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会计视角的反倾销问题研究
2017-09-06褚嘉璐
褚嘉璐
[摘 要]近年来,我国己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之一,国内出口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没有提供详细的出口产品的成本计算方面资料,以及企业缺乏反倾销会计预警机制,都是導致此类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通过对我国出口企业反倾销中存在的与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的探讨,从会计角度提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在原始凭证的设计归档和保管、收入核算、成本核算中落实“反倾销意识”,大力培养反倾销会计人才,建设高素质会计队伍,以期帮助出口企业充分利用会计成本资料,做好防范和应诉举证工作,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会计应对;反倾销会计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7-0148-03
一、反倾销问题概述
近年来,受世界经济整体疲软形势影响,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之中国制造产品背后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所带来的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日趋增多。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指控的频率高居全球之首,已成为国际反倾销案件的最大受害者,而且投诉的国家也由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扩展到巴西、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严重阻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从反倾销角度讲,律师与会计是两个关键的因素。如果说,在国际反倾销中,律师捍卫着法律赋予权益,而会计不仅捍卫着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反倾销会计是指会计主体运用反倾销法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举证、调查和鉴定的活动,是确保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安全阀”。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倾销就是“抠成本”、“拼会计”,在面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需要提供应诉反倾销所需要的产品成本资料,进行会计举证和会计抗辩;在对国外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也同样需要通过会计系统提供资料,进行提起调查的会计举证。这些问题都离不开会计的支持。
二、当前我国反倾销会计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会计准则存在国际差异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判定倾销是否成立的关键就在于比较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就可以认定为倾销。WTO《反倾销协议》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存在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二是若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则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之一适当第三国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确定;三是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即“结构价格”,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结构价值的公式为CV=COM+SGA+PM+PA(具体构成见表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与WTO企业成本项目与结构价值成本项目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核算的基础不同
从表1中可以看出,WTO规定的的产品成本核算是建立在变动成本法的基础之上,要求对成本性态进行划分;而我国产品成本核算则建立在制造成本法基础之上,不对成本性态进行划分,二者有着较大差异。
2.成本构成范围的差异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核算出来的产品的成本只包括产品的生产成本,即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然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成本的界定则不仅仅局限在产品的制造成本上,通常是制造产品发生的费用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SG&A)。我国期间费用的划分相较于美国SG&A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财务费用不等同于一般费用,即使同为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它们所代表的含义也不尽相同。
(二)企业内部控制度不健全
长期以来,受我国会计行业大环境的影响,很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执行中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存在操纵成本费用,扭曲生产成本等现象,导致企业的成本费用数据不准确,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导致成本、费用的构成不能反映企业真实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对不符合会计制度的操作,必然会利用多笔会计处理进行粉饰,而国外反倾销调查官员进行审查时采取的是随机抽样的方式,一旦发现有不规范的行为,企业即会被冠以“不合作”的标签,其提供的资料也会被全面怀疑,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缺少反倾销会计预警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事先预报,为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产品销售价格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企业及时调整出口政策,将招致反倾销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即使出现诉讼,企业也能及时应对,进而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四)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国外的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设有专门的反倾销会计部门,以应对反倾销诉讼。但是我国的出口企业大多尚未建立专门的反倾销会计部门,往往是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后才急忙成立一个反倾销调查小组以应付反倾销调查。这样的临时组织并不能很好地承担其应对反倾销起诉的各项专业、复杂的职能。
三、应对西方国家反倾销的会计对策
(一)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在反倾销调查中,裁决时间较为苛刻。以美国为例,调查程序一旦启动,其国际贸易部要在45天内作出初步损害裁决,280天内作出终局损害裁决;商务部则要在160天内作出初步倾销裁决,235天内作出终局倾销裁决。会计在反倾销中的最大作用在于举证,当面对苛刻的时间限制时,能否提供准确、及时、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就要看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否严密,平时的会计基础工作做得是否扎实了。无论是倾销的认定,还是幅度的计算都是围绕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产品成本这几个要素展开的。所以财务会计制度的重点是要严格产品成本的会计核算,遵循一贯性原则,这样才可以避免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规避反倾销法规的嫌疑。
(二)在原始凭证的设计、归档、保管中落实“反倾销意识”endprint
反倾销诉讼中的会计举证和基于举证的会计抗辩,离不开真实、完整、公允的会计证据。应诉过程要求企业会计能完整地記录经济事项全过程,且会计凭证能有力支撑该笔业务的发生以及处理情况。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在充分利用外来原始凭证的同时,根据本企业经济业务的内容和范围、物流和资金流的顺序、内部管理方式和核算方法,补充设计自制原始凭证。要从原材料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记录、支付和分摊各种生产费用直至产成品入库、销售合同、发运、报关、货款回笼、结汇等,保证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都能取得真实且合理的原始凭证,而且任何一张原始凭证均应具备能够同时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和执行责任两方面的基本要素,这在反倾销诉讼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三)在收入核算方面落实“反倾销导向”
对于自营出口、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国内销售这三项出口企业经常性的业务收入,要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很多数据就无法直接从企业账上取得,进而增加了事后调整的工作量。另外,有的出口企业销售收入是按客户分类的,反倾销调查时要求按目的地、品种来反映收入,企业在平时收入核算时可以先按地区分类,再按客户和产品分类。总之要兼顾企业管理和反倾销的需要尽量细化收入的核算。
(四)在成本核算方面落实“反倾销导向”
目前出口企业一般是按产品品种设置原材料明细账,但是在反倾销应诉中必须按供应商提供原材料采购的详细资料,因此在会计信息系统中企业若能将原材料按品种设置明细账的同时,对每一个原材料明细账按照供应商进行辅助核算,这样既可以提供每一种材料的采购资料,又可以提供按供应商整合的采购资料,便于调查时能迅速在会计账簿上取数,提高会计举证效率。
(五)大力培养反倾销会计人才,建设高素质会计队伍
由于反倾销申诉、调查、应诉、规避等工作有其特殊性,涉及会计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所以对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也有特殊的要求,需要大力培养熟悉国际反倾销法律,掌握国际贸易知识,精通国际会计准则,并具有较高专业外语能力的高素质会计人才,推动从单一专业型人才向综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提高出口企业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结束语
自中国加入WT0以来,在享受着国际贸易带来的巨大优惠的同时,也饱尝了遭遇别国抵制的苦楚,反倾销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需要很多部门的通力合作,我国只有加强会计的核算体系建设 ,积极应对反倾销,不断地积累经验,才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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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晓滨 刘茜)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