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监督格局是解决国企内部监督乏力的有效途径
2017-09-04陈晖
陈晖
【摘要】国企建立了多体系、多主体的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内容也涵盖了企业管理的诸多环节和领域,但因监督主体多元、分散,隶属不同领导体系,监督各有侧重,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不顺畅、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造成多头领导、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各自为战,资源共享和监督成果共享不充分,力量发散现象突出,真正遇到问题时又相互推诿扯皮,整个监督体系“群龙无首”,导致监督工作虚浮无力,监督存在“盲区”,监督综合效果不明显。解决这一问题,要在改善监督体制机制设计,构建“大监督”格局上下功夫,增强监督合力,从而改善和加强监督,防止腐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企;监督;责任
1 监督力量要整合
国企独立、分散、各自为政的监督体系,不仅造成人、财、物等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监督体系之间缺乏必要、有效的沟通,造成监督成果共享及运用的效果很差,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最终是谁都在监督、谁都对监督负不了总责。因此,有必要借鉴一些地方部门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条块分割、运行不畅的监督机制弊端,将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巡视等监督力量优化整合,实行“大部制”,成立综合性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或是借鉴中央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试点探索监察体制改革,建立监督委员会的思路,设立更高层次的专门性的综合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优化国企监督体系结构,理顺监督体制机制,整合监督职能和力量,统筹监督,减少重复监督,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
2 监督责任要厘清
国有企业监督制度建设不完善、系统化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监督边界责任不清等缺陷是影响其监督工作效率、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监督责任不清是导致监督无力、乏力的主要原因。好的制度,可以使人充分地干好事。强化监督,必须有良好的制度作保障。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梳理完善制度,改善制度缺陷,消除制度盲区,厘清监督主体间的监督责任边界和衔接,建立监督责任清单,明确监督主体的责任范围、监督内容、方式方式,尤其是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置及移交问责程序、跟踪反馈机制等,增强监督制度的具体化、严密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全覆盖的有效监督责任体系,确保监督工作有依据、有方法、程序清、责任明、考核严、效果好,避免谁都在负责、最终谁都不负责而导致监督责任虚化、落空的尴尬局面出现。
3 监督环节要全覆盖
多数国企管理经营领域较广、产业多元,管理链条长、管理环节多,涉及合同签订、安全、质量、环保、财务、税务、采购、营销、投资、三重一大、党风廉政等诸多管理内容及环节。一方面,内部监督要实现管理环节上的全覆盖、零缝隙、无死角,重点针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管理环节以及风险高发点、腐败易发点、管理薄弱点等实施监督;另一方面,要实现监督维度上“合纵连横”和闭环,即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的有机结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横向监督,即对企业本级其它业务职能部门的平行监督。纵向监督,即对处于下位的下属单位和处于上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国企内部监督往往只注重对下监督,缺少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本级业务职能部门的“再监督”、“再检查”,“灯下黑”现象比较普遍,在监督维度上不能实现闭环。因此,加强横向上的平行监督和纵向上的对上监督,实现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的“合纵连横”,是健全完善国企内部监督体系、避免“法之不行,自上乱之”的关键。
4 监督成果要共享
國企监督体制的设计,也是具有制衡性的,避免各监督主体一权独大而滥用监督权。如审计、财务、法律以及监事会等监督主体,在监督中仅有一定的检查权、建议权,而对于涉及的需要纪律处分或者司法处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则需移交企业的纪委、监察部门来处置,而纪委、监察部门具有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等充分权力,否则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 “最后一公里” 就落不到实处,致使监督作用发挥大打折扣。因此,增强监督合力,必须革除以往国企内部监督中“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体制机制弊端,建立各监督主体间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会商协商机制,加强业务沟通和协调,搭建监督成果共享机制、意见反馈机制的统一有效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成果共享,形成监督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有机闭环,共同织好监督全链条,协同发力,增强监督效果。
在以上体制机制的建立完善的基础上,最终要形成党政牵头抓总、部门各负其责、纪委执纪问责、群众支持参与的大监督格局,政令一统,目标一致,联合作战,协同发力,才能保证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提升监督效率效能,促进国企又好又快发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