关部门或者相关专业机构给予帮助。因此,聘用相关专家参加巡视工作,在巡视工作正式开始之前对巡视组工作人员实施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巡视工作人员对专业问题的处理水平,提高巡视工作的工作效率。他们可以运用自身拥有的专业长处更深层次的发掘现象本质以此来提高巡视工作的办事效率,在巡视过程中起到正面的促进意义。
3.4注重公开透明,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环境下,党内巡视制度在信息公开方面较之古代有了明显进步。领导干部的贪污和滥用职权根源来自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减少了官员和大众双方的信息误差,极其有效的改善社会工作的监督条件,显著的遏制了官员失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是推进领导干部廉政清明的重要措施。巡视工作完成以后,巡视结果將向社会和当地媒体公布,关于被巡视对象的后期整顿调整过程的落实情况,被巡视对象应该主动将整顿情况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开以保证巡视工作取得应有效果。
4结语
自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演进和当代巡视工作实施过程看出,想实行高效的监督约束就势必要健全完善巡视制度,从制度入手整治官场中存在的问题,重塑官场清廉风气。巡视制度是否能真正发挥其效用,重中之重取决于是否能够落实到实处,就要求在建构巡视制度是应该更加注重科学严密,否则巡视工作将空有其表,流于形式。现阶段党内巡视制度在实施过程里提取吸收了我国古代巡视制度中的精华部分,同时也对巡视制度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完善,推陈出新,逐步提升巡视制度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巡视工作的效率。但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国巡视制度尚未达到尽善尽美,这仅要求我们必须针对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对制度框架进行修正调整以使其能够契合实际情况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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