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伦理的困境
2017-09-11张媛媛
摘 要:律师职业伦理是律师执业时的行为规范、活动准则,关系着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及职业尊严,关系着律师职业的存废与兴亡,也关系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快慢。忠诚于当事人和追求社会正义是殊途同归的,律师忠诚于当事人本身就是追求正义的体现。忠诚和正义的价值冲突是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根源之一。
关键词:律师 正义 困境
一、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
“只要私人当事人的利益同国家实现对案件的正确处理的愿望不会发生冲突,界定律师的角色就不是什么难题:律师应当作为当事人的坚定维护者。但是,,实体上正确的结果看起来很可能不利于他的当事人的情况下,什么才是律师的正确行为方式呢?”
辩护律师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保密义务与真实义务之间的矛盾性:一方面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基于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辩护律师对其知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秘密应当保密,在诉讼中为被告人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而不应该像控诉机关一样,对其所犯罪进行讨伐;另一方面,律师作为参与诉讼的法律职业人士,应该奉行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在充分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发现真实,以实现社会正义。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和真实义务的矛盾实质上为保障人权与揭露犯罪之间的矛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矛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矛盾。保密义务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辩护律师作为“被告辅助人”维护其私人利益。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要查明案件事实而违反程序规定,要求辩护律师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即使司法机关、辩护律师通过违法方式取得或泄露也不能成为证据。真实义务强调辩护律师的公共职能,为了揭露犯罪可以牺牲程序公正来追求实体公正,以此来维护公共利益。
最能体现律师保密义务及真实义务严重对立的世界著名案例之一就是美国纽约的“快乐湖沉尸案”。在该案中,Robert Garrow在 1973 年杀死了露营学生 Philip Domblewski,同时警方怀疑Garrow还另外参与了杀死Daniel Porter、Susan Petz以及Alicia等几位少女。但苦于找不到尸体,案情一直没有突破。在Garrow被捕后不久,Frank Armani 與Francis Belge两位律师成为了此案的辩护人。在他们介入约一个月之后,委托人Garrow向两位律师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他承认自己杀死了Porter,强奸并杀害了Hauck和Petz。根据委托人的描述。Armani和Belge两位律师找到并核实了两位被害人的尸体,并拍照作为记录。其中一名被害少女Hauck的父亲也联系到Armani,要求其提供关于女儿下落的信息,然而Armani依然守口如瓶。数月之后,警方最终找到了Hauck和Petz的尸体。由于关键证据缺失,警方仍然无法将这两起案件与Garrow案合并。直到1974年6月该案开庭审理,这一事件才有了转机。为了获得精神病辩护以减轻刑罚,被告人在庭上公开承认杀害了以上四位被害人。事情至此,两位律师在庭审之后随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他们坦承早就知道被告人的其他罪行,也知晓尸体的下落。此案细节公诸于众后在公众媒体与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公众和媒体批评两位律师的做法。
二、忠诚与正义的价值冲突
在社会大众看来,正义是人类社会所有美德的代表,一切社会制度的设定都应该是为了实现正义,法律的存在即是如此,正义是法律至高无上的追求,所有法律职业活动理所当然围绕正义的实现而进行,在正义的光辉之下其他的都显得无足轻重。而对于律师来说,其职业活动的价值是多元的,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在正义之外还有忠诚。因为律师职业究其实质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法律服务,其存在的基本前提就是客户的需要和信任,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形成的民事代理关系,这决定了律师必须忠实、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律师职业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正义,这一点与法官、检察官并无不同。但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法官、检察官是代表国家,通过适当行使所掌握的公权力——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权益做出权威性认定和分配,对犯罪实行惩罚,从而来实现正义; 而律师则是通过提供法律专业知识、运用法律专门技能服务于当事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他方(包括公权力)不法侵害,从而使正义得以伸张。从宏观制度设计上来说,律师制度的设立正是使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通过既分工又制衡来维持一种权力均衡,才能对社会正义加以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肩负着维护法律正义与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双重任务的律师不得不经常面对这样的困惑: 为当事人尽忠,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就可能损害社会正义,正如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存在矛盾一样。最典型的情形就是,律师根据已了解的事实明知当事人罪大恶极,还要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控方的疏忽和不足尽力提供帮助,这种帮助甚至可能使其最终逃避其应得的法律的制裁。在这里,忠诚体现了,但正义何在?反之,把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放在首位,律师在代理中总是首先进行道德评判,以是否符合大众普遍的正义观作为行为的标准,则无意中充当了法官、检察官甚至警察的职能,混淆了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的角色,如此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当受到质疑。且当事人基于充分信赖将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托付于律师,而律师为了“捍卫正义”却牺牲当事人的利益,这本身是否正义也值得商榷。因此,忠诚和正义的价值冲突是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根源之一。
参考文献:
[1] 何珍慧:《律师职业伦理困境的价值分析》,《西南石油大学学报》2013年第15卷第6期。
[2] 庄永生:《对我国律师职业保密制度现状的若干思考》,《中国司法》2017年第4期。
[3] 郭倍倍:《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困惑》,《律师沙龙》2002年第7期。
作者简介:张媛媛(1997.09.16)女,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