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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研究

2017-09-04刘冰

商情 2017年28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劳动者工会

刘冰

【摘要】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本文从现实环境出发,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研究,结合社会现实,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共享经济、“互联网+”经济等各种新型经济模式的出现与发展,我国劳动力人员结构、用工方式以及社会环境也在不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予劳动者明显的倾斜保护;以及劳动者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劳动者的权力意识、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愈加多元化。种种因素使得劳资双方矛盾变得更易被触发,劳动就业领域成为我国社会矛盾频发地带,劳动关系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一大因素。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研究综述

在现有的研究中,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解释各有侧重。王贤森(2005)认为,所谓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处于一定组织状态之下相互沟通、依法协调、有序参与、积极有为、公平正义、和睦相处的劳动关系。李培志(2005)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和谐,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罗燕等(2010)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是:在市场调控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在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利用工会组织、雇主协会、政府等多种组织力量的协调均衡,以个别劳动关系合同和集体劳动关系合同为基本手段,实现各层级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合作共赢。可见,针对“和谐劳动关系”学界已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和谐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制基础之上的,强调民主和公平正义,并且和谐劳动关系应当具备自我调节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劳资矛盾。

在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措施和途径研究方面,郑功成(2006)认为,只有让失范的劳动关系走向规范,让失衡的劳动关系恢复平衡,我国的劳动关系才能真正走向和谐。常凯等学者强调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和劳工权力等。大多数学者都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使得劳动关系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使得工会真正代表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加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此外,要促使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一)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措施

目前我国已出台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劳动法律法规仍存在缺陷与漏洞,当企业钻了法律漏洞时,往往会出現劳动者权力受到侵害而无处维权的现象。为此,国家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使得劳动法律法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相关部门人员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法;更要公正司法,完善集体争议处理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集体劳动争议发生时,有可以寻求解决的制度渠道。

通过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措施,使得劳动关系发生冲突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劳动关系置于一个完善的体系中运行,减少冲突的发生,及时化解矛盾,从而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二)发挥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作用

在劳动法律法规尚存在缺陷与漏洞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与企业发生利益冲突时,其权益更容易被侵害。政府作为人民的公仆,应当承担起保护劳动者的责任,建立和保护“劳动三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斗争权。政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平合理作为政府政策的出发点,发挥政府政策对市场行为的调控作用,通过宏观政策对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控,缓和劳动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但同时,应当注意政府调控行为要适度,保证市场经济的活力。

此外,政府应当规范中小企业行为,责令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及时整改或停止运营。

(三)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完善三方协商机制

尽管《劳动合同法》中有条例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工会建设尚未完善,相比西方工会,我国工会没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西方工会代表集体利益,与雇主谈判、斗争,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为此,应当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使得工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真正有效的集体谈判制度。在规制谈判主体、谈判代表、谈判议题、谈判过程、集体合同、谈判义务等的同时,减少政府介入,使得劳资双方能充分自由地在集体谈判中协调双方利益,从而达到协商一致,缓和双方冲突,平衡利益分配。

政府应当对劳动者的斗争权进行规制,允许劳动者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采用规定动作进行斗争,如通过罢工、杯葛、封堵、怠工、揭丑、场内静坐等方式。赋予劳动者一定范围内的斗争权,使得劳动者的不满情绪能够得到宣泄,劳动者的诉求更易得到企业与政府的重视,从而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四)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

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强调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关注人的价值,对环境、员工、消费者的贡献。企业只有积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才能留住员工、发挥员工的力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效益的提高。倡导企业主动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激励企业主动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而在劳动者方面,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则有利于劳动者理性对待劳资矛盾,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减少劳资冲突,从而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周春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困境与对策[J].南京社会科学,2011,(06):85-92

[2]罗燕,朱杏平.在职培训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影响——基于广东省中山市企业的调查[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122-129+160

[3]刘铁明,罗友花.中国和谐劳动关系研究综述[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06):139-142

[4]李培志.试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06):32-36

[5]王贤森.当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新视角——《工会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反思[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5,(05):20-2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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