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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分析

2017-09-04张艳时广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7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现实困境对策

张艳 时广军

[提要] 自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态势迅猛。但是,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并不理想。本文以铜陵市为例,分析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现实困境,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现实困境;对策

基金项目: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皖江城市带上市公司治理与财务绩效研究”(编号:SK2016A0934)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6月2日

一、铜陵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

(一)机构数量。自2008年12月31日,铜陵市成立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以来,全市共有过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5家。但随着经济下行、税收高、融资难等多种因素影响,截至2016年6月30日,铜陵市正常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仅19家。

(二)资金来源及机构规模。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自然人。目前正常开业的19家公司资本金共17.86亿元,注册资本在l亿元(含l亿元)以上的6家;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的11家;5,000万元以下的2家。

(三)贷款情况。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正常经营的19家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为17.96亿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从期限结构看,以短期贷款为主,体现了小额贷款“急、频”的特点。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全为短期贷款;(2)从质押情况看,保证贷款比例较高。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保证贷款余额为12.08亿元,占总贷款余额的比例为67.26%,以抵押方式贷款的占比为28.34%,其他方式占比4.40%;(3)从客户结构看,企业客户占比较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客户贷款余额为12.27亿元,占比68.32%;个人客戶贷款余额为5.69亿元,占比31.68%;(4)从投向看,涉农贷款占比不到5%。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余额为0.72亿元,占比不到5%;(5)不良贷款率较高。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类贷款余额仅为10.26亿元,占比57.13%。逾期30天(含)以下贷款余额为0.34亿元,占0.19%;逾期30~90天(含)贷款余额为0.43亿元,占比0.24%;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为6.93亿元,占38.59%。不良贷款率较高。

二、铜陵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不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实际上是“只贷不存”的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无法从银行间市场渠道融资,其运营资金来源无保障,资金投放后经常遇到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制度不够完善。目前,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构建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相关制度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日趋成熟。但也存在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出台滞后,制度方案不够严密,不利于规范该公司的业务开展。

(三)贷款质量风险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资金着重于投放“三农”和“小型乡企”,以信用贷款为主,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贷款风险特别高;二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人力资源有限,贷前调查、风险评估、贷后跟踪等工作集于一身,存在贷前调查是否真实、风险评估是否准确、贷后跟踪是否到位、贷款质量是否得到控制的风险问题;三是由于利率水平、社会认知度等因素在整个融资市场中处于竞争链的底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择优选择客户的话语权,贷款质量风险大,而且由于资本金固定,缺乏对不良资产的稀释作用;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只有在贷款出现问题时才能计提风险准备金,对贷款风险抵补能力较弱。

(四)税赋压力较大。“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小额贷款行业作为金融服务业的一类,一般纳税人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但可以抵扣取得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适用3%征税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除增值税外,还需要缴企业所得税为总利润的25%。这与普通企业及商业银行一致,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通常为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其利息支出以及与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及咨询费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相对其他行业而言,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额外收取销项税或提高客户收费的方式来转嫁增值税税负较为困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成本主要包括融资成本以及开展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而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金融资产售后回购、第三方抵押借款等方式融资所产生的相关成本均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开展业务的相关费用中占比较大的人工费用、福利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业务招待费用等亦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通常包括固定资产与物料费用、房屋租赁费用、咨询服务费用和住宿费用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进项抵扣比例相对较低。另外,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已出台政策,免除融资担保企业的营业税,但却没有给小额贷款公司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未能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支付系统,业务发展受到一定制约。查询及了解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情况,对降低贷款风险非常重要,但目前这方面的实际操作很不方便,需持客户身份证明,由客户亲自或由客户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小额贷款公司人员到当地人行去查询。另外,已发放的贷款需录入征信系统,但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没有可录入的终端,只能到当地人行的系统录入,于客户、小额贷款公司来说,都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公司对安装征信系统终端的意愿较为强烈。

(六)多头监管之下监管效率难以提高。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公安、财政、法制、工商、国税、地税、人行、银监局等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公司需定期向上述各监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明确由哪一个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统一监管和风险责任认定。

(七)融资渠道受限致,使后期发展受阻。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二是捐赠资金;三是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截至2016年6月30日,铜陵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总额仅为9,800万元,占资本金的5.49%。

三、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方向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显示,成立三年以上、且近2年连续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有可能转制为村镇银行。这项规定无疑给小额贷款公司展开了一幅广阔的前景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有限,再加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银行业2%~3%的同业拆借利率。

但是,当前并不是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对转制成为村镇银行表现出积极的意愿。根据《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已确定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按照这一规定,经改制后,小额贷款公司原业主的控股权和经营权将易手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大大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积极性。此外,银行也面临动力不足的问题。银行通过自有网点就可以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如果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到位,银行也难有积极性。

虽然村镇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比较好的发展方向,但并不是唯一出路。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能做贴现、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业务,或能打破只能在当地经营的区域框框,在更多地方设立网点,从国有银行批发资金,然后零售,贷款给客户的话,小额贷款公司也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以便提高信贷政策导向效果。人民银行要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窗口指导,动态跟踪、监测和评估信贷政策执行效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信贷政策,优化和提升信贷结构,缓解贷款集中度偏高的问题。

(二)多种措施拓宽融资渠道。在“只存不贷”的前提下,为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五种途径:一是扩大融资比例。在小额贷款公司走出“社会认同度低”困境的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业务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合作,其融资比例可以逐步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且放开选择合作银行数的限制;二是放宽借款限制。对业务发展优良且年度评级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向公司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同城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相互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三是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逐步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发债;四是放宽增资扩股的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原始股东增资扩股逐步不设上限;五是明确金融企业身份后,人民银行可以审慎地对“涉农贷款比例高、信用评级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

(三)适当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需要加强对进项税的管理,通过加强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进项发票管理等方式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和拿票率,做到进项税“应抵尽抵”,进一步降低“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二是争取免征增值税。即小额贷款公司可参照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免征三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或更长期限;三是如不能免征,则争取少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可将小额贷款公司税率调至3%以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参照《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号)精神,适当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比例的定向费用补贴。

(四)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支付系统。作为开展信贷业务基础设施的征信和支付系统,一直都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人民银行应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早加入其中,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探索过渡的查询方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拓展客户。

(五)明确监管职能部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针对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状况,加强规范管理十分必要。虽然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限于监管的专业性,较难开展规范监管。因此,建议国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职能部门,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管理:一是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搞非法集资活动,避免形成大的风险;二是正确引导贷款投向,避免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领域放款;三是不得恶意收贷,以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参考文献:

[1]江苏省金融办课题组.经济新常态下江苏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状况研究[J].现代金融,2016.2.

[2]耿欣,冯波.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及其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山东小贷公司為例[J].山东社会科学,2015.1.

[3]赵红英.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与创新,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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