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2017-09-12胡亚军
胡亚军
摘要:网络金融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新型的财产权载体与表现方式。当然网络虚拟财产如同传统的财产一样,也会因拥有者的离去而产生继承的问题。困于我国目前仅在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中对网络虚拟财产做了一般性的规定,总体上并没有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规制,当一个人去世后,互联网上存在的其曾经所控制与支配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学术界对此有较多讨论,但是并没有形成相关的主流观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究。因此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特殊性,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解析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继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4.068
1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并具有独立价值性的虚拟物。不同于理论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列举法的分类,笔者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态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1网络游戏类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类虚拟财产主要有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道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往往需要花费拥有者大量的时间与金钱去积累。例如网络游戏魔兽中,玩家在最开始注册时等级很低,之后玩家需要用大量的时间去打怪,同时也要花钱购买装备,只有这样拥有者的等级才能快速上升,尤其那些较稀缺的游戏装备,它们具有十分可观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
1.2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
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微信号、QQ号及其密码等。网络通信工具的发展,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的与他人进行的交流。这类聊天通信工具基本上可以发表心情、进行视频聊天等,在社会中存在广泛的用户。但是广泛的用户资源以及稀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号码也让不法分子从中看到了利益。深圳警方曾破获全国首例盗取QQ号案,犯罪分子共获利7万余元。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这类号码的经济价值。
1.3虚拟货币类网络虚拟财产
虚拟货币类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淘宝的金币、腾讯公司的QQ币等。这些虚拟财产在实际的特定交易中可以直接视为金钱的等同物。而且随着国内几家电商巨头的推动,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还将继续扩大。在该类网络虚拟财产中,我们尤其要明确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财产中虚拟货币的区别。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同样都依赖于网络环境而存在,但是由于电子货币并没有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因此电子货币仍然属于现实财产的范围,不同于虚拟货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1.4信息类网络虚拟财产
信息类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域名、商号、商标、网络著作权,网店商誉等。由于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当前更倾向于将域名视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同时,随着企业线上交易的不断发展,商号独立的法律地位将会更加凸显。如今我国出现了很多电商平台,不光有只在线上销售的纯电商,还有在线上与线下同时进行销售的商家。这一切都促使商家拥有的域名、商号、商标,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这类网络虚拟财产还包括网店商誉。网络购物范围的不断扩展,使商誉变得越来越重要,一些店家凭借优秀的售后服务与良好的商品质量,赢得了广大网络购物者的喜爱,纷纷给予好评。此外,如今我们可以在微信,微博等通信工具中发表自己原创的文字作品、视频,图片等,此时拥有者已不再仅仅是软件的现实使用者,已变成创造与创新者。他们的账户中存在大量自己原创的作品,这些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同时也是一种虚拟财产。这些作品随着网络营销以及微商的不断发展,它的价值性将更加凸显。
2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特殊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特殊性取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
第一,某些网络虚拟财产中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涉及用户的隐私。例如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中存在大量的用户隐私,在该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就要特别注重对死者隐私利益的保护。第二,网络第三方与网络虚拟财产相伴而生。网络环境中的第三方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使用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发挥效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协助义务。第三,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环境而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具有期限性。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盈利小于亏损,运营成本过大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期限就相对较短。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期限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运营状况,市场的饱和程度具有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为网络虚拟财产服务提供者停止运营时,免于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创造了条件。第四,价值的主观性。同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价值不同。例如,游戏装备、游戏宠物对于不接触游戏的人来讲,基本没什么价值,但对于游戏玩家,这却是十分重要的财产。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我们要充分考虑网络虚拟财产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差异性。
3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解析
网络虚拟财产分为网络游戏类虚拟财产、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类网络虚拟财产,信息类网络虚拟财产四类。下面将分别解析以上四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3.1网络游戏类虚拟财产的继承
网络游戏玩家遍布全球,当玩家去世后,花费玩家大量精力与金钱的网络游戏装备及与此有关的物品,便成为一项价值不菲的遗产。这项遗产该究竟如何继承,十分重要。
首先,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大多不涉及死者的人格利益,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可转让性。在现实的网络游戏中,尤其那些杀伤力巨大的网络游戏装备,具有很大的稀缺性,玩家往往愿意花费高额的代价去占有。因此某个玩家在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在玩家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游戏开发商允许的游戏内机制,也可以通过游戏外机制:一些现在已经取得合法地位的道具与装备销售网站,将虚拟财产转让给他人,自己以获得其对价的方式完成继承。玩家在进行此类虚拟财产的转让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第三方都要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主要是因为服务器端的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直接復制代码与篡改代码的形式,非法获取玩家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财产。endprint
其次,如果死者继承人愿意成为该游戏装备及有关虚拟财产的新使用者,在节约网络资源,充分发挥效用的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其应承担的协助义务,死者继承人可以要求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新的用户合同,替代原使用者的位置,遵守新用户合同的约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在法律法规以及其与死者生前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勤勉义务。
3.2账号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往往具有人格利益。例如,腾讯规定一个人只能申请一个QQ号,因此QQ号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姓名权客体的属性。正如梅特兰所说, 继承的过程中涉及的社会因素很多,继承并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在上下代之间简单的传递。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利益,譬如,长度较短又有一定规律性的QQ登录号,往往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对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出于对用户个人隐私与人格利益的保护,要采取限制的态度。对这种账户类网络虚拟财产,死者的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但是对于该类账户内存储的死者生前与他人交往沟通的内容,可以继承。
在这类账号中储存的用户与其继承人交往沟通内容的继承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充分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严格保护用户的隐私。在不将账号与密码提供给申请人的情况下,经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形式审查,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死者在进行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相关资料相符合的情况下,对与申请人相关的信息可以提供,申请人对此范围内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3.3虚拟货币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这类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中,要区分不同种类进行继承。首先,对于虚拟货币类网络虚拟财产,一方面,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下,直接进行继承。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签订回购合同,将虚拟货币予以回购的方式继承。而且,对于回购的此类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中涉及用户隐私的方面要采用技术措施予以消除。同时,回购合同中要包含对于用户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其次,也可通过个人出售以变现的方式继承。但在特定情况下要征一定的税收,通过这种方式对此种交易进行监管,达到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目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在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批复中,承认了依赖于网络进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行为的合法性。只不过对于这些转让收入要加征一定种类的税收。
3.4信息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促使域名从最开始的网络标识,转变为商业标识。这也刺激了不少人开始做起了域名投资,域名财产性质明显。在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新公布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对可申请域名注册的主体进行了新的规定,允许自然人申请。当域名的拥有者死亡后,其域名可采取以下方式继承。
首先,域名作为一项遗产可由其继承人直接继承。第一,可以转让的方式继承。根据新公布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继承人也可在继承之后,通过与受让方签订域名转让申请表,向域名管理服务机构送交其他相关材料的方式转让域名。第二,随着我国域名立法的不断完善,域名也将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方式进行继承。根据商标与商号的性质,继承人对商标与商号的继承可参照域名的方式继承。在域名、商号,商标的继承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第三方网站平台,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双方的协议,完成合同附随义务的要求,扮演好善良管理人的角色,竭尽全力帮助继承人办理相关的手续,获取相关的权限。
其次,社交聊天软件都有私密设置,该种设置体现了对用户隐私保护。在用户死亡之后,对于死者生前的隐私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仍要予以保护。第一,对于死者生前加密与不加密的作品,进行继承时要有所区分。对于加密的作品,仅死者允许有权查看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对于不加密的作品,适格的继承人都可以继承。第二,对于用户原创与非原创转载作品也要区别继承。对于日常的社会交往中,用户转载分享的他人原创的作品,死者的继承人不能够继承。这是因为将他人作品转载到自己的朋友圈或空间中,转载的仅仅是一组由字母与数字构成的链接。第三,为更好的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以上两个方面与死者著作权有关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继承时,可充分利用数字资源的特点,将可继承的内容以复制保存的形式,交予继承人继承,对其余的网络虚拟财产可进行封存,销毁。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由于涉及用户的私密设置,当用户死亡后,死者的继承人往往不能通过自己积极的行动达到继承的目的,且易产生纠纷。这就需要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加以协助。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技术手段将死者此种网络虚拟财产加以区分,按照上述两种继承方式,交予特定的继承人予以继承,从而解決继承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与技术上的不对称。
最后,商誉的重要性体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淘宝店铺。那些长期提供高质量、优服务的店铺,其等级最高可达到五星级皇冠,这是网店商誉的最好体现。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首先,其关注的就是这个店铺的等级与对商品质量的评分,好的商誉是网店扩大销量,增加收入的关键。因此,当商誉的所有人去世之后,网店的商誉该如何继承至关重要。对于网上店铺的商誉,在坚持店铺与其商誉不可分离的原则下,其继承人要向该店铺所在电商平台的管理者,证明该店铺的所有者已经死亡,并且要证明店主与该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出示相关公证证明、重新缴纳服务费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即可继承该店铺,从而继承其商誉。
4结语
伴随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我们要加快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的立法,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与性质,尝试建立不同种类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方式。同时,也要完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则,以求更加合理高效的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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