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证如何服务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业务
2017-08-25于静
为解决当前制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大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应运而生。对于小贷公司,因市场的需要其定调为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中小微企业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并确定个人、中小微企业等群体为金融服务对象。小贷公司的贷款较之银行的贷款,其所在的优点在于其条件更灵活,更松。相对于担保行业的迅猛发展来说,我国目前对与融资担保行业相关的理论创新、中介服务等方面显得相对落后。那么,公证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知识的服务机构,在小额担保公司中的金融业务环节中,如何能起到一个预防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与中小微企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小额贷款公司和其担保公司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过程中,多以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的方式进行。根据我国目前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担保申请人为了使担保人为其在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将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向担保人作反担保,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引起担保人代偿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反担保抵押权的情形,反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反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上述法律概念中,我们可知此合同有三方当事人,组成四层法律关系,即借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关系,签有最高额授信合同,即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该债权具体数字不确定,但合同约定了一个借款的上限额度,即最高额度;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申请担保的关系,这一层关系中实践中可以通过申请书或委托担保的形式出现;担保公司与小额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签有担保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担保与被担保关系,签有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在一般的担保中这是一种类似于民间借款的单务合同,即担保人只有提供担保的义务,被担保人只享有因担保带来的好处。但在市场上出现专以提供担保为经营的信用担保公司以后,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出现了变化:由原来单务行为变成双务行为,担保公司的担保一律是有偿的;由普通担保行为变为担保授信行为,担保公司的担保有增强信用、准银行信贷的功能。因此,反担保不是从字面上理解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反担保,而是借款人对担保公司的担保授信的担保。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我们不难看出,担保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关系事实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设定担保关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债权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够顺利实现,因此,担保关系对主债权的关系具有一种从属性特征。这种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存在上的从属性;②处分上的从属性;③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最高反担保抵押合同中公证的主要审查义务
在办理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公证时,公证员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但是,仅仅对合同的条款审查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审查,而实质上的审查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实质审查是为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资金安全性,即公证做到事先预防、降低资金风险。实质性的审查包括:①借款人、最高额反担保合同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的真假性辨别;②对于重复抵押的房产价值的审查;③抵押物上的房产出租情况的审查等等。下面笔者将重点谈谈这些实质审查时应注意的这些问题。
(1)在合同公证过程中,很多抵押人为了不让配偶知道房产被抵押的情况,总有一些人会想着法子希望在公证能蒙混过关,经常会带着有些貌似的人来假冒一下。所以,公證员在对人的审查上,需要从貌、神上去判断,更应该从其谈吐举止上判断,从而达到鉴别真伪。人的审查,是合同公证的前提。人的审查失误,将会直接导致因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从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2)在银行信贷中,为了控制风险,抵押担保的方式比较严格,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抵押人存在重复抵押,即不接受已经被抵押的房产再次进行抵押担保。而目前,大宗消费的房产一般情况下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即房产一旦购买就已被银行所抵押,故而这一类群体的贷款需求基本在银行那里是得不到满足的。而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在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有法律依据,那么实践操作中是有法可依的。故而,小额贷款公司中重复抵押的这一类客户占大多数。那么,在办理此类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的时候,公证员须重点审查抵押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余值,一旦超过,超过的部分即不存在物的担保,直接影响担保公司后期资金的收回。公证员对上述房产价值的评估,可从多方的渠道去进行,向有经验的中介机构了解,或根据该房产的地段、新旧、结构等多方面进行评估,从而准确地掌握房产的价值信息,避免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抵偿抵押担保的金额。
(3)在办理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公证中,大量已出租的房产在平安业务员中未能发现的问题,在公证的时候往往会暴露出来。因抵押人对出租和抵押的法律关系不清,往往在小贷公司业务员那里为了能快速贷到借款,省一些手续,常常会谎报房产无出租。而到公证阶段时,公证员在无意中的一个出租提问,抵押人不会存任何戒心,会脱口而出其房产目前是否出租的情况。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所以,在已出租财产上设定抵押的担保物,就要充分考虑抵押权实现时的困难与风险。实践操作中,小额贷款公司也为了让后期的执行无任何风险,当发现房产已出租,往往会要求抵押人让承租人到其公司,另行与承租人签订一份类似放弃租赁优先权的协议,从而保证执行阶段的顺利进行。
综上,公证的审查无论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还是合同履行、合同诉讼执行时,都是起到了一个预防的作用,公证介入小额公司和担保公司的信贷业务之后,为其充当了“金融警察”,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存。
作者简介:
于静(1978.01.11~)女,汉族,四级公证员,初级职称,研究方向:公证基础理论、民商事领域公证实务、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