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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股发审制度的思考

2017-08-24徐磊

时代金融 2017年20期
关键词:核准制注册制

【摘要】2001年,我国新股发行审核制度开始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这一转变在当时被看作是一次重要的变革,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一阵春风。然而,在它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一些问题也相伴而生,比如高市盈率、恶炒新股、“壳资源”,而且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吸引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在此背景下,本文指出了核准制的弊端,并提出注册制改革的相关建议,对新股发行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新股发行 注册制 核准制

一、引言

新股发行制度可以分为新股发行审核制度、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和新股发行方式三个部分。在这三部分当中,新股发审制度当属重中之重,因为它是新股发行定价和发行方式的基础。从微观上来看,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存在一方面使股票的发行行为得到了规范,另一方面它能够帮助公司完善自身治理结构。从宏观上来看,新股发行审核一方面能够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它能有效预防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新股发行审核制度主要包括审批制、核准制以及注册制。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我国的新股发审制度于2001年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核准制强调实质管理,即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

二、我国现行新股发行核准制的弊端

我国现行新股发审是核准制,与之前严格的审批制相比较而言,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核准制实质上还是一种“审批制”,是带有中国特色的审批制。因为,在核准下,新股的发行不仅要满足强制信息披露的要求,还要满足相关法律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而言,证监会决定了新股最终能否发行,而不是交由市场去决定。自2001年新股发审实行核准制以来,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弊端有以下几点:

首先,核准制会导致过度包装。拟IPO公司为了通过发审会的大考,会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粉饰,对资产进行过度的包装,对负债和缺陷进行掩盖,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上市公司估值经常出现过高的情形。

其次,核准制会导致超额募资。核准制也就是要以实质管理为原则,不仅要真实公开,而且必须要符合证券管理机构的多项要求。也就是说,证监会代表的政府部门决定了拟上市公司的发行状态。目前IPO进度较慢,上市难度很大,同时新股发行一般会导致高认购费率,这些原因导致上市资源很稀缺以及实现上市后利益相当巨大,最终导致公司争相高额募资圈钱。

再者,核准制会导致一级市场高定价。不像注册制下监管机构作为警察维护市场秩序,核准制下的监管机构更多的承担的是一种家长身份,他某种意义上是新股的担保人,为新股发行审核机制背书。这就导致了投资者容易低估风险、高估企业价值,在新股数量供远不及求的情形下,投资者也就被动地接受了新股的高报价。

最后,核准制会导致权力寻租。既然核准制下,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如此之少,新股供远不及求,这就导致IPO资源的稀缺性。物以稀为贵,这会造成IPO审批中经常出现寻租现象。

三、针对我国新股发行注册制制度建设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进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由当下的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我们需要建设相关配套措施。只有配套设施一并完善,注册制的春天才会来临。下面就注册制制度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一)集体诉讼制度和市场做空制度

信息披露是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核心,为了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我们可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集体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这一制度已经被证明能够很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而市场做空制度能够使集体诉讼机制进一步发挥作用。这是因为倘若某一上市公司遭遇到集体诉讼,可以预计的是其公司的股价将会大幅度下跌。这时,如果投资者实现沽空了某只股票,就可能在股票大跌中获取暴利。

(二)严格落实退市制度

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中提到把发审制度向注册制改革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作为下一阶段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事项。一旦注册制改革实施,意味着价值良好企业的融资渠道将打开,上市就变得不那么困难了。我们可以预期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大大增加,但是如果一个池子里的水只进不出,那将变成一潭死水,毫无生机。资本市场也一样,我们既需要优质股票的积极发行,也需要劣质的股票退出,如此这般有进有出的资本市场才是健康的、合理的资本市场。但是,时至今日,退市制度尚未落实,各种退市制度缺陷随处可见。很多濒临退市的公司总是能够通过某些手段存活下来,犹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这种现象对资本市场改革而言无疑是一大阻隔,它也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需要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给资本市场大池子排污水、换活水。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注册制的推出意味着弱化了事前监管,因为其针对新股发行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不对实质进行管理。事前监管的弱化就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而不是放任不管。因为市场是由利益驱动的,倘若缺乏有效的监管,虚假信息披露将变得不可控制。我国的资本市场主体投资者还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没有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资本市场的发展维持在一个稳定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周正义,邓峥波.论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J].特区经济.2010(4).

[2]曹凤岐.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

[3]邓雅娴.浅谈我国现行IPO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当代经济.2017(1).

[4]王丹凤.關于中国新股发审制度的研究与思考[J].市场研究.2017(2).

作者简介:徐磊(1992-),男,汉族,安徽安庆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专业: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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