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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解码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2017-08-24吴钩

南方周末 2017-08-24
关键词:司法制度错案有罪

吴钩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当出现“放过坏人”与“冤枉好人”的两难困境时,宁可选择“失刑”,也不冤枉无辜之人

让我先讲一个司法故事:南宋淳熙年间,江西有一个叫做程念二的平民,被人谋杀身亡。他的妻子阿梁、阿梁的奸夫叶胜成了犯罪嫌疑人,一些证据显示:阿梁勾搭奸夫,谋杀了亲夫。但是,在法院审理这个案子时,阿梁招供之后又翻供,翻供之后再招供,按照宋朝“翻异别勘”的司法制度,嫌犯一旦翻供,必须重组法庭,重新审理。所以程念二被杀一案,审了九年,还是未能结案,阿梁“节次翻异”,朝廷“凡十差官勘鞫”。在漫长的审案过程中,叶胜病死于狱中。

第十审时,法院判阿梁罪名成立,秋后问斩;中央法司亦“已降指挥处斩”。但行刑前,阿梁又一次喊冤翻供,朝廷只好“复差江东提刑耿延年亲勘”。这一回,阿梁改变了之前的供词,将罪责全部推给奸夫叶胜:“程念二原系叶胜杀死,阿梁初不同谋”。但此时叶胜已死,死无对证,这个案子便成了疑案。

法官耿延年将审理结果上报朝廷。围绕案子当如何作出终审裁决,宋廷进行了一次“议法”,最后采取了刑部尚书葛邲的意见:根据古老的司法原则,疑案当从轻处理,民妇阿梁“特贷命,决脊杖二十,送二千里外州军编管”。

有重大杀人嫌疑的阿梁最后免于一死,乃是得益于宋朝刑法对一项古老司法原则的继承:“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相传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闻名于世的大法官皋陶提出来的。宋朝之前,“罪疑惟轻”只是一种抽象的司法理念,宋人则将“罪疑惟轻”的精神融入到司法制度设计中,其中包括错案责任追究的制度。

宋人将错案分成四大类型:

1)故入人罪(司法官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将轻罪判为重罪);

2)故出人罪(司法官故意为罪犯开脱,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

3)失入人罪(司法官误将无罪之人入罪,或误将罪轻者重判);

4)失出人罪(司法官误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误将罪轻之人判重罪)。

宋政府对“故入人罪”、“故出人罪”的处罚特别严厉,以“同态报复”为责任追究的基准,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某个司法官员故意判无辜者死罪,或者故意将犯死罪者判无罪,日后这一错案若被发现,司法官将反坐死罪。

“失入人罪”尽管不存在主观构陷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已经致使无辜者被罪,因此也不能不追究法官的责任。根据熙宁初年的一项立法,“失入死罪,已决三人,正官除名编管,贰者除名,次贰者免官勒停,吏配隶千里。二人以下,视此有差。不以赦降、去官原免。”犯下“失入死罪”过错的司法官,将被分别处以“勒停”(停职)、“除名”(开除公职)、“编管”(限制人身自由)、“配隶”(发配远恶方服役)等惩罚;而且,以上惩罚不得因为国家大赦、本人退休而得到赦免。

相比之下,宋朝对“失出人罪”的处罚非常之轻,更准确地说,在北宋元祐七年(1092)之前,宋政府对“失出人罪”基本上不予处罚。熙宁八年(1075),洪州发生了一起错判:当地法院将犯有徒罪的犯人轻判为杖罪。失出人罪的司法官因此受到弹劾,但刑部司法官刘衮驳议,认为“洪州官吏当原”,并提议“自今官司出入人罪,皆用此令”,意思是说,今后不管“失出人罪”还是“失入人罪”,都可以援引洪州例,给予谅解。大理寺反驳说:“失入人罪,乃官司误致罪于人,难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衮议。”重申“失入人罪”必须问责,“失出人罪”才可免责。

元祐初年,还有官员建议:“天下谳狱,失出入者同坐。”对“失出人罪”的司法官,视同“失入人罪”,同样问责。但这一建议受到给事中乔执中的反驳:“先王重入而轻出,恤刑之至也。今一旦均之,恐自是法吏不复肯与生比,非好生洽民之意也。”其议遂寝。

到了元祐七年,又有臣僚从司法公正的立场提议:“法寺断狱,大辟失入有罚,失出不坐。常人之情,自择利害,谁肯公心正法者?请自今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者。”这回宋哲宗同意了,“著为法”。但过了几年,元符三年(1100),宋政府又恢复了“失出不坐”的司法原则,因为刑部提出,“祖宗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间,务尽忠恕。”

“失入”有罪,“失出”无责,会产生这样一种司法导向与司法激励:当法官面对一起存在疑点的刑案时,会倾向于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轻罪或无罪判决。从而在客观上达成了“罪疑惟轻”乃至“疑罪从无”的司法效果。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说,这一司法导向当然有着不必讳言的缺陷;但换一个角度看,这么做又确实可以减少无辜之人含冤被罪。这便是“失出不坐”的价值。

我们的司法工作一直强调:“绝不放过一名坏人,也绝不冤枉一名好人。”这自然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却往往存在两难的困境:面对一名证据并非确凿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判有罪,可能会“冤枉好人”;如果判无罪,则可能会“放过坏人”。怎么办?现代司法制度采取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宋人则采用“罪疑惟轻”的原则。

“疑罪从无”与“罪疑惟轻”尽管并非完全是同一回事,但它们的价值取向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当出现“放过坏人”与“冤枉好人”的两难困境时,宁可选择“失刑”,也不冤枉无辜之人。

(作者系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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