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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与回归:审判中心视角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路径研究
——以诉讼时间轴与内部权力的四元划分为基础

2017-09-12叶爱英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内设审判权审判

叶爱英 张 奇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受行政体制影响,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独立。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法院内设机构也不断扩张,逐渐呈现出数量庞大、架构臃肿的状态,急需进行改革。通过对Z省L市各法院内设机构考察分析,以诉讼时间轴与内部权力的四元划分为理论基础,提出服务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路径设想。

一、偏离本位:Z省L市各法院内设机构现状考察

(一)基本状况

Z省L市目前下辖九家基层法院,两级法院共有人员1374人,其中在编人员956名,内设机构167个,具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内设机构不断扩张

以Z省L市中院为例,自2001年建制以来,于2002年设立研究室、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2005年更名审判保障服务中心),2009年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2010年设立司法调解中心,2011年设立执行实施处、审判管理处,2013年设立立案二庭。从最初17个内设机构增加至25个,呈现不断扩张趋势,L市各法院自2001年新增设内设机构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2001年之后L市各法院内设机构增设情况〔1〕相关内容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丽水法院志》与相关法院官网整理而来,可能与法院实际增设情况有出入。

2.内设机构数量多

L市各法院中,除市中院的25个外,其他九家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数量基本在14-18个之间。其中内设机构设置最少的为QY县法院13个,最多的为LQ市等法院为18个,内设机构较多。L市各法院内设机构数量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L市各法院内设机构数量具体情况(2017年9月)〔2〕相关内容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丽水法院志》与百度百科整理而来,两级法院均存在内设机构合署办公情况,同时为落实上级法院有关规定,内设机构已经设立或者变更名称,尚未通过编办核准,因此,实际中内设机构数量可能大于本表统计数据。

3.综合部门所占比重增加

以L市中院为例,2001年建制时,综合部门包括办公室、司法业务科、政治处、监察室等6个部门,占内设机构总数的35.29%。2017年,综合部门包括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政治处、监察室、机关党委、研究室、干部人事处、教育培训处等11个部门,占内设机构总数的44%。〔3〕相关内容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丽水法院志》与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内网整理而来。综合部门不仅数量在增加,比重也在增加,凸显综合部门更容易受领导重视。目前,L市各法院内设机构所占比例最高的为QT县法院,比例达50%;最低的为YH县法院,比例达35.71%,具体情况见表2。

4.审判部门人员不足

L市各法院中,审判部门(纯业务部门,剔除立案、执行等部门)占全院人员的比例最高为46.74%,最低为25%,具体情况见表3。可见,审判为中心的职能未能凸显。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深入实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走高。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部分原一线办案主力由于资历尚浅未进员额,不能独立办案,而部分长期在综合部门的人员却进入员额开始着手办案,使得入额人员中院庭长占较大比重。由于领导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办案数量约占普通员额法官的50%及以下,而实际办案人数较之前有所减少,人案矛盾更为突出,导致法院审判效能降低。

表3 L市各法院审判部门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4〕相关内容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丽水法院志》与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内网整理而来。

5.领导职数比例较高

以L市中院为例,全院正式在编人员150人,中层以上领导职数(不包括非领导职务和退居二线的领导)为51人,比例为34%。YH县法院中层以上领导职数比例高达35%,员额法官中院领导占50%,庭长占50%。〔5〕数据根据云和县法院通讯录整理而来。此外,云和县法院首批入额的12位员额法官均为庭长级及以上。领导职数所占比例较高,难以有效提升审判效能。

(二)追根问底

法院内设机构呈现上述特点,与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立法、法院长期形成的体制、政绩观念等息息相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法院案件受理的种类不断增加,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国家政策的需要,催生一些具有专业性的内设机构。例如,为适应“大调解”工作需要,增设司法调解中心;国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增设民事第三审判庭或者增设知识产权庭等。长此以往,法院内设机构将呈现出数量庞大、架构臃肿的状态。

2.立法过于原则化的影响

目前,关于法院内设机构设置问题主要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或是一些指导性意见中。但这些内容仅仅是对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了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基本仿效行政机构设立与管理模式,没有形成自身特点,出现设置混乱现象。

3.职级待遇行政化影响

长期以来,法院体制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人员被定格在统一的职级体系中,被冠以科员、副主任科员、副科、正科等行政级别。由于法院内设机构在一定时期较为固定,领导职数也较为固定,只能通过增设内设机构的来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这便导致法院内设机构数量不断扩张。例如,L市5家基层法院增设执行二局,仅仅为解决领导职数问题,而设立的内设机构未能有效运行。

4.政绩观念影响

综合部门相对于审判部门更容易获得领导的重视,主要在于综合部门更容易出政绩,特别是办公室、研究室等。一线审判部门人员往往专注于审判工作,对于法院的信息、宣传、调研、报告等工作只能提供相应的素材,再交由办公室、研究室等综合部门撰写。由于这些工作更容易得到上级法院的关注,就导致了一些法院领导为追求政绩,过于重视办公室、研究室等综合部门,将优秀人才调配到综合部门,使得一线审判人员缺乏,人案矛盾更为突出。

(三)现实危害

1.影响审判独立

现有法院体制下,内设机构行政化色彩浓厚,内部等级分明,法官的独立审判受到了一定影响。部分办案法官迫于绩效考核、竞争上岗的压力,不得不在承办案件时层层汇报。甚至有些法官接受领导指示,办关系案、人情案,严重影响了审判独立。

2.法官地位降低

一方面在行政化管理体系下,法官被冠以科员、副主任科员等行政职务级别,法官待遇按照行政级别给予,一线办案法官与其他部门人员工资差别不大。虽然,目前员额法官实行单独工资序列,待遇相比以前有大幅度提升,但与法警等人员工资待遇差距并不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消磨了法官的尊荣感。另一方面,综合部门人员更容易受到领导关注,职务晋升相比法官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为追求职务晋升,主动调离审判岗位,加剧了人案矛盾,使得法官地位降低。

3.职能定位不明确

法院内设机构的不断扩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但也引发了职能定位不明确等问题。例如,办公室与研究室,司法装备行政管理部门与审判保障服务部门等职能出现交叉重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或者相互竞争,不利于相关工作开展。同时,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混乱,容易造成上下级衔接不对口、不顺畅问题。

4.工作效能降低

内设机构增设的目的之一就是提升工作效能。在实践中,部门臃肿、职能出现交叉重合、管理层次叠加,各部门自行其是,只关心本部门工作成效,忽视全院工作效能和整体工作效率。这都使得法院整体合力不够,从而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实践探索:试点法院改革中的不同模式

(一)三种模式

1.北京四中院“平台”模式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并正式办案。北京四中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等5个审判部门,以及执行局、综合行政办公室、司法服务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和纪检监察等机构。〔6〕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bj4zy.chinacourt.org/index.shtml,于2017年10月15日访问。北京四中院在落实中央司法改革部署的基础上,着力构建以平台建设为抓手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在对原有内部管理部门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后,探索构建了四大工作平台,即依托法官委员会,构建法官自治管理平台;依托审判委员会,构建审判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依托司法服务办公室,构建内外司法服务综合管理平台;依托综合行政办公室,构建审判保障服务平台。〔7〕吴存在:《以平台建设为抓手构建扁平化管理新模式》,载http://news.xhby.net/system/2016/05/25/028779549.shtml,于2017年10月15日访问。北京四中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见图1。

图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8〕参见陈律:《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改造——以“矩阵型”组织架构为理论工具》,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全省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49页,

2.珠海横琴法院“不设审判庭”模式

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方面改变了传统做法,不设审判庭,建立审判团队,实施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审判权由法官集中行使,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突出专职法官在审判执行中的主体地位。在行政管理方面,珠海横琴法院设立了“三办一局一队”,即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政务办公室、人事监察办公室、执行局、法警队,将其他法院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职能予以集中。珠海横琴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具体情况见图2。

图2 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9〕参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门户网站http://www.hqcourt.gov.cn/,于2017年10月15日访问。

3.深圳福田法院“审判团队”模式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改变原有以庭科室为单元的资源配置方式,以固定合议庭为基础,组建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新型审判团队。深圳福田法院共组建了50个审判团队,包括35个独任制类型的审判团队和15个合议制类型的审判团队。在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行审判团队依法独立办案,参照职业化法官的标准,将裁判权相对集中于作为优秀法官代表的主审法官手中,突出主审法官的核心地位和法官职业责任。同时把业务庭以及庭长职权虚化,淡化案件审批行政化色彩。深圳福田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具体情况见图3。

图3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10〕参见胡雅妮、程立武、王薇:《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法院职能整合与机构设置——以法院权力的三元划分为基础》,载《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11页。

(二)改革成效及经验

1.扁平化管理模式初步实现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三种模式,基本都是围绕减少层级管理,通过职能相关性,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内设机构,撤并原有的内设机构、逐步“去行政化”,摒弃传统管理模式等方面开展的。从而实现搭建扁平化管理模式,令法院组织管理趋于合理,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2.基本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北京四中院的“大平台”模式与珠海横琴法院的“不设审判庭模式”,都是通过职能整合,以实现法院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相对分离。这使得以服务审判为中心的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得到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立审判部门在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3.初步体现了法官的主体地位

以北京四中院的“大平台”模式与珠海横琴法院的“不设审判庭模式”改革模式为例,二者均设立了法官委员会或法官会议,构建法官自治管理平台,逐渐让法官参与到决策中来,提高法官参与度,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实现法官自我管理。深圳福田法院的“审判团队”模式,将审判庭模式转变为审判团队模式,有效地避免了听取汇报、层层审批等行政化问题,法官可自主决定案件审理,也增强了法官的主体地位。

4.初步实现机构精简与统一

以北京四中院的“大平台”模式与珠海横琴法院的“不设审判庭模式”为代表的改革模式通过整合,大幅减少了内设机构。同时,避免了职能交叉问题的出现,初步达到了精简、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5.为其他法院提供了改革样本

北京四中院的“大平台”模式、珠海横琴法院的“不设审判庭”模式,以及深圳福田法院的“审判团队”模式都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为其他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全国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提供了样本。

(三)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不足

试点法院内设机构欧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缺失,影响司法统一。目前,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尚处在试点阶段,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作为改革基础。各试点法院的试点改革依据的仅仅是相关指导性意见,难以在实践中操作,最终导致各地区分别摸索、各行其是,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统一性。

第二,去行政化不彻底,阻力较大。去行政化是这一轮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关键一环,各试点法院均作了尝试。但是,在干部选拔管理上以及待遇方面去行政化仍不彻底。目前,员额法官已完成单独职务序列,而公车改革后的补贴待遇问题却仍是参照之前的行政级别,没有实现按照法官等级对应的行政级别给予。在选拔员额法官方面,也存在遴选条件与行政级别挂钩的问题。以北京四中院为例,其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准入条件之一就是担任正科级3年以上。要去除长期形成的行政化色彩阻力较大,需要进一步作出制度设计,从制度上破除行政化色彩。

第三,审判为中心有待于进一步落实,避免流于形式。审判中心地位与法官主体地位在试点法官内设机构改革中没有完全彰显,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法官审判管理中地位缺失。要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就必须提升法官在审判管理中的地位,积极提升法官对审判管理的参与度。而在改革过程中,却容易忽视对法官民主决策、自我管理方面的探索。另一方面,行政权与审判权平行运行。在扁平化管理模式下,行政权与审判权呈现平行运行的状态,缺乏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或评价机制,未能体现行政权服务审判的属性。

第四,机构整合标准缺乏,影响机构运行。从中央到地方所发布的改革指导意见中均缺乏实质性构建标准,对职能整合缺乏统一标准。这使得某些法院在制定改革方案时,仅从机构职责上做出区分,没有进行实际的调研,导致制定出的方案不切实际,影响机构运行。

第五,“孤立”试点,导致职能对接缺位。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的改革,既涉及本院工作的方方面,也涉及与上下级法院的业务关系。由于现行试点多为“孤立”试点,其他法院并未对内设机构作出相应的改革,改革后法院与其上、下级法院的职能对接会出现不对口、不顺畅的情况。〔11〕同前引[10],胡雅妮、程立武、王薇文。

三、逻辑起点:诉讼时间轴与内部权力四元划分基础理论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从这个角度看,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以法院本身属性而决定。法院最为重要的就是审判权。因此,必须搭建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内设机构。鉴于诉讼状态与法院内部权利划分与运行规律,本文认为应以诉讼时间轴与法院内部权利划分为内设机构设置的逻辑起点。

(一)诉讼时间轴

本文所指的诉讼时间轴是以当事人进行诉讼所处的时间节点为依据,将整个诉讼按照时间予以排列而成的数轴,即将整个诉讼分为前、中、后三个阶段。诉讼前阶段主要是指案件在移送审判部门或是审判团队之前的一段时间。这一阶段与诉讼相关的事项具体包括:咨询、提交材料、诉前调解、来信来访、诉前财产或行为保全、立案登记、诉讼缴费、立案调解等。诉讼中阶段主要是指案件在移送审判部门或是审判团队之后至判决之前的时间。该阶段主要是案件审理事项,主要包括:提交证据或答辩状、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财产或行为保全、开庭审理等。诉讼中阶段是整个诉讼的关键阶段,也是核心阶段,诉前阶段与诉讼后阶段皆是服务于诉讼中阶段。诉讼后阶段主要是指案件在判决之后所处的时间段。该阶段主要事项包括:案件裁判文书的生效、诉讼费用的负担、申请强制执行、判后答疑以及上诉等。诉讼后阶段是对诉讼中阶段的维护阶段,也是诉讼中阶段的结果阶段。根据诉讼时间轴的划分,可以将涉及诉讼的内设机构设置为三类职能部门。

(二)法院权力四元划分

1.法院权力四元划分的提出

学界普遍认为法院的权力结构包括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两类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刊物指出:“法院的工作有两项,一是审判工作,二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1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研究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3页。二元划分体系中,将审判权以外的权力统归于司法行政权,使得司法行政权过于宽泛,造成司法行政权不仅仅对人、财、物的管理,还包括了对审判事务的管理,最终会导致司法行政干预审判权,审判权行政化。有观点认为法院内部权力三元划分,包括审判权、审判辅助权与司法行政权。而将司法行政权中与审判权直接相关的部分剥离出来,保留下来的仅为纯粹的司法行政权。被剥离的与审判直接相关的权力称之为司法辅助权,包括立案登记、执行工作、法官助理工作、评估和鉴定的委托等办案辅助工作、押解犯罪嫌疑人、司法强制措施的执行等。〔13〕同前引[10],胡雅妮、程立武、王薇文。三元划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人员分类管理的主要思路,即法院人员分三类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笔者以为,应当将司法辅助权中直接与执行相关的部分进一步剥离,将司法辅助权分为司法执行权与除执行外的司法辅助权,即分为审判权、司法执行权、司法辅助权、司法行政权。

2.四元划分原因

对于四元划分中的审判权、司法辅助权与司法行政权,由于文章篇幅,不再赘言。本文仅就司法执行权从司法辅助权分离出来的几点原因阐述如下:

首先,从权利属性上看,执行权不是单纯的司法辅助权。关于执行权属性问题,“行政权说”认为执行更加接近行政管理活动,属于司法裁判过程结束后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司法权说”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权由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专属行使,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执行工作又是审判工作的延伸,依附于审判工作,故属于司法权。〔14〕参见张玉玲、王世海:《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的性质特征及私权保障》,载http://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2167,于2017年10月21日访问。“司法行政权说”则认为“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特征,以保证法院完成审判职能为基本任务的司法行政行为”。〔15〕参见唐良华、李朝宾、李雄、杨邦兰:《民事执行权属性探析——兼论民事审判权与民事执行权的关系》,载http://c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1/id/1118712.shtml,于2017年10月21日访问。虽然学界众说纷纭,没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执行权是一种对当事人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出现限制自由的权力,这明显与司法辅助权不同。而执行中也有需要裁决的事项,有别于司法行政权,更像是有别于审判权、司法辅助权、司法行政权的独立权力。

其次,从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看,二者并非辅助与被辅助关系。民事审判权赋予了民事执行权公正性,民事执行权反馈予民事审判权权威性,民事审判权的合理合法运作有利于民事执行权的效率性。〔16〕同上注 [15]。因此,执行权不是纯粹的辅助权,更像是与审判权相互作用的平级之权。

再次,实践中执行工作越来越受重视。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载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0752.html,于2017年10月21日访问。在此目标下,各级法院将执行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创新举措,力求破解执行难题。

最后,从效果上看,“独立”的执行权更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随着法院案件的不断增多,执行难度的加大,不少案件仍不能执行到位。这不仅仅损害了法院的形象,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同时降低了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将执行权从司法辅助权中分离出来,打造一种“独立”的权力,有助于破除审判干预,保证执行权的独立行使,进而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回归初心:以诉讼时间轴与内部权力四元划分为基础的改革路径设想

北京、珠海、深圳等法院的改革试点,为其他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供了范本,本文在吸取经验之后,试图为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提供划分基础,提出诉讼时间轴与法院权力的四元划分。在具体路径设想中,本文将从基本理念、内设机构具体设置以及相关联具体措施入手。

(一)基本理念

1.以服务审判为工作重心

“确保政务管理权、审判管理权以及相应的机构的设置都应服务和保障审判权,不得损害确保公正司法最低限度的独立性”。〔18〕江必新:《审判管理与审判规律抉微》,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5期。司法行政工作必须以服务审判为工作重心,行政管理权要服务于审判权,逐步形成审判权对行政管理权的优越地位,以彰显审判在法院整个工作中的中心地位。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法院自身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机构规模、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坚持从实践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地设置内设机构与人员配置,体现地方特色的同时,又能提高效能,减少资源浪费。

3.注重法官的主体地位

法官是审判权运行的主体,坚持以服务审判为工作重心的内设机构改革,必然要更加注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一方面,提升员额法官待遇。建立与责任终身制相对应的薪酬待遇,逐步拉开法官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差距,提升法官优越感。在职务晋升、荣誉评选等方面优先考虑一线法官。另一方面,实现法官自我管理。在内设机构中设置法官或者法官代表议事机构,专职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实现法官的自我管理。

4.扁平化管理模式

这一模式加快了信息流的速率,提高了决策效率,使得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更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指出推进扁平化管理,可见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内设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实行扁平化管理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法院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内设机构设置的基本架构

1.合理设定内设机构总数

以诉讼时间轴为基础,可将法院与诉讼有关的机构整合成三个,即负责诉讼前事务机构、诉讼中事务机构、诉讼后事务机构。以法院权力的四元划分,可将法院的内设机构整合成四大模块,即审判机构、执行机构、司法辅助机构、司法行政机构。虽然,诉讼前事务机构更倾向属于司法辅助机构,但近两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均是新设立改造,不宜再次变动。故而可将负责诉讼前事务机构,设置为诉讼服务中心。由于负责诉讼中的事务机构则与审判机构相重合,所以应合并设置为审判中心。诉讼后事务中的一部分与执行事务重合,一部分又属于服务性质事务,因而可将服务性质实务交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将诉讼后事务中的执行部分交由执行中心负责。司法辅助机构、司法行政机构相应设置为审判辅助中心与司法行政中心。为加强自身监督,还应建立司法监督中心。为做好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应设置纪检监察中心,由纪委或是监察委派驻人员组成。由于纪检监察中心不属于法院内设机构,故本文不在此讨论。至此,法院内设机构基本架构已形成六大中心即诉讼服务中心、审判中心、执行中心、司法辅助中心、司法行政中心、司法监督中心。

2.内设机构的整合

一是将立案庭、司法调解中心等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设立诉讼服务中心。由其主要负责法律宣传、诉讼引导、各类案件登记立案、材料收转、诉讼费缴纳、申诉和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来信来访接待、文书送达、财产保全、档案查询、法律援助、联系法官、法官接待、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调衔接等工作。

二是整合目前所有的审判业务部门,成立审判中心,组建审判团队,专职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事项。

三是将现有的执行局(庭)等进行整合,成立执行中心。由其负责履行执行实施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依法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协助外地法院办理有关执行事项、负责司法鉴定及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事项。

四是将现有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以及司法警察大队等进行整合,成立司法辅助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各类案件流程的监控、督查和审限跟踪、审判执行绩效评估测算、案件质效管理、司法统计分析、审判团队及成员的审判业绩考核管理、法律文书上网管理、案件信息录入、庭审改革、日常安保管理事务等工作。

五是将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审判保障服务中心、司法装备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整合,成立司法行政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综合性会议材料、工作报告、信息宣传调研、文件管理、档案管理、新闻发布、机要、保密、干部人事、法官遴选、职称评定、财务、经费管理、后勤保障、对外接待、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单位卫生、值班、物业管理、车辆管理使用等事项。

六是将审判监督庭、执行监督庭等部门进行整合,成立司法监督中心。该中心主要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申诉、再审、执行异议、撤销之诉等案件的审查审理工作以及院风院纪巡查、案件评查、党风建设等工作。

3.内设机构监督与制约

六大中心中,审判、执行中心居于中心地位,其他部门从属于或者辅助于审判中心。为保障审判中心的中心地位,依托法官委员会,建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法官委员会在院党组指导下对诉讼服务中心、司法辅助中心、司法监督中心与司法行政中心进行监督与指导。诉讼服务中心、司法辅助中心、司法监督中心与司法行政中心定期向法官委员会汇报工作,法官委员会具有对这四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六大中心各自之间平行关系,互不隶属,但司法监督中心有权对其余五大中心进行监督的权利。具体监督与制约机制见图4。

图4 法院“六大中心”内设机构监督与制约情况

4.审判中心以审判团队模式运行

为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进一步落实扁平化管理模式,参照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团队模式因地制宜打造符合院情的审判团队,实行审判团队依法独立办案,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相关联举措

第一,提高认识水平,纠正错误认识。针对实践中对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错误认识,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树立正确的认识。一方面要提高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另一方面要提高对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认识。

第二,发挥干警力量,提升参与度。不仅要积极召开全院干警专题学习会,进一步提升全院干警的思想认识。还要积极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建言献策活动,充分调动干警积极性,发挥全院干警智慧,提升内设机构改革的有效性。还要邀请试点成功法院人员讲述成功经验,必要时可派员实地考察。

第三,完善立法,依法设置。作为法院组织架构的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已经不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补充。相关修正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若修正案通过,法院内设机构的基本框架将予以确定,则可有效地避免司法不统一现象。

第四,强化系统性改革,保持地区统一。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一项基础性、系统性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应当在保持特殊性的同时强化地区统一性,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不同的改革方案,选择试点法院。试点后综合考察改革效果,择优向全省铺开。试点法院在改革中增加或者消减改革内容的,必须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以便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从而有助于保持地区改革的统一性。

第五,增强审判力量,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内设机构改革,必须增强审判力量,合理配置资源。不仅要减少综合服务部门人员,合理增加审判一线人员,确保审判相关人员充足,审判力量充实。还应把最优秀的人才放在审判岗位上,人员安排向审判岗位倾斜,确保审判人员精英化。加强对审判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采用集中培训、实务操作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法律知识水平和纠纷解决能力。并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工作出发,合理组建审判团队,确保审判团队高效运行。

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一蹴而就,任重而道远。改革的目标在于破除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弊端,构建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的高效运行的内设机构。并提升审判效能,实现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不同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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