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对比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2017-09-03张敏济
邱 杰 张敏济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4)
中美个人所得税对比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
邱 杰 张敏济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4)
个人所得税是当前各个国家的主要税种,因为它不仅可以给国家带来财政收入,同时还可以调节社会分配,使社会收入相对公平。通过阐述中国和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对中美的征收模式、纳税人标准、纳税申报单位等进行了比较,并从比较中总结了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期望为我国个税改革提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中美对比;个税改革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居民收人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到1985年的0.19,以后每年呈上升的趋势。2014年全国居民收人基尼系数为0.469,已经连续十四年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这一数据的背后表明了我国收入再分配方式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所肩负的调节社会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并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80年的初期开始征收,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收入水平限制下,不管是从征收方式、还是税基划分等各个方面都不够完善。美国的个税经历100多年的发展,现今形成了一套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税收立法和征管制度。在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可以吸取借鉴它的一些成功做法,从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发展简介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起源于内战期间,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周折,在1913年正式确立了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制度。个税在美国曲折的发展过程,如表1所示:
表1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发展过程
(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史。198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点更晚晚,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依然飞速的发展。如今,个人所得税占我国每年税收收入的比重已接近于10%,已然成为我国第五大税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1980年颁布的所得税法中,将纳税人规定为中国人和在华外籍人士,费用扣除标准定为800元。并对应税项目进行了6项划分,对工资、薪金收入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应税项目则采取比例税率的方式进行征收。
在随后的30年中,我国陆续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调整的主要方向则是对应税项目的增加及细化调整,税率以及扣除标准的调整。
三、中美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
由于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致等的不同,导致中美个税间存在一些差异,文章主要从征收模式、纳税人标准和纳税申报单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比较。
(一)征收模式的比较。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以个人所得来源为侧重点的分类所得征收制度。它将居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具体的细分为11项。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的纳税人是居民或非居民,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这种课征制度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在我国现有征收手段有限的情况下,有利于加强征管监控、简化纳税手续。中美个人所得税税收模式中最为根本的差异在于,是否将劳务报酬收入纳入各类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中。
美国的所得税综合征收是以纳税人为侧重点,它将纳税人在一年之内,所通过得任何渠道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汇总为当年的收入总额。减去相应的宽免额,然后将剩余收入划分为5个不同的等级。为这5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档次,按超额累进税率方式进行征收。综合征收制将纳税人全部的收入,税率,扣除制度作为计税的主要指标,然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原则。
(二)纳税人标准的比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我国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或者是没有住所,但是仍然在中国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则是居民纳税人。相反,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者是居住的时间不满一年的纳税人则被称为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需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则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美国针对个人所得纳税人的划分十分详细,不仅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还分为单身申报纳税人、户主等多种类型。不同的纳税人主体,获得不同的扣减标准,享受不同的纳税待遇。
(三)纳税申报单位的比较。我国的纳税申报单位为个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及征收时,只需就个人自己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家庭的人员构成,年龄结构,健康状况不会影响该家庭纳税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美国个人纳税申报单位的变化,也是由个人申报逐渐转向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为主体申报,多种纳税申报单位形式并存。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是将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合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家庭总收入所适用的税率,免税或费用扣除等税收优惠。
通过比较发现,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是不公平的,不能衡量一个家庭的真实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在一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情况下,即使家庭总收入相同,但是由于收入来源结构的不同,也会造成所需要承担的税负不相同的不公平现象。
四、对我国的个税改革的启示
(一)采用混合所得税模式。随着市场经济日益深化,居民的收入渠道更加多元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仍然实行分类征收制度,根据收入种类不同,赋予他们不同的税率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多方式,而单纯的分类征收制也不能把所有的收入项目包含其中,在一些特殊或新兴的领域极易形成立法空白。在向混合所得征收的过程中,应该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实现综合征收制。
(二)改革纳税期间。在将我国的个税征收模式改为混合所得征收后,我国也应该将纳税期间进行调整。目前,我国主要强调的是对工薪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对于那些非劳动收入监管并不严厉。如何减少富人阶级的隐形收入,从而完善个税税制模式,实现更公平的税收政策,意义重大。简单地就如劳务收入,对于收入金额和收入来源的不固定性,很现实的情况就是本月收到较大金额的劳务收入,下月没有收入。如若按年作为纳税期间,这样的问题就不会再产生了。
(三)完善费用扣除制度。目前,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主要针对部分收入扣除规定的额度或者是规定的比例,针对部分应税项目(如劳务所得)则是定额定例混合采用。既没有考虑经济形势带来的指数变化,也没有全面考虑到不同家庭的不同开支情况。所以,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说,是适合采用基础扣除和特殊扣除相结合的。
[1]杨瑞.中美个税制度比较研究[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2):61-63.
[2]钟奇,白伊娜,王壹寒.中美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及启示[J].江苏商论,2009(20):86-86.
[3]向玉冰.中美税制的比较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J].商情,2011(20):9-9.
[4]黄春元,张战平,金玉珊.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14(2):1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