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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元制背景下的我国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研究

2017-09-08吴丽萍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25期
关键词: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校企合作

吴丽萍

摘要:德国校企合作双元制模式及相应的保障机制使其成为世界上职业培训教育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我国应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立法,借助行业组织,实行多元化校企合作经费筹措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

关键词:职业培训;校企合作;经费筹措;资格证书

一、我国职业培训校企合作需要完善的立法支撑

1. 我国对职业教育的主要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基础,这部法律对职业教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校企合作具体实施方面的规定,也无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不少职业教育的文件和措施,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也制定了一些“决定”或“条例”,但这些措施多是部门性的,效力层级太低,真正与校企合作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少,阻碍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例如国家规定参与办学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和减免等待遇,但在实际落实中存在严重缺位,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参与合作的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缺乏法律保障;有关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事故的处理、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问题的解决也无相应规定。

2. 德国的职业教育双元制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充分表现了大陆法系的特色,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双元制培训中的学校、企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立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运行体制,并在立法、司法、社会、行政等方面进行监督。各州的相关法律对双元制模式下的企业资格、经费来源、管理制度、培养目标、学制长短、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等,提出了明确、操作性强的要求,内容全面丰富,保证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实施和有序发展。

3.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政府应借鉴德国相关立法经验,应修订现有职业教育法,制定校企合作条例或校企合作促进法,出台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细则或配套实施办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面临的各类问题进行相应的较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及学生的实践实习、企业的保密保护、行业组织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等问题,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宁波、北京、厦门、深圳、苏州、无锡等地也出台了一些有关校企合作的规章,但这些法律规章还仅仅是一些初步的探索与尝试,尚未构建起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建立职业教育与行业协会的协作机制

1. 我国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缺位。

我国多数的行业协会未能明确自身职能,存在政会不分、依附性强、行政化色彩过于明显,在某些方面完全依赖于政府,导致行业协会无法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发挥作用。大多数校企合作仍是企业与学校的单点对接,我国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介入力度较弱,无法将行业的需求比较迅速反馈给学校,在管理职能上处于弱势,导致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功能不强且单一,行会无法充分代表企业成员的利益,不能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的行会作用,对会员企业约束力不足,难以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

2. 德国行业组织在双元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能参与双元体系校企合作的方方面面,确保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实现,特别是行业组织代表企业利益,是行业的自我管理组织,拥有较大的自治空间和独立性,行业协会很了解市场经济界对劳动者的能力要求,其考核与培训更具有针对性,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也就更好的保证了证书的质量。德國行会由于通过教育顾问,职业教育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等人员聘任和机构设置,全过程全方位的参与双元教育,承担着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能。

3. 我国应当借鉴德国行会参与双元体系校企合作的做法,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使其成为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它在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的作用。(1)我国在校企合作相关立法中,应确立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主要角色和地位,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使行业组织能合法、合理地介入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发挥引导和协调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的作用。(2)行业组织独立于政府机构,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政府无法替代的,政府应把校企合作中的一些工作下放给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参与到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决策的方方面面。(3)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专业设立和调整等方面的作用,负责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新专业设立、课程设置、培养方案制定、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证书的发放、师资选聘、人才需求信息反馈等工作,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桥梁。

三、建立以政府为主的多元化校企合作经费筹措机制

1.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来源单一,没有形成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机制,相关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政府相关部门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但各地政府对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经费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国家没有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督促校企合作的实施,且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现象,使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很多校企合作的项目无法获得经费支持,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层次的加深;校企合作中的企业由于未能在财政、税收及其他经济利益方面得到优惠,缺乏利益驱动, 不愿承担校企合作责任,缺乏民间投资、工商业捐助和私人赠予等其他获取职业教育经费的路径。

2. 德国职业教育经费由经济界、培训企业、政府和公民个人共同承担。国家资助是政府利用国家财政资助为校企合作提供经费,由公共财政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承担,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员费用。校企合作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大部分由企业自己负担,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享受国家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其用于培训或交纳给基金会的资金在一定的时候可从国家的税款中以一定比例扣出,是国家的间接资助。为了防止参与职业培训的企业与未参与培训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德国引入了企业外集资的融资形式,对同一行业的企业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集资兴办企业共同需要的企业外培训中心进行集资资助,同时通过由国营和私营企业共同集资、设立中央基金,对培训企业进行培训资助。endprint

3. 我国应借鉴德国多元化校企合作经费筹措机制,建立以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和社会共同分担校企合作成本经费筹措机制,首先,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以财政投入为基础, 经费筹措纳入各级财政规划,合理划分投入的责任和比例,设立校企合作促进专项基金,奖励校企合作中的表现好的企业或学校,发挥公共财政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费投入中的作用。其次,企业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经费的投入主体,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支付实习报酬、指导师傅的津贴等有关费用,国家应对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旳企业从税收、金融、信贷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例如,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通过财政贴息、银行低息等,提供一定的信贷支持;对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基金、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实习基地建设、机器设备更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再次,鼓励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流入,丰富职业教育经费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综合运用税收、补助、参股、贴息、担保、彩票等手段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为各种民间资本投资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

1.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分工体系不明确,既有国家也有地方认证的,既有国内也有国外认证的,造成了证出多门,管理混乱,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受到质疑;职业资格考核标准落后,一些新公布的职业无证可考的局面;学历文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实行分轨制,两种证书不互通,相互衔接性较差,限制了学生个体发展的机会;职业培训教考不分,培训部门又是监管和考核部门,致使部分培训机构追求利益而放松对证书的考核,或者使考核流于形式;职业资格的考核方式以书面考试为主,考试存在内容更新缓慢、与企业实际要求脱节等情况,考核内容重知识轻技能,考核结果注重最终一次的结业考试。

2.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试分两次,两次考试都分别由两类考试组成,即培训毕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产生两类证书,即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行业协会统一在年初发布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通告,规定具体的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并安排相应的考评小组执行具体的考试过程监督和考试结果评分。如果考生对考试有疑义,可以与考评委员会协商,还可以诉诸法律。在组织实施上,为保证对职业资格认证考核的质量加以有效控制,在命题标准的制定、考核程序的设计及考评技术的开发等方面,都有一整套严谨的程序。比如德国明确规定,无技术的工人不能受雇于要求职业资格的工作,明显提高了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3. 只有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的科学的考核体系,才能保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和流通性。首先,建立标准化和多元化的职业资格考核依据,依据经济发展和技术更新、职业更迭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职业资格的考核标准,由劳动部门组织人员制定可行的考核标准,编制相应的考试大纲、培训课程和确定考试形式,考核人员能了解考核方式及内容,从而增加了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其次,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制度,建立由行业组织参与管理的,国家统一的由职业院校对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培训、由劳动部门组织考试和证书授予为一体的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体系。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是由两个部门实施的,这种教考的分離的情况更能保证职业资格证书的多元化的职业资格考核依据,使职业资格认证中所釆纳的不再仅仅是学习者最终结业考试成绩。再次,要做到职业资格证书与文凭学历证书的真正衔接,加强负责文凭学历教育的教育部门与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资格证书的互通认证。

参考文献:

[1](美)弗里曼.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M].王彦华,梁豪,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2]和震.建立现代职业教育治理体系 推动产教融合制度创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

[3]苏华,方向阳.基于“三方主体”视角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探讨[J].教育与职业,2015(22).

[4]杨善江.产教融合:产业深度转型下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J].教育与职业,2014(3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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