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的众筹平台监管研究
2017-08-24王树强王粲
王树强+王粲
摘 要:在分析了众筹市场的种种风险和现行监管措施的基础上,通过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以博弈论为理论基础,建立众筹平台与监管部门的博弈模型,对比分析了监管部门认真工作与否时众筹平台的最优选择,并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众筹平台;纳什均衡;信息不对称;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8.040
1 引言
众筹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不断改变着我国传统金融业的融资模式。由于国内还没有出台正规的众筹行业监管法案,众筹市场存在大量风险。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行业的融资门槛低,对融资者的信用信息了解不全面,控制风险意识的能力欠缺。
众筹市场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所引起的。众筹市场中,由于众筹平台均为非上市公司,财务年报不会对外公布,用户无法充分了解平台的经济实力和运营状况,而且有时众筹平台为吸引大量投资者会模糊或者不充分披露信息。
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针对众筹行业监管的相关办法,但终究不是正式法律文件,因此讨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问题具有重要经济意义。
2 监管众筹平台的博弈分析
众筹平台的收入来源于投资者和融资者缴纳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平台会观察监管部门的行为,然后做出相应的行为决策。相对的监管部门为了稳定市场秩序,促进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则要根据众筹平台的行为决策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最终达到监管目的,两者的行为决策会相互影响。
2.1 众筹市场的监管博弈
2.1.1 众筹监管博弈的参与者
目前我国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主要为证监会,而作为被监管的众筹平台则为获得证监会审查通过平台。首先监管者根据众筹平台的业务操作以及监管目标设计一定的监管措施,然后众筹平台会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的监管措施做出相应的调整,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当监管部门发现上一轮的监管措施已不再适用,便会制定新的有效的监管法规,于是众筹平台和监管部门之间展开新的一轮博弈。博弈双方会循环不断的调整自己的决策行为。
2.1.2 众筹平台博弈参与者的行为决策
众筹平台与监管部门的决策目标不同,众筹平台为实现收益最大化,往往会选择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督。而监管部门的决策目标是稳定市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正式众筹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决策目标的不同,致使其行为决策的不同,但二者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2.1.3 监管众筹的合理规则的制定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游戏都有一定的规则,众筹监管的博弈规则也即各项政策规定。对于众筹监管者而言,监管措施就是众筹平台的博弈规则,也即制度安排,平台一旦触碰了博弈规则的底线,就有可能会受到处罚,而监管者的目标则在于能够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平台,以达到维护众筹市场稳定的目的。所以,要想得到稳定的博弈均衡结果,还需监管层充分考虑各项制度会带来的后果,才能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监管措施。
2.2 众筹监管的博弈分析
由于众筹平台的决策目标都是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众筹行业又处于起步阶段,竞争日益激励。如果众筹平台总是循规守法,就可能会抵挡不住其他竞争者发难。平台为了自身发展,往往会违规经营从而牟取额外利润。
为建立模型,做出如下假定:
(1)众筹市场中无监管部门。
(2)众筹市场上只存在a和b两家众筹平台,其中a和b均是理性的,且a、b都可以选择合规经营或者违规经营。
(3)合规经营的平台只能获得正常收益L,而违规经营则可以获取额外利润,即l。
给定平台a的决策行为是合法经营时,若平台b也合法经营,则两者都只能获得正常利润,若b违规经营,则可以获得超额收益R。当a违规经营时若平台b仍是合法经营,则b只能正常盈利,若平台b违法经营,则两平台都可以收获额外利润。故不管a如何选择,b的最优行为决策是违规经营。同样a也如此。最终的纳什均衡状态是,a、b均选择违规经营。
综上,只要一家众筹平台能够通过违规经营获得额外利润,那么另一个众筹平台只能选择违规,否则就会处于劣势状态。因此当众筹市场缺少无监管部门时,所有众筹平台都会为追求额外利润而违规经营。长此下去,小的众筹平台将会消失,只留下大的竞争力强的众筹平台,这些大的众筹平台将会垄断众筹行业,这会严重扰乱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障,并且引致市场失靈。为了防止这种乱象的发生,则必须要引入监管部门,制定合理的监管法规,使众筹平台的违规收益小于法规惩处造成的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令纳什均衡解为所有众筹平台都选择合规经营,消除垄断并维护投资者利益。
2.3 基于演化博弈的众筹行业监管
2.3.1 模型建立
假设条件如下:
(1)博弈双方为众筹平台和监管部门,两者都具有代表性。
(2)证监会和众筹平台会同时做出决策行为。证监会和众筹平台博弈都是理性的,并且在博弈过程中会不断的学习。众筹平台的行为决策是合规经营和违规经营;证监会的决策行为是严格监管和一般监管,其监管成本分别为T1和T2(假定T1>T2)。
(3)证监会和众筹平台之间存在信息部队称但是互相清楚对方的各种行为决策。若证监会严格监督,就一定可以发现众筹平台的违规行为;相反若证监会一般监管则不能发现。
若众筹平台合规经营,而证监会一般监管时,平台获益L,此时证监会只需付出的监管成本T2;当证监会实施一般监管时,众筹平台可以获得违规的额外收益l,此时证监会除了付出成本T2,还会因监管不严而承担声誉损失O;当证监会严格监管时会检察到众筹平台违规,平台要缴纳罚款D和声誉损失V,即D+V,此时证监会的监管成本为T1;当证监会严格监管,而众筹平台合规经营时,平台既不会获得非法收益也不用缴纳罚款,此时证监会的监管成本为T1。综上所述众筹平台与证监会之间的博弈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平台合规经营二者的收益为(- T1,L)、严格监管和违规经营(D-T1,- D -V)、一般监管和合规经营(-T2,L)、一般监管和违规经营(-O-T2,L+l)。
2.3.2 分析并求纳什均衡解
(1)分析求解纯策略纳什均衡
当D-T1<-O-T2时,若证监会对众筹平台严格监管成本大于一般监管的成本时,证监会为了减少监管成本,会倾向于选择一般监管。而众筹平台也会因禁不住高额暴利回报的诱惑而违规,此种均衡状态不利于众筹行业的长远发展。很明显,当监管部门制定的惩处力度很小时,不但不能提高证监会实施监管措施的积极性,还会造成众筹平台倾向于违规经营。
3 结论
结论一:当监管部门制定的惩罚越严格时,合规的众筹平台越多,相应的p2越小。故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众筹平台的违惩处力度,提高众筹平台的自觉性,进而减小严格监管的概率。
结论二:影响众筹行业自律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声誉,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媒体披露、公众举报,加大对众筹平台的监督。
结论三:监管成本是影响监管部门积极性的重要阴虚。众筹作为新兴产业,拥有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优势技术,同时又有很多高科技人才参与,目前的监管技术很难对众筹平台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增加了平台违规经营的概率。因此研究如何减少监管成本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Gleasure R.2015.Resistance to crowdfunding among entrepreneurs:an impression management perspective[J].Journal of Strategic Information Systems,24(4):219-233.
[2]Ordanini,A.,Miceli,L.,and Pizzetti,M.,2011.Crowdfunding:Transforming Customers into Investors through Innovative Service Platforms[J].Journal of Service Management,22(4):443-470.
[3]王俊仙.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新选择[J].企业发展,2015,(3):41-43.
[4]吕正英.眾筹产品定价策略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6,(1):76-78.
[5]Agrawal, A., Catalini, C., Goldfarb, A., 2013. Some simple economics of crowdfunding. NBER Working Paper, No. 19133.
[6]Parker S. C.,2014.Crowdfunding,Cascades and Informed Investors.IZA Discussion Papers7994.
[7]Chris W., and Vandana R.,2010. Crowdfunding the Next Hit: Microfunding Online Experience Goods.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Working Paper.
[8]Mollick E.R.,2014.The Dynamics of Crowdfunding: An Exploratory Study.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Vol. 29,No.1: 1-16.
[9]Adner, R., Levinthal, D., 2001. Demand heterogeneity and technology evolution: implications for product and process innovation. Manag. Sci. 47, 611-628.
[10]Agrawal, A., Catalini, C., Goldfarb, A., 2011. The geography of crowdfunding. NBER Working Paper, No. 16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