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研究
2017-08-24郑明喆
郑明喆
摘 要:首先选取我国17家商业银行2010-2014年的数据,运用传统流动性指标通过分析其流动性现状,并对其进行评价。然后又运用巴塞尔Ⅲ中新加入的流动性监管的两个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产比率,对这17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基于此,提出了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8.035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以经营货币为主要对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的特殊企业;其经营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重中之重。如果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出现问题,将会加剧流动性风险导致银行破产,影响区域金融稳定。2007 年 9 月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全球金融市场受此影响出现流动性短缺,世界经济也受到巨大冲击。我国随之出台了 4 万亿投资计划,经济基本未受较大影响,同时由于我国持有巨额外汇储备,对流动性操作空间较大,银行业流动性并未因此出现短缺。但自 2010年以来,在通货膨胀压力居高不下、欧美日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背景下,我国中央银行开始实施稳健货币政策, 2013年6月份左右,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流动性紧张——“钱荒”。这一天是迄今我国银行业经历的最严重流动性危机在复杂多变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中,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压力不断加大。如何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已成为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监管部门才意识对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同时也认识到在全球金融市场和银行业运行过程中流动性的重要性,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对既有的监管制度、各国监管实践进行充分反思和总结,最终于 2010年 12 月出台了《巴塞尔Ⅲ: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确立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此时,重视分析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下的流动性风险的特点,审视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现状及问题,并对之进行分析评述,对于研究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具有深远的实际意义。
2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现状及评价
根据样本数据的可得性,本章选取17家上市的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统计2011-2016年若干传统的流动性指标和巴塞尔协议三下的净稳定资金比率和流动性比率来衡量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状,所有数据均来自wind数据库和锐思数据库。
2.1 传统的流动性指标的现状及分析
2.1.1 不良贷款率的现状及分析
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2%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在 2%以下都属于安全可控的范围。但是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一直持续攀升,逐渐逼近临界值,不良贷款余额也在不断增加。
据wind数据显示,2015 年年末,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经突破了 2%的临界值,达到2.39%,2015年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到1.47%。但是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增长,不良贷款的拨备率却在不断下降。
拨备覆盖率也称为拨备充足率,以下是2010-2015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如表 2 所示,很多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已经逼近银监会要求的150%的最低标准,如建设银行为 150.99%,中国银行 153.3%。
由表2所示,我国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从2011年开始正在逐年降低,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则不减,反而有增加的趋势,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2.1.2 存贷比的现状及评价
本文整理了各家银行的存贷款比率指标的数据。17家商业银行从 2010 年第一季度开始到 2016年第三季度的存贷比如图 1 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近年来的存贷比呈现出整体上扬的趋势,但大致仍保持在监管规定要求的75%以下。具体来看,2016年第一季度17家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比率如图2所示。
从图2可知,即使在取消存贷比限制的情况下,2016年一季度中国、工商、建设以及光大银行的存贷比基本仍在75%左右,农业银行相对其他国有银行更加低,只有64.35%,显示了良好的流动性和稳健性。而交通银行的存贷比达到了83.85%,招商银行达到了81.94%,对于银行而言,将80%以上的资金用于放贷,虽然大大节约了资金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其面临的存款压力较大。
2.1.3 流动性比例的现状及评价
该指标的监管规定要求人民币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外币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60%。本文根據17家银行的年报,统计了17家银行2010-2015年期末人民币和外币资产流动性比例数值。如表3所示,对比了17家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情况。
由表3可知,统计的17家银行的人民币流动性比例指标在统计区间内都达到了监管要求,均高于25%,总体达标情况较好,其中建设银行近五年流动性比例平均值最高,达到了50.01%。但2014年之前,外币的流动性比例指标有部分银行没有达标,其中还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银行,外币流动性风险较高。2015年之后逐渐得到缓解,近建设银行尚没有达标,但已逼近60%的要求,2015年以来外币流动性风险逐渐降低,整体情况良好。
综合来看,17家上市银行近年来的不良贷款率、存贷款比例以及流动性比例指标水平达标情况较为乐观。五大国有银行的达标率更高,说明这五家银行满足监管要求的能力较强,对于流动性监管政策的趋势把握的较好。我们知道,5家国有大型银行覆盖到了全国大部分的县级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广泛,其面对的是来自全局的系统性风险,但也正因为如此,其风险也相对分散,对区域风险与行业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强,而且其资本雄厚,面临更加严厉的监管时,能够更快的达到标准,维护我国金融系统的全局安全。我国的股份制银行的近年来不断的扩大规模,补充资本,营业网点已经覆盖了我国大多数省会城市,在发达地区的覆盖面更广,虽然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暴露,同时也带来了分散区域风险和行业风险的益处,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流动性指标的达标情况相对较差,特别是监管长期流动性风险的指标NSFR,其承担的系统流动性风险将日益增加,应该尽快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减小自身的达标压力,以期更好的达到监管标准。
2.2 巴塞尔协议Ⅲ下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的现状及分析
2.2.1 流动性覆盖率(LCR)指标的现状及分析
2013年 1 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标准》,对 2010 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我国银监会自 2010 年起就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纳入“腕骨”监管体系,并在 2014 年3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借鉴巴 III 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在 2018年前达到 100%。
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未公布官方的 LCR 指标值,因此 LCR 值由作者手动计算得出。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锐思数据库。流动性覆盖率公式如下:
流动性覆盖率(LCR)=高质量流动性资产30天内的净现金流出×100%(≥100%)
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披露的资产负债表的信息与英美等国不一致,我们按照既有的类目分析。
分子部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我们列入计算范围内的包括:现金及中央银行存款 C、存放同业款项IBc 、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垫款Af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Tf 、拆入资金△i和向中央银行借款CB。由于根据现有的数据未能获得较全的短期指标,我们用赋予权重的方式来弥补这一不足。由于商业银行存放同業款项大多是短期的形式,是可随时获得的资金,因此我们赋予权重 0.8,隔夜拆入赋予权重 0.9,因此:
分子=C+0.8IBc+Af+Tf+0.9△i+CB
分母部分——30 天内的净现金流出,我们列入计算范围内的包括:吸收存款 D、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IBd 、交易性金融负债Lf 、拆出资金△o和应付职工薪酬 P,同样的,我们用赋予权重的方式来弥补无法获得具体短期数据的不足。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的流出率较高,定期存款的流出率较低。巴曙松(2013)赋予稳定的存款 0.05 的权重,赋予不稳定的存款0.1的权重,赋予金融机构的存款赋予 100%的权重,由于活期存款每日有出有进,我们将给吸收存款赋予权重0.08;给同业存款赋予和分子一样的0.8 的权重;给隔夜拆出赋予 0.9 的权重,因此有:
分母=0.08D+0.8IBd+Lf+0.9△o+P
根据17家上市银行公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数据计算得出的 LCR 指标值如表4 所示:
可以看出,仅有 4 家银行低于标准的100%,分别是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而 LCR 最高的则是宁波银行,高达4.223。其余银行的LCR指标基本保持在1-2的区间内,整体水平表现良好。而宁波银行的LCR之所以明显高于其他银行,其原因在于分子部分的流动资产占比大;同时分母部分的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的占比小,由此使得LCR指标较高。
2.2.2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指标的现状分析
依据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将净稳定资金比率分为分子项和分母项,分子项和分母项再根据不同权重具体细分为各项资产负债表项目。计算公式为:
NSF =ASF/RSF
ASF即可用的稳定资金,各类可用稳定资金赋予权重的原则为:在压力状况下,来源越稳定的资金被赋予的权重就越高。期限超过一年的批发融资和负债通常情况下被看作是流动性最好的负债,因此被赋予100%的权重。根据我国资产表实际项目,批发融资可以看作是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应付债券的总和。其次是存款,根据期限和来源的不同,划分为稳定存款和较不稳定存款两类,其中稳定存款被赋予90%的权重,较不稳定存款被赋予80%的权重。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在压力状态下,各个银行自顾不暇,根本没有多余的流动性资金予以拆出,因此同业拆借在压力状态下不能算作一种稳定的资金来源,所以被赋予了0的权重。
RSF,业务所需要的稳定资金,现金以及期限不足1年的债券、金融工具、金融交易自身流动性较强,不需要额外的稳定资金,因此权重为0;国债由于由政府信用担保而且市场认可度很高,流动性也比较好,因此权重为5%;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期限超过一年(包括一年)和期限不足一年两类,按照贷款主体又划分为公司贷款和零售贷款两类。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公司贷款和零售贷款均被赋予65%的权重,期限不足一年的公司贷款被赋予50%的权重,期限不足一年的零售贷款被赋予85%的权重;除了以上几种情况之外的资产都被认为是相对缺乏流动性的,均被赋予100%的权重。
从银行财务报告中摘出股东权益、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资产,应付债券、贷款以及其他负债这几项作为计算公式的分子项,其中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资产,应付债券的加总得批发融资项;选取投资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证券——应收款项类、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发放贷款和垫款、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未使用信贷额度以及或有负债这几项作为计算公式的分母项。其中投资证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证券——应收款项类、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加总得投资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加总得所有其他资产、发放贷款和垫款减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余额得贷款项。再根据上文的不同分类赋以相应的权重,则NSFR的最终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NSFR=ASFRSF=股东权益+0.5×批发融资(<1)+批发融资(>1)和负债+0.9×稳定存款+0.8×较不稳定存款
0.05×政府债券+0.5×投资
(>1)+0.5×公司贷款(<1)+0.85×零售贷款(<1)+0.65×公司贷款(>1)
+零售贷款(>1)+其他资产+0.05×未使用信贷额度或有负债
其中,对于计算NSFR的权重和具体划分比例,借鉴了SCAP的数据处理方法:70%的存款是稳定的;50%的批发融资期限是小于一年的;18%的投资的期限是小于一年的;政府债券占投资的20%;贷款最终被平均分为公司借贷和零售贷款;20%的公司借贷和零售贷款的期限小于一年;未使用信贷额度和其他或有负债总共占总资产的比例为6%。
基于上述方法,本文计算了17家商业银行的NSFR值,如表5所示。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发现,17家上市银行净稳定资金比率平均值均在 1左右,说明对于净稳定资金比率这一指标,我国已上市的商业银行基本达标。净稳定资金比率比较小的是兴业银行,近5年的该比率均小于1,表明该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风险较大,需要进行相应的优化。
虽然现在15家上市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率值均达标,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就十分充足,不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就不需要进行相应的模式和监管调整,尤其是从工商银行 2011 年第一季度到 2016 年第一季度的数据和走势图来看,净稳定资金比率值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值偏高的主要原因是可用稳定资金中吸收存款比例较高,但是伴随着互联网、移动设备的普及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对我国传统银行业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3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金融资产结构失衡
我国商业银行属于典型的大银行,银行资产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例达 90%以上。虽然金融市场和债券市场上股票的发行规模以及债券余额每年都在不断增加,金融资产结构呈现多元化的发展,金融资产结构有所改善。但是从金融资产的绝对值看,存贷款仍然是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构成部分。而且我国国内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可供居民和企业选择的投融资方式仍然非常单一,可供交易的债券种类和数量也相对较少,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企业和居民的投融资需求。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失衡,严重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存款的分流和资产的多样化,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降低。
3.2 流动性风险管理过于被动
流动性风险管理应该内生于商业银行,主体也应该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通过各种积极的管理手段来管理流动性风险,从而实现规避流动性风险。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过于被动,主动性严重不足,商业银行内部资产负债管理意识薄弱。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一直以来严重依赖于国家信用,加之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商业银行潜在的认为无论出现怎样的风险,最终都有国家承担,商业银行本身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意识,认为自己不会出现流动性困境,即使出现流动性危机,也是暂时的,国家会给予相应的帮助措施,商业银行绝对不会倒闭,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对于流动性风险认识不足,管理意识薄弱,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缺乏主动性。
3.3 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
前期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可以在早期流动性风险萌芽时期及时预警,得到商业银行管理部门的重视,及时予以控制,从而避免流动性风险的扩大。但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乏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商业银行内部并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缺乏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内部控制系统以及在流动性风险发生时的应急救助体系。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尚不发达,商业银行内部对于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机制及转移机制发展不完善,缺乏主动性,手段也过于单一。商业银行一旦发现流动性风险暴露,往往采取的行动基本上就是动用准备金、同业拆借以及向央行申请再贴现业务,流动性风险防范和转移能力较弱、手段较为单一,在面对大规模的突然性流动性风险时,并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流动性需求。
4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
4.1 选择适合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我国银监会已在 2010 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这两个监管指标引入,并要求商业银行从 2012 年初起按季度进行试报送。
我国各大型商业银行比中小型银行有更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覆盖率要达标并不困难,然而中小型银行短期流动性往往比率较低。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国际统一的监管指标在提出时主要是针对依赖批发融资业务的银行设计的,而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仍是存款,所以达到标准比较容易。只有国家开发银行比较特别,因为其经营以批发性融资业务为主,应用新监管指标衡量时,受到的影响较大。 在采用这两个新监管指标测算我国银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时,部分处理规则对我国银行业有失公平。如在实施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时,巴塞尔委员会定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危机情况下仍能取得的央行准备金等但却并不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一界定会大大增加新指标下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缺口。因为我国商业银行中政策性金融债券所占比重不容忽视,由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使得政策性金融机构违约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从而指标显示的流动性风险要大于实际的风险。 由以上可知,我国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监管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适当调整,不能盲目照搬,且对不够清晰的内容进行更为准确的界定,从而提高流动性监管效率。
4.2 改善与推动外部监管理念
就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而言,监管水平需要提升的地方还很多,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频发的国际金融环境下,监管部门更应该沿着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改革思路及国际上优良的流动性监管经验来改善并推动外部监管。具体来讲有:(1) 引导银行拓展融资渠道;(2)我国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分配监管资源,也力求实现效益最大化;(3)加强期限错配和现金流的管理;(4)颁布流动性风险的指导性限额。
4.3 提高商业银行自身流动性风险控制水平
对比流动性风险的外部监管,商业银行对其流动性的主动管理更为重要,因为主动的风险管理效果往往要大于被动监管的效果,而且更直接更稳定。较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是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内控水平的基础,建立完善的风险内控系统是关键,设立专门的风险监管部门是有力保障。具体来讲要做到:(1)增强风险管理的意识 ;(2)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内控体系;(3)设立专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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