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除理念的转变
2017-09-12郝云龙
郝云龙
摘要:死刑废除在世界上早已达成共识,我国也在这条路上在努力着,但是废除死刑的宏观变革过程依然缓慢。而对我国死刑存在本身进行反思,从中找出真正适应我国废除死刑的现实路径,这就要从理念变革的宏观方面入手进行思想观念的扭转,为我国真正实现死刑废除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废除死刑;宏观变革;理念转变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4.069
死刑的废除是刑事法律的发展趋势,可是反观实践中却依然进境缓慢,这就需要以缩短废除死刑进程的视角去探索从根本上扭转思想观念的宏观策略。
1宏观变革中废除死刑的反思
中国素有“治乱世用重典”之风,为了遏制犯罪、明刑重典立法者们将许多恶性犯罪列入了死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的扩大化,犯罪率反而逐年上升,死刑的威慑力已不复立法之初,有时甚至会有着破罐破摔的物极必反之嫌。而从近几年相继出台的修正案废除一部分死刑后的社会效果来看,更加证明死刑与犯罪率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死刑的存在也与立法精神渐离渐远。首先,死刑的不可挽回性。生命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权利,从人权角度来讲,任何人、任何权力机关都无权剥夺一个人存在的权利,同时也是人在社会中行为产生并相互作用的最基本的权利,而死刑的不可挽回性却是对人存在的权利最根本的否定。其次,死刑是二次伤害。对于犯罪人本身可以说罪有应得,我们也应该在将犯罪行为的发生归咎于犯罪人本人。犯罪行为人除去其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谈,犯罪人同样是社会的一名普通成员,对于其家属而言犯罪人是至亲之人,由于刑罚的嚴厉性被判入狱已经是深受打击,若是再处以彻底剥夺生命的死刑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次雪上加霜。最后,死刑并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在死刑的相关规定中要求犯罪人所犯罪行必须“罪行极其严重”,但是这个“罪行极其严重”在刑法中也很模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与界限,这就导致了刑法在适用过程中极易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状况,也无法真正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死刑也就失去了原本存在的价值。
2死刑宏观变革中的理念转变
2.1权威带动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总是权威人物的观念和要求往往会与社会要求相一致,按照权威人物要求去做,会得到各方面的认可。这就要求在学界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要本着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研讨,而后形成一种大家都认可的统一且具有权威性的理论观点形成权威效应,从而带动更多的人深入认知并形成固有且正确的刑法观念。同时也要使立法者认识到在中国死刑的存在已经不再合理也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率的上升,进而在立法过程中更多的从废除死刑的角度考虑谋求新的制度变革。这样就可以形成“权威暗示效应”带动整个社会认可死刑的废除。
2.2弱化报应观
在我国报应观的思想一直影响着刑法的立法进程,要实现死刑的废除就要弱化报应观在传统观念中所产生的影响。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传统思想是一代又一代不断积累下来的,并且早已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深处,而“报应观”尤甚。据新华网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赞同“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报应观”思想将近921%,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死刑在我国废除首先就是要削减这种报应观。要弱化民众的“报应观”思想需要通过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的理论影响,并普及人权思想和死刑的危害,促使民众法制观念转变和民主意识加强,不断更新民众的法制意识,奠定死刑废除的思想基础。
2.3谋求经济发展
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领域的丰富管理经验为立法上削减死刑提供了丰富成熟的理念。马克思曾说过:“有什么样的经济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当社会高度发展且物质基础不再贫乏时,必然会带来对于生命的尊重与认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与生命的价值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在近几年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修正案九》共废除死刑22个,这些罪名大多都是旧的体制需要才制定的,但随着社会发展这些犯罪得到了很好的遏制,相应的民愤也就降下来了。因此,经济的发展程度与法律的文明程度是密切相关的。经济是基础而法律则是上层建筑,有了牢固的基础相应的承载的就会更多,社会发展也会更稳固,法律自然就会相应的宽松进而维护人性、人权。
2.4寻求善治
消减死刑是宏观变革中实现人权保障的最有效路径,而以正确的处理模式则会推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在司法实践中,以往的立法司法经验为削减死刑提供了很好的支撑,在废除死刑的同时改善社会管理,改善治理手段和方法,也完全可以减少死刑而不使社会稳定受到威胁。因此,作为废除死刑的前提就是有一套完善的治理体系,可以在没有死刑威慑的环境中发挥应有的效用。这就需要以过去的司法经验为基础,探索新的且具有合理与可行性的配套法律法规进行社会管控。只有这样才能稳固大局,不至于陷入管理混乱的困局,同时也可以加快死刑废除的进程。
3结语
清末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曾指出:“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这也充分说明了教化民众并不在于刑罚手段的威慑力,而是重在教育和改造。死刑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问题,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死刑制度已不再适用,我们需要寻求新的出路并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彭新林.犯罪人一贯表现与死刑的限制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4):7379.
[2]刘雅玲.论面临死刑犯罪人诉讼权利的保障[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2):51.
[3]李卫红.限用死刑的另一理由-犯罪人被害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4):12.
[4]赵秉志.中国死刑理发改革新思考[J].吉林大学学报,2015,(1):13.
[5]赵秉志, 张伟珂. 传统与现代:公众“人道”死刑改革与观念的转变[J].2016,(2):1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