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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相关政策思考

2017-09-06郭逸菲陈程

青年时代 2017年22期
关键词:就业现状

郭逸菲+陈程

摘 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日益增多的今日,对普通人而言就业尚且困难,对残疾人而言,由于个人和社会的双重压力,就业更是难上加难。本文首先对残疾人概念进行界定,再对我国残疾人现有就业问题进行阐述;其次从社会现状及个人心理多角度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不足的原因;最后从政策角度提出缓解措施。

关键词: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政策思考

一、残疾人概念界定及其就业所存在问题阐述

(一)残疾人概念界定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残疾人为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因此简单而言,残疾人指的是先天或后天原因所导致的,在肉体或精神上有长期损伤,使其部分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导致难以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

在我国,根据残障的部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与精神残疾五大类,并在五类中根据社会功能的障碍程度将其划分不同等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阐述

1.就业率低、就业形式单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2010年末我國残疾人总人数8502万人。[1]而根据我国残疾人联合会在2016年发出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指出全国城镇就业人数430.2万;1678.0万农村残疾人在业,总数约2108万,占残疾人总人数约25%。其中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约58%,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就业比例仅为约31%,就业比例较小。

且残疾人就业形式较为单一,由于残疾人智力或劳动能力限制,培训机制的不完善,2015年仅39.3万城镇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使得残疾人多从事服务行业工作,或是简单的手工劳动、农业活动。据统计,2015年1678万农村就业残疾人中,有1323.2万在家从事农业活动,并未与社会有过多交流。

2.失业率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2013年度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中指出,2013年度,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10.8%,比上年度的9.2%上升了1.6个百分点。残疾人就业本就较为困难,再加上失业率居高不下,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3.就业残疾人收入偏低

就收入而言,就业残疾人税后月均工资仅为1119元,其中,深圳为1295元,比2010年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仅高出195元;而南昌和兰州分别为708元和613元,分别比2010 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12元和7元。[2]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困难原因分析

(一)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于2007年,颁布并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08年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较于之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初步形成并完善,但是,我国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法律条文大多缺乏有关具体事项的具体规定,如《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3]但是没有对歧视的形式,歧视的程度以及歧视的惩罚机制做出具体说明,在具体规定有所缺乏的时候,可操作性较低,其效力也大大降低。同时相关的法规政策依然存在滞后性、执行力不高等问题。

(二)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残疾人就业援助政策等,并在不断得完善之中,但是,政策的落实及执行上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部分企业因为成本或其他原因更倾向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是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既不招纳残疾人又不缴纳保障金,政策落实不到位是残疾人就业难的又一大原因。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落后

目前,我国的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相较于世界其余地区较为单一,主要内容为残疾人待业调查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登记,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从而对残疾人进行培训,推荐其就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方面服务。但由于职业康复、就业能力测评、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技术落后、人才匮乏,使得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主要在职业介绍方面,因而,导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寻求的就业岗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充分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其次,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程度与质量地区差异大,较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够完全。

(四)残疾人自身技能及就业观念有待提高

首先,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其所拥有的文化知识与职业技能都无法很好适应如今竞争环境下的就业需求。据调查统计显示,2013年度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2.7%,说明仍然有27.3%的适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或是能力,而国内其余非残疾学龄儿童大多都接受义务教育,普及率达90%以上,二者差距明显。受教育的程度对求职者个人素质的影响显而易见,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直接影响残疾人的就业形式、就业结构、升迁机会以及薪金收入等。另一方面,许多残疾人存在明显的依赖心理,缺少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且许多残疾人存在自卑心理,不愿与其余社会人进行交流沟通,也不利于其就业。endprint

三、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思考

(一)建立健全有关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有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50多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性法规100余部、以及大量各地区自行出台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可以看出,我国残疾人福利政策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仍然需要进行进一步得完善,尤其是对法律细节的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法律保护意识较弱,对法律条例的反馈较少,应当积极向其搜集意见及建议,制定他们更加需要,更加能够保护他们权利的法律。

(二)落实各项政策,改变企业对残疾人歧视心理

在法律完善之后,更加重要的是政策落实,当法律只存在而不运行时,法律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而在落实法律的重要一環就是各家企业,应当引导企业改变观念,摒弃残疾人工作能力低下或无法工作的念头,正视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能力,让残疾人与普通人有着平等的机会竞争职业。同时,企业还应该在发展自身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并积极承担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有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解决其就业问题,改善残疾人家庭生活条件与社会地位,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

残疾人就业环境是影响残疾人的重要因素,因此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是推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首先,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让残疾人能够更加及时得获取相关职业信息,选取适合自己的职业;其次,完善基础设施规范无障碍设施使用,如扩建盲道,公交车无障碍通道等。最后,为残疾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更加理解残疾人,从而达到摒弃歧视观念,让残疾人于其他人一样能够正常生活,正常与他人沟通。

(四)注重残疾人教育及心理问题,开发其潜力

首先,提高残疾人知识教育水平,通过设立残疾人专业学校、培训机构等,让残疾人“有学上”,同时鼓励残疾人与非残疾人接受相同的教育,“双管齐下”提高其文化水平与职业技能;其次,开发残疾人自我潜能。根据生理学中的代偿理论,残疾人在拥有部分生理缺陷的同时,也拥有其过人之处,例如失明的人虽然视力低,但其听力与想象能力往往超越常人。鼓励残疾人发掘自身潜能,根据自身优势寻找就业方向。最后,改变残疾人就业理念与心理状态,使其意识到应该依靠自己能力进行学习与工作,摆脱依赖,并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使其意识自己与他人并无不同,积极融入社会生活。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2.06) 2010年末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各类、不同残疾等级人数http://www.cdpf.org.cn/sjzx/cjrgk/201206/t20120626_387581.shtml.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0)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求是第14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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