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9-04廖子瑜
摘 要 共享单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押金问题也引发了公众的思考,特别是押金汇聚形成的资金池。目前共享平台对资金池一系列相关问题所回馈的说法尚不明晰且无相关法律法规来对该资金池进行规制。故本文以OFO共享单车为例,对押金资金池的形成和性质、押金资金池监管的必要性以及监管启示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押金 资金池 监管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项目“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SA0044)。
作者简介:廖子瑜,西华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14
近两年,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发展大势的背景下,共享单车因其方便快捷和低碳环保等优点被许多公司认为大有可为,以OFO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单车行业迅速崛起。OFO公司通过以计算机或者手机等移动设备为依托的OFO共享平台这一客户端与用户相连接,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实名认证且缴纳99元押金,用户骑车每小时收费1元(学校师生每小时收费0.5元),收取的费用需用户另行充值,充值下限20元,用车结束,用户可申请退还余额和押金。根据比达数据中心调查显示,仅2016年,OFO共享单车在全国共享单车行业市场中的占有率高达51.2%。且OFO 公司表示,截至2017年3月初,其注册用户达2500 万人。如果每个用户都交押金,那么OFO掌握的押金量大约为 25 亿元。OFO公司便有机会把所掌握的押金汇集到一起,形成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故,在共享单车押金的充值的过程中高达99元的押金引发了公众的思考,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已然已诱发了法律纠纷,纠纷的核心落脚于押金资金池的性质、监管主体和措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进而,公众的视野就落在了OFO公司储备丰富的“资金池”上。
一、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形成及其性质
(一)押金资金池的形成
虽然OFO共享单车出现至今其商业模式一直在不断完善,但是其“押金加租金”的盈利模式已渐渐趋于明晰。又收回成本需有缓冲时段,共享单车现在很可能仍处于烧钱阶段。想要在这个用风险投资的资金来大规模圈占市场和给用户灌输品牌的阶段维持现阶段的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必须有固定且庞大的资金储备作为支撑。故会出现这样的可能性:在缴纳的押金中,出于长远使用目的的认证用户的保证金沉淀在了OFO公司资金链底层,同时,由于出于短期使用目的的认证用户的不断更新和增加,他们的押金在资金链上端来回冲刷。从OFO共享单车井喷式增长的使用量来看,上端流入的押金是远远大于流出的押金的,其中还包含了部分OFO公司逾期未退回到认证用户账户上的押金。因此,长期沉淀的保证金性质的押金加上源源不断的流动的押金,形成了OFO公司的押金资金池。
(二)押金资金池性质
资金池最早发端于跨国公司与国际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是银行用于开展拨付、收款和借贷等主要业务的现金总库。传统意义上的资金池是银行业务的资金中转站,而押金资金池与传统意义上的资金池不同,其核心目的是为公司的可持续营运提供资金保障,而这一保障的形成是否具有合理性,值得探讨。
共享单车是一个新兴业态,其数量和认证用户量呈井喷式增长,随着OFO共享单车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维持并加大其市场占有率,OFO公司的融资需求也会增加,若是大型公司的投资不能满足OFO公司不断增加的投资需求,这些沉淀在资金池中的押金便是为其注入经营活力的良方,它们能为OFO下一轮融资打好基础;同时,现今“互联网+”和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在此大背景的驱使下,OFO公司发展异常迅速,可能会出现在资金管理方面的发展速度明显滞后于自身的发展速度的情况,资金短缺等相关问题就会应运而生,企业自然会将资金池中的押金投放到这些问题的解决上。综上,从OFO公司的使用目的来看,OFO共享单车的押金资金池很有可能是共享单车公司融资模式的一种。
二、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监管必要性
(一)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引发的典型法律问题
1.从认证用户角度
在OFO公司与认证用户的租赁关系延续的同时,也存在一个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服务性质的法律关系,认证用户为消费者,使用OFO共享单车为消费标的,按小时计的费用为支付的对价,而此时所缴纳的押金的权利性质是认证用户为接受服务而预付但可退回的费用,此时消费者保有对押金随时返还的请求权。故OFO公司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得擅自利用资金池中的押金,更不能将押金计入自己公司的资产,否则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其中,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范围应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支付的费用以及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害。既然OFO公司很可能控制了押金汇聚后产生的营运成果,无论其有无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从公司自身发展的角度考虑,OFO公司都不可避免地会对押金资金池进行一定的使用和处分。若OFO公司的出现此种行为,必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威胁,会将消费者推向了一个更加被动且弱势的地位。同时,OFO公司其对资金池的相关情况闪烁其词,有违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应秉持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因导致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在此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本身的弱势地位也更加突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监管确有必要。
2.从市场秩序角度
首先,相较于普通的单车租赁的押金模式而言,OFO共享單车的营运模式更贴合于一个运营资金的金融平台,既然有了金融属性,一旦泛滥便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其次,与OFO公司同行业的摩拜、小鸣、小蓝等共享单车公司为了其公司的长久运营要扩充各自的押金资金池,行业竞争在所难免,进而,OFO公司凭其超高市场占有率很快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产生垄断倾向。同时,基于对垄断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垄断者会任意地左右市场,此时存在抑制竞争和减损市场效率的风险。再次,在“一车对多人”的局面下,消费者对押金的退还的相关问题及押金资金池的了解程度要远远低于OFO公司的了解程度,OFO公司存在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谋利的可能性,这会影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造成社会资源的配置产生扭曲,从而影响市场秩序。故为规制市场上可能出现的问题,监管确有必要。
(二)有关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监管的立法现状
共享单车出现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本身或者其部分板块予以相应的规制,也没有如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发出过相关参考意见。目前只有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在着手研究制定共享单车的相关指导意见。但是,仅仅通过地方政策来监管共享单车,力量显然是薄弱的,其涉及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监管的内容定是少之又少。关于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法律问题不断呼吁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出台。立法者应注重立法质量兼顾时间效益,尤其是押金资金池这一监管短板问题,亟需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予以细化。
三、如何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进行监管——以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监管为鉴
二十一世纪,在与共享单车相同的“互联网+”发展大势的背景下,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其中,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支付中一个显著的表现形态,备受关注。第三方支付,即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与企业或是银行签约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而OFO共享单车的押金支付正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和财付通进行的互联网支付,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与OFO公司签订协议,为OFO公司收取押金,这就是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形成的前置程序。
虽然第三方支付的兴起早于现代共享经济,但其和共享单车有类似的资金监管难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运转中,因诸如迟延交付等多方面的问题,资金流出和流入在时间上有一段差距,总有一部分资金被滞留,这些一定数量的资金被长期稳定的存留在账户中,最终形成沉淀资金。与资金流动较强的押金资金池这一“活水”相比,沉淀资金更具有较稳定的非流动性,其运用范围、运用是否得当、谁在监管、监管措施如何等,在问题初现端倪之时,也引发了法学学者思考,这和资金池一样庞大的沉淀资金,也有开展金融业务的潜在能力,因此,第三方支付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均对其监管采取了措施,而目前我国对OFO押金资金池的监管没有明确,故可从各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方式,尤其是对沉淀资金的监管中借鉴经验。
(一)外国对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的监管
1.美国的监管及优点
美国的传统金融经过了长期发展较为完善,其互联网发展速度在世界上名列前茅。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美国通过保险公司和政府内阁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横向的双重管制,通过州与联邦进行纵向的监督,并早早立法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这种横纵交错的方式有涉及范围广和监管强度大的优点,有利于对沉淀资金进行定期监控和打击不良融资行为。
2.法国的监管及优点
欧洲国家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也普遍先于中国。以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很早的法国为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于200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从而履行维护法国支付系统稳定的职能。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具体的支付业务性质和整体业务范围,需事先获得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
法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方式较美国的方式更宏观,不仅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机构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而且还从支付中介机构入手,严格把控支付操作的程序与建立支付协议的流程,并对支付机构的资质及资格进行把关,有利于增强支付机构的自控能力和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同时增加了支付机构的信息透明度。
(二)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欧美国家晚,目前还存在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和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等问题,故当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尚不完善,有许多法学研究者在借鉴外国监管经验的情况下对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的监管提出了建议。其建议各有千秋,有的要在宏观层面上从多维度进行的法律制度的思考,思考覆盖面广而全面,但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制度操作成本大且不易深入;有的在沉淀资金的相关法律问题上进行细化地探讨,但也有考虑面狭窄的缺陷,因此,结合这两种思想优缺点考虑监管对策,在面面俱到的同时又利于实施的深入,这为押金资金池的监管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监管启示。
(三)各国沉淀资金的监管对OFO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监管的启示
1.对监管机构的启示
第一,明确押金资金池的金融性质,确定相关监管机构。OFO押金资金池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应划分到金融方面的监管范围。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但其中没有一个机构或者其下属职能部门在共享单车出现至今这段时间里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进行调查监督,实践中更多的是在出现纠纷之时靠地方政府临时性地解决问题,而地方政府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故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监管划分还属于一个灰色地带。因此,明确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性质,确定其所属的监管部门是开展监管的首要任务。
第二,制定跨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管方案,施行多方联合监管。美国通过保险公司和政府内阁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横向的双重管制,其目的在于从外部和内部同时发力,将监管风险尽可能挤壓。OFO共享单车作为受众面广和普及性强的新兴业态,从监管机构单方面来监管自然不可能尽善尽美,那么通过对相关组织进行授权,联合监管机构一起进行监管,有利于拓展监督面,更全面地对押金资金池进行调查和监督。
第三,法制与金融监管应互相补充,形成张弛有度的监管网络体系。在新的业态发展之时,法国监管机构及时地制定法律法规,合理地去引导新兴行业的发展,可谓未雨绸缪,而不是让行业无序发展触到红线后,才用法规法律来严惩和治理。而目前随着公众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质疑声愈来愈大,且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加以规制的情况下,法制工作方面还没有做出相关行动来与金融监管打配合,横纵监管尚未成型的困境使得对押金资金池的监管非常吃力。而关于法制,以下几点建议:
(1)侧重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在因共享单车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关于消费者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已滞后太久,立法者应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失衡局面做出法律规制,在合理规制中,建立消费者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2)要尊重市场自我调节和允许各个地方差别化探索。在各地对共享单车先行先试不足、调研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应给市场和各地方留出一定的探索空间和时间。故在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监管方面,首先,要给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一定的自我调节空间,因为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毕竟是经济主体自由竞争的产物;其次,是各个地方相应部门应适时调研,及时找出市场调节的弊端并总结,根据各个地方的政策背景,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
(3)确立公示制度。对于共享单车来说,公示制度是方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监督的一个有效途径。如果要求OFO公司在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方面,对商业秘密以外的公司营运信息进行公示公开,这将有利于增强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信息的透明度,方便監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促使共享单车公司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进行良性监管,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垄断问题的发生。
第四,明确OFO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上的责任划分。目前OFO共享单车平台有一种暧昧的回应,即押金在收取后全交由第三方存管。根据其支付特点,第三方指向共享单车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押金的收集者,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但是两者对押金具体怎么处理的,都无法明确。由此,这种暧昧回应会导致OFO共享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消费者追责的过程中发生责任推诿,无法落实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故监管机构应当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细化参与了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营运过程的法律主体的责任条款,以防止占优势地位的法律主体推卸责任,这样,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能为共享经济的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示范。
2.对OFO公司的启示
第一,增强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保证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知情权。首先,随着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不断发酵,加之当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OFO公司应从维护信誉和长久的经营的角度思考,加强信息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将商业秘密以外的共享单车押金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审阅以化解来自舆论的质疑和压力。其次,从维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思考,增强信息透明度,确保消费者知道其缴纳的押金的流向,是保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和知情权的前提,以保障消费者权利为核心出发点,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进行合理存管,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对OFO共享单车的好感度,使OFO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主动地、定期地接受资质审核和反垄断检查。接受资质审核和反垄断检查。除了监管机构和法制主动对于OFO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进行监管以外,OFO公司也要主动接受监管,由此形成双向配合关系。首先,对于OFO公司的融资,除了定期向公众公开融资情况外,还应增加新的监管办法,如将制定的融资方案报监管部门审批,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其次,定期接受资质审核有利于OFO公司自省,并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存管不完善的地方进行内部优化;再次,接受反垄断检查,是OFO公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一份子应尽的义务,这有利于OFO公司对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营运进行内部把控,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主动寻求一条合法合理的发展之路。
四、结语
“互联网+”仍在继续发展,共享单车在暴露更多问题的同时其监管也会继续得到完善,而随着发展的不断深入,对于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的监管方式还将继续翻新,故掌握好共享单车发展态势、及时抓住相关问题重点、在汲取外国监管优点和总结我国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适时进行相应监管是适宜之计策,而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上模糊的法律问题,也会守得云开见月明。
注释:
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是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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