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09-11韩恩涛雷圣堂
韩恩涛 雷圣堂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畜牧行业也得以迅速成规模增长,为了保障我国畜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动物防疫法》修订法规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法规的修订更加明确了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职权及监督职责,为我国畜牧兽医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虽然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但在有的县级畜牧兽医局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执法难、执法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很难将《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特别是在现阶段,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急需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这对我国畜牧兽医行业的快速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关键词:畜牧兽医 行政 执法 问题 对策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不仅仅对执法内容有规定,也对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主体具有对应的规定,在实际畜牧兽医执法过程中,并非所有畜牧兽医人员都具备开始实施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权力,例如乡镇畜牧兽医系统中,存在部分畜牧兽医工作者尚未取得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而在现场行政执法中,又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进行现场执法,这种无执法资格和权力的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中进行执法的现象,透漏出了执法机构相关规则制度的不健全,另外,具备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不进行现场执法,对开展行政执法的过程不参与,这也导致了畜牧兽医监管行业出现无权滥用、有权不为的现实状况,严重制约了区域内畜牧行业的发展,对畜牧行业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2、执法权缺乏法律支撑。一般执法机构的执法权来自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并非来自《动物防疫法》,按照相关规定,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具有授权和设立的权力,而其他级别的政府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权资格,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有权设立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委托相关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执法,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权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也可以看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并非由相关法律法案授权执法,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这种以委托形式存在的行政执法形成存在两方面的瑕疵:第一、行政执法权授权范围不足,乡镇政府设立的兽医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想有行政执法权;第二、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兽医其权力不完整。依据行政委托授权的要求,被委托机构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那么即使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权力完整的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其设立的兽医管理机构行政权限完整。
3、执法程序问题。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程序却存在一些問题。从法律条款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主要参照《动物防疫法》,而对畜牧产品的饲养过程监督性有缺失,也暴露了我国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健全,这使得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缺乏明确法律指引,因而导致了执法行为随意性大等问题。由于畜牧兽医特殊的执法对象与执法环境,使得其在法律规定与现实存在矛盾。
4、行政强制力问题。法律的威慑力来自于其强制力。行政权的强制力来自于两点,第一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直接强制性权力;第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请求法律强制执行的权力。这二者权力有明显不同。前者权力属于国家权力范畴,其有国家赋予,由国家保障实施。后者权利属于请求权范畴,即只能通过诉诸请求,进行证明,才能达到保护强制执行的效果。
5、执法经费没有保障。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畜牧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 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工具、手段落后,严重限制了畜牧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1、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制也应该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形势进行不断完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权的实施对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监督作用,一旦行政执法权脱离法律法规制度,就会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因此,畜牧兽医局应该首先加强公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总结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方式、方法,循序渐进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健全地方性行政执法监管规章制度,促进地方畜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完善执法权的体制。形成层级监管制度,加强乡镇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培训工作,完善县级、乡镇畜牧部门工作人员执法权的范围,完善工作权力的完整性,简化执法权的缺陷,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形成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对乡镇缺乏畜牧兽医执法权的部门,应设立完整的部门体制,促进由县级到乡镇的畜牧行政执法健全体系,在行政执法同时,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工作,以减少在行政执法中与养殖户发生冲突,同时也为养殖户提供申诉及权力监督的方式,促进地方畜牧养殖产业的稳定发展。
3、加强执法规范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权在基层中出现随意性和滥用情况是切实存在的,改变这一状况需要严格按照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执法,对于未取得执法权的工作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权,对取得执法权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实施行政执法时,首先应明确养殖户违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对养殖户或畜牧产品进行对于处罚或措施。相关处理应予以出示相关处罚条款及处罚方式,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执法,如乡镇执法中养殖户存在异议,可要求县级畜牧兽医局进行复核或向地方法院申诉,保障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保障养殖户的基本权利。
4、以司法为基础,保障行政执法实施。畜牧兽医实施行政执法,最终目的是为保障养殖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养殖动物流向大众市场后,人民群众能够放心食用。特别是动物的防疫极为关键,一旦不合格动物肉类流向市场将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影响。因此,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过程应赋予司法保障,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中,如无法与养殖户达成共识,应该进行强制执法,仍无法进行正规执法时,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或强制实施。
5、提高经费补助,促进行政执法有序开展。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对管辖区域内的养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既能够保障管辖区内养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对区域内的不健康畜牧产品进有效监管,这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及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故此,加强地方性经费补助,对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及现场执法有着坚实的支撑作用,在地方财政中应不断予以支持和补助,以确保区域养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束语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是对畜牧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工作,其对未来畜牧产品流向市场具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对可能存在隐患的畜牧产品进行严格管控,是对社会负责、对人民群众的健康负责,加强执法权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滥用执法权的同时,健全执法权的体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法,将有利于促进区域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韩恩涛,男 1969年3月 民族 ,汉族 中专 工作单位:平原县畜牧兽医局
作者简介:雷圣堂,1963年9月生,高中学历,民族汉 工作单位:平原县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