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高速发展阶段的思考
2017-08-22郭光耀
郭光耀
摘 要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在全国都进入快速阶段,合作社的发展对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思考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时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法,将有利于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业;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存在问题;相关解析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7.14.030
当前,因合作社登记注册不验资、不收费、不年检,很多地方还有奖励(注册一个合作社给几千元),所以很多农民都注册了合作社,很多地方也采取政府主持建立、农户自发组建、公司牵头组织、乡村能人牵头组织等模式组建合作社。地方政府本着民管、民办、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截至2017年,全国共有合作社180多万家,年均增长59%,平均每个行政村有近4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6%,年均增长54%,平均每个合作社有62户农户[1]。如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农业合作社建立之后,如何保持其健康、稳定地发展壮大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笔者多年在乡镇基层工作,总结一线工作经验结合实际,浅谈农业专业合作社高速发展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对策,主要目的是使基层合作组织能够平衡运行,农村社会更加稳定,让民众真正意识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好处。
1 存在的问题
1.1 农民主体可以成立合作社,但不能办挂牌社和空壳社
快速发展阶段很多专业合作社成立只是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套取政府奖励资金,成为名副其实的“挂牌社”;有的合作社以村组干部或家庭成员凑人数而成,只有法律形式,而实际没有按章程运作,成为“空壳社”。虽然各地有很多合作社,但其中很多合作社没有公章、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税务登记证、未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1.2 企业可以成立合作社,但不能变成“一人社”
企业可以加入合作社,企业也可以改组成合作社,但有的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票、按交易量返还”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意识很差;有的合作社由家庭成员出资,其基本运作和利润分配往往是一人说了算,就成了典型的“一人社”。
1.3 合作社可以申领补贴,但不能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
随着各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资金越来越多,以及国家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有一些合作社就成为不法分子骗取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资金的渠道。甚至有些合作社是政府中的腐败分子控制的,拿到了财政扶持资金却用于个人挥霍。
1.4 合作社自身可以开展资金互助,但不能非法集资
近两年,有很多打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旗号,采取高额回扣、金钱利诱等多种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进行异地放贷。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卷款跑路,给农民带来无尽的伤痛,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1.5 合作社的财务不规范,管理混乱
很多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一是账目残缺不全;二是缺乏严格的分工制约机制;三是白条、私人开支的假发票过多,真假难辨;四是财务人员缺乏,管理随意,账目遗失,给有关人员贪污犯罪提供了掩护;五是财务开支随意性大,吃喝账目过多,各种名义的开支以加班费、招待费的名义报销,缺乏严格监管[2]。
2 对策建议
第一,深化农民对合作社的重新认识,引导其健康发展。在思想认识上,无论是从事合作社的农民还是基层政府官员都有些许偏差。很多农民不理解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导致大部分的合作社都徒具法律形式,成立后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操作。从2015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开始针对合作社进行检查和清查,2016年加大力度,2017年仍会继续。对于“挂牌社”和“空壳社”,各地政府要有强硬的措施,基本态度一致,一经确认坚决给以取缔。从而促使那些办了合作社的农民,尽快正规地经营起来。
第二,合作社的管理和企业不同,企业赚多少钱都是老板一个人的,合作社赚多少钱并不全是理事长一个人的。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民主管理的困难较多,但决不能变成一言堂,让人看不出来跟企业的差别,一经发现存在此种情况的合作社,坚决不能申报示范社。有的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就想以合作社作为跳板,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取得金融部门的信用,以达到筹措资金为个人使用的目的。一经发现此类专业合作社,国家应坚决取缔。
第三,針对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和财政的奖补资金工作上,一定要加强监管力度,基层申报要严格把关,上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齐抓共管,杜绝合作社审批项目不达标,存在弄虚作假,擅自将项目补贴款挪作他用等现象。各类款项要有跟踪有反馈。2017年“两会”刚结束,国家检查机关明确表示要加大对农村的关注度。以合作社为外衣的腐败现象,应严厉打击,坚决杜绝这种把本该支持真正做农业的资金占为己有的行为。
第四,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但不得随意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更不得向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即使是本社内部的信用合作,也将本次吸收的资金规模、互助形式、农业用途、发展规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上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批备案。规模较大还应附有农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否则,任何形式的吸收社员存款都属于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非法行为。农业监督管理部门不但对农民合作社负责,更应对社员负责。
第五,财务管理混乱一直是很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国家早有规定,农民合作社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监管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合作社,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的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3]。除了年报外,在财务上应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农经部门监管合作社的财务运行情况,督促其使用规范的财务管理软件,做好财务的规范管理,该记的账一定要记,该明晰的一定要写明白,合作社要有专业、合格的会计人才。
3 结语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阶段,对于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应有一个明确的方式、方法,并且我国农业扶持补贴资金主要奖补给农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还有涉农企业。这就要求所涉及的工商、公安、税务、质监、银行及农业等多个职能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企业进行联合监管,促使其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J].管理世界,2009(5):89-96.
[2]王姝.延边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D].延吉:延边大学,2013.
[3]潘婷,何广文,潘淑娟.基于利益共享机制构建的异质性合作社内部融资路径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5(2):1-6.
(责任编辑: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