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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2017-09-04葛沛雯

商情 2017年28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摘要】2012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从这一年开始,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之一。业内和社会公众都对其迅速崛起产生极大关注,它一方面为金融体系带来新鲜活力,另一方面也对传统金融业的监管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的依赖性增强,服务对象也由企业向消费者拓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分析,阐述在监管中所需的原则。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原则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

互联网走入“大数据”时代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互联网金融具有数据类型繁多、价值密度低和所需信息处理速度快的特点。在互联网和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需85%的数据存在与社交网络、物联网、电子商务等之中的非结构数据,因此商业个人或团体最需要掌握的就是互联网系统化和数字化管理。依靠互联网兴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就有与生俱来的“大数据”强大数据收集及处理的渠道与能力,致使其得以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获取决策所需信息,高效完成商业交易。传统模式下,融资方与投资方需要通过银行中介完成交易,从咨询、准备贷款资料到申请、审批,过程费时费力费财,放款时间过长、额度不够等严重限制了融资方生产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克服了手续繁琐审批过程漫长的弊端,借助强大的网络搜索引擎及电子商务交流平台,将业务电子化,操作流程全部标准化,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资信调查模型,客户从申请贷款到最终发放仅仅需要几秒钟,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二、互联网金融的类型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属于由互联网企业主导的金融业务,是第三方机构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的资金结算担保系统。第三方支付克服了交易过程中的违约风险,为电子商务的迅速扩展打好铺垫。在数百家获得第三方支付的营业牌照支付机构中,阿里巴巴集团的支付宝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近年来其市场份额维持在50%左右。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无偿使用暂时停留在其账户里的客户备付金。为了降低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风险,2013年6月,人民银行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二)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起源于P2P小额借贷,是借助互聯网,直接连接借贷双方进行贷款和提供资金,促成贷款,免除中间人高昂的运作成本的商业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阶段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 小额信贷服务,其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

(三)众筹融资

众筹,即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它借助互联网传播面广时效快便捷的特性,为个人、小企业等融资能力比较差的个人或团体搭建募集项目资金的平台,值得一提的是,众筹主要涉及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对创意创业的资金支持,其带有公益性质,但非无偿捐款,支持者有权获取实物或非实物的回报,目前,在我国,一般众筹网站都明确指出,回报不可涉及资金或股权。

点名时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众筹平台,目前来看,也是吸收项目最多的众筹网站。但是,目前我国众筹发展缓慢,融资支持者少,且越来越像推广平台。政策不明朗、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对金钱的追逐强烈、缺乏从平台到服务的一系列完整功能都是造成不乐观现状的原因。尤其是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批准的股票和债券发行都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团购+预购”模式属于合法经营内容。因此,金融监管体制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众筹业务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大数据带来的监管可行度受质疑

然而,由于“大数据”同时带来的数据云龙混杂和互联网的虚拟性,获取的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无法判断,不免引起数据使用者对数据参考价值的质疑。在融资方面,无法确定融资方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无法认证企业的信用度,都极大地阻碍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

(二)监管机制不成熟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流动性强,具有跨界、交叉涉及到多个监管主体等特点,在监管上存在很大难度。除了互联网自身特性导致的局限性,缺乏法律和行业规范,监管责任不清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局面混沌不清的重要原因。因开展P2P业务的企业无银监会发放的牌照,一些业务又并未在互联网上发生,很难界定其为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企业。由于地域限制,工商部门对于业务网络化的企业也束手无策。因此,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交易双方的性质并未确定明白,监督管制的责任并未划分清楚。为更好的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业的多元化发展,监督问题亟待解决。

(三)网络安全风险大

因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频发,网络金融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一旦遭黑客攻击,其正常运作必然受到很大影响,造成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损失数额之大难以估计,也很难弥补。网络的稳定性与防范黑客的攻击性能亟需增强。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金融监管机构要对大数据开展监测和分析

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场风险,确保市场的健全和顺利运作,需要对大数据开展合理监管,预测各种类型的财务风险的发生法律,开发合理基于数据的解决方案和开发计划,并认识到数据监视的重要性。例如,阿里巴巴公司将分析用户购物的规律,基于蚂蚁和淘宝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并预测详细分析用户的资金流量,并保证资金周转周期正常。同时,大数据的背景推动了金融监管范围的扩大和全面控制的实现,强化了财务风险的监督控制措施。对于金融监管者来说,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非常重要,因此监管者需要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分析和监控数据,并允许监管者发现和防范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可接受的适度的金融创新风险,让风险衡量程度与客户的投资需求的变化相匹配,此类金融工具能完全满足市场,从而促进市场的全面发展。endprint

(二)监管中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一定容忍度

网络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行业发展也需要适应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市场供给的波动。通过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金融,更紧密地建立了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这两个服务之间的互动可以更加顺畅和容易。金融监管机构这种新的金融机构必须保持一定的误区,不能盲目地惩罚,这种监督模式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某些障碍,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此外,监管机构需要维持一系列的风险储备。金融创新必须在不引发金融风险和防止致命错误发生的前提下进行。因此,金融监管者应容忍金融创新,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创新、控制和监督。我国金融犯罪嚴重冲击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还不成熟,监管机构不能采取具体措施,导致市场上的许多金融犯罪行为。我们在关注网络金融的普及和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市场存在的缺陷,控制各种及时的攻击和金融犯罪,从而确保公平竞争和市场纪律。

(三)对各种形式的金融犯罪绝不姑息

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有能力抵抗网络犯罪,开展有效监管的金融公司的数量却很少。事实上,在传统的金融业务中,有关数据的收集并没有建立数据库,依据此的犯罪很少,因此应始终关注网络金融的发展,密切监视各种新型的金融犯罪行为,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网络支付,打击金融犯罪。同时,通过打击犯罪,总结经验教训,进而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更显必要。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针对传统金融,不仅存在一些漏洞,且未来得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时调整。因此对新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较为松弛,存在不少漏洞,这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健康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只有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事实充足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业才可以立足全社会信用体系中枢地位,利用好丰厚的资本与政策资源,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不断推动自身改革和金融行业相关体制和机制改革,联合新金融势力为客户带来更为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开创互联网金融业态下各方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刘志阳,黄可鸿.梯若尔金融规制理论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02):64-76

[2]屈援,李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监管原则与监管路径[J].学术交流,2014,(08):137-141

[3]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87-97

作者简介:

葛沛雯(1998.3-),女,河南新野人,本科,目前就读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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