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三分法”思考法学领域中的问题
2017-09-04于超
摘 要 在法律领域应用“三分法”不仅可以克服人们的思维定式,解决法学中聚讼不已的问题,还可以帮助人们创新法学学习模式,实现法学的多元化和立体化。本文通过分析“三分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探究“三分法”在法学领域中的问题。
关键词 “三分法” 法学领域 法律实践
作者简介:于超,中共大庆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04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相关学者发表了《“一分为三”新议》、《漫谈法学中的“三分法”》两篇文章,对法学的基本属性、构成体质、法学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同时也描述了“三分法”在法学中的应用,使人们受到启发 。基于此,本文对“三分法”主要表现形式是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人们解决法学领域中的问题提高参考依据。
一、 对立中介
对立中介在“三分法”中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非此非彼、可此可彼、亦此亦彼三个方面。其中,非此非彼是指法官在審判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是对立双方,法官在进行审判时要站在中间立场,审判过程不偏向任何一方,做到公平公正 。可此可彼是指被告是否具有沉默权的问题。我国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审判过程中,因为参与审判现场人员多,所以不可能出现原告违法取证侵犯被告人的现象,因此,被告就不应该保持沉默。亦此亦彼,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故意犯罪发生的几种形式,将故意犯罪分成直接故意犯罪——希望发生的事件、间接故意犯罪——放任发生的事件、介于直接犯罪与间接犯罪之间的犯罪。由于“希望”与“放任”之间的程度难以进行衡量,就会对这种犯罪形式无法确定,因此,法学界将这种犯罪视为第三种犯罪形式,称之为亦此亦彼。
二、中庸与适度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给出了有关中庸之道的详细阐释。依照先贤的论点,中庸之道在本质上应当属于道德,同时也构成了道德中的首要因素。所谓中庸,指的是不要超越特定的限度,然而也不要达不到最根本的标准。在古希腊时期,中道哲学的相关理论也被创造出来,典型人物就是亚里士多德。依照亚里士多德的基本主张,只有中道才能称之为符合道德标准,而不及或者过度都应当归为恶性的范围。因此可以得知,中庸的核心原理就在于过犹不及与适度。
从法律角度来讲,较长时期以来都存在双重的不同论点。在这其中,一种论点针对法律本身的价值予以轻视或者否认,而另一种则针对法律本身的价值予以夸大。具体来讲,孔子倡导为政以德,觉得刑事立法及其他立法并不具备相应的约束力。与之相对,韩非子则认为法治应当优于道德,只有法律才具备特定的强制效应。对此在进行正确评判时,应当认同法律本身的重要价值,同时也不要忽视法律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受到物质条件以及社会整体环境带来的影响,法律也会表现为特定的局限。这是由于法律并不适宜介入特定的关系领域。除此以外,法律如果要体现最大化的价值,那么不能缺少其他要素作为辅助。
整个社会如果要维持顺利运行,那么不能缺少法律作为根本保障。然而实质上,法律运用于特定领域的关系调整也应当为其设置限度,其中包含了最高与最低的两个限度。从中庸原理与适度原理入手来剖析上述现象,法律不应当超越特定的限度或者低于这个限度。法律一旦超越了限度,则会存在较大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顺利。在情况严重时,整个社会都将陷于混乱。具体来讲,法律如果超越了限度,就会阻碍到整个社会的进步;如果没有达到最根本的约束力,则会表现为混乱与失控状态。由此可见,针对法律有必要将其控制于特定的幅度内,确保法律能够拥有最强的活力与生命力。
三、三足鼎立
三足鼎立又可以称之为鼎立统一,这项基本原理起始于南宋。早在南宋时代,陆九渊就给出了三足鼎立的基本原理。然而较长的时间段里,人们针对三足鼎立并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这主要是由于三足鼎立在本质上很类似三权分立。然而实质上,三足鼎立运用于法学并非等同于三权分立,二者应当是有差异的。
从治理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讲,三足鼎立涉及到社会制度、法律以及道德这三项要素,而三者应当构成鼎立统一的基本关系。在这其中,道德针对整个的行为规范予以约束,法律的关键应当落实于习俗、信念以及传统,而社会制度涵盖了多样化的层面。因此可以得知,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并非矛盾性的。进入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我国有必要从全方位的角度入手来推行依法治国,同时也不能忽视最根本的道德修养。上述三项要素只有做到了鼎立统一,才能从源头上塑造优良的社会秩序。
四、三阶段
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通常具有三阶段,即:人类之间的依赖阶段、人类对事物的依赖阶段、人类自由发展阶段 。同样,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也具有三阶段,即:奴隶社会法律制度、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例如,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人和司法审判机关需要分起诉、审判、执行三个阶段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必须明确各个阶段的具体活动,诉讼人要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行使自己相应的法律权利,另外审判官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保持公平公正,准确行使自己权利,保当事人有效发挥诉讼权利。
五、三形式
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呈现出三种形式,法律的三种形式主要表现在享用权利、履行义务、遵守规定三方面 。首先,享用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人们做出任何行为,保证人们行为的自由;其次,履行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律要求积极主动去完成相应义务;最后,遵守规定是指,人们不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走位行为。这三种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正是因为这三种形式的存在,使得法律实现规范性。
六、三条件
条件是制约事物发展的重要因素,通常包括必要条件、不足条件、过剩条件三方面内容,因此,要想产生法律关系,也需要具备三条件:首先,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等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确定法律主体,即法律关系中要对权力承担人严格确定;最后,法律事实,这是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想要产生法律关系,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七、三种类
法律规范通常分为保护性规范、调整型规范、专门化规范三种。调整项规范是指建立法律秩序,发挥法律的调整性职能。保护性规范是指发挥法律保护性职能,制裁人类的不合法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专门化规范是人类在适应法律过程中逐渐出现的,具体是指法律执行职能规范。同时,法律规范还可以分为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等等。
八、三方面
意大利著名学者托马斯曾说过:“自然法具有保全人类生命、维持社会秩序、维持人类生活本能三方面作用。”基于此,我国法律作用和法律职能也具备三方面内容,具体如表1所示。
九、三结果
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三种结果,这三种结果相互独立,既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单独存在,在法学中,法律法规的清理和法律作用的发挥同样存在三种结果,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十、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三分法”在法学领域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说明“三分法”在法学领域学习的重要性,从而克服法律学习的思维惯性,形成新的法律学习体系,进一步实现法学原理的多元化和立体化。
注释:
宋旭明.罗马法私犯之债法典地位的语义分析与体系解释.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96-101.
蔡琳.略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理论分歧——以对中国法律实践的认知为视角.江苏社会科学.2016(6).119-126.
王耀海.支撑中国法治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之三.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6(6).51-58.
张洪涛.论我国法学创新体制之转型——以法学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例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6(6).10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