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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制度及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探究

2017-09-04郑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作用

摘 要 国家司法制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公证制度的建立,为减少纠纷、避免侵权和诉讼具有重要的预防作用。且公证通过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手段,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力。涉外公证制度是公证制度中的一种,这种公证制度能够有效协调我國在国际交往中的关系,通过涉外公证,能够使我国的权益得到证明和保障,同时在预防和处理纠纷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涉外公证还能提高本国的国际地位,使国际关系更加和谐。

关键词 涉外公证 国际交往 作用

作者简介:郑涛,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三级公证员,拟申请二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64

国家司法制度是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涉外公证制度是公证制度中的一种,涉外公证通过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利,取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在国际交往中保障着国家的合法权益。这种公证方式也有效的解决了国际矛盾,能够有效协调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关系,通过涉外公证,能够使我国的权益得到证明和保障,为一个和谐高素质的国际交流提供了保障,另外涉外公证还能提高本国的国际地位,使国际关系更加和谐。

一、涉外公证的概念

涉外公证是指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对申请人发生在中国域内的行为进行文书或事实认定,公证机构按照公证程序审查后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在国外使用,由国外有关部门采用、认可,具有法律效力。涉外公证能够有效保障国家权益,同时保护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公证当事人在国际经济、国际贸易、文化、科学技术、民事、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同时促进国际间的积极交流、关系往来。

二、涉外公证的特点

(一)涉外公证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公证的申请人或涉外公证所要证明的事实、文书、行为、使用地中任一要素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公证的申请人可以是我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在我国居住、工作的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无国籍人士,在我国境内合法登记成立的外资企业、机构,在大陆(内地)居住、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他们注册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所申办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行为的公证文书在域外使用。

(二)涉外公证事项具有多样性

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巨大的融合体,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国际大家庭中,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科技、贸易、民间往来的发展,涉外公证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涉外公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除了用于出国留学、移民、留学、工作、探亲等传统的涉外公证事项,如出生、婚姻状况、有无犯罪记录、学历、学位、签名、收入证明、存款证明、工作经历、户口本、职称证书、各种财产证明公证等;企业、组织到国外设立公司、工程投标、承揽工程、进出口商品贸易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章程、审计报告、业绩证明、资质证书、授权书等;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方针实施以来,涉及专利申请、商标转让、公司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保护、加工承揽合同、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委托、声明类签名公证等也越来越多。

(三)涉外公证文书格式化

2011年10月1日实施的司法部颁布的新的涉外定式公证书格式中,增加了申请人详细信息,公证事项,增加了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法人组织登记证书号码、代理人的信息,完善了公证书内容,公证书内容更加准确、科学、多样,同时也增加了公证文书的灵活性。格式化涉外文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使得涉外公证文书形式得到统一,避免了各公证处在出具涉外公证文书形式和内容上的随意性,增加了涉外公证文书的信誉、严肃性,增强了涉外公证文书在世界各地的使用效力。

(四)绝大部分涉外公证文书须附译文

除了发往日本用于探亲、旅游、留学的少数涉外公证文书,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大部分涉外文书外,绝大部分涉外公证文书须附译文,比如发往新加坡使用的涉外公证文书须附英文,意大利使用的公证文书中意大利文译文必须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公证文书还必须在公证书后增加证明公证书的译文与中文相符的公证书。

(五)部分涉外公证文书要经过使领馆认证才能使用

应使用国的要求,公证机构出具的部分涉外公证书需送我外交部领事司授权机构、各省外事办公室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后,才能被国外有关部门接受、使用,否则,不被采纳。

三、涉外公证的原则

(一)真实合法原则

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文书,必须对公证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真实、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实、行为、文书不予公证。比如目前公证机构在办理学历、学位公证时,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证申请人提交公证的毕业证、学位证的真实性后出证。公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合法,不得伪造变造,不得向公证机构提交虚假的、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材料。

(二)自愿公证原则

所谓自愿原则就是指公证必须是公证当事人提出申请才能够进行的,公证申请必须由当事人自愿申请,不申请不受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三)必须公证原则

涉外公证属于必须公证事项,各国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申请人必须向使用国提供公证书,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事实、行为、文书的真实性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出具公证书,否则对申请人提供的事实、文书、法律行为不予采纳。

(四)回避原则

根据有关规定,涉外公证的承办公证员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配偶的近亲属有关的涉外公证事项。

(五)保密原则

在涉外公证的办理和完成后,公证员及在场的公证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对公证当事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六)便利原则

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所在公證机构申请办理涉外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可提供居住证、学校的在读证明、单位的工作证明、房产证和小区的居住证明,对当事人不便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业务,近年来,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涉外公证办理程序,许多公证机构还提供了网上办理、微信支付,极大的简化了办理程序,方便了当事人。

(七)时效原则

部分使用国对涉外公证文书的使用规定了使用期限,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在使用国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使用公证书,超出使用期限公证文书将失效,不被使用国采用。比如发往日本使用的所有公证书只有三个月有效期,公证书从出证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无效,很多国家对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的使用也有时效要求,有些国家对婚姻状况公证书的使用也有时效要求,比如阿根廷使用的未婚、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且公证书还需经我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并送阿根廷驻华使领馆认证,比利时使用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

(八)使用地域原则

地域原则是指公证文书在相应的地域范围内发挥其效力和作用,在规定范围之外的地域,公证文书在使用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九)管辖原则

涉外公证有四种管辖形式: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其中最主要的是地域管辖形式。当事人申办涉外公证,应由当事人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管辖;对同一事项在两个或以上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情况,由相关公证机构进行协商决定;在相关公证处商量无果产生争议时,由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根据公证事项的特殊性,由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管辖地的称为特殊管辖。

四、涉外公证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一)证明和沟通作用

涉外公证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强制审查制度,其公证效力受到各国的广泛承认。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不同,社会制度和发展情况也参差不齐。各国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各国的公民权益在国外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在国际交流中采用各国承认和遵循的方式,涉外公证就是一种良好的交流保护工具。避免了在本国合法而在国外不合法的情况发生。另外,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制度差异使得相同的文件可能在国外无法使用,此时进行涉外公证就能有效解决此问题。拥有涉外公证证明文书能减少涉外活动的沟通障碍,涉外公证因此可以成为一种证明和沟通的工具,有了这种工具,国际交流更加畅通。

(二)纠纷预防和处理作用

在国际交往中常常存在矛盾和纠纷,而涉外公证就是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力工具。在涉外公证的帮助下,事态发展不会恶化,且能够在恶化前起到预防作用。当不得不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时,公证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也能快速的解决问题,作为直接证据,涉外公证能够减少矛盾冲突,直击要害解决问题。

在处理纠纷和矛盾时,涉外公证主要作为法律证据存在。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不一致,因此对同一件事物的合法与否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不可避免的存在沟通障碍,从而导致了矛盾的发生。此时,涉外公证就具有一定的证据作用,由于涉外公证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出具的双方都承认的证明,因此,双方对公证的认定效度是一致的。此时将涉外公证作为证据使用处理矛盾,或进行裁决是对双方都公平的。以此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也能够得到二者的共同认可。

另外,涉外公证的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能够大大降低裁决的成本,因为涉外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事先受到双方承认的,且是合法的事实,因此可以作为纠纷解决中的直接证据使用。这样就解决了证据收集的时间和资源,从而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能够高效快速的解决纠纷。涉外公证处开具公证文书是以第三方身份给出,因此公证处本身与纠纷并无利害关系,因此公正性强。

(三)提高国际地位作用

涉外公证文书能够受到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承认也标志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表明本国在国际中的受到尊重。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能当做评价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绝对标准,建立科学合理且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制度,并且受到国际认可也是评价国家国际地位重要方面。涉外公证法律效力的承认度表明了该国家的涉外法律法规制度是否科学和合理,只有科学合理的制度才能够受到大部分甚至所有国家的认可。当涉外公证制度受到认可时,表明在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等各种活动中,我国对维护本国的利益拥有了发言权,也表明我国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得到了应有的国际尊重。

综上所述,涉外公证是公证中的一种,这种公证有效的保障了国家在国际中的合法权益。在涉外公证的作用下,各国也能够和谐稳定的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的交流,有效避免了侵权和纠纷的发生,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和谐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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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劲松.我国公证制度发展状况及模式特点.职工法律天地.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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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游风华.办好涉外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职工法律天地.2016(24).

[5]付军.浅谈涉外公证程序的特殊性.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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