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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求视角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2017-09-04柴丽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4期
关键词:职业能力教学目标法学

摘 要 法科生就业难成为法学教育发展的一大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科毕业生职业能力普遍较弱,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各高校应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力度,以用人单位需求为基点,将职业能力培养与实践教学紧密的结合起来,达到提升学生职业能力,促进学生就业的目的。

关键词 法学 實践教学 教学目标 职业能力

基金项目:本文系许昌学院2015年度教学研究一般项目《职业化视角下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以许昌学院为例》(编号:02015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柴丽,许昌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及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83

法学专业作为应用性较强的学科,理论与实践并重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在目前法科生就业难背景下,很多人认为法科毕业生实务操作能力不强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又将实践教学推上风口浪尖。如何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实现培养法科生实务技能的目标?对于高校来讲应当反思自身的教学现状,围绕提升法科生职业能力为中心,强化实践教学质量,切实的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一、法学实践教学与用人单位需求的契合

法学教育具有工具性,其培养的人才必须要具备法律应用能力,换个角度讲,即培养的人才必须能够为社会所用。当前,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社会渴求优秀法律人才,但法学专业就业屡屡被亮黄牌,这种非正常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就是高校培养的法学毕业生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因用人单位性质不同,用人标准也有所差异。如企业一般对所招聘的法务人员的要求是“通过司法考试”、“ 精通公司法、合同法”、“能够审核合同”、“能够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等等,公务员招考中目前很多职位除了法学专业要求外,还有工作经验或通过司法考试等限制。总之,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其用人标准最直接的就是能够为本单位创造效益,其用人标准无不体现出对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的要求。当前大部分法学毕业生恰恰欠缺的就是职业能力,普遍是理论有余,操作技能不足,一旦面临法律实务问题,则不知如何解决。因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不加以工作经验等各种限制。

高校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为社会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如若不能用人单位认可,则意味着教育的失败。当前,高校在法学教育中理论传授已经形成较为规范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方面则是短板,而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关键环节。高校的法学专业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就业率,就必须要重视和落实实践教学,这样才能走出人才培养的困境。同时,法学实践教学要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相契合,这样才能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有的放矢,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二、当前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在培养职业能力方面的现状分析

(一)普遍重视,但实效不强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已然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热点和焦点,为深化法学教学改革,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明确指出要“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可见,是否具备职业能力是判断一个法科生优秀与否最重要的指标。职业能力的高低是衡量优秀法律人才的标准之一,法科生的培养方式要倾向于对其职业能力的培养,使法科生具备过硬的职业技能,以更好地满足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

各高校也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如课程设置中包含实践教学模块、成立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扩充实践基地、加强“双师型”师资培养力度、增设实践课程等等。这些措施对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学生的就业率及用人单位的评价来看,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有待考证。法学毕业生的实务能力依然停留在课本当中,不能运用所学解决实践问题。用人单位录用后普遍需要两到三年的培养期,才能使其适应岗位需求。因而,不具有职业能力的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所拒也是必然的。

(二)目标明确,但内容松散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职业法律人。目前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就是要提升法科生的职业能力,但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各高校在具体实施上并没有形成范式,设置、时间安排和学分安排上没有紧紧围绕培养目标,缺乏职业导向性,课程设置“各有千秋”,教学内容“随机应变”, 缺乏系统有效的教学模式。目前,实践教学内容松散是当前实践教学中的一大弊端,实践教学方面的教材较少,大多数实践教学内容由任课老师自己组织安排。法学实践教学大多数是体验式教学,职业能力培养的针对性不强,教学内容松散,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高等教育需要“百花争鸣”,但随意性太大也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法学实践教学的无序化。

(三)形式多样,但评价欠缺

目前高校采取的实践教学常见形式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庭观摩、毕业见习等。有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较大的高校成立的有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学实验系统等。多样的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了实践操作平台,但同时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有效的教学评价机制,导致实践效果欠佳。实践教学只是单纯按照出勤、作业等方式评价,致使学生参与实践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取得学分,不能有效地激励其感知职业魅力,主动参与实践提升职业能力。

三、增强法学实践教学实效,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一)加大实践教学比重,增加实务操作课时

法学教育比较成熟的美国和德国将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德国的分阶段教育 和美国的诊所教学、案例研判等教学都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通过让学生大量接触案例、直接参与实务操作等方式来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反观我国高校,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实践教学课程比例一般是在20%-30%之间,而且基本都是按照选修课模式进行设置。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需要不断地训练,实践课程的比例低、课时少意味着训练项目和时间少,因而加大实践教学比重也是强化实践教学应有之义。笔者建议,虽然我国高校目前不具备分阶段教育的条件,但是可以通过课程设置的调整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方式来增加学生参与实务操作的时间和机会。具体来讲,可将法学课程理论教学占50%的课时,实践教学占50%。理论知识老师只讲授重点及难点,其余部分学生通过自学掌握。加大实践教学比重,让学生在实践中学、思、悟,这样既能强化其职业能力,也能更好地夯实理论基础。

(二)规范实践教学内容,强化职业能力训练

增强实践教学实效,其教学内容的规范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诚然,实践教学方式多样,有些方式只能是任课教师的经验传授,但是从实践教学职业能力培养的目标看,法学实践教学内容还是可以宏观地进行约束的。法律职业能力包括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信仰三方面,具体来讲职业技能又包括办案思维与技巧、法律文书写作、法条检索、举证质证、法律语言表述、法律风险防控等能力。法学实践教学应当结合法律职业能力的内容进行,在此前提下,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性质、实践方式的不同进行教学内容设计,殊途同归即为有效教学。与此同时,有些如模拟法庭、法律实验、案例研判、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可以通过编写教材、讲义等方式实现教学内容的固化和规范。

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在其名著《普通法》里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实践教学领域,实务经验比书本知识更加重要,法学实践教学就是通过不断地训练,从而获取经验。高校应与实务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让学生参与法律实务当中,切实地进行实战训练,这样才能让学生进入法律职业角色,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否则实践教学实效则为空谈。目前大多数高校4-8周的毕业见习远远不能满足学生职业能力提升的需求,建议从大学一年级开始每学期两周见习期,大学四年级一年都为见习期。法学教育甚至可以同医学专业一样实行5年制,采取“3+2”模式,三年理论学习,两年见习期主要进行职业强化训练。这样才能保证学生能真正接触实务,增加经验。

(三)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引入职业能力考评

教学评价在教学过程中有检验教学效果及激励学习动力的作用。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应和理论课程有所区别。一是评价内容采用实务考评方式,即解决实践问题。如实践案例分析、书写诉状、撰写代理词(辩护词)、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等方式,这样才能真正测试出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强弱,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强化训练弥补薄弱环节。可借鉴当前的律师考核模式,在大四学生见习期结束后,通过实务考核才视为合格,否则将推迟毕业。二是评价主体应当引入实务部门。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是否符合社会需求,实务部分最有发言权,因而实践教学的有效性也应由实务部门来进行评价,这样才能客观合理的反映出实践教学的成效。

(四)创新实践平台,加强校地合作

当前各高校实践平台建设富有成效,校内校外结合,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有明显促进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校外实践比校内实践更能锻炼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同时,目前的校外实践基地一般都集中在公、检、法系统及律所等单位,虽然专业对口,但笔者认为范围相对狭窄,目前法学的就业岗除了司法系统及律师职业外,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公司等各部门都有法务人员需求,因此,在实践平台建设时应加强校地合作,扩大实践平台范围,在学生实践时可根据其就业意向选择实践平台,这样能更好地有针对性的培养其职业能力,使其就业即能上岗。

总而言之,法学实践教学要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结合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实施教学,切实地让学生参与实务,这样才能增强实践教学的实效,提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注释:

德国的法学教育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大学学习阶段,主要教授法学理论,辅以三个月的实习,完成大学阶段的学习后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了的学生为准法律工作者;第二阶段为见习阶段,到法院、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公司参加見习服务,时间为两年,期满可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只有同时通过 了两次考试,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参考文献:

[1]袁岳霞.基于就业教育的法学实践教学研究.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5(9).

[2]宋锡祥、蔡建敏.借鉴美国法学教育改革经验,提升中国大学法律实践教学的质量.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5(6).

[3]李文杰.试论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实施.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6).

[4] 徐凤利.论以职业为导向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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