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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近年来对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

2017-08-24赵佳博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18期

赵佳博

摘 要: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于2013年开始,推动多个部门进行科技创新政策的建立及完善工作,受到了全世界的瞩目。对韩国政府2013年-2015年科技创新政策的建立和制度完善以及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其韩国政府对科技创新政策的建立及完善经验对于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韩国科技创新政策;科技创新政策;创新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8.018

1 科技创新政策完善工作背景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韩国传统支柱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呈弱化趋势。为了扭转这一现状,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于2013年开始,推动多个部门进行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工作。首先是在2013年发布了“调整产业技术环境,加强技术竞争力”的战略,并在《第六个产业技术创新计划(2014-2018)》中设置了8大核心促进战略和短中长期的实施计划;而后韩国政府在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财政战略会议上还发布了《政府研发创新方案实施计划》,并设立了未来创造科学部创造经济协调官这一特别工作小组。

在培育新产业的过程中,科技创新政策的建立及完善已经成为政府必须进行的工作。特别是在保障经济活动的自由开展及促进国际竞争方面,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也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一环。

2 科技创新政策完善机制的顶层设计

在科技创新政策的建立完善过程中,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至关重要。韩国在这一轮工作中科技创新政策完善机制的顶层设计如图1所示,由民间专家组成申诉专员小组,以民众的衣食住行和实际研究活动为调查对象和基础,成立国民监察团,开设制度完善网站和线上线下长期交流窗口。为提高制度创新的效率,制定制度建立指南,进行问卷调查等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行为。通过各个领域的专家会议,讨论建立长期创新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的完善方案。

3 韩国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

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的方向之一就是要减少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有关金融和科技方面的投资限制。根据之前韩国《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法》第3条和试行令第4条的规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不能将资金投入到创业之外的其他领域,这样的规定极大限制了创新资源在行业间的正常流通,因此,有必要尽快得到改善。

另一个比较显著的问题是,按照既存的产业分類标准很难对新兴产业进行划分,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等覆盖面广、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领域、新科技不加规范将会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如果限制太死又可能会错过技术发展的关键窗口期。为了激活中小企业对新技术、尖端技术的投资,韩国近年来修订《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法》试行令的第4条规定,将金融科技作为科技而非金融行业划出禁止一般企业投资的行业范围外。

韩国还完善了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海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根据韩国《中小企业创业扶持法》的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如果想要在海外投资,必须满足该法第17条第1项的条件,实缴资本必须是投资资本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该规定使得中小风投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或风险企业在海外设立法人、进军全球市场时遭遇较大的困难。对于这一问题的改善方案是:降低中小风险投资公司再进行海外投资时实缴资本的门槛限制,降低国内中小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时遇到的投资障碍。

除了以上放开对科技创新企业限制的措施之外,简化、细化既有创新政策也是本轮韩国对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工作的重点。例如,韩国原《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开发评估管理指南》(产业通商资源部第21号规定)规定,在参与国家政策课题时,提交项目计划书的期限为项目发布的30日内,这么短的时间往往不够课题参与者对课题研究内容和方法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给项目计划书的编写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经过本轮创新政策完善工作,该规定改为项目发布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交期限,可适当延长项目计划书的提交日期。自行判断是否有必要在课题结束后的5年内提交报告书,适当减少提交报告书的相关义务,同时还调整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在细化既有创新政策方面,有关部门重新细分了超小型汽车市场,出台了更加细化的安全标准规定。超小型汽车与乘用汽车在外形上有相似的特征,但在安全性与性能方面和乘用汽车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按照现行的汽车分类和零件性能标准,超小型汽车的开发和道路驾驶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因此,在本轮政策完善工作中,韩国改革了现有的汽车分类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标准,完善了二轮汽车的安全标准和管理方式,促进超小型汽车的开发、普及和运营。

以上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工作从制度层面降低了科技主体的创新成本,明确了各方在创新过程中的责任,全方位提升了创新主体的创新意欲,从制度层面上有力支撑了韩国科技创新能力。

4 韩国政府对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工作对于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韩国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工作的观察和分析,可以看到,韩国对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上,其目的在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上科技创新动力。从目的和思路而言,韩国的实践对于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一是优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和自主创新要求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部门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统筹配置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提高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示范工程的能力。加强和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科技发展计划,强化科技计划对产业技术创新、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作用。完善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度,建立健全科技评估评价制度、科技信用制度和科技经费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面向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实施的需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缓解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创新压力,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要完善科技创新的协作机制,加强财政、税收等创新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中介服务,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积极构建产业领域内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战略联盟,充分调动各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力与动力,保障产学研专项工程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工程的顺利开展。推进风险投资机构建设,不断拓宽创新融资渠道;优化创新价值分配模式,构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科研经费支持及职称评定为引导的创新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各活动主体的创新活力。

参考文献

[1]李梓涵昕 朱桂龙 刘奥林.中韩两国技术创新政策对比研究——政策目标、政策工具和政策执行维度[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04):3-13.

[2]范硕 何彬 谭少梅.创新集群发展的“东亚模式”:基于日、韩数据的实证检验[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05):10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