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地流转习俗研究
2016-03-28李燕娥雷超
李燕娥 雷超
摘要:贵州省黔东南地区,居民主要以侗族,苗族为主,当地的农地习俗特点表现突出。黔东南对农地制度与农地习俗的态度明确,即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以农地制度为前提,可以在不违背农地制度的情况下使用农地习俗,并且尽量避免使用农地习俗。本文采取的是对农户进行面对面的问卷调查形式,运用调研所得的数据对贵州省黔东南地区农地流转制度中的农地习俗问题来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黔东南;专业合作社;农地习俗
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农村土地主要的经营方式,它不仅给农户带来了最大的收益,同时,也成为增大农村土地利用率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土地经营最普遍的形式,在农村中得到大多数农户的认可,为了更好的实现农户之间土地的流转,也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户的利益,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流转制度,来为土地流转提供保障依据。
一、农地制度的概念与内涵
由于制度是由国家来执行的,具有强制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法规,是正式的公文形式的条例法规。所以农地制度指的是适用于农村发展,由国家制定并执行,具有强制度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法规,是以正式的法规出现的。
我国的农地制度是农村解决实际问题的主要依据,大部分是适应我国农村发展的。农地制度主要是由我国的法律法规组成的,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如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征用,农村土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等内容。具体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等。为农村的发展服务的,它的制定必须与农村的发展现状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农村发展的指挥棒。同时,农地制度必须以农村的实际情况为基础,以这个为大前提,农地制度才能成为真正适应农村发展,成为真正促进农村发展的正动力。农地制度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政策法规,农村工作在解决问题时,都必须以农地制度为大前提,在不违反农地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工作的有效性与公正性。
二、农地习俗的概念与内涵
由于习俗是被大多数人在行使的一种不自觉的动作,是在大范围内被人们所认可的一种行为,在使用频率过高时就形成的一种风气。那么农地习俗应该是在农村中大多数人行使的一种不自觉的行为,是在大范围内被人们所认可的一种行为,当其使用频率过高时就自动形成的一种风气,风俗。农地习俗虽然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其存在也缺少现实可支持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许多农户只认农地习俗,它们认为农村中自发形成的习俗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而国家制度虽然法律效力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那么好操作的,有时不如习俗来的直接,所以他们更愿意使用习俗来解决问题。现在农村的习俗主要体现在农村对于土地的丈量方式,农村对于老契约的认可,农村中农户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交易等。在农村中,有的人仍以担田这种方式来衡量土地面积,一般是八担田为一亩或十担田为一亩,即以一块土地的收成来衡量亩。同时,农村中的老契约主要是土改前留下的一些关于土地使用权所有的一种纪录,现在农村中仍有这种老契约,老一辈的人仍以契约来告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他们不承认村里重新分田地的方式,只认准契约,现在农村对于这个问题仍不知该如何解决。
另一个,关于农户之间互相信任所产生的农地习俗更是处处可见,如农户口头换地,口头租地等。农地习俗作为农村存在的现象,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我们不能忽视它的作用,更不能以制度来打压习俗,这样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没有帮助的,也会使问题根本得不到解决。农民潜意识里认可的东西,如果我们想用强制的方法将其拔除,其后果将是严重的。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依据主要是由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根据实地的调查,贵州省已将耕地的承包期延至五十年了。同时,承包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在这个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国家允许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采取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四、农村土地流转中农地习俗的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地习俗是突出的,在农地流转方式上,农户的自由度较高,农户可以在不违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或者要求将自己的土地进行流转。
在对农村土地流转习俗进行调查时,主要设置的问题有:您认为自己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吗;在承包后所采取的签约形式,以及租金形式;您所承包的土地若采取的是合同的形式,您对合同的了解程度如何等问题,这些问题充分反应了农户对于我国的流转的认知程度。在对以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以下表格,主要来说明我国农户对土地流转的一些认识。
由上表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第一,大多数的农户认为自己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方式具有决定权,即有权利决定是承包着他人还是出租给他人;第二,在调研的90户农户中,只有34户存在有承包土地的情况,总比例为37.8%,而这承包他人土地和土地承包给他人的数量悬殊;第三,在承包的过程中,大部分的人还是愿意采用合同的形式,他们认为这样的形式更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并且他们觉得合同是一个依据,有了依据,农户的心里踏实;第四,农户在承包土地时,更愿意以现金来交租金,原因主要是:现金更能反应土地租赁的市场,能使农户在心理上更直观的判断承包的可行性,因此农户大多更愿意以现金的形式来进行承包。
除此之外,从承包土地的拍板形式,我们可以看出,农村中仍然有一部分人还在以口头的形式进行土地的承包。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得出农户采取口头形式的原因是:第一,有的农户家中,主要的劳动力已经外出打工,并且打工的收入足够维持生活,他们不愿意再种地,如果村里有谁愿意种,他们就让他们种,除了不用签订合同外,有时甚至连租金都不收;第二,农户彼此之间非常了解,他们认为在进行承包土地时根本不需要合同,利益同样能够得到保障;第三,农户中有的人认为这是农村的一种习俗,他们愿意采用这种形式。综上所述,农村中农地的流转过程中仍然存在一部分农地习俗,并且这些习俗仍有一群忠实的拥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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