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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案,受害者保金赔不赔?

2017-08-18田野

莫愁·智慧女性 2017年8期
关键词: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

田野

以犯罪谋取的利益,属于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为骗保而购买的保险,在大众普遍认知思维里,就不应获得赔偿。

然而,一起丈夫设局杀妻骗保案中,受害者的近亲属却索赔天价保险金,打了一场明知不可为而为的官司——

欠下巨债设局骗保

钱勇,江苏省灌云县人,生于1984年。读高中时,身为班长的钱勇与校花郭玉芹相恋了。2003年,钱勇与郭玉芹瞒着父母,双双辍学来到常州,开始了闯荡生涯。第二年,两人在农村办了酒席,结婚成家,后生育了一双儿女。

经过几年打拼,钱勇有了一些积蓄,于2008年在常州市开了一家小网吧。也就是在这年8月,他与郭玉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一家人的小日子本来过得不错,可是,钱勇嫌开网吧来钱太慢,便到赌场里放高利贷,不但血本无归,还欠下40万元巨债,网吧也因他无心打理倒闭了。断了经济来源,更迫在眉睫的是,债务将于2013年6月到期,钱勇急火攻心。

如何才能迅速搞到一大笔钱还债?钱勇萌发了杀妻骗保的念头。郭玉芹是他的最爱,而且要抚养两个孩子,他必须另找对象……

2013年1月14日,钱勇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郭玉芹。之后,他三天两头找茬跟郭玉芹吵架,最终决绝地提出离婚,2013年2月20日,郭玉芹无奈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在钱勇的计划中,最佳人选得是一个比较爱钱、头脑单纯的女性。离婚几天后,他便锁定了在常州打工的夏荷花。他赤裸裸地提出闪婚想法,没想到,夏荷花一口答应。

夏荷花,四川巴中人,小钱勇2岁。2004年,夏荷花与老乡按农村风俗结婚,未领取结婚证。2005年,夏荷花生了独生子。她把儿子丢在老家,出门打工多年,但一直没正式工作,生活不如意,正想寻找改变人生的契机。

一场注定走向阴谋的婚姻

就这样,两人认识15天后,没办酒席,没见家长,于3月5日草草领了证,搬到了一起。婚后次日,钱勇故意让夏荷花看到受益人是前妻的保单,激起她的嫉妒心。这招果然奏效。在夏荷花要求下,他把保单受益人改成她,又在8日买了江苏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保额100万元,被保险人为夏荷花,受益人为钱勇。

接著,钱勇又在网上买了上海一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保额300万元,被保险人为夏荷花,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买后没多久,钱勇背着夏荷花,将受益人申请变更为自己。

然后,孙海涛登场。孙海涛是钱勇的初中同学,几年前也来到常州,跟随钱勇打工。孙海涛沉默寡言,比较木讷,常被人欺负,一直靠钱勇罩着。对钱勇,他觉得自己要忠诚报恩。钱勇要他参与骗保计划,并言明可得100万元保险赔偿金,承诺分他20万元,隐瞒了还有450万元赔偿金的事实。

此后,孙海涛搬入钱家。钱勇故意冷落新婚妻子,为她与孙海涛制造独处机会。很快,两人真就好上了。

2013年5月9日,钱勇觉得计划已经成熟,指使孙海涛当晚将夏荷花溺死于湖中。

半夜,钱勇故意叫醒借宿的夏荷花弟弟,说要出去找夏荷花。次日下午,他还火急火燎跑去报警……

5月15日,警方还在调查中,钱勇即分别向江苏保险公司、上海保险公司提出死亡赔偿金申请。

然而,在公安机关缜密侦查下,钱勇杀妻骗保案的真相被揭开了。

明知不可为而为的天价理赔

2014年1月,常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未遂),两罪并罚,判处钱勇死刑,判处孙海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钱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维持原判”。这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死刑。

夏荷花已死,钱勇已伏法,巨额保险却依然引发波澜。

夏荷花家里本来经济就困难,还有一个孩子要抚育,如今夏荷花去世,更是雪上加霜。为此,家人想到了她的保险,希望获得赔偿,从而渡过难关。他们咨询了一些人,基本都被告知:对于这种犯罪行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夏家人本想放弃,怎奈生活实在太困难,唯一的希望只能寄托于保险。犹豫了一年,他们还是不死心,便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2016年2月,律师正式接受委托,致函上海保险公司,认为夏荷花父母、儿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理赔权益,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00万元身故保险金。对方则认为,保单是钱勇为骗保而购买,属无效合同,所以在3月回函拒绝赔付。

之后,夏家人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不仅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300万元,并要求给予利息。

厘清身份判决大反转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18条规定,首先,保险合同是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已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夏荷花。其次,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与书面记载不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订立本合同不是夏荷花的真实意思。

现在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是钱勇,理由为:钱勇是购买保险的实施人,购买前曾向网上客服咨询,实际填写投保单,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保费,夏荷花仅仅是他实施诈骗的“工具”;刑事判决书中写到“钱勇购买”保险,也等于确认钱勇是投保人。

但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混淆了“投保人”与“实际操作人”。投保人是具有投保意愿,并提出投保要求的民事主体,“提出投保要求”不等同于本人亲自操作,而且保险公司无法识别在网上实际投保的是何人。即便钱勇是实际操作人,也不能证明买保险不是夏荷花的意愿。此外,即使是钱勇信用卡支付的保费,他与夏荷花是夫妻关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也属合理。

而刑事判决书虽然描述说“钱勇购买”保险,但未认定他是投保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实施保险诈骗罪的不是只有投保人,受益人也可能这样做。钱勇可能就是受益人身份。

最后,收到保险变更申请表后,网上客服打过电话核实情况,夏荷花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丈夫。保险公司在系统里做了更改,并将批单发送给夏荷花。可见,夏荷花明确知道保单的存在,也了解自己是投保人。

综上,法院确认投保人为夏荷花。

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作为受益人,钱勇故意造成夏荷花的死亡,丧失受益权。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夏荷花的父母、儿子应得到保险金。

2017年3月16日,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上海保险公司赔付夏家人保险金300万元及利息。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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