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员权利保护
2017-09-04尚玉岭
摘 要 自从人类创造了文明,法律也随之诞生了,它是人们行为的准绳,具有公平和公正性。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不同的法律和意识形态的不断变化中,法律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现实情况是,许多大学毕业生都选择了经济领域的工作,愿意参加事业单位的人越来越少了,甚至在有些招聘中,根本无人问津。公证员报名的人越来越少,大学毕业生们更加不愿意在公证领域从业等现象,因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公证公信力变得更加重要,如何才能保证基层公证员的基本权利,如何使我国的公证事业持续的发展,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 公证制度 公证员 权力 公证员制度 公正
作者简介:尚玉岭,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401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得到了快速的进步,这也大大推动了我国公证领域的成长,为其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以及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挑战。然而国内外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稳定因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妄图颠覆和瓦解社会主义之心不死,国外的恐怖主义活动频繁,境内和境外的恐怖势力相互勾结。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面对这样的发展背景,要求我国的公证人员必须认清目前我国所处的发展情况,以及自身肩负的工作使命与任务,做到实事求是,牢牢地掌握公正的主动权,确保公证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果。现阶段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国际社会的大环境。积极的探讨和思索我国的公证员制度的公正性,能够有效推动我国的公证工作得以进一步实现良性、健康的发展,从而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以及实践意义。
一、公证员权利
马克思提出这样的观点“人们奋斗争取的都与其权利相关。”权利作为法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纷纷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权利指的是:社会或法律支持的,人们具备的自主和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利人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作为,或者是要求他人作为,从而实现自身的物质或精神利益得以有效的保障。这一观点可以反映出,主体离与权利之间不能分离,设定、行使并回馈等行为最终都需要回到主体,也就是说权利与主体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一旦相分离,则会导致权利失去自身价值,以及依附的实体。公证员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为主体,包含多重角色。公证员拥有的权利不仅能够有效体现权利具备的共性,同时还需要能够着重突出公证员这一主体具备的特殊性。公证员权利是指公证员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开展自身职务时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自主或控制他人的能力。也就是要充分反映其公证员这一特殊主体的具有自我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的权益。
二、我国公证员的现状
自从人类创造了文明,法律也随之诞生了,它是人们行为的准绳,具有公平和公正性。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不同的法律和意识形态的不断变化中,法律也隨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现实情况是,许多大学毕业生都选择了经济领域的工作,愿意参加事业单位的人越来越少了,甚至在有些招聘中,根本无人问津。公证员报名的人越来越少,大学毕业生们更加不愿意在公证领域从业等现象,因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公证公信力变得更加重要,如何才能保证基层公证员的基本权利,如何使我国的公证事业持续的发展,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三、发挥公证工作为发展经济社会服务的作用
吴爱英学者指出,“颁布实施公证法能够更好地发挥公证工作这一职能具备的各种作用,从而为这一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目前的社会,以及未来较长的时间,需要严格遵循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公证法,进一步促进公证工作的发展,紧密围绕工作的中心、做好服务,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是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认真贯彻公证制度,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服务、证明、监督等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吴爱英提出,开展公证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其具备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目前的任务需要围绕我国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化改革等目标,履行公证职责,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二是发挥职能优势,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吴爱英指出,“公证工作需要关注事前的各种事项的防范,做好更好地方便群众、进一步走进基层中,从而实现成本低、效果好的目标,公证工作在预防、处理社会矛盾等方面有其他工作不具备的优势,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努力做好预防纠纷的关键防线。”主要在开展工作中帮助当事人利用公证方法来改善自身的经济关系,调解各种民事纠纷,预防矛盾,控制可能的纠纷在萌芽中,避免诉讼,更好地推进减少和谐社会。
三是做到以人为本,真正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服务。吴爱英提出,“要坚持把以人为本落实到位。公证工作是一个与人民的日常紧密相关的职业,因此就需要把人民群众是否对提供的服务满意当做评价公证工作开展情况的重要标准。”“确保公证人员开工作中公正、认真、细致、一心为民,工作人员每份公证文书都力求规范办理,真正做到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成为让人民满意、放心的关键。”
四、颁布公证法:我国公证工作法制化的标志
吴爱英强调说,“颁布以及实施公证法这一举动大大促进了依法治国,也愈发成为了完善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公证是国家整个司法制度体系的重要部分。公证工作也越来越成为保障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成长的关键方式和手段。做好公证立法的各项事务,能够极大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真正体现了我党、政府对于公证等法律手段的重视,对其促进国家经济和民主法治方面建设的信心。
吴爱英指出,“颁布实施公证法是我国公法制化的关键标志。”进一步完善公证法能够大大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规范我国的公证管理,以及公证执业方面的工作和行为。充分学习、认真贯彻法律,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公证工作真正实现法制化、规范化,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各个公证人员面临的重要目标。
五、公证制度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大,一些新鲜的事物也随之出现了,认真贯彻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真正从实际中出发,摒弃原本的观念,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得以更好地开展,假如还是维持原本旧账本清新库存的做法,就会严重损害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步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一做法大大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前进。现阶段我国社会仍然存在着多种问题,比如说社会的分配不公、国民教育不足、人们的机会不平等、社会有各种各样的不公平竞争、城乡之间以及贫富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行政效率低下、出现了社会群众的诚信危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上的经济和民事矛盾越来越多,国民的幸福感逐年下降等情况,这一系列的问题基本都与政府与市场两者之间关系没有得到好的处理,或者是因为缺乏二者边界的合理界定导致的。因此目前来说我国急需要开展的是做好政府改革,也就是说政府需要关注国民付托,认清自己需要管理事情,并且把那些不需要管的事务做好放权,不能够因为谋求自身利益或者权利阻碍整个社会经济的大局。国家方面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关于广大群众所关心的涉及到教育、医疗、就业等多方面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这些与群众相关的问题,积极开展各项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措施。社会上的企业则需要尽可能程度自己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的企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一是要求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加快推动我国由原本的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通过社会企业共同的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帮助我国在世界得以成长立足,二是要求企业尽可能用自己的力量来帮助社会需要的人们,帮助我国广大的贫困地区,为国家的穷苦人民服务;让我国的公证制度得以更好地帮助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为其提供更多积极的作用。我国公证工作是在整个世界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在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我国的多种业务得以不断进步,进一步拓展我国工作的服务领域。现阶段我国的公证工作能够有效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的重点建设项目,比如说三峡工程、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等项目积极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并且还能够进一步做好社会经济安全的保障、进一步促进社会的稳定、从而帮助建设我国社会的诚信体系,从而进一步关注我国的弱势群体具有的多种权益,大大促进国家多种公证事项,比如说: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继承遗嘱等方面的增长。并且,由于我国不断推动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我国的涉外公证事项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由1980年的14万件发展到了2005年的近300万件,并且也处理过多起国内品牌境外商标注册,以及国内企业处理反倾销诉讼等事物,我国的公证工作能够提供比较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吴爱英指出,“颁布实施公证法是我国公法制化的关键标志。”进一步完善公证法能够大大促进公证事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规范我国的公证管理,以及公证执业方面的工作和行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推动公证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进行完善:
首先,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相关的立法层面上对我国的公证体系进行科学的设计,将再造“诚信中国”当作我国公证制度完善的出发点及基础,赋予公证制度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以及公民的社会生活进行相关的干预特殊职能。为预防社会生活当中的经济纠纷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维护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交易安全,更好的维护我国的社会和谐以及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以此作为出发点,明确公证制度改革的方向及价值取向。
其次,在我國的法律体系中需要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这其中必须明确的是需要经过公证的事项在没有经过公证时,自始都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其次是要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法律诉讼中所具备的法定证据效力;最后是需要在法律体系中明确赋予相关的公证证明等具备强制执行力。
最后,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需要明确公证机关是具有公益性质以及非营利性质的,同时,需要在相关的规定中明确公证机关是作为一个享有人、财、物自主权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业法人地位存在的,与此同时,需要在公证收费以及税收等两个方面充分的体现出公证机构是作为公益性和以及非营利性。
这些年来,为了更好地符合我国社会人们不断增长的公证需求,我国加快了对于公证方面的体制机制的改革。现阶段,我国已经有49%的公证处开展从原本的行政体制发展成为事业体制,还有一些省市开展了合作制试点。进一步加强了我国的公证机构在各种用人、分配、经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提升和改革,尤其是在一些大规模公证处,开展公证员负责制,并且初步建立起了国家的公证责任保险和赔偿制度等,这也大大促进了我国公证制度规范体系的健全完善。从建立起以公证法为主要核心,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规章的公证体系,能够大大推动我国公证管理行为、执业活动等方面的规范。加强工作的质量监管,切实解决这些与群众相关的问题,积极开展各项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措施。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和体系,落实监督检查,确保执行的有效性,查处违法违纪。
参考文献:
[1]肖胜喜.律师与公证制度及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王学辉、宋玉波,等.行政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叶自强.现代公证制度应用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
[4]卓平主编.公证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