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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可追责性分析

2017-09-04兰秀云王全达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海外军事行动责任

兰秀云 王全达

摘 要 主权国家进行海外军事行动受到多方面限制,执行海外军事行动任务时其行为可能导致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际社会通常仅规定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害责任,对于合法行为致损没有规定。本文从国际实践确实存在的合法行为致损情形存在的客观事实着眼,拟从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法治发展等方面简要分析海外军事行动合法行为致损应当具有可追责性。

关键词 海外 军事行动 合法行为 责任

作者简介:兰秀云,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研究生,研究方向:军事法学;王全达,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61

海外军事行动有不同建制、不同隶属关系的部队参加,且有国家外交、商务以及企业自然人等地方部门、人员的参与,还牵涉到其他国家的政府、军队以及国际组织,是一种行动样式多样,任务复杂,参与力量多元,涉及部门人员众多、合作复杂的行动,牵涉利益群体多样,行动敏感度强,必然涉及不同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即使是那些出于正义、具有合法目的海外军事行动,在任务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受损的情况,这时,对受损的权益如何进行责任承担以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消弭国际不良影响、维护国家和军队形象,就显得至为重要。为此,本文拟就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责任承担的必要性为题作一探讨。

一、海外军事行动中损害责任的规制现状

海外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害,既有不法行为造成的,也有合法行为造成的。对于海外军事行动中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有关国际组织以及主权国家往往有较为完善的责任规划,对其产生的后果进行具体明细的约定。例如,关于责任认定和承担的有《欧洲人权公约》、《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国家责任法草案》等,关于司法程序的有《国际法院规约》、《维和部队的示范性协议》等,关于执行国家责任的有《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

多数主权国家的立法否定军事行动带来的损害。例如,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中规定:对任何在战争期间,因陆海军及海岸警卫队的作战活动所产生的赔偿请求,国家不予赔偿;凡陆、海、空军部队在非战争活动中导致民间主体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受损者或其代理人有权索赔。《瑞士联邦责任法》规定:战时军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依特别法规执行;平时演习引起的,可以依军事行动规程负赔偿责任,但以军队在演习事先加以防范并使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为条件。各主权国家在立法确定军事行动带来损害的赔偿时,通常认为国家对战争期间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平时行动带来的损害,通常承认权利相关人的索赔,其中有关损害责任的界定通常不涉及到合法行为致损的情形。国际社会进行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学术理论探讨时,往往多关注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承担,对比日渐完善的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合法行为造成对权利相关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国际社会并没有得到过多关注。

总结国际社会对于军事行动中损害行为的责任承担认识,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对战争损害不赔偿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2.国际社会认可对平时军事行动中不法行为致损进行赔偿并由立法实践;3.国际社会尚无对平时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的赔偿立法实践。

海外军事行动虽不以战争为目的,但都是为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国家权益和地区安全稳定的由国家武装人员参与的行为。随着主权国家出于保卫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公民的利益的目的不断开展海外军事行动实践增多,明确海外军事行动这一性质,能够对海外军事行动中造成的损害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二、合法行为致损现实的存在

国际社会认为国家承担责任主要集中于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害,但实践中海外军事行动中的合法行为也会给当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等造成一定的损害。

2016年7月南苏丹暴力冲突事件中由于联合国南苏丹特派团指挥不力,维和部队接收到的冲突指令使得南苏丹难民遭受到一定损害,联合国的设施也受到波及。对于联合国维和部队造成的损害,联合国的一贯立场是:联合国对于维和部队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联合国不承担其合法行为带来的损害责任。

在“射击范围扩张案”中,德国公民认为,驻扎在德国的美军扩大军事射击范围,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请求德国法庭颁布禁令阻止美军对其军事射击范围进行扩张。针对此案件,德国最高行政法院认定美军扩大军事射击范围造成了对德国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但最终以无管辖权为由不进行管辖。由此可以看出,海外军事行动合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受损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在追究责任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因素,导致责任承担不能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将遭受损害。

以近期美国在韩国部署萨德系统事件为例。美国与韩国政府签订条约部署的萨德系统雷达强力电磁波将使整个部署地星州邑受到覆盖,且近一半的星州郡民众将生活在军备部署地。此部署决定严重影响了韩国公民的权益,韩国公民大规模的“反萨德”聚会、游行活动反映了其强烈的抵触心理。虽然根据两国之间的同盟条约和相关国际法律,该系统的部署并不违反法律,但其给韩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的不止有物质上的损害还存在精神上的伤害。

海外军事行动合法行为导致损害的情形还有许多。例如维和行动中对周围环境及相关人群造成的损害,执行军事行动引起的环境损害,临检拿捕或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时给普通對象带来的损害等等。

借由种种实践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不仅可由不法行为引起,也可能受到合法行为的影响。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况确实存在,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受益到损害时应当有理由受到法律保护。

三、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可追责性法理分析

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应当具有可追责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障,这是国际社会关于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也是各主权国家宪法中规定的内容。基于损害事实的确实存在,权益相关人应当有权对自身所受损害进行追责,进行海外军事行动的相关国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下面再从四个方面对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应具有可追责性进行探究。

(一)公平正义原则

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本质上仍是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若是由于国家行为性质和种类的特殊性使得这种损害免于承担责任,或说由国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使得这种损害行为具有管辖上的豁免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行为主体的责任,显然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国际社会应当构建适当制度实现国家权力和民事主体权利二者的平衡。

(二)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是在进行国家责任归责时的一种特殊的归责制度。危险责任制度可以说是公平正义原则的进一步概括。危险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违法责任原则的不足而产生的。危险责任原则的特点与其他归责原则有明显区别,它并不从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和内容,行为是否违法或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問题入手,而是从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的产生来确定处罚实行归责。

19世纪下半叶,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政府公务活动引发越来越多的危险状态。此危险状态下,即使执行公务活动人员行使权限时不存在过错或者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国行政院早在19世纪就通过判例确定将民法领域的危险责任概念适用到国家公共财产造成的危险,后来逐渐扩展到因公共职业、相邻关系、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和立法等产生的危险责任中。了解危险责任的定义,将国家赔偿中的危险责任原则适用到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情形并不违背国际原则,可以解决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追责问题。

(三)人权保障的进步

一方面,将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视为不可追责问题可能构成侵犯人权。个人、组织的力量对比国家而言总是弱小的,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此种行为却当然地不可追责时,必使得公民对于人权保障和法律制度失去信心。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给予海外军事行动合法行为致损的受害者必要救济,人权有可能成为空谈。另一方面,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公民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都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法律保障制度的缺失的现实矛盾可能引发一系列不可调和的社会问题。承认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导致损害具有可追责性是更好地保障人权的需要。

(四)历史发展的轨迹——法治的发展

历史的发展总是呈现不断前进,上升的趋势,在肯定和否定中不断循环,人类社会在这样的实践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以国家赔偿责任的发展为例,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经历了完全无责期,相对有责期以及较全面责任期等三个阶段。相应地,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也应当逐渐从一个不可追责的问题最终演变成为可追责问题。

对于合法行为带来的损害能否进行追责,以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为根据,其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条款是2010年修订的新条款,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赔偿应首先确认原职权行为违法。2010年修订案取消了请求赔偿须先确认违法的前置程序,即对由行使国家职权人员的合法行为致损引起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通过这一条款的更改,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使国家职权人员合法行为致损情况下权益相关人亦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即认定国家对因公权力行使导致损害是否承担责任时,不以国家行为违法为要件,合法行为致损情况下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因此,国家应负责任中的“责任”可以理解为法律规定的国家非违法侵害情形下国家分内应负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应当为之之行为,而并不当然地与违法行为连在一起。在认定海外军事行动中的损害赔偿或者补偿情形时,可以将这种价值取向适用到其中,对违法行为进行赔偿的同时,肯定合法行为致损具有可追责性,对合法行为致损引起的追责请求予以支持。

由于国家可能成为海外军事行动合法行为导致损害的实施主体,也可能是受害者或者代理人,多样的角色地位使得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责任得到认定也是国家维护国际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同时由于军事行动的特殊性质,国家在维护其国家利益或者地区安全稳定同时对其合法行为课以过多责任往往会阻碍军事行动的正常进行。但承认海外军事行动中合法行为致损问题具有可追责性,就是使得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认可,也许在最终损害补偿的问题上,受到的损害并没有进行实质上或者完全充分的弥补。不管因合法行为受到的损害最终以何种方式补偿解决,承认其具有可追责性都是对合法行为对利益侵害存在事实的肯定,也就是肯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样才能有机会使得国际社会得以从制度上对该问题进行考虑与设计,兼顾海外军事行动及国家的特殊性,尽可能地在维护主权的同时将人权保障落实到实处,平衡受损的权益与国家正当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一味地不承认合法行为带来的损害责任绝对不是最为妥当的途径。

参考文献:

[1]孙萌编.联合国维和行动违法责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

[2]李华成.涉外国家侵权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2013.

[3]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4]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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